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印顺法师-第5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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汗ハ衷谝蚬唬ㄎ髟奈澹澳昵暌耄尤坏品餌i^pam!kara 授记说起,到化大迦叶Maha^ka^s/yapa止。又『异出菩萨本起经』 (西元三00年顷译),『佛说太子瑞应本起经』(约西元二四0年前後译出),也是从然灯授记说起,到化三迦叶止。『五分律』说∶「如瑞应本起中说」(17)。现存的『佛说太子瑞应本起经』,应是化地部 Mahi^s/a^saka的佛传。『佛本行集经』说∶「迦叶维师,名佛往因缘。┅┅尼沙塞师,名为毗尼藏根本」(18)。这几种佛传,与分别说部系的受戒犍度前面的佛传,最为相近。弥沙塞部称为『毗尼藏根本』∶毗尼藏是僧伽制度,僧制以出家入僧,「十众受具」为主。成佛说法,化众出家,为 'P360' 制「十众受具」的根源,所以这一部分的佛传,或称为「毗尼藏根本」。『佛往因缘』,可能就是『过去现在因果经』的别译。如真是这样,那是迦叶维部(Ka^s/yapi^ya也是分别说系)的佛传了。
西元五八七──五九二年译出的『佛本行集经』,依卷末所记,应是昙无德部Dharmaguptaka 的佛传。称为「本行集」,每举五部律的异说,共六0卷。这是晚期的扩编本,与『四分律』「受戒犍度」的佛传部分,有种种的差异。而在五三品以下,与说一切有部的佛传一样,也说到回迦毗罗化释种的事。这是晚期扩编,参综别部传说的诵本。在长期的传说中,部派间都不免相互影响的,不可能部别的体例截然不同。但从大体来观察∶有关化度出家,光大僧伽的佛传部分,有这二大流类∶分别说部系,以化迦叶、舍利弗S/a^riputra等为止。说一切有部系,以回迦毗罗化释种为终。
佛传中,『过去现在因果经』等,以化度舍利弗等为止,是建僧的因缘;是分别说系的。『众许摩诃帝经』等,以化释种为止,是破僧的因缘;是说一切有系的。从这一事实的差别去观察,在分别说系的律部中,对於佛陀化众出家的事迹,也是有这二类的。『铜 律』「大犍度」,『五分律』「受戒法」,『四分律』「受戒犍度」,从如来(种族、诞生、出家、修行)成佛起,到化舍利弗等止,叙述佛的化众出家,为成立「十众受具」制的因缘。又『铜 律』「破僧犍 'P361' 度」,『四分律』与『五分律』的「破僧违谏戒」(19),叙述佛的化度释种,提婆达多等,为破僧的因缘。虽只限於化度释种一事,而叙述多事,也是不限於提婆达多的。从这二项不同的化众出家的记录,可以理会到∶佛陀化众出家的事迹,传说是多方面的。如化度释种,可与「破僧违谏戒」相结合,也可与「破僧」事相结合。这种事迹,早在「摩得勒伽」时代,或与「受具足」相结合(片段的,不同的受具事实,还没有编成次第的佛传形式)。或与「破僧」等相结合,如「杂诵跋渠法」解说「异住」说∶「如提婆达多因缘中广说」(20)。(法义)制度与事缘的结合,是多方面的,也不是一开始就编集成文的。等到编集而成文字(起初还是口诵的),如犍度部的别别集出,那就与事缘的结合固定化。那时候,事缘的属此属彼,广说略说;甚至要不要这些事缘,部派间的意见,是不能一致的!
以「受戒犍度」来说,「摩得勒伽」对「受具足」的解说,是与成佛、说法、度众出家的事缘相结合的。虽是片段的,没有成为次第的佛传形式,但到「受戒犍度」的集成独立,以成佛、说法、善来受具、(三归受具)、「十众受具」等,次第编成佛传的形式,阐明僧伽的形成与僧制发展的过程,可说是极自然的。分别说部的这一手法,不能不给予高度的赞叹!在成佛以前,结合当时传说的诞生、出家、修行等事迹,成一较完整的佛传,也并不新异。这在犍度的集成时代,这些早是教界一般的传说了。 'P362'
说一切有系中,『十诵律』「受具足法」,『根有律出家事』,与「受戒犍度」相当的,没有分别说部律的佛传部分。这只能说对於部分事缘,不加采录,不能说将佛传的部分删去。要知道,说一切有部主流──阿毗达磨者,对於传说、文颂,是取批判态度,而不是一律看作事实的。如『大毗婆沙论』卷一八三(大正二七·九一六中)说∶
「然灯佛本事,当云何通?┅┅答∶此不必须通,所以者何?此非素怛缆、毗奈耶、阿毗达磨所说,但是传说。诸传所说,或然不然」。
又评马鸣As/vaghos!a的『佛所行赞』,如论卷一七二(大正二七·八六六中)说∶
「此不必须通,以非素怛缆、毗奈耶、阿毗达磨所说,但是造制文颂。夫造文颂,或增或减,不必如义,何须通耶」?
「文颂」是文学作品。如『大事』是譬喻;「本起」是譬喻的异译;「大庄严」也是文学作品的名称。传说中的事缘,除与法义及制度有必要的关联,集入三藏以内;此外佛传等,都流传於藏外。所以说一切有部律,以『十诵律』为例,本是朴素而少事缘的。如「波罗提木叉分别」 Pra^timoks!a…vibhan%ga,直从迦兰陀子须提那Kalandakaputra…sudinna说起(21)。「受具足法」,没有成佛,度三迦叶等事缘(22)。「调达事」也没有说化度释种(23)。「皮革法」中,二十亿耳Sron!akot!ivim!s/a的因缘,也极为简略(24),「拘舍弥法」,也没有说『长寿王经』 'P363' (25)。对於这些,『根有律』除「破僧事」与佛传相结合而外,其他的简略或没有说,『根有律』也是一样的。可见这是说一切有部律的本来如此,并非『十诵律』从『根有律』中删略了。如「受具足法」,以「十众受具」为主,这是僧伽制度的真正建立。化度五比丘等,还只是道义的自由结合,对「十众受具」来说,是没有叙述必要的。又如提婆达多破僧,与化度释种,又有什麽必要的关系呢?说一切有部,不是没有这种佛陀事迹的传说,而是除必要的叙述外,让他成为传说,而没有录入三藏以内。这是说一切有部的根本立场。但说一切有部的旁系──持经譬喻者,大大的以「本生」「譬喻」来充实说一切有部律,成为『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在部派的流传发展方面,影响极大,後为迦湿弥罗Kas/mi^ra的毗婆沙师Vaibha^s!ika所信用。
说一切有系与分别说系,同从上座部中分化出来。分别说部的「受戒犍度」,广叙佛传部分;「破僧犍度」,也广叙化度释种。而说一切有部集成的犍度部分,却略而不谈。这是学风的不同,怎能想像『铜 律』的犍度部分为古形,而後以佛传的有无分新古呢?以受具的事缘来说∶ 『僧只律』还是「摩得勒伽」,有四种具足的事缘,而没有佛传的形式。进展到上座部中犍度部分的独立。而在再分裂为二系时,说一切有部不附佛传形式的事缘;而分别说系是有的。分别说部中,『铜 律』简略近古。在说一切有系中,『十诵律』是早於『根有律』的。
注【44…001】平川彰『律藏之研究』 (五七三──五七四、五八八)。 'P364'
注【44…002】『摩诃僧只律』卷二三(大正二二·四一二中)。
注【44…003】平川彰『律藏之研究』(五二六)。
注【44…004】『毗尼母经』卷一(大正二四·八0一上)。
注【44…005】『摩诃僧只律』卷二三(大正二二·四一二中)。
注【44…006】『毗尼母经』卷一(大正二四·八0一中)。
注【44…007】『十诵律』卷五六(大正二三·四一0上)。『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五(大正二三·五九四上)。
注【44…008】『阿毗达磨大毗婆沙论』卷一二四(大正二七·六四八下)。
注【44…009】平川彰『律藏之研究』所引(五二五)。
注【44…010】E。Senart;Le maha^vastu;P。2;LL。13;14。
注【44…011】平川彰『律藏之研究』(五三一)。
注【44…012】『长部』『大般涅盘经』(南传七·一二四)。
注【44…013】八众见『长部』『大般涅盘经』,实根源於『相应部』的「有偈品」。
注【44…014】『增壹阿含经』卷三六·三七(大正二·七四八下──七五二下)。
注【44…015】『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杂事』卷三五──三九(大正二四·三八二下──四0二下)。
注【44…016】『佛本行集经』卷六0(大正三·九三二上)。
注【44…017】『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五(大正二二·一0二下)。 'P365'
注【44…018】『佛本行集经』卷六0(大正三·九三二上)。
注【44…019】『铜 律』小品(南传四·二七八──二八三)。『四分律』卷四(大正二二·五九0中──五九一下)。『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三(大正二二·一六下──一七下)。
注【44…020】『摩诃僧只律』卷二六(大正二二·四四二下)。
注【44…021】『十诵律』卷一(大正二三·一上)。
注【44…022】『十诵律』卷二一(大正二三·一四八上)。
注【44…023】『十诵律』卷三六(大正二三·二五七上)。
注【44…024】『十诵律』卷二五(大正二三·一八三上)。
注【44…025】『十诵律』卷三0(大正二三·二一五下)。
第二项 相关部分的编入
现存五部律的「受戒犍度」,佛传部分而外,分别说部系Vibhajyava^din的『铜 律』、『四分律』、『五分律』,内容都非常广。经过分析比较,知道不只是「十众受具」的主体部分,还有相关部分,也被类集在里面。如将主体部分,相关部分,分别开来,不但条理分明,而受戒犍度的源於摩得勒伽ma^tr!ka^,会得到深一层的证实。 'P366'
相关部分,是与「十众受具」,多少有点关系,而又并无直接关系的。在「十众受具」中,「和尚」upa^dhya^ya亲教师)是极重要的。「受具」upasam!pada^是出家而成为僧伽成员的仪式。在「受具」时,和尚是将求受具人,推介於僧伽,负有道义的保证责任。这样,和尚是否能胜任来摄导弟子,是一大问题;和尚的资格,也应被规定了,这当然是「受具」的主要问题。和尚与共行弟子saddhiviha^rika间的师资关系成立了∶和尚应教导爱护弟子,弟子应敬事和尚,尽其和尚与弟子的应尽义务,这都是平日的事。弟子依和尚修学,是不能轻率离师的。如不幸而和尚死了,或远去了,就要另外依止一位「阿 黎」(a^ca^rya轨范师),而构成阿 黎与近行弟子anteva^sin的师资关系。资格与义务,都与和尚及共行弟子一样。「受具」後,在一定期限内(最少五年),规定是不能一宿离师的。所以「受依止」、「舍依止」等问题,都一一规定。出家,本来就要「受具足」,但有的年龄过小,在佛教中,成为「沙弥」Sa^man!era 一类,为比丘bhiks!u的预科。和尚度沙弥出家、教导、呵责,这是「沙弥法」。度沙弥在「受具」以前;受依止在「受具」以後;师资间的互相关系,都与「十众受具」,没有必要的关系,只能说是相关部分。这类相关部分,在「摩得勒伽」中,是「受具足」以外的独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