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维坦-第1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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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种情形,英格兰则属于后一种情形。
最后,罗马天主教会宣布为得救必备之事中,有许多显
然都是为了教皇的利益和居住在各基督教王国的教徒们的利
益;这些教义要不是由于国王们互相竞争,他们本来可以象
英格兰一样轻而易举地排除外来势力;既无需动干戈、也不
致有变乱。罗马教会要人相信:国王如果不由主教加冕,他
的权力就不是来自基督;国王如果是一个教士就不能结婚;王
子是否合法婚姻所生要由罗马教廷裁断;国王如果被罗马教
廷判定为异教徒,臣民就可以解除效忠的义务;国王可以无
缘无故地由教皇废黜,并将其王国交给一个臣民,就象教皇
扎加利对法兰西王喜尔普通列克所做的那样;教士和修士的刑
事案件不论在哪一个国家都不受国王的裁判;试问叫人相信
这些事情的时候,谁又看不出到底是为了哪些人的利益呢?试
问私人弥撒费、现世炼狱费究竟是归了谁的腰包、此外又还
有许多其他营私利的蛛丝马迹;要是像我在上面所说的那样,
世俗官员和风俗习惯的支持不超过其对教士的神圣、智慧和
正直的估价的话,这一切就足以窒杀最富于生命力的信仰。试
问这一点谁又看不出呢?所以我便把世间一切宗教的衰替都
归之于同一原因,这便是令人讨厌的教士们。这不单是天主
教为然,甚至在自以为主张宗教改革最力的教会中也是这样。
第十三章 论人类幸福与苦难的自然状况
自然使人在身心两方面的能力都十分相等,以致有时某
人的体力虽则显然比另一人强,或是脑力比另一人敏捷;但
这一切总加在一起,也不会使人与人之间的差别大到使这人
能要求获得人家不能像他一样要求的任何利益,因为就体力
而论,最弱的人运用密谋或者与其他处在同一种危险下的人
联合起来,就能具有足够的力量来杀死最强的人。
至于智力,除了以语词为基础的文艺,特别是称为科学
的根据普遍和颠扑不破的法则处理问题的技能(这种技能很
少人具有,而且也只限于少数事物;它既不是一种天生的能
力,也不象慎虑那样是在我们关注其他事物时得到的)。我还
发现人与人之间更加平等,因为慎虑就是一种经验,相等的
时间就可以使人们在同样从事的事物中获得相等的分量。可
能使人不相信这种平等状况的只是对自己智慧的自负而已。
在这一方面,几乎所有的人都认为自己比一般人强;也就是
说,都认为除开自己和少数因出名或赞同自己的意见而得到
自己推崇的人以外,其他所有的人都不如自己。因为根据人
类的本性说来,不论他们承认有多少人比自己机灵、比自己
口才好、比自己学问好,但却不会相信有很多人能像自己这
样聪明。因为人们看自己的智慧时是从近旁看的,而看他人
的智慧时则是从远处看的。但这倒是证明人们在这一点上平
等而不是不平等。因为一般说来,任何东西分配平均时,最
大的证据莫过于人人都满足于自己的一分。
由这种能力上的平等出发,就产生达到目的的希望的平
等。因此,任何两个人如果想取得同一东西而又不能同时享
用时,彼此就会成为仇敌。他们的目的主要是自我保全,有
时则只是为了自己的欢乐;在达到这一目的的过程中,彼此
都力图摧毁或征服对方。这样就出现一种情形,当侵犯者所
引为畏惧的只是另一人单枪匹马的力量时,如果有一个人培
植、建立或具有一个方便的地位,其他人就可能会准备好联
合力量前来,不但要剥夺他的劳动成果,而且要剥夺他的生
命或自由。而侵犯者本人也面临着来自别人的同样的危险。
由于人们这样互相疑惧,于是自保之道最合理的就是先
发制人,也就是用武力或机诈来控制一切他所能控制的人,直
到他看到没有其他力量足以危害他为止。这并没有超出他的
自我保全所要求的限度,一般是允许的。同时又由于有些人
把征服进行得超出了自己的安全所需要的限度之外,以咏味
自己在这种征服中的权势为乐;那么其他那些本来乐于安分
守己,不愿以侵略扩张其权势的人们,他们也不能长期地单
纯只靠防卫而生存下去。其结果是这种统治权的扩张成了人
们自我保全的必要条件,应当加以允许。
此外,在没有权力可以使大家全都摄服的地方,人们相
处时就不会有快乐存在;相反地他们还会有很大的忧伤。因
为每一个人都希望共处的人对自己的估价和自己对自己的估
价相同。每当他遇到轻视或估价过低的迹象时,自然就会敢
于力图尽自己的胆量(在没有共同权力使大家平安相处的地
方,这就足以使彼此互相摧毁)加害于人,强使轻视者作更
高的估价,并且以诛一儆百的方式从其他人方面得到同样的
结果。
所以在人类的天性中我们便发现:有三种造成争斗的主
要原因存在。第一是竞争,第二是猜疑,第三是荣誉。
第一种原因使人为了求利、第二种原因使人为了求安全、
第三种原因则使人为了求名誉而进行侵犯。在第一种情形下,
人们使用暴力去奴役他人及其妻子儿女与牲畜。在第二种情
形下则是为了保全这一切。在第三种情形下,则是由于一些
鸡毛蒜皮的小事,如一言一笑、一点意见上的分歧,以及任
何其他直接对他们本人的藐视。或是间接对他们的亲友、民
族、职业或名誉的藐视。
根据这一切,我们就可以显然看出:在没有一个共同权
力使大家摄服的时候,人们便处在所谓的战争状态之下。
这种战争是每一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因为战争不仅存
在于战役或战斗行动之中,而且也存在于以战斗进行争夺的
意图普遍被人相信的一段时期之中。因此,时间的概念就要
考虑到战争的性质中去,就像在考虑气候的性质时那样。因
为正如同恶劣气候的性质不在于一两阵暴雨,而在于一连许
多天中下雨的倾向一样,战争的性质也不在于实际的战斗,而
在于整个没有和平保障的时期中人所共知的战斗意图。所有
其他的时期则是和平时期。
因此,在人人相互为敌的战争时期所产生的一切,也会
在人们只能依靠自己的体力与创造能力来保障生活的时期中
产生。在这种状况下,产业是无法存在的,因为其成果不稳
定。这样一来,举凡土地的栽培、航海、外洋进口商品的运
用、舒适的建筑、移动与卸除须费巨大力量的物体的工具、地
貌的知识、时间的记载、文艺、文学、社会等等都将不存在。
最糟糕的是人们不断处于暴力死亡的恐惧和危险中,人的生
活孤独、贫困、卑污、残忍而短寿。
人性竟然会使人们如此彼此互相离异、易于互相侵犯摧
毁,这在一个没有好好考虑这些事物的人看来是很奇怪的。因
此,他也许不会相信根据激情作出的这种推论,而希望用经
验加以证实。那么我们不妨让这种人考虑一下自己的情形。当
他外出旅行时,他会要带上武器并设法结伴而行;就寝时,他
会要把门闩上;甚至就在屋子里面,也要把箱子锁上。他做
这一切时,自己分明知道有法律和武装的官员来惩办使他遭
受伤害的一切行为。试问他带上武器骑行时对自己的国人是
什么看法?把门闩起来的时候对同胞们是什么看法?把箱子
锁起来时对自己的子女仆人是什么看法?他在这些地方用行
动攻击人类的程度不是正和我用文字攻击的程度相同吗?但
我们这样做都没有攻击人类的天性。人类的欲望和其他激情
并没有罪。在人们不知道有法律禁止以前,从这些激情中产
生的行为也同样是无辜的;法律的禁止在法律没有制定以前
他们是无法知道的,而法律的制定在他们同意推定制定者前
也是不可能的。
也许会有人认为这种时代和这种战争状态从未存在过,
我也相信决不会整个世界普遍出现这种状况,但有许多地方
的人现在却是这样生活的。因为美洲有许多地方的野蛮民族
除开小家族以外并无其他政府,而小家族中的协调则又完全
取决于自然欲望,他们今天还生活在我在上面所说的那种野
蛮残忍的状态中。不论如何,我们从原先在一个和平政府之
下生活的人们往往会在一次内战中堕落到什么样的生活方式
这种活生生的事实中可以看出,在没有共同权力使人畏惧的
地方,会存在什么样的生活方式。
就具体的个人说来,人人相互为战的状态虽然在任何时
代都从没有存在过;然而在所有的时代中,国王和最高主权
者由于具有独立地位,始终是互相猜忌的,并保持着斗剑的
状态和姿势。他们的武器指向对方,他们的目光互相注视;也
就是说,他们在国土边境上筑碉堡、派边防部队并架设枪炮;
还不断派间谍到邻国刺探,而这就是战争的姿态。但由于他
们用这种办法维持了臣民的产业,所以便没有产生伴随个人
自由行动而出现的那种悲惨状况。
这种人人相互为战的战争状态,还会产生一种结果,那
便是不可能有任何事情是不公道的。是和非以及公正与不公
正的观念在这儿都不能存在。没有共同权力的地方就没有法
律,而没有法律的地方就无所谓不公正。暴力与欺诈在战争
中是两种主要的美德。公正与背义既不是心理官能、也不是
体质官能。果然是这种官能的话,那么当一个人独处在世界
上的时候,这些官能便也会像感觉和激情一样存在于他的身
上。它们是属于群居的人的性质,而不是属于独处者的性质。
这样一种状况还是下面情况产生的结果,那便是没有财产,没
有统治权,没有“你的”、“我的”之分;每一个人能得到手
的东西,在他能保住的时期内便是他的。以上所说的就是单
纯的天性使人实际处在的恶劣状况,然而这种状况却有可能
超脱。这一方面要靠人们的激情,另一方面则要靠人们的理
性。
使人们倾向于和平的激情是对死亡的畏惧,对舒适生活
所必需的事物的欲望,以及通过自己的勤劳取得这一切的希
望。于是理智便提示出可以使人同意的方便易行的和平条件。
这种和平条件在其他场合下也称为自然律,在往下的两章中
我将更详细地加以讨论。
第十四章 论第一与第二自然律以及契约法
著作家们一般称之为自然权利的,就是每一个人按照自
己所愿意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也就是
保全自己的生命——的自由。因此,这种自由就是用他自己
的判断和理性认为最适合的手段去做任何事情的自由。
自由这一语词,按照其确切的意义说来,就是外界障碍
不存在的状态。这种障碍往往会使人们失去一部分做自己所
要做的事情的力量,但却不能妨碍按照自己的判断和理性所
指出的方式运用剩下的力量。
自然律是理性所发现的诫条或一般法则。这种诫条或一
般法则禁止人们去做损毁自己的生命或剥夺保全自己生命的
手段的事情,并禁止人们不去做自己认为最有利于生命保全
的事情。
谈论这一问题的人虽然往往把权与律混为一谈,但却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