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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章

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印顺法师-第4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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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40…001】『律二十二明了论』(大正二四·六六六上、中)。 
注【40…002】『毗尼母经』卷三(大正二四·八一八上)。 
注【40…003】『毗尼母经』卷四(大正二四,八一九下)。 
注【40…004】平川彰『律藏之研究』(六三六──六三七)。 
注【40…005】『毗尼母经』卷二(大正二四·八一0下)。 
注【40…006】『毗尼母经』卷四(大正二四·八二四下)。 
注【40…007】『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六(大正二二·一一四上)。 'P323' 
注【40…008】『毗尼母经』卷二(大正二四·八一0下)。 
注【40…009】『毗尼母经』卷七(大正二四·八四二上)。 
注【40…010】『毗尼母经』卷六(大正二四·八三八上)。 
注【40…011】『毗尼母经』卷六(大正二四,八三0下)。 


   

第三节 犍度部成立的过程

 第一项 成立犍度的三阶段

  「摩得勒伽」ma^tr!ka^,上座部Sthavira系的「犍度」khandha部分,已经简略的叙述。现在可以进一步的,论究「犍度」部成立的过程。有关犍度部分的成立,平川彰博士以为∶犍度部的现在形态,是成立於枝末分派以後的。然从诸律的共通而观,有继承根本律的可能性。在诸律中,巴梨Pa^li──『铜 律』与『四分律』,同为二十二章,同名为犍度,这一组织的类同,值得注目,认为这是古形的保存(1)。博士的论据,虽不止於此,然以二律组织的类同,而断为古形的保存,似乎还值得商讨。因为,在部派分裂的系统中,这是同属於分别说Vibhajyava^din系的。犍度部分组织的近似,也许由於部派的亲近性吧!博士以为∶ 'P324' 犍度部组织的成立时期,可以上溯於原始佛教的时代(2)。虽推论为成立於原始佛教时期,而不知原始的组织是什麽。所以见『铜 律』与『四分律』的类同,而论断为古形。当然,这也应该是受到近代研究者的影响──对巴梨语圣典的过分推重。 


  论究犍度部的成立过程,试从各部律的比较著手。各部律的犍度部分,次第与项目,并不一致。然而比较起来,『根有律』、『十诵律』、『四分律』、『铜 律』,连『五分律』在内,在前面的大部分,都表现了大致相同的情形,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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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诵律]    [根有律]    [四分律]    [铜 律]   [五分律]
  1。受具足───1。出  家───1。受  戒───1。大─────1。受  戒
  2。布  萨───2。布  萨───2。说  戒───2。布  萨───2。布  萨
  3。自  恣───3。随  意───4。自  恣───4。自  恣───4。自  恣
  4。安  居───4。安  居───3。安  居───3。入雨安居──3。安  居
  5。皮  革───5。皮  革───5。皮  革───5。皮  革───6。皮  革
  6。医  药───6。药─────7。药─────6。药─┬───7。药
                                                  └───8。食
  7。衣─────7。衣─────6。衣─────8。衣─────5。衣
'P325'
  8。迦 那衣──8。迦 那衣──8。迦 那衣──7。迦 那衣──9。迦 那衣

   


  从「受具足」到「迦 那衣」,共有八法(『五分律』开为九法)∶虽各律的次第,有小小不同,而大体可说是一致的。『毗尼母经』卷四(大正二四·八一九下)这样说∶ 


  「诸经中与毗尼相应者,总为比丘、比丘尼经。诸经中与迦 那衣相应者,总为迦 那犍度。比丘经、比丘尼经、一切犍度、摩得勒伽、毗尼增一∶此五种总为毗尼藏」(3)。 


  『毗尼母经』立一切犍度,而对犍度部的类集,举「迦 那衣」为例,这不能不说是奇突的!『五分律』的第三分,就是上列的九法,也以「迦 那衣法」为最後。这可以解说为∶这是犍度部第一阶段集出的内容。第一阶段集出的,以「迦 那衣」为末後,这是上座部系的共同传说,一致公认;这所以『毗尼母经』,以「迦 那衣」的总集为例吧!这八法中,「受具足」为出家而成为僧伽成员的仪式;「布萨」为半月一次的诵戒;「安居」为一年一度的三月定住;「安居」的结束是「自恣」;然後受「迦 那衣」。这五法,为佛教内的宗教大典。而「衣」、「药」、「皮革」,为日常生活中,有关僧伽及个人的重要事项。犍度部分分别成立的初阶段,应就是这些诸律共通的部分。 


  以下的犍度部分,组织与次第,分别说与说一切有系Sarva^stiva^din不同;试再分为二类来比较。 'P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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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诵律]     [根有律]    [四分律]        [铜 律]    [五分律]
  9。俱舍弥─── 9。拘舍弥───9。拘 弥─  /  ─ 9。瞻  波─┐
 10。瞻  波───10。羯  磨───10。瞻 波─ /   ─10。拘 弥─┤  10。灭  诤
 11。般茶卢伽──11。黄  赤───11。呵 责─────11。羯  磨─┴─11。羯  磨 ┐
 12。僧残悔─┬─12。补特伽罗──12。人 ──  /  ─12。别  住───17。别  住 │
            └─13。别  住───13。覆 藏─ /   ─13。集──────────┘

   


  上列部分,是有关僧事处理的是否如法,及有所违犯的处分法规,自成一类,大致相合。所以这第二阶段集成的,还早在说一切有与分别说──二系未分的时代。『五分律』独成一格,是参考了古代「摩得勒伽」的缘故。 'P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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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诵律]     [根有律]      [四分律]       [铜 律]       [五分律]
 13。遮─────14。遮布萨─── 14。遮→19。       14。灭  诤────10。灭  诤
                                                                (11。羯 磨)
 14。卧  具───15。卧  具→19。  15。破  僧→17。   15。杂  事→14。   12。破  僧
 15。诤  事───16。诤  事─── 16。灭  诤→14。   16。卧坐具────13。卧  具
 16。调  达───17。破  僧→15。  17。比丘尼→20。   17。破  僧→12。   14。杂
                   ┌1→20。 ┌─18。法──────18。仪  法────15。威  仪
 杂诵─────杂─┼2→17。 │  19。房  舍→16 19。遮说戒────16。遮布萨
               |   │       │                                  (17。别住)
               |   └3───┘  20。杂→15。       20。比丘尼──┐  18。调  伏
 五百比丘结                       集法毗尼                   │
 集三藏法─────五百结集───21。五百人  ───21。五  百─┐└─19。比丘尼
 七百比丘集                                                  │
 灭恶法──────七百结集───22。七百集法毗尼─22。七  百  └──20。五百集
                                                         └────21。七百集
   注:→代表连接至下一层之┅第二层之「杂」应以虚线与「五、七百结集」连结

   


  这一部分,尽管内容相当,而组织与次第,显然是差别很大!「五百结集」与「七百结集」 'P328' ,为这一部分中,唯一共同的部分。这是有关结集传说的记录,在上座部系中,早已独立组成,而附於「法」或「犍度」的末後。如现存的『杂事』,虽有「五百结集」与「七百结集」,但这并不是『杂事』的「八门」,门门十颂所摄的,这只是附录而已(『十诵律』也不是「杂诵」所摄)。这二种附录,起初是没有看作「犍度」或「法」的。如『十诵律』没有称为「法」;『四分律』也没有称之为「犍度」。这本是不适於称为「犍度」或「法」的。『铜 律』称为『犍度」,『五分律』称为法,那是各部派重组时代的事了。 


  属於说一切有部的『十诵律』与『根有律』,组织与次第,大体是一致的。『十诵律』的「杂诵」,含有「调达事」、「杂法」、「比丘尼法」与「威仪」部分。『根有律』的『杂事』,「破僧事」已分离独立了。『杂事』仅含有「杂法」、「比丘尼法」、「威仪法」(又附有二种结集)。「杂诵」与『杂事』所包含的各部分,在分别说系的律藏中,是各别独立的。『律藏之研究』,以『铜 律』及『四分律』的二二犍度为原形(4),所以对『杂事』与「杂诵」的含有几部分,解说为「犍度的并合」(5)。其实,『杂事』与「杂诵」,不是并合其他犍度,反而是逐渐的分离出来。如根本说一切有部Mu^lasarva^stiva^din的犍度部分,是「十七事」与「杂事」;这是唐义净所传,西藏所传的一致传说。然『根有律』卷二七(大正二三·七七五中)说∶ 


   「戒者,谓从四他胜,终至七灭诤。┅┅於馀十六事处、及杂事处、尼陀那处、目得迦等 'P329' 处」。 


  『根本说一切有部 刍尼毗奈耶』,也是这样说的(6)。一六事与杂事,显然为说一切有部律的初型。『十诵律』但立「七法」、「八法」(『根有律』开为十六),「调达事」还是「杂诵」的一分,这就是一六事与杂事了。等到「调达事」(「破僧事」)分离出来,成为一部,就成为「十七事」与「杂事」。所以,『杂事』与「杂诵」的含有「比丘尼」等部分,决不是并合,而是在诸犍度分离独立过程中,还没有分离出来。『十诵律』的「杂诵」(『根有律』称为「杂事」),与『僧只律』的「杂诵跋渠法」,不是同名为「杂诵」吗?『僧只律』的「杂诵」,不是含有更多的部分吗?惟有以「杂诵」为原型,以观察其分离独立的过程,对於犍度部的古形与新形,才能明确的辨认出来! 


   
注【41…001】平川彰『律藏之研究』(五九一、六三0)。 
注【41…002】平川彰『律藏之研究』(五九一)。 
注【41…003】『毗尼母经』卷三,有文意大同的叙录(大正二四·八一八上)。 
注【41…004】平川彰『律藏之研究』(六三四)。 
注【41…005】平川彰『律藏之研究』(六二0)。 
注【41…006】『根本说一切有部 刍尼毗奈耶』卷一二(大正二三·九七三下──九七四上)。 'P330' 


 第二项 依摩得勒伽而次第成立

  上座部系Sthavira的「摩得勒伽」ma^tr!ka^,是分为三聚──「受戒聚」、「相应聚」、「威仪聚」的(1)。大众部系Maha^sa^m!ghika的『僧只律』,综合为二法──「杂诵跋渠法」、「威仪法」。说一切有部Sarva^stiva^din的「杂诵」或「杂事」,含有「威仪法」在内。所以「摩得勒伽」的原型,起初可能是泛称为「杂诵」或「杂品」;由於一再增编,才成为「三聚」或「二法」的。 
图片

                      ┌─ 受戒聚(具足戒)─┐
杂诵(杂品)─────┼─ 相应聚(法  部)─┴─杂诵跋渠法
                      └─ 威仪聚(行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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