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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入菩萨行论广解-第2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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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应除去他人苦 是苦受故如自苦
  我应为他作饶益 是有情故如自身
  别余有情之苦,我应除去是苦故,喻如我之苦。我应成办,他人利益安乐彼有情是有情故。喻如于我自身成办安乐。
  巳二因决定分二 午一正显因决定 午二释难 今初
  若时自他二者间 欲求安乐均相等
  我于他有何差别 何故唯勤求自乐
  若时自他二者间 不欲受苦亦均等
  我于他有何差别 何故护己舍他人
  观自他苦乐应等一去取。若自他欲求安乐相等,我与他补特伽罗有何差别,毫无差别,何故惟勤求我之安乐,而不勤求他人安乐,不应理也。若自他不欲受苦相等,我与他有何差别?毫无差别,何故不守护他人安乐,惟成办我之安乐,守护令不坏失,二者应同一成办也。
  午二释难
  若云他身所受苦 不能损我故无关
  未来自身所受苦 今亦无损何须护
  若谓我当受彼苦 是为颠倒邪分别
  今时死者是余身 后时生是他身故
  若时彼人于彼苦 唯彼自身当防护
  足之所作何关手 何故于彼亦防护
  若云此虽不应理 由执为我故能尔
  何故不执我为他 此即应力求断者
  若谓有情受苦,于我无损,故不守护,此极不应理。惧老受苦不应少年积资财,惧明日及午后受苦,不应于今日午前作出除苦之方便。后来之苦,是未来苦,于竿时之补特伽罗,不能作损害,何故畏惧,竞竞防守?当不应尔,若谓此情,我若不遮止后来苦因,后来我当受苦,故我于遮彼之道,应当励力,此是谓今时我能受后时苦之遍计颠倒,死时之补特伽罗是余身,后生时之补特伽罗得是余身,彼二不可合为一故,论文之义,盖谓既各各别异,一人之苦另一人不应为除,是以前后刹那各各别异之理而破,非观待胜义而破也。复次何时处身分有何痛苦,应即以彼身分除遣防护之,如是为刺所穿非手之苦,何故以手防护足之苦,不应尔也,若谓不相关之苦。固不应以另一人为除之,然此中是由串习之我所执?令一人之苦,另一人为除此自有自在之我而不可执以为他者,即是应尽力断除者也。补特伽罗我执,于贪著境颠倒决定也生一切衰损聚故。
  巳三释不能修自他平等之难
  谓是相续及聚积 如鬘军等唯虚妄
  有苦者谁毕竟无 此中谁为主宰者
  若无主宰受苦者 一切有情无差别
  若谓彼二不能相比,各各补特伽罗不相系属一补特伽罗之手足是聚积,老少前后世是一相续,故后者一人之苦应一人为除,前者不尔。自所主宰之聚积相续亦应无有。所谓相续及聚积如鬘及军等,是依自众多支分安立之假法。亦是依前后众多有续及有聚而安立之假法故,若谓是一补特伽罗之我所所摄是彼补特伽罗所自在转变故于别异时处,一人之苦亦另一人为除,无所谓有苦者之补特伽罗我无故,彼补特伽罗有主宰者谁能主宰此苦乐,非谁所自在转受,等相同也。以此之故无能主宰受苦之我,我与他之苦释无差别,然有语言互相观待之自他苦,应勤除他苦,亦如自苦也。
  辰二摄义 
  是苦受故应为除 此中何须定分别
  不须争论问何故 众生之苦皆应灭
  若应除苦皆应除 不除我亦如有情
  故他人之苦,亦是苦故,我应为除,何用决定判别自他分类,为他人之苦悉应除,则不复计较,诸有情苦于我无损何故应除。若为自苦非所欲而除之,一切之苦悉应除也。若不除他人之苦,则我之苦亦如他人之苦,非所应除。如于己爱著执持,于他亦应如是爱著执持于除彼苦,应重视也。
  辰三释难分二 巳一思有情苦菩萨自身不随苦自在转 巳二应思苦之理  今初
  或部大悲多生苦 何故殷勤令生起
  菩萨思维众生苦 悲心何尝令苦生
  或谓悲心以他一切苦为自所有,则苦甚多何故不舍离苦,而反殷勤修侌生起耶?菩萨思维有情苦,云何悲心增上能生多苦?彼能除自身一切苦故。
  巳二应思苦之理
  若以一苦为方便 即能消灭众多苦
  诸具悲者于自他 悉皆应令生彼苦
  是故花月严菩萨 虽知受彼国王害
  不求免除自身苦 为尽众生多苦故
  设遇轻微之苦,若以一苦,即能灭无边众生生死众苦,则义利甚大,诸具悲者,应令自他生如是苦也。故如三摩地王经云,花月庄严菩萨,知有王难当杀其身,亦不避自苦,安然忍受,见其能尽众多有情之苦,故不听眷属阻止,入于城内也。
  寅三如是修之功德分五 卯一唯致力他利无有大苦 卯二其乐殊胜故应利他 卯三息自骄慢 卯四不求果报 卯五是故应修自他平等 今初
  若能如是修相续 乐求息灭他人苦
  犹如凫雁见蓬池 不劳驱遣自趣入
  于自相续,如前所说修自他平等已,乐除他苦,欲除他若。欲除彼故,如凫雁趣入蓬池,虽自受苦乃至杀戮,亦踊跃欢喜无间趣入,为利他故,心无苦也。
  卯二其乐殊胜应作他利  
  度脱一切诸有情 几许欢喜广大海
  于彼若尚未为足 何为欲求解脱乐
  今诸有情度脱三有,欢喜大海妙善充盈,所欲之事,悉皆成办,岂尚不满足,唯求一己解脱何为?于一切有情未作之事,应当忆念精进成其义利也。
  卯三息自骄慢
  如是虽作利他事 不以为奇不骄举
  如是于利他事增上欢喜,虽作他利,而不作我施恩惠想,无骄慢心,不以为奇也。
  卯四不求果报
  唯是乐为他义利 异熟果报非所求
  一向唯乐成办他利,不希异熟果报也。
  卯五是故应修自他平等
  如于极小逆耳言 亦护自身不令受
  护他之心亦应尔 大悲心当如是修
  应修自他平等,如极细微恶言,亦护自身不令受之,思维欲护他人,不令受忧苦,亦应如是,大悲心应如是修也。
  寅四修自他平等之心能生
  由串习故诸凡夫 于他有情精血滴
  虽非我物谓为我 亦能视他为自身
  诸修行者于他身 何不如是执为我
  如是亦于我自身 不难安立以为他
  或谓于他身作我想,于他之眼作我之眼想,此心不能生起,于他苦乐,如己苦乐,而作去取之心,云何能生?若不串修,诚然如是然依惯习力,于他父母等之精血滴,虽非我身之物,亦作我候而执持之,若能串修,于他人身,何故不能执以为我应当执取。由串修故,能生视他如己之心也。故应思维珪他人欢喜摄持之,力求为之除苦也。或有译本无“虽非我物谓我物”一句。故于我此身,应舍受执施之於他,如是串修,不难习於爱执如我也。
  孑二修自他互换分二 丑一总明 丑二广释 初中分二 寅一自他互换之理 寅二能如是串习之故 今初
  应观自身多过失 于他见为功德海
  于己弃舍我执心 于他摄取当修习
  我爱执持是诸罪之源,有大过失,尽尽力息灭。爱一切有情而摄持之,是众善之源,应见为功德大海、悉舍我爱执持,而爱他摄取,是所应修习也。
  寅二能如是串习之故
  如何于彼手足等 许为人体之支分
  而不如是许众生 为诸有情之支分
  或谓有情无边故,不能摄以为我。如我之手等,各各别异。亦可许为身之支分,而欲加守护有情虽多,若串习欢喜摄受,如己身受执亦当如是。何故于众生之支分诸有情等不欲守护?应欲守护也。
  丑二广释分三 寅一释自他互换之理 寅二换己意乐随修之理 寅三加行随修之理 初中分二 卯一广释 卯二摄义 初中分三 辰一应串习爱他摄受 辰二应力断我爱执持 辰三思维自他为主之得失 初中分五 巳一能自他换且灭骄慢 巳二劝修此法不求果报 巳三利他为重 巳四修已能生 巳五欲脱自他苦应修自他换 今初
  此身本无主宰我 如是薰习起我想
  于余有情亦练修 我想何不能生起
  是故虽作利他事 不为希有不自矜
  或谓自他互换之心不能修起,其说不然。如于此补特伽罗无我之身,由串习故,便生执我之心,于他有情,亦串习爱乐执持,执我之心云何不生?以串习故,定能生起也。如是串习于诸有情悉摄为我,虽作利他之事,亦不以为奇,不起骄慢也。
  巳一劝修此法不求果报
  如以饮馔奉自身 不希酬报索偿值
  如于轻微逆耳言 亦于自身善防护
  亦应如是修大悲 思善防护诸众生
  譬如自食其食,未有希其酬报者也,此中有无边功德,故如于轻微逆耳之言,亦防护自身,不令受之,思防护众生免其受苦之心,及大悲心,应如是串习也。
  巳三利他为重
  大悲依怙观世音 是故亦为诸众生
  生死怖畏遣除故 以自名号为加持
  有情轻苦亦须防护,故大悲依怙观世音,乃至众生轮回之内,所有警惶怖畏悉为除遣故誓愿持我名者於轮回中悉无警惶怖畏,以己之名号亦为加持也。密严经云忆念三称其名也。
  巳四修已能生
  修菩提心勿畏难 由于如是修行力
  初时闻名生畏者 彼时无彼心不乐
  虽有众多功德,而自他互换难修。串修虽难,不应退却,修即能生以如是串修之力,先闻其名即生怖畏之怨敌,后时若成亲友,反非彼不乐也。
  巳五欲脱自他苦应修自他换 
  若人欲求自及他 远离怖畏得救护
  应修自他相换法 秘密正士之所行
  是故于自他生死涅槃之衰损,欲速为救护者,应修自他相换。此於非法器应当秘密,是大乘道究竟之秘密正士所应行也。
  辰二应力断我爱执持分二 巳二我爱执持为一切布畏之因 巳二思维能作一切罪行 今初
  为所贪爱之自身 少可怖处亦生怖
  于此能生怖畏身 何不嗔之如寇仇
  不修自他换为爱自身,遇蛇蝎等稍可怖畏之物亦生大怖畏,于此能生怖畏之身,谁有智者,不嗔疾之犹如冠仇,不应爱执也。
  巳二思维能作一切罪行
  此身常患饥渴病 为求療治具方便
  杀戮禽兽及虫鱼 伏道要人行动掠
  乃於杀害杀父母 盗取三宝清净财
  能成无间焚烧业 何有智者于此身
  贪爱守护作供养 不疾视之如冠仇
  于之轻弃而诃谴
  由我爱执持故,于身饥渴等病,欲求治疗之法,故杀鸟兽虫鱼等,于行旅者伏道要劫夺他财物。为爱持之身得利养恭敬故,有恩如父母亦能杀害。盗窃三宝净财以彼罪故,能招无间焚烧之苦,谁有智者爱执此身,爱乐守护,而作供养,不视之发寇仇,不作轻蔑?应多方制止我爱执持也。
  辰三思维自他为重之得失分二 巳一自他爱执功过之相 巳二应舍我爱执持 初中分二 午一广解 午二摄义 初中分五 未一由施增上而行 未二由损恼增上 未三由赞誉增上 未四事业加行增上 未五得乐增上 今初
  若问施已何所用 是自利心魔事业
  问爱用己何以施 是利他心天人法
  若由悭吝增上,谓以财物施他,自己何所受用,惟思自利,是魔事业,能生怖畏故,若言我受用己,以何施他,唯思他利,是天人法,能生切圆满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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