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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章

利维坦-第6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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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寻求救恩的人提出的条件;这种条件他们可以自担风险地
予以接受或拒绝而不致犯下新罪,不过这种人由于过去的罪
孽而被定罪并见拒于天国之外的危险却是存在的。所以关于
不信的人,圣约翰不说神的震怒将临到他们的身上,而只说:


“神的震怒常在他们身上。”(见《约翰福音》第iii章,第36


节)也不说他们将被定罪,而只说他们“罪已定了。”(见同
章第18节)此外,除非我们认为不信的害处就是保留罪,否
则就没法想象信的好处就是赦免罪。
但有人也许会问,既然任何人都没有义务服从他们的法
规,那么使徒以及往后教会其他的牧者又为什么要聚会,对
于品行和信仰两方面所应传的教义取得一致意见呢?关于这
一点,我们可以提出答复说:这会议的使徒和长老一经加入,
就有义务要传布他们在会议中议决并规定要传的教义,只要
这种教义和他们原先有义务要服从的法律不相冲突就是这
样;但这却不是说,所有其他基督徒都有义务要遵从他们所
传布的教义。因为他们虽然可以审议各人应当传布一些什么,
但除非他们的会议具有立法权,否则就不能审议别人应当怎
样做,而立法权则除世俗主权者外任何人都不能具有。上帝虽
然是全世界的主权者,但我们却没有义务要把每一个人以上
帝的名义提出的任何东西当成上帝的法律;也没有义务要服
从任何违反世俗法的东西,这种法律是上帝已经明确谕令我
们服从的。
使徒会议的议决案既然在当时不能成为法律,而只是劝
谕,往后任何其他博士或宗教会议的决议,如果不是根据世
俗主权者的权力聚会的,就更加不是法律了。这样说来,《新
约》各篇虽然是尽善尽美的基督教义的范则,但除了根据国
王或主权者会议的权力以外,任何其他权力都不能使之成为
法律。
将我们现有的《圣经》规定为宗教法规的第一届宗教会
议现在已经湮没无闻了,一般所说的由革利免(圣彼得以后
的第一任罗马主教)集成的使徒正典现在已经受到了怀疑;因
为《圣经》正典各篇虽然在这儿已经列举出来,但“教士与
俗界当尊重此书”一语中所包含的教士与世俗界的区别,在
那样接近圣彼得的时代是不通行的。曾经确定现存《圣经》正
典的第一次宗教会议是劳地西亚宗教会议(见《宗教法典》第
lx条),这会议谕令禁止读教会以外的任何其他书籍;这一谕
令不是对每一个基督徒发布的,而是对有权在教堂公开宣读
任何文字的人发布的;也就是说;光是对教士发布的。
使徒时代的教士有些是主管教士,有些是辅理教士。前者
所管的是对不信的人宣传天国的福音、举行圣礼和礼拜仪式,
将信仰和品行的法规教导给已经皈依的人等等。后者的职务
是辅祭的职务,也就是在教士靠信徒乐捐所集成的公共储积
金生活的时代,被指派管理教会中非宗教性日常事务的人的
职务。
第一批和主要的主管教士就是使徒,最初只有十二人,由
救主亲自拣选。他们的职责非但是要传递、教诲和施洗,而且
要作见证者,证明救主的复活。这种证明是区别使徒职责和其
他主管教士职责的特殊和主要标志。因为使徒必须在救主复
活后见过他,或是原先和他面谈过、并看见过他的奇迹与其
他神性的证据,根据这一切他们才会被当成有充分资格的见
证者。所以在选新使徒来代替加略人犹大时,圣彼得便说:
“所以主耶稣在我们中间始终出入的时候,就是从约翰施洗
起、直到离开我们被接上升的日子为止,必须从那常与我们
作伴的人中立一位与我们同作耶稣复活的见证。”(见《使徒
行传》第i章第21、22两节)在这一段话中,必须一语含着使
徒必须具有的一种条件,那便是当耶稣以肉身显现时曾和第
一批高门使徒作伴。
有些使徒不是由耶稣本身当其在地上的时期亲自拣选
的,其中的第一个是马提亚。拣选的方式是这样:那时耶路撒
冷约有一百二十名基督徒聚会(见《使徒行传》第i章,第15
节),他们选举了两个人,就是那称为犹士都的约瑟和马提亚
(见同处第23节);于是众人为他们摇签,“摇出马提亚来,他
就和十一个使徒同列。”(见同处第26节)所以我们在这里可
以看出,拣选这位使徒既不是圣彼得决定的,也不是十一使
徒的决定,而是会众的决议,圣彼得和使徒除非作为这会议
的成员才能说是他们的决定。
在他之后,除保罗和巴拉巴外便再没有任何其他使徒被
拣选过了。我们在《使徒行传》(第xiii章第1、2、3节)中看
到,方式是这样“在安提阿的教会中,有几位先知和教师,就
是巴拿巴和称呼尼结的西面、古利奈人路求,与分封之王希
律同养的马念并扫罗。他们事奉主、禁食的时候圣灵说,要为
我分派巴拿巴和扫罗去作我召他们的工作。于是禁食祷告,按
手在他们头上,就打发他们去了。”
根据这段话就可以显然看出,他们虽然是由圣灵召命的,
但他们的召命却是由安提阿这一教堂宣布的,他们的使命也
是由这一教堂批准的。他们所奉的召命是充当使徒,这事可以
由《使徒行传》(第xiv章,第14节)中把他们称为使徒这一
点看出来。同时,他们之所以能成为使徒,是由于安提阿教堂
这一决议,关于这一点,圣保罗在《罗马书》(第i章第1节)
中用圣灵召他的话说得很明白,因为他说自己是“奉召为使


徒、特派传上帝的福音”;这话隐示着上述圣灵的话:“要为
我派巴拉巴和扫罗……”。但使徒的工作既然是见证耶稣的复
活,人们在这里也许会要问:圣保罗在救主受难前并没有和
他当面说过话,又怎么能知道他升天了呢?这一问题很容易解
答:救主本身升天后,在他去大马色途中从天上向他显现,
“并拣选他为器皿,在外邦人和君王并以色列人面前宣扬他的
名。”这样说来,他既在主受难之后见过主,便是有充分的资
格见证他的复活。至于巴拉巴则在主受难前就是使徒。因此,
保罗和巴拿巴便显然是使徒,但却不光是由第一批使徒,而
是由安提阿教堂选出和批准的,正和马提亚是由耶路撒冷教
堂选出和批准的一样。
我们语言中的主教一词是从希腊文变来的,意思是指任
何事务的监督者或监管者,特别是指牧者。因此,非但在原来
本是放牧人的犹太人中,而且在异教人中,全都用这字的比
喻意义来指君主或任何其他百姓的统治者与支配者,不论他
是根据法律进行统治还是根据教义进行统治都一样。所以使
徒们便是基督亲自拣任的最初的主教,在这种意义下,犹大


的使徒职分便称为“他的主教职分”(见《使徒行传》第i章,
第20节)。后来当基督教会中任命了长老来用教义和劝谕指导
信徒时,这些长老也称为主教。提摩太便是一个长老(长老这
字在《新约》中既是职务的名称,也用来说明年龄),然而他
却同时是一个主教。当时的教主也满意于长老这种称号。非仅
止此,我们的主所宠爱的使徒圣约翰本人在他的第二封书信


中就以这样的话起始:“作长老的写信给蒙拣选的太太”。根据
这一切就可以看出,主教、教长、长老、博士——即圣师等
都是使徒时代同一职位的不同名称,因为当时没有使用强制
方式的管理当局。而只有使用教义和劝说方式的管理当局。上
帝的国还有待于在一个新世界中降临,所以在国家没有崇奉
基督信仰之前,任何教会都没有强制的权力。由于这一原因,
当时职务虽然是多样的,但权力却是一体的。
教会中的主管职位除开使徒、主教、长老、教长和博士
等之外,在《新约》中便找不到其他的了;他们的使命是在
犹太人和不信者之中宣布基督,并指导和教诲信徒。因为福音
作者和先知等名称所指的不是任何职务,而是指某些对教会
有贡献的人的某些禀赋;比如福音作者一词便是由于记述救
主的生平与事迹而来的,其中有使徒圣马太、圣约翰,门徒
圣马可、圣路加以及论述这一题目的任何其他人(如圣托马
斯、圣巴拿巴据说就曾论述过,只是教会并没有得到以他们
的名字流传的篇章);再好比先知,便是由于解释《旧约圣
经》而得名的,有时则是由于向教会宣布他们的特殊神启而
得名的。这些神赐禀赋、语言禀赋以及赶鬼、医治其他疾病或
做任何其他事情的禀赋都不能使人成为教会的教士,只有正
式的召命并被选出担任传道职务才能使人成为教士。
使徒马提亚、保罗和巴拿巴都不是由救主亲自拣选的,而
是由教会选出的(马提亚是由耶路撒冷教会选出的,保罗和
巴拿巴是由安提阿教会选出的);与此相同,其他城市的长老
和教长也是本城的教会选出的,为了证明这一点,让我们首
先讨论一下圣保罗紧跟着他和巴拿巴接受使徒职务之后,怎
样在他劝化人皈依基督信仰的城市中进行长老的拣选。我们
在《使徒行传》(第xiv章第23节)中看到,“二人在各教会中
选立了长老”。这句话初看起来可以作为一种论据,说明他们
自己选立,并赋与权力,但如果我们看一看经文原文就可以
明显地看出,这些长老是由各城的基督徒会议选出和授权的。
因为那儿的话是这样说的:“那时他们在每一个会里都举手拣
选自己的长老。”现在大家都清楚地知道,在所有这些城中,
选主管教士和神职人员的方式都是根据多数票决定的。由于
一般区别赞成票与反对票的方法是举手,所以在其中任何一
个城市里选神职人员时,都不过是把人们聚在一起,根据多
数票选出;不论是根据举手表示多数、以声音表示多数、投
球表示多数、投豆表示多数还是投小石子表示多数(其中每
个人投一个到标明为赞成或反对的容器中)都一样,因为不
同的城市在这方面有不同的风俗的缘故。因此,实际上是会众
选出了自己的长老,使徒不过是这种会议的主席,任务是召
集信徒开会选举,宣布当选人,并为他们举行祝福式,现在
称为圣职授任式。由于这一原因,象(使徒不在场时)长期那
样担任信徒会议主席的人在拉丁文中便称之为antis-tites,
其意思是会议的主管人,其职务是数票并根据其结果宣布当
选人,当票数相等时,则加上自己的一票,以便决定问题,这
就是会议主席的职务。由于所有的教会拣选长老的方式都相
同,所以在写上设立一词的时候,便也应当理解为同一回事;
比如《提多书》第i章第5节)便说,我从前留你在革哩底,是
要你在各城设立长老,那便是他应当召集信徒,根据多数票
为他们拣选长老。如果在一个人们也许从没有见过不通过会
议选出任何主管长官的城中,城中的人皈依基督教之后,却
想到不用圣保罗在《使徒行传》(第xiv章23节)中以选立一
字提出的上述多数票方式而要用其他方式选出自己的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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