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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辨了不了义善说藏论-第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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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余二性,说根本智境界为空,以前二相,是遍计执,以后二相是分别故。即彼论云,其所诠能诠之眼
事,是遍计眼。能取所取体性之眼相,是分别眼。即彼远离能所设相不可言说,离诸现相唯自内证圆成
实性,是法性眼。又云,若汝作意修胜义时,诸行相事皆不得现,故当知彼于胜义无,于世俗有。此说
圣根本智义无二相故,非说决择因位正见法无我性圆成实之理。又除害论,虽于略有圣根本智义,说为
胜义有,然许根本智证真实者,一切皆许有其义境。故彼岂是诤胜义有无之胜义有,以观察真实正理,
思择所得之胜义有,非彼所许,彼于空空,及胜义空,无为空时,于如是许广分别破,即可知故,因恐
文繁故兹不录。
般若经中从色乃至一切种智,于一一法皆立三相,谓空依处名分别,所破名遍计,此空法性名圆成实。
是故须说其分别眼,由遍计眼空,名法性眼。若说根本智义出前二性空后一性为经义者,未见善哉。又
此论中说声闻人八种分别,指如释论,二万释论解脱军造即有彼文。又破依地起及圆成实,堪忍观察真
实正理所观察故。又与世亲择正理论,如解深密经,释般若经所有密意极不符合。故非世亲所造,如诸
古书,说是牙军所造,当是彼造。
丁三,由此分辨诸经了不了义
无著兄弟解释诸法真实之理,既如上说,,初转法轮依有外境,说有能取所取,解为未了义。其意趣所
依,如二十论云,识从自种生,似境相而转,为成内外处,故佛说为二。为何而说,即彼论云,依彼所
化生,世尊密意趣,说为色等处,如化生有情。说从内外处生观色等识者,为令通达除彼等外无见者等
故,如言执义所有违害,即破外境诸理,增益诸法自性差别遍计所执,即是法界法处,故于彼二未加分
别说有自相,亦非了义。
集论中说,方广分说一切诸法皆无自性,依三无性密意而说。摄大乘论说,方广分中凡说无所有,一切
皆说遍计所执。凡说如幻等喻,皆说依他起。凡说四清净,皆说圆成实。其所说经即是般若,故说第二
法轮是未了义,即指般若一类之经。解释正理论,于般若等经,说无自性等,破如言执义。解深密经说,
凡说一切法皆无自性,此等皆非了义。故许般若经,是第二法轮。此不了义,与初法轮说能所取,是不
了义之理,极不相同。以内眼识,从自亲种异熟习气成熟而生,于此种子及彼现相,密意说有眼处色处,
此意趣义,不可说为诸小乘经所诠正义,依三无性密意宣说为无自性,则可说是般若经义故,又有外处,
可以说是小乘经义。若末分别无自性理,说于胜义全无自性,不可说是般若经义故,故非释云,彼无分
别,说一切法于胜义中皆无自性,虽是般若经义,然非了义。谓当释云,不可如言而取彼义,唯于彼文
义犹未定,尚须解释,故非了义。其解释法,谓遍计所执诸法,由其自相不成实故,名为胜义无自性。
依他起诸法,由于清净所缘不成实故,名为胜义无自性。圆成实诸法,由是胜义,亦是诸法无我性故,
名为胜义无自性。故不许如言取义者,为般若经所化之机,其所化机能达彼经之义,如解深密经所释,
故后二法轮意趣相同。
又于方广虽能信解,若如言执义,谓彼经义是如言义,皆须破除。谓彼经义,非如言义,解深密经明了
解释,故是了义,其般若经,则于彼义末明分别,不可如言而取其义,故非了义。如言取义,所有妨难。
谓若如言取义,则执三相皆无自相,成损减失,如前已说,解释正理论云,般若波罗密多经,说一切诸
法皆无自性,如是等类,已多宣说,此经又说欲入菩萨无过失者,乃至亦说悔除一切诸恶罪等。次云,
若无自性等文,是如言义,则此一切皆成相违,以诸所取皆非有故,从如是因,感如是果,如是所取皆
不得成,又如是所取为取何事,欲何所取,由是因缘,于彼诸文不应定执为如言义。若尔云何,为密意
语,此显若无自性等,是如言义,有相违过,相违之理,谓若无自性而为证得如是如是事,应当勤学般
若,说有所取,与欲得欲,及说布施感大财位等因果,皆不应理,此中主要,谓依他起不应道理。又云,
许般若经是了义者,亦说彼等唯由世间名言而立,非由胜义。谓于取舍及因果等如已数说,非是总许全
无自性,或名言无。经中虽未一一宣说,然己总说。若许胜义无是如言义,此则破其因果等事皆不得成,
菩萨地及决择分亦说若于胜义一切不成,是损减边,已破除故,凡依胜义所说经典分其了不了义,要观
如言有无正理而为违害,若善了知破胜义有,复善了知即于如是所破事上,以量安立系缚解脱等,则于
此宗所说妨难,皆能答覆,若不尔者,谓若芽生由量成立即胜义生,唯由乱识觉其为生,故于世俗彼等
一切皆悉应理,此说不能断彼妨难,则依瑜伽诸师解释,反为端严。
解不了义难有多门,然瑜伽师解第二法轮是不了义者,唯应如是。诸具慧者应当了知,解深密经说三法
轮,非以弟子集会,及大师年岁等安立,是以所诠,复是依于决择无我义立。谓初一类,于婆罗尼斯说,
补特伽罗无我,唯除蕴等少数法外,未破实有,多说实有。次一类法,未详分别,总破蕴等一切诸法为
真实有,后一类法,别别分说,第一自性是无自相,余二自性是有自相,是依此理而为安立。离此所说,
宣说余义诸经,非此观察了不了义所依之处,般若波罗蜜多教授论云,若有经义,是如言义,则彼经典,
唯真了义。以彼义中无第二义,即彼之义决定唯尔,故名了义。为以何经决定其义,有出自定,有由他
定,有由俱定,第一许为楞伽经及解深密经等,意谓彼等显了分别有无自性,第二许为八千颂等,意谓
彼中,未如解深密经分别有无自性,第三许为二万颂等,意谓此中弥勒问品,破除颠倒如言执义,释不
了义,解深密经,亦解释彼为不了义,以第二经,无弥勒问品故,若如是者,则许弥勒问品建立三相,
与解深密经所说义同,若彼二义同,虽为应理,然世亲菩萨于般若说无自性等,引解深密等诸余经典,
成非了义,显示于般若经如言执义,前后相违,未引弥勒问品成立,故非无著兄弟意趣,然此二相似极
难分别,若彼二义同则一切诸法胜义无性唯名言有,不可释为般若经中密意之义,当如唯识而释,亦是
最大应观择处,于中观时更当广说。

'附錄'
若于诸法诸事随起言说,即于彼法彼事有自性者,如是一法一事应有众多自性,何以故,以于一法一事
制立众多假说而诠表故,亦非众多假说诠表决定可得,谓随一假说于彼法彼事有体有分有其自性,非余
假说,是故一切假说若具不具,于一切法于一切事皆非有体有分有其自性。
又如前说色等诸法,若随假说有自性者,要先有事然后随欲制立假说,先未制立彼假说时彼法彼事应无
自性,若无自性无事制立假说诠表,不应道理,假说诠表既无所有,彼法彼事随其假说而有自性,不应
道理。
又若诸色未立假说诠表以前,先有色性,后依色怅'疑應為“性”字'制立假说摄取色者,是则离色假说
诠表,于色想法于色想事应起色觉而实不起,由此因缘由此道理,当知诸法离言自性,如说其色如是受
等如前所说,乃至涅盘应知亦尔。
瑜伽三十六菩萨地
若谓诸相自性安立,即称其量假立名言,此假名言依相而立,是则于相假立名前应有彼觉,如已立名,
又于一相所立名言,有众多故有差别故,应有众多差别体性,是故名言依相而立,不应道理。
若谓诸相如名安立,由名势立,相自性起,是则彼相假立名前应无自性,彼既无有,假立名言亦应无有,
是故二种俱成无过,又假名言有众多故有差别故,应有众多差别体性,又依他过,由彼诸相但依于他假
立故,是故一切假立名言如其自性,不应道理。
瑜伽七十三决择分
辨了不了义论卷二终
辨了不了义善说藏论卷三
宗喀巴大师造  法尊译
甲二,依止无尽慧经,分二,乙一,标经所说,乙二,解释经义,今初。
龙猛父子虽未明说依辨了不了义经而辨了不了义,然由解释经义之理义已显说,其显句论,般若灯疏,
中观光明论等,说依无尽慧经如是安立了不了义,故今此中依据彼经,如彼经云,何等名为了义契经,
何等名为不了义契经,若有安立显示世俗,此等则名不了义经若有安立显示胜义,此等即名了义契经。
若有显示种种字句,此等即名不了义经,若有显示甚深难见难可通达,此等是名了义契经。若有由某种
种名言宣说有我,有情,命者,养者,士夫,补特伽罗,意生,儒童,作者,受者,无主宰中显似主宰,
此等名为不了义经,若有显示空性,无相,无愿,无作,无生,不生,无有情,无命者无补特伽罗,无
主宰等诸解脱门,此等是名了义契经。此即说名依了义经,不依不了义经。
其初二段,显以二谛为了不了义,谓就所诠分了不了,中间二段,释显示世俗者,谓以种种文说种种义,
显示胜义者,谓显示一味永离戏论难通达义,非别安立后二段明如何显示,为显示世俗及胜义之理,若
说似有我有情等,是明世俗。又非唯说彼,即凡观待作者,宣说作用及所作事,一切皆是。凡说诸法空
无生等,即是宣说诸法无性。凡说无有情等,即是宣说补特伽罗皆无自性。凡如是说者,即是显示胜义。
即由此中宣说二种,故证前文亦须俱说法及补特伽罗。又此非以余一常法为所别事说无生等,是如经说
即以蕴等诸法及补特伽罗为所别事,显示彼等皆非实有。由于彼事断除实有即是胜义,故名显示胜义。
三摩地王经亦云,当知善逝宣说空,是为了义经差别,若说有情数取士,其法皆是不了义。显句论说此
经分了不了,与前经义同。
不了义经,虽为引诱所化而说,然非以彼为不了之义,是谓彼经之义即于彼经或于余经,须否更为引去
解释也。义须引释又有二种,第一理门,如云,应杀害父母,此说所杀父母者,除正说义父母之外,而
须释为业有及爱。第二理门,如云,从黑白业生苦乐果。若有说云,由二种业感生苦乐即彼二之真理,
除彼更无彼二真理。故彼经之真实义,唯尔决定,除彼不可更向余引。当为释云,彼二义之真实,应须
除彼更作余释也。故中观光明论云,何等名为了义,谓有正量依于胜义增上而说,此义除此,余人不能
向余引故。若如所说其义有无,即为了不了者。云有正量即足,然犹非足,故说依于胜义增上,,故说
从种生苗芽等,如所说义,虽有量成,然非依于胜义而说,仍非了义。除此义外引向余义,如前已说。
故说诸法无实生者,既有正量,如所说义若非彼法真实,而亦不可更向余引,如是诸经是真了义。以由
二种引释门中皆不能引故,若因此义须否更向余引增上而立了不了者,圣教为辩了不了义所相之事,须
否更向余引之义立了不了,则以世俗胜义为了不了。如本地分说,依法不依人,法有文义二,义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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