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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自由、市场与国家-第2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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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两个例子中直接描绘的局部一国家范围。一个简单的二维空间图(图11.1)在这里将有助于我们理解这点。    
   局 
部 
↓ 
↓ 
国 
家3     
  4 
12 
  个人主义——公有社会成员意识       
图1.1     
  处于图中区域 1的社会,主要是个人主义社会,它除了某些有限的局部共同体感(也许是家庭纽带或厂商纽带)外,几乎不存在道德共同体感。相反,处于图中区域2的社会,主要是公有社会成员意识社会,但它存在人们对局部集体的忠诚,几乎或完全不存在国家共同体感。处于图中区域3的社会,像处于区域1的社会一样,主要是个人主义社会,但它还存在某种国家共同体感。处于图中区域4的社会,主要是公有社会成员意识社会,但它存在人们对国家集体的忠诚,几乎不存在局部共同体感。    
  如果我们把分析限于更为基础的 道德共同体概念 ,而不涉及局部的一国家的空间,我们只能沿着图 11.l中的左右空间来划分社会。处于这个矩阵右面的社会,其相对革要特征将是道德共同体。    
  八     
  道德共同体、道德秩序与政府行为的程度和范围     
  在本节,我将按照政府行为的程度和范围这个特定含意,来比较道德共同体和道德秩序这两种潜在的社会聚合力。我将不再考虑在第7节中提出的国家以下的道德共同体的存在问题。我要把讨论范围限在国家全体成员中存在的道德共同体感内。正如巳指出的,在这样一种环境中,人们具有共同的国家目标,并且不需要国家“命令”。在如前所述的一种道德秩序中,人们在不需要任何政府干预行为的法律结构内促进他们自己的目标。    
  可是,当我们离开这两个模式的理想形态,并且考虑到每  种情形中道德无政府状态的潜在威胁时,重要的区别便出现  了。维持过得去的效率的社会稳定所需要的必要条件,更多受  制于道德秩序,而较少受制于道德共同体。造成这种区别的原  因在于,有效道德秩序以个人为基础,而有效道德共同体则以非个人或集体为基础。在前一种情形,人们遵从一套基本上是非人为的并以普遍承认所有人道德平等为基础的抽象规则或法律,由此一同受到它们的约束。在这种秩序中,人们对道德的需要是极小的。个人不需要把自己看成是某个大范围集体的一份子,他不需要向其他人显示他的仁爱感情或利他精神,不管这些人是他的邻居还是陌生人。另一方面,如果他被要求遵守这种秩序的最小行为戒律,以防陷入道德无政府主义者角色,他必将认为在全体人都被有效地要求按同样规则行事的意义上,这种法律一政治秩序的结构规则本身是“公平”的。    
  在一种有效道德秩序中,如果政府在人们的待遇上实行歧视政策,在对待不同个人时违背基本公平戒律,它将会立即招致愤慨,并最终必定面对反抗。这种预期行为来自独立的个人海人都是一个独立的人,因此每人都有权利要求实施法律的人对他予以同等待遇。此处不存在包含个人利益的压倒一切的“共同体利益”。    
  可以把这种环境同一个作为国家政治单位的道德共同体加以比较。在这个国家共同体内,假如按照国家的广大利益在人们中间实行歧视政策,可以证明是合理的、合法的或是解释得通的,那么政府就可以实行这种政策而不会必然产生公民不满这种消极的反作用。在此,国家的广大利益是通过规定而存在的;因此它也可以通过规定而为每一个人所共有。由于这种环境中的个人把自己看成是共同体成员,而不是一个独立的人,他更易默认在道德秩序下会被认为是公开的不公平待遇。因此,在这种被恰如其分地描绘为道德共同体的环境中,所有涉及到政府对个人的待遇是否‘’公正”或“公平”的问题,几乎都不会引起在道德秩序下所产生的那种激烈反应。由此而来的是,一个国家道德共同体社会中的政府与一个道德秩序下的政府相比,将拥有更大程度的行动选择自由。    
  在一个已探明其社会聚合力的主要来源是道德秩序而不是道德共同体的社会里,政府行为的程度和范围受到更多约束。可是与此同时,这样一个社会(以道德模序而基础的社会)的成员的态度和行为,可以认为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变化。正如巳指出的,在一种有效的道德秩序中,人们不需要具有共同的目标;他们只需要作为个人彼此尊重。由此而来的是,在构成人与人之间的生产性交易的最小必要条件的宽松约束内,个人的态度和行为是可以极为多样化的。在这种环境中,人们可以自由选择自己的私人目标,这种自由在道德共同体中必然是不存在的。    
  在一个已探明其社会聚合力的来源是道德共同体而不是道德秩序的社会里,政府行为的程度和范围是广大的。另一方面,这种主要由于道德共同体而聚合起来的社会,在背离共同体共同目标的个人态度和行为模式里,更容易发生转变。因为在这种社会中,人们是通过他们对集体的共有认同,通过他们共有的国家感、民族感、阶级感、意识形态等纽带彼此联结起来的。而这种认同一旦丧失,社会便可能陷入道德无政府状态。人们不能像在一个由全体遵从者共同认可产生一般按道德秩序原则——这些原则被共同认为会给所有遵从者普遍带来好处——组织起来的社会中那样,可以在约束内自由地  “干自己的事情”。    
  九 80年代的美国     
  到目前为止,我的讨论一直限于对道德共同体、道德秩序和道德无政府状态这三个抽象模式或社会相互作用形式进行一般性分析。任何历史上的可观察社会,都混合有这三种模式的因素。不过,在不同社会,这种混合极为不同,而这种不同是重要的。以下两节,我将把这种一般性分析应用到现实社会中去。在本节,我将按这三个相互作用模式来讨论80年代的美国。在第10节,为了同美国进行比较,我将简要地讨论现代日本。    
  在80年代的美国,表现为政治中央机器即由军队和各种机构簇拥着的联邦政府的大范围国家单位即民族国家,可以说不是一个道德共同体在这个国家的2.3亿人口中,相对地几乎很少有共同的目标感。相反,人们倾向于联结和认同比他们自身及他们最接近的家庭更大的各种共同体,不过这些共同体无论在地理还是人数上都在国家范围之下。因此,联邦政府不能唤起并利用一种真正强烈的“国家利益”感或“国家目标”感,当然在面临一种巳被证明并巳被充分理解的外来威胁时,这样一种“利益”还是会回来的。而且重要的是,那些身为“统治者”的人几乎没有什么“国家利益”感,那些“被统治”的人们也未看见他们拥有这样的利益感。那些握有政治权力的人,像他们在政府机构之外的同伴一样,也认同各种各样的国家以下的共同体,如果他们确以相关方式依附于道德共同体的话。    
  美国作为一个社会,它并不主要地或关键地依赖于它的公民中国家道德共同体的存在。由于公民们在行为上遵从道德秩序戒律,这个社会在其历史传统上一直是有生存能力的。尊从法律规则、尊从一般规则、信守诺言和即使在最复杂类型的交易中也保持对诚实的尊重,已经成为一种传统。自愿遵守政府制定的各种规则和规定的风气,包括自愿交纳所得税,一直很普遍。除了相对极个别例外场合,政府并不需要成为镇压型的。    
  可是近几十年来,我们的道德秩序一直处在被侵蚀的过程中。越来越多的人似乎成为道德无政府主义者;他们似乎正在失去相互尊重感以及遵守一般规则和行为法规的责任感。当这种侵蚀在继续并加速时,美国内部社会的稳定必定恶化。面临社会结构内聚力地这种明显崩溃,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其本身不是无政府主义者的人,为了寻求比通常所能模供的更多直接保护而转向军队和政府机构。这个问题可从犯罪活动明显的增加中得到证实。在某种时滞后,犯罪活动增加的结果,必定是政府对全体人们增加法律和非法律的强制。过去一直奏效而现在似乎失效的自愿行为为约束,必定     
  为政府的强制约束取代。当道德无政府状态越来越能描绘人们中间的关系时,政府必然会倾向在社会中实行镇压。    
  对于美国传统道德秩序的这种侵蚀,政府本身应负有部分责任。当中央政府在本世纪寻求担任一个内容更广泛的角色,并且这个角色必需同存在或假定存在某种“国家利益”相一致时,它不可能获得上面讨论过的公有感道德的支持。那些以这些蠢行推动了政府作用扩大的人,也许在无意中助长了有效道德秩序的崩溃。随着法律和规定的增多,便不断助长了对立的团体利益。当选的政府官员,以不存在“国家目标”为借口,利用他们的地位来促进自己的私人利益。看到这些,公民们就对政府的做法更为失望,并且越来越多地被引吸到道德无政府主义者的角色中去。面对着一个强行实施似乎得不到什么尊重的规则的政府,人们相当自然地要对其他长期存在的传统上要求自愿遵守的规则发生疑问。要恢复道德秩序.或者仅要阻止这个侵蚀过程,要求击退政府对公民生活的入侵;而与此同时,由于前面提到的原因,道德无政府状态的增长,正表明政府在维持社会稳定中作用的扩大。    
  当我们的传统道德秩序失去它保证社会稳定的能力,美国变得日益难以统治的同时,政治上要求的资源共享继续在增长,政治对普通公民生活的干预在扩大,这是有些自相矛盾的。    
  十 日本:比较与对照     
  为了同美国进行比较,我现在要讨论现代日本社会。我之所以要这样做,不是因为我觉得自己对日本及日本人民有透彻的了解,而是因为我对本章题目的最初反思是为考察日本“可控性”这一任务所推动的。    
  现代日本人自己以及外部观察者都普遍一致认为,日本人对其自身外的道德共同体存在一种相对强烈的认同感,或者用我的三种模式的语言说,日本同美国相比,明显具有较少的个人主义而具有更多的公有社会成员意识。关于现代日本的国家和局部道德共同体的相对重要性问题,才能会引起争论。当然,就某种程度而言,共同感是限于国家以下团体尤其是限于就职的公司的。但是,尽管如此,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仍然明显存在一个相关的国家道德共同体。作为日本人,他们共同具有一套影响他们个人行为的价值观。“合为一体的日本”这个词是有其正含义的。    
  正如我已经指出的,国家共同体中个人和他的伙伴公民之间的关系,允许日本政府在制定和管理法律和规定方面,比起主要是依靠道德秩序的社会来,具有更大的自由。可是,也由于前面讨论过的原因,这种社会的持续稳定有赖于对现存的共同忠诚的维持。由此似乎可以认为,由于某种原因个人和团体失去他们对国家的认同感,日本可能更容易受到个人和团体的态度及行为模式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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