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法典-第3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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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点。只要有探索,就有怀疑,如果不靠信念,就不可能摆脱怀疑。当不再有信仰的时候,就会近于否定,除非更接近知识。如果人们不再信仰,就必须要有知识。
“不过,请人们正确理解我的意思。
“我想用以代替信教者的那些有学识的人,既不是什么博士,也不是什么学者,就是说,不是那些因为懂得一鳞半爪就自认为无所不知的人,①不是那些基本不受管理的人,而是那些已向自己并能向别人证明其可靠原则的人。这种人肯定是很容易接受管理的,因为他们本身会欢迎通过自由与平等来建立秩序的所有措施。
①我不来谈德·波特先生在有学识的人与学者这两个词之间所作的细微的区别。在我看来,这两个词是同义语;当然,他无疑只是想反对滥用这两个词而已。就实质上说来,德·波特先生的思想是正确而深刻的。只凭一张或几张博士文凭,并不足以成为真正的学者。不应当把科学同博学混为一谈。博学的人脑子里装有许多知识,但他在推理时却可能犯错误;换句话说,他的智慧与其说是精确和深刻,毋宁说是肤浅的。其他一些人掌握了某一门科学的全部,但也只是埋头于专业而已。这并不是我所理解的学者。在我看来,真正的天才的特点在于:以远大的眼光看到人与外部世界之间存在的整个已知的关系,深刻理解一般的原则和基本真理,并使它们协调起来,从而能够从这些真理和这些原则中得出其一切自然的结果,并确定新的关系。——原注
“自由是组成社会的每一个有理性的人所需要的,正如公正或秩序是这些人的联合所需要的一样。权威侵犯自由:人们所接受的一切戒律和一切教条之所以成为专横和暴政的强有力手段,并不是因为它们是正义的和正确的,而是因为它们是强加的。权威与专制之间有着基本的联系……从今以后,除了探索的权威之外,便不可能有任何其他权威;因为出版是探索的工具,这个工具是不可摧毁的,而探索便同它连在一起……人们是否认为不可能发现那种既把国王也把人民中的一切反社会的欲望视为荒谬欲望的人道主义标准呢?至于我,我不是这样认为的,因为我对人类和社会的未来抱有信心;如果人类和社会永远失去一切权威,那么它们就会消亡。”(引自《社会研究》,第68页)
简单地说,德·波特先生希望用以代替信仰的权威的,正是科学的权威。这种科学的基础应该是怎么样的呢?《社会研究》的作者所全心全意地号召的、在他看来我们能迅速达到的那个人道主义的目标是什么呢?我们将不厌其烦地重复说,这个可靠的标准就是对(一)人、(二)社会组织、(三)外部世界这三种事物的认识;这个目标,这个同时又是完善的人道主义手段,就是平等主义的、普遍的公有制!
我们的思想比我们刚才谈到的那些思想具有不可思议的优越性,保证这一点的是:唯理论的共产主义者们决不怕撞击盲目信仰①的暗礁或绝对怀疑论的峭壁:他们拥有比理想的宗教更好的东西,他们拥有的是社会的宗教!确实,可能在这种条件下,人们才能够毫不犹豫、毫无阻碍地打碎谬误的宝座。不然,怎么来答复当面对你提出如下责备的人呢:
①超自然的信仰会带来严重的危险。历史向我们证明,这种信仰为暴政提供保护,它往往以漠然的态度或克己的精神来抑制被压迫者反抗和求解放的任何愿望和任何意图,从而鼓励暴政的侵占和狂暴行为。当巴黎被诺尔曼人包围时,修士们逃到圣日尔曼区,并向胖子路易建议求和。他们用从圣经上搞下来的语句为这种双重的怯懦辩护:“如果有人要您的斗篷,您就把您的祭服也送给他;如果有人在某一个城市中追捕您,您就逃到另一个城市去。”——原注
“你们夺去我天上的乐园,我希望有个地上的乐园!”
概而言之,缺乏总的综合,乃是卢梭天才的暗礁。卢梭曾在什么地方说过,他有一种断断续续写作的懒惰习惯。不幸的是,他往往也这样地进行思考。我们遗憾地在他的著作中发现的那些令人失望的怪论和为数不少的矛盾,由此可以得到解释。如果卢梭能抛弃那种据某一事实就作出原则的结论,以及用未知来解释已知的有害方法,如果他不是完全沉溺于感情和想象之中,而是把感觉的证据和理性之光看作可靠的标准,总之,如果他不是竭力想使人的精神习惯于他认为是必要的虚构事物,而是大胆地在人类机体的规律中寻求对平等和道德的真正承认,亦即唯一实在而永久的承认,那么他是永远不会想到要成为科学和艺术的敌人,从而成为野蛮生活的辩护士的。
迷恋于抽象概念的危险,将通过对人、外部世界和社会环境进行统一的、复合的研究而得以避免。但是,为了取得丰富的成果,这种研究必须是全面的,而且要同时包括各个方面的关系。例如,如果是研究人的话,那你就要研究他的肉体和精神、气质和性格、神经和血液,以及思想和才华。对社会环境和外部世界你也要这样做;然后,再把这三种个别的综合归在一起,那时你便会获得一个总的综合:你便会获得一种哲学,亦即得到具有完全可靠性的首要原则!
目前,对具体人和具体世界的这种合理的、综合的研究,正开始压倒那绕着自己打转的抽象推理的无益苦恼。
我在本章中所论述的一切见解,只不过是新哲学的一点点序论而已。显然,在这里,我只能打下一些基础。
《公有法典》
泰·德萨米著 黄建华; 姜亚洲译
第十七章 政治法
我在第三章中已经证明,平等主义的公社是社会统一的天然基础和典型;它也是政治统一的基础和典型。在第一种情况下,是行动、生产、消费的统一,即是目标的统一;在第二种情况下,则是管理和分配的统一。我们的父辈在1793年就十分懂得这个真理。他们曾把法国划分为省、县和公社,然后使所有这些部分彼此联系起来,从而达到管理的集中。大家晓得,他们曾从政治的集中获得何等巨大的好处。但是,可叹啊!这一伟大成果无论在他们手里成了多么强有力的杠杆,未来的问题却并未因此而得到解决。无产阶级的和国民公会中的那部分清教徒①的革新努力依旧瘫痪了;法国革命时刻遇到障碍和遭受攻击,最后,突然停止往前发展了。为什么呢?那是因为它没敢挖掉联邦制和垄断制的最危险的根子,因为它没有依靠完全由人民构成的基础,没有依靠真正的和完全的民主。总之一句话,如果说第二年的宪法宣布了政治的统一,那么,对建成平等的大厦来说,还缺少社会的统一!
①指国民公会中雅各宾派。
现在,人们还在谈论统一和平等;然而,这两个词只不过完全是空洞和伪善的惯用语而已。如果中央政府屈从于无政府状态和垄断,那么公社的解放和同一性便只是一种滑稽可笑的虚构而已!国家依然由有产者、无产者、雇主和雇用工人、有表决权的公民和无表决权的公民所组成;它有肮脏而贫困的乡村,有规模不大、充满污泥的城市和一个庞大的首都;这个首都是个一滴一滴地吮吸社会机体其余部分的血液和营养、独吞最丰富的工业品、垄断艺术和智慧的贪得无厌的吸血鬼;结果,它所呈现出来的,只是一切反常现象、邪恶行为和卑劣行径的臭水塘和排水沟!
我们的公有制组织可避免上述一切弊病。在这种制度下,公社与国家机体①、继而与伟大的人道主义公有制密切地联系在一起,它不论在政治方面还是在社会方面,都真正享有其自身固有的生活。国家这个词就其本义来说,只是彼此平等的公社的集合体,但却是和谐的、有智慧的集合体。正是从这个整体中,从各个公社之间存在的和谐中,产生出、表现出和不断增长着这种能克服一切障碍的集体力量,这种引导社会机体一切成员的总的和统一的智慧。这种智慧以简单邀请的方式向社会成员友爱地指出应履行的任务。最后,它使人人都充分享受到公共教育、公共财富,以及精神上和智力上的快乐。
①我在第一和第三章中曾谈过省议会。在行政机构尚不完善的过渡时期中,这种政治机构无疑是有益的;但是当公有制度完全确立时,所有这些过渡时期的机构便是无益的了。那时,除了公社之外,将只有民族代表会议及那个庞大的全人类代表会议;至于这些代表会议,我马上就要讲到。——原注
因此,任何地方都将丝毫没有低下和优越、被统治和统治的因秦。公社之间和公民之间,处处存在着利益和愿望的最完善的共同性。人与人之间除了娱乐和庆祝、共同工作和相互服务的关系之外,再永远没有别的关系;除了同情和感激、平等和博爱之外,再永远没有别的感情!同样,一切竞争、一切纠纷、一切民族仇恨,都将由于没有助长这些东西的因素而不再发展并归于消灭。在共同祖国的祭坛上,一切活动、需要、精神和心灵都表现出完全一致,在我们平等者中间只有同一个家庭,即人类的大家庭!
是的,再说一遍,在完全和谐的公有社会中,一切事情可以说都是自然而然地进行的,因为一切法律、一切社会关系都将是自然规律的真实反映。在这种社会里,任何人都不必害怕无能、偏见、贪欲、骄傲、野心等的有害影响。因而,没有任何组织会比政治组织更简单更容易的了。没有任何东西会比无论行政方面还是立法和行政方面的政权机构更不为人所追求、争夺和嫉妒、更不会侵犯公共财产和公共自由的了。所有当选者,所有的法律代表都得一丝不苟地、热心地、灵巧地履行自己的一切职责;可以说他们会象天体倾向于中心那样和谐地、必然地服从于根本法(平等和公有制)。
我认为,强调这个推理是多余的。经我在本书中作了一切论证之后,下面这个问题不就十分明显了吗:立法者和行政人员由于受有教化的民族的根本法和公众理性的双重支配,将再不会受专断和专制的诱惑了(而且,他们所担负的职责只是短时期的)。
确认、协调、批准、鼓励、活跃和促进工业、艺术和科学的发展,这将是法律的主要目的。指明、规定和管理共同的劳动和娱乐,制定实际的治安措施和卫生措施——所有这一切亦都属于法律的管辖范围。法律将不会是含混不清、模糊难懂、模棱两可、暧昧不明、富有弹性、凭空臆断的,也不会是万能的。法律拥有行善的效力,而将无力为恶。因为不要忘记,一切章程和法令、一切决议和决定,都应该严格地、忠实地以根本法为依据,都只应是根本法的应用和发展,否则就被视作完全无效。
这个原则本来不是什么新东西。它差不多向来为几乎一切多少有点开化的民族所公认。实际上,我们法庭的判决是什么呢?如果不是有关根本法的法律或条令的运用和执行,这种判决会是什么呢?你们把合伙公司的章程加以研究,便可以看出,这些微不足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