十三经注疏仪礼注疏-第17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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尸出门右,南面。俟设席也。
'疏'“尸出门右南面”。○注“俟设席也”。○释曰:知“俟设席”者,尸在门右南面,在坐北立,下即云设席之事,明俟设席也。
席设于尊西北,东面。几在南。宾出,复位。将入临之位。《士丧礼》宾继兄弟“北上,门东,北面西上;门西,北面东上;西方,东面北上”。
主人出,即位于门东,少南;妇人出,即位于主人之北,皆西面,哭不止。妇人出者,重饯尸。
'疏'注“妇人出者重饯尸”。○释曰:妇人有事,自堂及房而已,今出寝门之外,故云“重饯尸”也。
尸即席坐,唯主人不哭,洗废爵,酌献尸,尸拜受。主人拜送,哭,复位。荐脯醢,设俎于荐东,朐在南。朐,脯及乾肉之屈也。屈者在南,变於吉。
'疏'“尸即”至“在南”。○注“朐脯”至“於吉”。○释曰:云“主人拜送”者,案上祭云主人其拜,《特牲》亦云拜送,则拜送吉凶同也。云“屈者在南,变於吉”者,案《曲礼》云:“以脯脩置者,左朐右末。”郑云:“屈中曰朐。”则吉时屈者在左,今尸东面而云朐在南,则是凶礼,屈者在右末,头在左,故云变於吉也。
尸左执爵,取脯擩醢,祭之。佐食授哜。授乾肉之祭。
尸受,振祭,哜,反之。祭酒,卒爵,奠于南方。反之,反於佐食。佐食反之於俎。尸奠爵,礼有终。
'疏'注“反之”至“有终”。○释曰:郑知“反之,反於佐食”者,经云“佐食授哜,尸受,振祭,哜”,哜讫,而云“反之”,明反与佐食,佐食乃反於俎可知也。云“尸奠爵,礼有终”者,上经云三献尸皆有酢,今饯尸,三献皆不酢而奠之,是为礼有终。谓若主人拜送,宾不答拜,亦是礼有终也。
主人及兄弟踊,妇人亦如之。主妇洗足爵,亚献,如主人仪,妇人踊如初。宾长洗繶爵,三献,如亚献,踊如初。佐食取俎,实于篚。尸谡,从者奉篚哭从之。祝前,哭者皆从,及大门内,踊如初。男女从尸,男由左,女由右。及,至也。从尸不出大门者,由庙门外无事尸之礼也。古文谡作休。
'疏'注“男女”至“作休”。○释曰:郑知“男女从尸,男由左,女由右”者,约上文男子在南,妇人在北,南为左,北为右,因从此位便,故知男子由左,妇人由右也。云“从尸不出大门者,由庙门外无事尸之礼也”者,在庙以庙为限,在寝门外以大门为限。正祭在庙,庙门外无事尸之礼,今饯尸在寝门外,则大门外无事尸之礼,故郑举正祭况之。从尸不出大门外,取正祭比之,故注云由庙门外无事尸之礼也。
尸出门,哭者止。以饯於外,大门犹庙门。
'疏'“尸出门哭者止”。○注“以饯”至“庙门”。○释曰:郑意所以尸出大门,哭者便止者,正以饯於寝门,以大门为限,似事尸在庙门为限,故郑云“大门犹庙门”也。
宾出,主人送,拜稽颡。送宾,拜於大门外。
'疏'“宾出”至“稽颡”。○注“送宾”至“门外”。○释曰:上从尸不出大门者,有事尸限,故不出大门送之。送宾於大门外自是常礼,故云“送宾拜于大门外”。但礼有终,宾无答拜之礼也。
主妇亦拜宾。女宾也。不言出,不言送,拜之於闱门之内,闱门如今东西掖门。
'疏'“主妇亦拜宾”。○注“女宾”至“掖门”。○释曰:上主人送男宾,故知此主妇拜女宾也。云“不言出,送拜之於闱门之内”者,决上文男主拜男宾,言出送,此明主妇送女宾于门之内。以其妇人送迎不出门,见兄弟不逾阈故也。云“闱门如今东西掖门”者,案《尔雅·释宫》云:“宫中之门谓之闱。”则闱门在宫内。汉时宫中掖门在东西,若人左右掖,故举以为况也。
丈夫说绖带于庙门外。既卒哭,当变麻,受之以葛也。夕日,则服葛者为祔期。今文说为税。
'疏'“丈夫”至“门外”。○注“既卒”至“为税”。○释曰:云“既卒哭,当变麻,受之以葛也”者,《丧服》郑注云:“大夫以上虞而受服,士卒哭而受服。”士亦约此文而言也。云“夕日则服葛者为祔期”者,今日为卒哭祭,明旦为祔,前日之夕,为祔祭之期,变麻服葛,是变重从轻。明旦亦得变,不要夕期之时变之。夕时言变麻服葛者,郑云为祔期,亦因祔期即变之,使宾知变节故也。
入彻,主人不与。入彻者,兄弟大功以下。言主人不与,则知丈夫、妇人在其中。古文与为豫。
'疏'“入彻主人不与”。○注“入彻”至“为豫”。○释曰:郑知入彻是大功以下者,见《曾子问》云:“士祭不足,则取於兄弟大功以下者。”经云入彻主人不与,明取大功、小功、緦麻之等入彻也。云“言主人不与则知丈夫妇人在其中”者,上文直言丈夫说绖,不辨亲疏,下文妇人脱首绖,不辨齐衰妇人,此云入彻据大功以下,则此文入彻,主人不与之中,丈夫、妇人兼有可知。以其平常祭时,诸宰君妇废彻不迟,则凶祭丈夫、妇人亦在,但齐斩不与彻耳。
妇人说首绖,不说带。不说带,齐斩妇人带不变也。妇人少变而重带,带,(禁止)之上也。大功、小功者葛带,时亦不说者,未可以轻文变於主妇之质。至祔,葛带以即位。《檀弓》曰:“妇人不葛带。”
'疏'“妇人”至“说带”。○注“不说”至“葛带”。○释曰:知“齐斩妇人带不变也”者,案《丧服小记》云“齐衰带恶笄以终丧”,郑云:“有除无变。”举齐衰则斩衰带不变可知。齐斩带不变,则大功以下变可知。云“妇人少变”者,以其男子既葬,首绖腰带俱变,男子阳多变,妇人既葬,直变首绖,不变带,故云少变也。云“而重带,带,(禁止)之上也”者,对男子阳,重首,在上体,妇人阴,重腰,腰是(禁止),以重(禁止),故带不变也。云“大功小功者葛带”者,案《大功章》云:“布衰裳、牡麻绖缨、布带三月,受以小功衰,即葛九月者。”又案《小功章》云:“布衰裳,澡麻带绖五月者。”二者章内皆男女俱陈,明大功、小功妇人皆葛带可知。云“时亦不说者,未可以轻文变於主妇之质”者,变是文,不变是质,不可以大功以下轻服之文变主妇重服之质,故经直见主妇,不见大功以下也。云“至祔,葛带以即位”者,此郑解大功以下,虽夕时未变麻服葛,至祔日亦当葛带即位也。知大功以下夕时未变麻服葛者,以其与主妇同在庙门外,主妇不变,大功以下亦不变。若然,夕时不变,夕后入室可以变,故至祔旦以葛带即位也。引《檀弓》者,亦证齐衰妇人不葛带之事。
无尸,则不饯,犹出,几席设如初,拾踊三。以饯尸者本为送神也。丈夫、妇人亦从几席而出。古文席为筵。
'疏'“无尸”至“踊三”。○注“以饯”至“为筵”。○释曰:自此至“宾出”,论卒哭祭无尸可饯之事。云“几席设如初”者,虽无尸,送神不异,故云如初,故郑云“饯尸者本为送神也”。云“丈夫妇人亦从几席而出”者,以其云“出,几席设如初”,即云“拾踊三”,明在门外有尸行礼之处,即如丈夫、妇人从几席出可知。言“亦”者,亦饯尸之时也。
哭止,告事毕,宾出。
死三日而殡,三月而葬,遂卒哭。谓士也。《杂记》曰:“大夫三月而葬,五月而卒哭;诸侯五月而葬,七月而卒哭。”此记更从死起,异人之閒,其义或殊。
'疏'“死三”至“卒哭”。○注“谓士”至“或殊”。○释曰:自此尽“他辞一也”,论记人所记,其义或殊,是以更有此文也。云“遂卒哭”,不言三虞者,是记人略言之。注云“谓士也”者,以其此篇是士虞,故知三日、三月据士而说。引《杂记》者,见大夫已上与士异者,以其《王制》大夫、士同有三日而殡,三月而葬之文。《杂记》云大夫亦同三月而葬,卒哭。则士云三月,大夫五月,卒哭之月不同者,《曲礼》云“生与来日,死与往日”,郑云:“与犹数也。生数来日,谓成服杖以死来日数也。死数往日,谓殡敛以死日数也。大夫以上皆以来日数。”若然,士云三日殡,三月葬,皆通死日死月数。大夫以上,殡葬皆除死日死月数,是以士之卒哭得葬之三月内。大夫三月葬,除死月,通死月则四月。大夫有五虞,卒哭在五月,诸侯已上以义可知。云“此记更从死起,异人之閒,其义或殊”者,上已论虞卒哭,此记更从始死记之,明非上记人是异人之閒,其辞或殊,更见记之事,其实义亦不异前记也。
将旦而祔,则荐。荐谓卒哭之祭。
'疏'“将旦而祔则荐”。○注“荐谓卒哭之祭”。○释曰:谓卒哭之祭,日将旦而祔,则荐,荐谓卒哭之祭。云“祔则荐”者,记人见卒哭之祭为祔而设,故连文云“将旦而祔”,则为此卒哭而祭也。
卒辞曰:“哀子某,来日某,隮祔尔于尔皇祖某甫。尚飨!”卒辞,卒哭之祝辞。隮,升也。尚,庶几也。不称馔,明主为告祔也。今文隮为齐。
'疏'“卒辞”至“尚飨”。○注“卒辞”至“为齐”。○释曰:云“卒辞,卒哭之祝辞”者,谓迎尸之前,祝释孝子辞云尔,云“不称馔”,明主为告祔也者。但卒哭之祭,实有牲馔而不称者,以其卒哭祭,主为告神,将附於祖而设牲馔,故不言也。
女子,曰:“皇祖妣某氏。”女孙附於祖母。
'疏'“女子”至“某氏”。○注“女孙祔於祖母”。○释曰:此女子谓女未嫁而死,或出而归,或未庙见而死,归葬女氏之家,既葬祔于祖母也。
妇,曰:“孙妇于皇祖姑某氏。”不言尔,曰孙妇,妇差疏也。今文无某氏。
'疏'注“不言”至“某氏”。○释曰:此对上文孙祔于祖,而云祔于尔皇祖某甫。此则不曰尔,而变曰孙妇,妇差疏,故不云尔也。若然,上女子亦不云尔者,文承孙下,云尔可知。直言其皇祖妣,异者耳。
其他辞,一也。来日某,隮祔,尚飨。
'疏'“其他辞一也”。○注“来日”至“尚飨”。○释曰:他辞一者,正谓来日某隮祔尚飨,女子及孙妇皆有此辞,故云“其他辞,一也”。其祔,女子云:来日某隮祔尔于尔皇祖妣某氏尚飨。其孙妇云:来日某隮祔孙妇於皇祖姑某氏尚飨。
飨辞曰:“哀子某,圭为而哀荐之。飨!”飨辞,劝强尸之辞也。圭,絜也。《诗》曰:“吉圭为饎。”凡吉祭飨尸,曰孝子。
'疏'“飨辞”至“之飨”。○注“飨辞”至“孝子”。○释曰:“飨辞,劝强尸之辞也”者,案《特牲礼》迎尸入室,“尸即席坐,主人拜妥尸,尸答拜,执奠,祝飨”,郑云:“劝强之也。其辞引此《士虞》记,则宜云:孝孙某圭为孝荐之飨。”当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