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第9号内部控制与审计风险-第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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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如经实施有关审计程序,注册会计师仍认为某一重要帐户或交易类别认定的检查风险不能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应当发表保留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
第三十六条 小规模企业的内部控制通常比较薄弱,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较高,注册会计师应当主要或全部依赖实质性测试程序获取审计证据,以将检查风险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准则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准则自l99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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