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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3章

剑桥中国史:秦汉史-第10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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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对她们也是适用的。①关于以后发展的情况,则不得而知。
大赦间或颁布,秦代的详情我们不知道,汉代则一般是在有喜庆事的时
候施行,如皇帝即位。大赦或扩及所有的罪犯,甚至包括死囚,或只限于某
些集团或某些地区。对死刑犯可减死一等,服最重的劳役。其他的人是解除
他们的囚犯身份,但仍须给政府劳动,直到刑期结束;但是,他们不再戴着
锁链穿着“赭衣”了。②


④ 关于这些刑罚的详细情况,见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 102 页以下。
① 《汉书》巷四,第 125 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 255 页;《汉书》卷二三,第 1097 页(何四维:
《汉法律残简》,第 333 页以下)。
② 中、日的一些学者们认为,公元 167 年以前的所有徒刑都是终生的;见何四维:《秦法律残简》引言,
第 16—17 页和注 8。
③  “城旦”这个辞中的“旦”字的真正意思仍不明瞭。
④ 这些人是因大赦而在特定的环境下劳动,以此完成对他们的课刑;见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 131
页、147 页注 9、240—242 页;鲁惟一:《汉代行政记录》第 1 卷,第 79 页。
① 《睡虎地》,第 44—45 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29—30)。
② 关于汉代的大赦,见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 225—250 页;马伯良:《慈惠的本质:大赦和传统中
国的司法》(檀香山,1981)。关于公元前 205— 公元 196 年之间的一系列大赦,见鲁惟一:《汉代贵族
爵位的等级》,第 165—171 页。



秦汉时期,“赎刑”的情况很普遍;“赎”这个辞也用于奴隶买回“自
由”。③从秦律中多次提到“赎”,可见“赎”一定是经常容许的,秦律容许
赎“流”、④“徒”、⑤“墨劓劊薄ⅱ蕖肮雹叩刃蹋踔量墒晁佬獭"喽院捍�
来说,文献材料则没有那么明确。⑨
值得注意的是,人们可以被处以“赎刑”,这种刑罚等于一大笔罚金;
但罚金的数额不明。甚至对交不起赎金的罪人也不施刑,因为他可用每天 8
个钱的比率(如果政府供膳食,则每天 6 个钱),①和刑徒一起给政府劳动来
抵偿。在汉代,这个最后的条款可能不用了;史学家司马迁就是因为交不了
赎金而受宫刑的。②汉代还有这样的事例,地位高的人可以用实物来赎罪,如
用马或几千竿竹子。③
一个更普遍的赎罪办法是让出一个或二个爵的等级。不仅皇帝遇上喜庆
事赐给男性居民一个或二个爵位,而且为了填补国库,这类爵还可出卖,并
且明确地招徕说,这类爵可用来赎罪。④可惜的是史料仅提供了不多的事例,
20 个爵位中两个最高爵位的持有者可以交出他们的爵位来赎罪。⑤后来二十
爵制虽不通行,但赎罪的惯例对文官还继续适用,在法典上(如唐代的法典)
明确提到官吏可“以官赎罪”。在所有的案例中,赎罪的官吏都降为平民。
赎刑和罚金不应相混。就史料告诉我们的来说,秦代的罚金有两种。一
是对官吏在公事方面犯轻罪的罚金,即处以长期或短期的劳役或兵役。这种
情况在汉代还继续存在,但名称和数额都变了:罚金不再是“赀”而是“罚”,
所罚的不是甲胄而是其它的东西,即必须交出几盎司的黄金。⑥
在秦代,流刑看来是一种正常的刑罚,当时的流放者被遣送到新征服的
西蜀地区。①但在汉代,流放要少得多。对被废黜的诸王的惩罚是强迫他们居
于内地,赎死罪的人和犯大罪被处死的人的亲属则被流放到边地,或是西北
(敦煌)或是极南(现在的广东省或越南北部)。②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情况
不同于古代希腊,而类似于沙皇俄国,中国的流放者被押送到帝国境内的流


③ 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 208 页;韦慕庭:《西汉的奴隶制》,第 419 页注 102。
④ 《睡虎地》,第 91 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72)。
⑤ 《睡虎地》,第 84—85、 143、 178、 179、 200、 231 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68、C20、D52、
D94、D136、D164)。
⑥ 《睡虎地》,第 84—85、152、164、231 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68、D3、D25、D164)。
⑦ 《睡虎地》,第 200 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D94)。
⑧ 《睡虎地》,第 84 页以下(何四维:《秦法律残简》,68)。
⑨ 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 205—14 页。
① 《睡虎地》,第 84 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68)。
② 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 207 页;沙畹:《史记译注》第 1 卷,第 232 页。
③ 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 210 页以下,注 6、11、17。
④ 见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 214—216 页。关于爵制,见鲁惟一:《汉代贵族爵位的等级》,第 126
页以下。
⑤ 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 218—222 页。
① 见何四维:《秦法律残简》引言;《睡虎地》,第 91、92、131,143、150、177、178、204、261、 276
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72、90、C5、C7、C20、D1、D48—50、D102、D103、E17、E24)。
② 见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 132 页以下;大庭脩:《秦汉法制史研究》(东京,1982),第 165—
198 页。



放地点,交给地方当局管制。③至今我们还得不到关于这些流放者下一步命运
的材料,不知道他们是劳动还是关在监狱。





























































③ 见《睡虎地》,第 261 页以下(何四维:《秦法律残简》,E17)。



行政法规

从早期以来就一定有了一大套行政法规,但除去那些保存在 1975 年发现
的文书中的以外,留给我们的不多。虽然如此,我们还是可以根据史书和碑
铭中的大量零散记载推知这些法规的存在和它们的大旨。
第一,一定有很多把帝国在行政上划分为郡和国(它们又细分成县)的
规定;所有这些区域都由皇帝指派的官吏管理。随着帝国的扩大,新的郡不
断被设置,以适应新开发地区的纳税居民的增长。当扩张遇到阻碍或居民因
天灾和迁徙而大量减少时,这些行政单位就撤销或合并。县的下一级是乡,
乡把不同的单位结合起来,为的是征税和征用劳役。更高一级的是由几个郡
组成的一个大区,这些大区定时受到区刺史及其属员的巡察;④接近后汉末期
时,这些大区转变为州。
第二,整个帝国的政府有它整整一套法规和条例:中央政府由多种的上
下级机构组成,地方行政也是这样;政府官员从丞相到最低级官吏的任命、
提升、罢免,都有一定的法规。还有关于征税和劳役的条例。简而言之,有
一套繁多的法律和条令,以保证这个大帝国的结构复杂的政府行使职能。
虽然这些条例原文的大部分已失去而不可复得,但我们现在至少能整理
出一些法规的轮廓,如征税制度或文官的职能。
关于征税和劳役,①我们知道,在唐代(618—907 年)的改革以前,原
则上是成年人要缴纳人头税,因时期不同而或以钱或以物(一般是一定长度
的绢或麻布)缴纳。对商人的税率较高,奴隶主要为每一个奴隶缴纳两倍于
一般人的税额。再者,因时期的不同,对一户中的妇女(有时还对男少年)
征税较少,对儿童也是这样。除去人头税(在汉代,原则是 120 钱)以外,
还有土地税,汉初(公元前 200 年左右)定为收获的 1/15,几十年以后,减
为 1/30,并延续几个世纪而没有变。除去这些主要的税目之外,还有商业税,
财政紧急时候还有资产税。
土地税可以用部分的收获物缴纳;人头税在前汉时期缴纳现钱,但至少
从公元 1 世纪中叶以来,以实物缴纳的情况日益增多。一般是用一定长度的
麻织品,但有时也用绢或大量的丝。
应注意的是,地主阶级的大量佃农既不向政府缴纳人头税也不缴纳土地
税,而只向地主交租。②地租一直是很高的,一般为收获的一半或 2/3,当中
央力量强大时期,甚至国有土地的租额也是这样。
关于劳役,原则上是到达一定年龄(这在几个世纪的过程中有所不同)
的男子,从 15 到 23 岁之间起,理论上到 56 或 60 岁为止,必须在本县服一
定期限的劳役。这种劳役大多是公共工程,其中经常包括维修政府建筑物如
官廨或仓库等,有时是筑路、挖河或修堤。①遇到水灾,劳工就填塞决口,有


④ 关于帝国的行政组织,见上面第 2 章《地方组织》和《地方的变化和刺史》,第 7 章《郡与地方政府》,
第 8 章《地方行政管理》。
① 关于税制的详情,见下面第 10 章《税制》。
② 关于土地占有者阶级的情况,见下面第 10 章《农村社会结构》。
① 关于公元前 132 年黄河决口后使用劳役的情况,见《汉书》卷六,第 163 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 2
卷,第 40 页);《汉书》卷二九,第 1679 页;《史记》卷二九,第 1410 页(沙畹:《史记译注》第 3 卷,
第 527 页)。



时服劳役的时间超过了规定的期限,直到堤坝修好。法令还许可雇人代替,
这表明这个制度只需要征用可征用的劳动力的一部分。②
秦代文书表明,在地方一级,男丁如不应征报到或从工地逃跑,要受笞
刑;如携带政府的工具逃跑则受罚更重。③官吏在下列情况下都要受惩处:如
不登记适龄服役的男青年;任用他们为“随从”而不去服劳役;或在同一时
期从同一户中征集一个以上的人服役。④
另一个对所有男子的义务是服兵役,但看来,应征者也仅是所有应服兵
役男子的一部分。应征的士兵头一年在本郡服役,第二年在保卫首都的军中
服役或在边境的戍军中服役;诸王国征集的士兵,整个服役期间都在该王国
境内。⑤
这个制度只在汉朝的前 200 年实行,到了后汉征兵就不实行了。征兵在
以后的朝代暂时恢复。后世的军队大部分是由志愿兵和异族雇佣兵组成的。
但不管这些军队的成分是异族还是土著,总有一套用于军队的法令和规定,
虽然史料中只提到很少的几条。
在考古材料中发现了很多条法规和大量的应用实例。①这些发现物表明,
当时要求精确的登录制度,包括建立库存物资和装备的清册,以及年度的和
半年一次的报告。其中包括一些我们没有想到的规定,如每年的射箭考试中
对成绩良好者的授奖,②获得路条需要行为良好的证明,③对因父母丧葬而准
假的文书,④税务报告,缉捕伪造文书者和逃犯的通知等。⑤总之,这些材料
虽是片段的,但也显示了受到一套法令和规定控制的一个官僚机器的工作情
况。
虽然敦煌和居延发现的汉代材料证明了这些法规的实际应用,可是这百
多条法规的实例却是写在秦代文书上的,因而可以肯定地推断,它们在汉代
依然有效。⑥由于这些法规是属于一个低级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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