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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章

乌有之乡电子杂志103期-第37章

小说: 乌有之乡电子杂志103期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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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场多少人为之夜以继日、忘我跟进的打黑斗争中,“律师造假门”的性质是极其恶劣的,它不但妨碍了司法公正,甚至差点使这场正义的“战争”“功亏一篑”。众所周知,重庆打黑专项斗争一旦进入司法程序,就标志着这场专项斗争取得阶段性胜利,而对其审判又是后续阶段的一个核心环节,而犯罪嫌疑人针对公诉而作出的答辩又是这核心环节的重要程序,因此,为其辩护的律师就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如果为犯罪嫌疑人辩护的律师通过一系列不正当手段,甚至于利用钻法律漏洞的方法使自己的无罪辩护成立,那么这也就标志着这之前打黑专项斗争中所做的所有工作都将白费。 
 
重庆打黑中惊曝出来的“律师造假门”事件,它不仅侮辱了肇事者自己,更侮辱了法律的精神,还侮辱了为重庆打黑专项斗争而“浴血奋战”的“战士”,也伤害了人们所共有的理智与情感。
刘书蜀的《李庄,没人冤枉你》:
李庄栽了,有人还在为他“开罪”,但随着权威媒体对当事人、证人、警方、检方的采访,李庄“造假门”的证据链也被一层层解开。
对于李庄被捕,有人为他“开罪”的最大理由就是:到底是辩护程序必然还是作伪证。近日有声音传出,说律师的基本义务就是帮被告人往无罪、减刑方面辩护,认为李庄的表现只是在履行律师的职责,李庄被冤枉被“黑”了。
反观李庄的表现:向龚刚模宣读同案犯笔录、教唆龚刚模翻供、唆使龚刚模谎称被刑讯逼供、教唆龚刚模配合其扰乱庭审秩序。此前,有人说李庄被冤枉的一个理由就是没有确凿证据,在这些证据面前,还能说李庄是被“黑”吗?
与李庄一起为龚刚模辩护的重庆律师吴家友发出公开致歉信,“明知李庄的违法违规行为,却没有进行制止和劝阻”、“我让自己和律师这个职业蒙羞”。我们希望李庄也及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同时我们更相信,随着证据的公开,到底是律师“黑”还是律师“被黑”的争议也将就此打住,因为没人冤枉李庄。
李庄的辩护律师陈有西等人写了大量指责《中国青年报》和重庆警方、检方的文章,如《陈有西:这篇奇文我就照转了》、《陈有西:论智库\李庄事件答读者之一——三》等,可见陈有西是个不懂法律、不知宪法为何物,又极端自以为是的律师,其语言之无知、凶悍,人品之恶劣,大家看了就明白了:
【陈有西按】中青报的奇文要我化点笔墨去批判,这篇自我代表“全国人民”的奇文我就照转了。一直有人试图努力把《乌有之乡》的文章链接到我的学术网上,过去一看,原来还有这样的出土文物。让我震惊的是作者居然还是个“80后奇女子”,让我们明白了什么叫无知者无畏。半部宪法都没有读过的人,在《乌有之乡》评论法律问题,不以无知为耻,反而为荣,而且似乎成了英雄。令我想到了当年文革时在中学里造老师反的黄帅。可见这些乌托邦先生们想追求一个什么样的社会。我原来以为自然规律能够解决一些问题,让中国走出苦难,现在看我还是有些天真。文物们也在争夺下一代。这次我就送她一个版面,满足一下链接的要求,让大家知道是什么样的人在批判我。还有一篇“数学”的文章,转此实在有污版面,就算了。大家都去认真看看哦,谁说中国普法成果巨大?
那我们来看数学等网友说了些什么:
数学:陈有西律师威胁重庆“早日放人”
律师是法律工作者,严格说来,是属于执法方面的人,而不是立法方面的人。因此,律师如果要进行辩护,是需要有许多对法律条文的引用的。 
但是,看了陈有西律师的文章,认为他最大的问题,在于缺少引用,就是说,文章中缺少根据某某法第几条第几款,得出什么结论这样的话。而且,如果要更为详细的话,就索性将法律的原文大段摘引也是好的,这可以省得读者再去查找。 

此外,陈文中的许多用词,也不属于法律用词,这样的词如果不是律师用,作为网上争论尚可,但是律师说话一下子出一大堆没有出处的非法律用词,显示此律师的专业水准不够。 
陈有西律师说:“今天见到了《中国青年报》记者再次报道的重庆警方认定的李庄“帮助伪证”的四个情节。我逐条审查了其行为和《刑法》306条的构成要件,初步可以认定指控罪名不成立,李庄无罪。重庆警方早日放人会更主动些。” 

“早日放人”并非法律术语,有任何法律文件或者教程是专门判定一个放人过程是早日放还是晚日放?而“主动”也不是法律术语。主动是指的为重庆警方的利益考虑?比如说,早放获得的利益大,或者说利益损失小,晚放获得的利益小,或者说利益损失得大。那么,这段话是完全从重庆警方的利益角度提出建议? 

可是,律师不应当从警方的利益角度考虑而提出建议,而应当从人民的利益考虑提出建议的。因此,只要提出的建议符合人民的利益,那是不管警方的利益是受损还是获益的,否则就有拍警方马屁之嫌。 

或者,陈有西律师会认为这不是从警方的利益考虑问题,而是对警方进行的某种小小的威胁,换句话说,就是“你们再不放人有你们的好看”这句话的变种。但是如果这样,就更不象是一个律师说的话。因为,警方有没有好看,会不会下场很坏,原本就不是什么真理性的讨论。跟学术是无关的东西。 

此外,任何时候,抓人放人都是要有法律手续的,这法律手续中也没有什么“早日放晚日放”一说,因此,必然是根据什么什么法律的什么什么条款来放人。既然人已经抓了,放人也要有手续,如果没有手续随便一个警察打开牢门说“你可以走了”,那也显得缺少法制,更象是胡来。 

因此,如果我是律师,又认为当事人无罪,专业的建议应当是“根据某某法第几条第几款放人”,而没有什么早日放晚日放,警方哪怕有抓人的权利,未见得有放人的权利,也是要根据法律条文来放人和进行相应的赔偿的。 

在任何案件中,公诉人一方和被告人一方意见相左,一方认为有罪,另一方认为无罪,这样的事情是经常发生的,所以才需要法律上的庭审和辩护。而且到了最后,公诉人一方败诉,被告当庭释放,或者被告败诉,因此被判有罪,这样的案例也都是有的。 

而作为被告一方的律师,通常的策略就是要在庭审的过程中通过法庭辩论来争取有利于被告的结果。却鲜有律师在法庭上反复强调“放人!放人!”的,最多也就是说建议取保候审。但是陈有西律师并不是在法庭上进行辩护,而是根据他自己的“初步认定”就在媒体上向警方喊话“你们快放人放人!”这种做法在全世界的律师中都是不多见的。 

陈有西律师还说:“在被告都还没有开庭前,就说律师指导控告是犯罪,是一种“专政”强权观念。把被告已经先认定为罪犯了。把警察违法行为已经天然豁免了。” 
原告当然可以在开庭前“说”被告是犯罪,“说”的权利当然是有的,否则的话警方如何执法?国外的警方也一样,难道就不能够事先“说”被告是罪犯?当然是可以说的。例如,美国警方就把那个枪击了十几个军人的那个美国军人给逮捕了,也认为他违法,美国的舆论也认为那个枪击者违法,总统奥巴马也发表演说谴责那个枪击者违法,可是人家还没有被正式庭审呢!这说明陈有西脑子里的概念根本不对,中外都不是这样做的,都是有着在庭审之前就认定被告有罪的现象。 

比如说,中国警方有发出通缉令的事情,美国警方也有,还有对恐怖分子发出通辑令的,这难道不都是在庭审前预先已经认为对方有罪了?否则的话警方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够发出通辑令了? 

你只能够说,最后定罪,还是要由法庭来决定,却不能够说,在法庭最后决定之前,各方就不能够有自己的“说”法了。警方有任何的“说”法,就被陈有西律师认定是警察违法,这算不算一种诽谤呢? 

陈有西律师又讲到专政这个词,把它形容得很负面。 
但是,专政这个词是明确写在中国的宪法中的。 
我也不能够说,宪法中的每一个字都正确。但是,立法是一回事,执法是另一回事。通常律师这个角色并不是立法者,而是有什么样的法律,我都要执行,都要利用。但是陈有西把“专政”这个词公然形容成负面,这就在相当程度上属于违宪言论了。违宪言论也并不是说就不可以讲,但是,作为律师的操作,是不应当讲的。律师是在任何时候都要执法守法的,至于法律或者宪法的修改,这是人民的事情,尤其是人民代表的事情。律师在执法过程中甚至不应当对法律有任何抱怨情绪,把自己头脑中的想当然的想法硬是要当成法律一样的来宣传。 

也许在未来的什么时候,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新的修宪意见把“专政”一词从宪法上删除,但是在这种事情出现之前,作为一个律师,是不应当越过宪法来对宪法说三道四的。甚至宪法的解释权都不在律师,而在人民代表大会。 

我上面只是分析了一点陈有西律师的讲话。我的观点并不是要认定李庄有罪还是无罪,在这方面我倒是没有观点,我的观点是“我不知道”。我只是认为,陈有西律师的讲话本身,专业水准不够罢了。我甚至都没有认为宪法中出现“专政”一词就一定正确,也有可能是错误的,但是,作为律师,是不应当对宪法说三道四的,那是人民代表这种角色的事情。律师的操守就是,你给我什么法律,我都坚决捍卫它,维护它。 

瞧,所以我的这种批评,是纯学术批评,根本就和左派右派无关,甚至,我早已经宣称过,我是右派。我对我们右派同党的专业水平,向来唉声叹气,真给我们右派丢脸。 
鼎力相助重庆人民政府,铲除黑律师产生之恶法,
挽救中国落入黑律师黑道和官僚黑势力之手!
作者:乔驴狮 
作者简介:毕业于军事院校国际战略研究专业,先后任军人、律师、企业法律顾问和企业副总。版权所有,欢迎转载。稿费请以乔驴狮名义捐希望小学。联系:qiaolushi01@sohu 

全国人民关注重庆打黑,社会主义中国和中国人民必将有更美好的未来! 
就“重庆嫌疑黑律师”,正反双方已经开展网络论战!人民群众当然欢迎这种网络大战,因为这种新形式的网络大字报,就是盘踞新中国黑恶势力的照妖镜!
在此,本人亦作简要评论如下:
一、人民群众当然应鄙视挺“重庆嫌疑黑律师”之流的“砖家、叫兽”
限于篇幅,仅举一例。
挺“重庆嫌疑黑律师”“急先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委员会副主任陈有西,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兼主任;一级律师;兼职法学教授,杭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警察学院兼职教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宣传联络委员会委员,浙江省公安厅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评论:门面抬头可是一长窜的,这是为了给自己“壮恶胆”,因为他就是一只纸老虎,不,纸狐狸!);先后在其陈有西学术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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