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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入菩萨行论广解-第2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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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二由损恼增上
  为己之故而损他 能成地狱等热恼
  为他人故自受损 圆满资粮无不成
  若为己之安乐故,而于他作杀等损恼,自身当堕地狱等,若为他人故而损自身财等,为他之故而舍一切悉得圆满也。
  未三由名闻增上
  欲求自身高胜者 恶趣丑陋愚痴因
  若即以此推及他 能成善趣享用乐
  自于名闻赞叹等欲求胜他,后世当生恶趣若生人中亦下贱丑陋愚痴无智。若修以此欲求高胜之心推之他人,后世得生善趣,且恭敬承事一切圆满也。
  未四事业加行增上
  若为自利使命他 当受果报为奴役
  若为他利自劳作 当受果报为人君
  若为自利,令他无自在,为我奴使,自身后世,当生贱族,受人奴役。若为他利益安乐而自劳作,后世自身当为尊为导,族姓贤善容色圆满。
  未五利乐增上
  尽其世间诸乐事 皆从求他安乐生
  世间所有诸苦事 悉由唯求自乐生
  总之世间所有安乐,皆由欲他安乐作利他事而生。世间所有苦痛,悉由我爱执持求自安乐而生。故应力除我爱执持也。
  午二摄义 
  总之愚夫唯自利 能仁唯作他利益
  即于此二见差别 是中何烦多赘言
  何烦赘言广加解说,愚夫爱著自利,一切不可爱乐之事,悉皆由此出生,能仁唯作利他之事,一切圆满悉皆究竟。观此二者差别当生胜解也。
  巳二应舍我爱执持分四 午一未见之过患 午二现见之过患 午三聪明过患 午四应舍我爱执持 今初
  若于自乐及他苦 不能互换正修行
  岂唯正觉不能成 轮回中亦无安乐
  自乐他苦,应正互换,先维求成办自乐,免除自苦反之,当于他爱乐执持唯力求成办他乐,免除他苦。若不如是,不能成佛。若作是思唯,不能成佛,亦可即住轮回中亦无圆满安乐也。
  午二现见之过患
  后世姑置且勿论 如人佣仆不作务
  主人必不酬佣值 现生利益亦不成
  若不舍我爱执持,而修爱他摄受,后世过患姑置勿论,现世为人雇佣者,若不作务服劳,主人自任其役者,必不与其雇值,现生之利益,亦不能成办也。
  午三总明过患
  能成现见未见乐 圆满安乐悉弃舍
  由于令他受苦因 愚夫受诸难忍苦
  若不以他利为重,舍弃自他相换,能成现见未见现生后世安乐之方便,一切圆满安乐皆失,由损恼他为众苦因,味苦乐道诸凡愚人相续受示堪难忍之苦。
  午四应舍我爱执持
  一切世间所有诸逼恼 怖畏苦痛凡诸衰损事
  悉皆从于我执而也生 此大恶魔于我有何益
  于诸世间,所有人及非人一切逼恼心之怖畏身之苦痛,所有一切衰损,悉由缘我而起我爱执持之所出生,此能生一切不可爱乐事之我爱执持大魔,于我何益?当力除之也。
  爱执自身若不舍 则不能免诸苦恼
  如人执火若不舍 终当不免被焚烧
  若爱执自身,全不放舍,自不能免除一切有情之苦。如人以手执火不舍,则不允免被烧也。
  卯二摄义分三 辰一自他互换之理 辰二换己息违悖行 辰三不违悖行 今初
  是故为灭自灾害 亦为息灭他人苦
  应舍自身为他人 亦应摄他为自体
  轻弃他有爱自身,为一切不可爱乐事之生源,是故为灭自灾害,及灭他苦痛,故应舍我爱执持,为一切有情故,舍之他人,于诸有情爱摄为我。
  汝心于此应胜解 谓我随他自在转
  唯除利益诸有情 此外非汝所应思
  汝心应决定了知自身今随他自在转,自今以后,除成办有情一切义利外,别余惟求自利等事非汝所应思唯也。
  辰二换己息违悖行
  以彼自在眼根等 成办自义不应理
  为他义故以眼等 于彼不应违悖行
  若愿自为有情仆使,为谁仆使,自之眼等,即不应于彼违悖而行。故以他有情自在之眼等于有情怒目相视等,唯成自义,非所应也。应须成办他义以他自在之眼等,于彼有情违悖而行非所故,若见三门所行违悖有情者,悉应思维过患再再防心也。
  辰三不违悖行
  是故有情为主要 所有我身可得者
  人使彼彼悉夺取 何为利他饶益行
  以此之故,应以有情义利为主,衣食等所有自身可得者,虽使彼彼悉皆从我夺去,应除我所执,于他有情作饶益行,如仆役受用主人衣食,忆念不忘也。
  寅二自他互换意乐随行之理分二 卯一总明 卯二别释 今初
  劣等有情摄为我 自身易地为彼人
  依无分别心修习 嫉妒竞争及我慢
  菩萨以于己劣等胜之有情,为所缘境,摄他为我,易自为他,执他为我之心,引生极高决定胜解,以无忧犹豫分别心,若修自他相换之菩萨名天援,若天授胜者当修嫉妒心,若等者当修竞争心,若劣者当修我慢心也。
  卯二别释分四 辰一于高胜修嫉妒之理,辰二于同等修竞争心之理 辰三于劣者修我慢之理 辰四修得之果 初中分二 巳一修习之理 巳二修己如何成就之理 今初
  彼得恭敬我独无 我得利养不如彼
  对彼赞扬诃骂我 彼享安乐我受苦
  我今辛勤作众务 彼唯自在安闲住
  彼于世间享盛名 而我德能不显著
  我无功德当奈何 我等唯应修功德
  有余胜者彼不及 有余劣者我犹胜
  谓坏律仪及见等 烦恼使然非我力
  天授菩萨自修自他相换时,作时想,此天授为人所恭敬,摄他有情为我,作如是想,我由功德鲜薄无人恭敬。天授得如是安乐资具,而我不得。此天授得如是赞扬,而有情诃骂我等。彼得安乐,而我等受苦,我作负戴等众务,而此天授安闲而住。此菩萨于世间持戒多闻名闻广大,而我劣小功德无闻,何故汝能励力功德成就,而我等有情功德不成?我等有情亦当励力修行成就功德也。谓彼高胜亦以我等下劣者为比较而相待安立,以较功德更大之补特伽罗则此菩萨功德小矣。以较下劣有情,则我这功德殊胜矣。我等有情不应怯弱,应励行成就菩提。应如是思维,而修摄他为我也。若谓汝由坏戒及见等,故不及天授菩萨,坏戒及见,及资生衰损等坏见及行,是由偶然烦恼之力,非我自在欲乐之过也。此句亦作非由偶然烦恼力。
  巳二修己如何成就之理
  应须尽力救我等 自愿代受诸灾害
  若于我等不能救 何反轻蔑于我等
  彼有功德我何益 彼自有其功德耳
  于住恶趣毒蛇口 诸有情类无悲心
  反欲以功德骄人 后时回向诸智者
  汝天授菩萨若具足悲心,应如何尽力补救我等之灾害?成人功德之难行苦恼,亦应自愿代受。然彼天授于我等不为救助,不作饶益中矣,何故反作轻蔑?彼菩萨之功德于我何与?此天授菩萨自有功德,于我等有情无益也。又此天授,不惟不具悲心,于我等坏戒及见如住于恶趣毒蛇猛兽口中之有情,不作饶益,且以有功德自骄以回向我等士夫有情诸善功者。增上欲乐及轻蔑皆不应也。于诸有情施设我想,菩萨自己作他人想,思维彼不应于自己作损害也。
  辰二于同等者修竞争之理分四 巳一利养恭敬之争 巳二功德名闻之争 巳三乐善之争 巳四倘遇损害当生欢喜 今初
  观待与己相等者 云何令我胜于彼
  或于名利或恭敬 不恤斗诤决令成
  我等有情观待于己种姓平等之菩萨,凡利养功德等,为令我有情等胜彼菩萨故,我之利养恭敬等虽与此天菩萨斗争,亦决令成办也。
  巳二功德名闻之争
  云何能令我功德 普遍显扬于世间
  彼之所有诸功德 任何一人不令闻
  云何能令我等之功德,普遍显扬于世间,而此菩萨之功德,任何一人亦不令闻知也。
  巳三乐善之争
  我之过失令覆藏 供养于我彼不尔
  我等有情之过失当令秘藏,彼之过失,当令显闻,复勤求令我等有情,为他所供养,而彼不尔。我今善得衣食等利养,他人于我恭敬,而于彼无如是事也。
  巳四倘遇损害当生欢喜
  彼遭横逆恒拂意 我当欣然久乐观
  彼为众人所讥笑 亦复相与作诃厌
  此天授菩萨遭遇横逆摧残,我当长时乐观,此菩萨当为一切众生之所轻笑,相与诃厌说其过失。应如是修自他相换,推崇诸有情,止息于己功德之骄慢也。
  辰三于劣者修我慢之理要四 巳一修我慢之相 巳二修之功德 巳三修已修加行之理 巳四思维离如是我慢之过患 今初
  彼惑迷故于我等 敢言欲与相抗衡
  慧闻色力及富贵 彼与吾曾等不等
  菩萨于功德较己增上者,应执他为我而修我慢,谓此天授菩萨,下劣之人。烦恼所迷,敢言欲与我等匹敌抗衡。此天授菩萨,多闻智慧或色力种姓财富,能与我等相比否?悉皆不能相等,如是思维而生我慢也。
  巳二修之功德
  愿其如是遍称碠 自身功德若闻时
  身毛坚立生欢喜 悉皆享受大安乐
  若如是不能相比,愿其得闻众人称述,自身多闻等功德胜于天授时,身毛坚立生大欢喜,悉受如是安乐也。
  巳三修已依受用修行之理
  虽或彼自有利养 若为我等作事业
  于彼仅令足支身 余皆我力应受用
  虽彼有财食等利养,亦当属于我,由为我等有情作除苦等之作用,当只与以仅足支身之衣食等,其余悉因我之能力而得,我应享受也。
  巳四思维离如是我慢之过患
  应令彼失安闲乐 常时为我所损恼
  应令此菩萨失安闲之乐,负荷我之苦担,应常以除我等有情苦之损恼加之也。
  辰四修得之果分四 巳一思维我爱执持之过患 巳二知爱他摄受功德无边 巳三释功德 巳四故劝爱应他 今初
  因此于百千生中 生死轮回损恼我
  汝心唯欲求自利 从复经于无数劫
  以此大义有暇身 汝乃难得造诸苦
  唯求一己圆满,我爱执持以此之故,百千生中流转生死,恒于我作地狱等损恼。汝心唯不求自利,经无数劫,亦成无义,如是虚度长劫,汝唯依之成生死苦,如是思维,是天授如是自思也。
  巳二知爱他摄受功德无边
  如是决于利他事 以胜解心力趣入
  能仁教示不虚诳 如是功德后当见
  如是爱他摄受,决于利他之事,坚固趣入,能仁所教示之事,决不虚诳。于我爱执持视之如仇,而爱他摄受其功德之果,后当成佛决定能实现也。
  巳三释功德
  若汝昔时曾修行 作此自他相换业
  不成正觉圆满乐 如斯之事决非有
  若谓久作利初之事,乃不见如是之果,若汝往昔作自他相损之业,如今不成大觉二利圆满之乐,受苦如此者,决定无如是事,汝应悔过去所作无义之事,而勤作菩提心也。
  巳四结劝应爱他
  是故如汝于他人 精血和凝成色体
  执以为我未为难 如是应修自他换
  若作是思维,谓修自他相换,不能成为惯习,得他既有如是功德利,此父母等精血所成之身,亦是他身,汝执之为我逐成惯习,若亦如是于他有情执以为我爱乐执持,再再串修,亦究竟能成惯习也。
  寅三加行随修之理分二 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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