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毗达磨俱舍论略释记-第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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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由一法界。所以者何。且一切法不过五位。一色。二心。三心所。四心不相
应。五无为法。一切色法。一色蕴摄尽。一切心法。一意处摄尽。一切心所及不
相应。并无为法。一法界摄尽。故举此三。摄法总尽。摄自性非余以离他性故
者。明摄分齐。前言摄者。唯摄自性。不摄他性。故云非余。法与他性。恒相离
故。故不相摄。自性摄者。色唯摄色。心唯摄心。且如眼处眼界及苦集谛。是色
蕴摄同色性故。不摄意处意界。及灭谛等。非色性故。
从此大文第三。明数开合。于中有二。一明数合。二明数开。且初第一。明
数合者。论云。眼耳鼻三处。各有二。何缘界体。非二十一。颂曰。
类境识同故 虽二界体一
释曰。类同者同眼自性故境同者。同以色为境故。识同者。同与眼识为所依
故。由此眼界。虽二立一。耳鼻亦应如是分别。
其次第二。明数开者。论云。若尔何缘。生依二处。颂曰。
然为令端严 眼等各生二
释曰然为令端严者。论有二解第一师解。为所依身相端严故。界体虽一。而
两处生。若眼耳根。处唯生一。鼻无二穴。身不端严。此释不然。论主破云。若
本来尔。谁言丑陋。又猫鸱等。有何端严。第二正解。为所发识明了端严。现见
世间。闭一目等。了别色等。便不分明。是故三根。各生二处。
从此大文。第二别释名义。于中有六。一释三法名。二教起因。三蕴废立。
四名次第。五名废立六摄异名。初第一释三法名者。论云。已说诸蕴乃处界摄。
当说其义。此蕴处界。别义何云。颂曰。
聚生门种族 是蕴处界义
释曰初句释义。次句结成。聚谓积聚。即是蕴义。故经言。诸所有色。若过
去。若未来。若现在。若内。若外。若粗。若细。若劣。若胜。若近。若远。如
是一切略为一聚。说名色蕴。此经意者。义有五门。第一三世门。谓无常已灭名
过去。若未已生名未来。已生未谢名现在。第二内外门。自身名内。所余他身非
情名外。或约十二处。辨眼等五根名内色等五境名外。第三粗细门。色有三种。
一有见有对。谓色境也。二无见有对。谓眼等五根。声香味触也。三无见无对。
谓无表色也。此三色中。有对名粗。无对名细。或相待立。如无见有对色。望有
见有对色。名细。望无见无对色。名粗。第四劣胜门。染污名劣。不染名胜(色
十一中。眼等五根。香味触八。是无记性。色声两种。通三性。无表唯善恶。于
三性中。善无记名不染。恶名染污也)第五远近门。去来名远。现在名近。如色
蕴中有此五门。乃至识蕴亦有五门。应知亦然。唯粗细一门。与色蕴有别。谓眼
等五识。相应四蕴。依五根名粗。第六意识。相应四蕴。唯依意根名细。或约地
辨。谓九地中。下地名粗。上地名细。生门者。是处义也。谓六根六境。是心心
所。生长门处。由六识生必托根境方能起故。论云。是能生长彼作用义(依萨婆
多宗。法体先有。不可言生。但生其用耳)。言种族者。是界义。论有两释。一
解族者。谓种族也。是生本义。谓十八界。为同类因。各生自类等流果故。是法
生本。如一山中有多铜铁金银等族。说名多界。如是一身。或一相续有十八类诸
法种族。名十八界。解云。金银等族。是金银等□。言一身者。一有情身。一相
续者。一法相续。此一身一相续。合前喻中如一山中也。问若尔无为。应不名
界。谓无为法。非同类因。不成生本故。答心心所法。生之本故。谓心心所缘无
为法生。虽不为因而得为境。是心心所生之本故。有说界声。表种类义。谓十八
法。种类自性。各别不同。名十八界。此师解意。族谓族类。谓十八法。各各别
也。如崔卢等姓。各各不同。萨婆多宗。三科俱实。若依经部。蕴处是假。唯界
是实。若依论主。唯蕴是假。余二并实。
从此第二。明教起因。论云。何故世尊。于所知境。由蕴等门。作三种说。
颂曰。
愚根乐三故 说蕴处界三
释曰。所化有情。有三品故。世尊为说蕴等三门。愚有三者。或愚心所。总
执为我。为说五蕴。以五蕴中。一蕴是色。一蕴是心。分心所法。为受想行三
蕴。故说五蕴。能破彼执。或唯愚色。总执为我。为说十二处。以十二处中。十
处是色。唯意法。非色。故说处门。能破彼执。或愚色心。总执为我。为说十八
界。以十八界广说色心。十界是色余八是心。故说界门。能破彼执。根亦三者。
谓上中下根。上根聪利。说略便解。为开五蕴。中根稍迟。说处方解。下根最
钝。要须广说。故为谈界。乐亦三者。为乐略中及广文故。如其次第。说蕴等
三。
从此第三。明蕴废立。就中有二。一正明蕴废立。二明蕴不摄无为。且初正
明废立者。论云。何缘世尊说余心所。总置行蕴。分别受想。为二蕴耶(心所。
有四十六。唯除受想。余四十四入行蕴摄。名余心所)颂曰。
诤根生死因 及次第因故
于诸心所法 受想别为蕴
释曰初之两句。正举三因。后之两句结成别蕴。言三因者。第一诤根因。诤
根有二。谓着诸欲。及着诸见。此二受想。如其次第。为最胜因。味受力故贪着
诸欲。倒想力故。贪着诸见。解云。诸欲者是五妙境也。诸见者是身见等五也。
诸欲贪及诸见体是烦恼。烦恼名诤即诤名根。受想二法。与诤根为因。诤根之
因。依主释也。第二生死因者。由贪着受起倒想故。生死轮回故。受与想为生死
因。生死之因。依主释也。第三明次第因者。邻次当辨。由上三因。于心所法。
应知别立受想为蕴。
从此第二明无为非蕴者。论云何故无为说在处界非蕴摄耶。颂曰。
蕴不摄无为 义不相应故
释曰初句正标。次句释成。义不相应。论有三解。第一解云。三无为法。与
色等义不相应故。谓体非色。乃至非识。无为体非色。与色义不相应。乃至体非
识。与识义不相应。故非蕴摄。问无为既非五蕴。何不立为第六蕴耶。答亦不可
说为第六蕴。彼与蕴义不相应故。聚义是蕴。无为非聚义。义不相应。不可立
蕴。第二解云。又言取蕴。为显染依。染净二依。蕴言所显。无为于此二义都
无。义不相应。故不立蕴。取蕴有漏。故显染依。无漏五蕴。便是净依。故但言
蕴。便通染净。第三解云。有说如瓶破非瓶。如是蕴息应非蕴。解云。谓瓶破非
瓶。不是瓶摄。蕴息是无为。无为非蕴摄。此第三释。论主破云。彼于处界。例
应成失。解云。此意者。蕴息是无为。无为非蕴摄。处界息处是无为。亦可无为
非处界。故将处界为例。彼第三解成过失也。
从此第四。明名次第者。就中分二。第一蕴次第。第二处界次第。且初第一
蕴次第者。论云如是。已说诸蕴废立。当说次第。颂曰。
随粗染器等 界别次第立
释曰此之两句总有四义。一随粗次第。二随染次第。三随器等次第。四随界
别次第。且随粗次第者。色有对故诸蕴中粗。谓五蕴中。色蕴有对。余四无对。
故色最粗。先说色也。无色中粗。唯受行相。故世说我手等痛言(无色者。受等
四蕴。于中最粗唯受行相。何以得知。故举喻言手等也。言痛即在苦受。不言手
等想。明知受粗于想。故先说受)待二想粗。男女等想。易了知故。解云待者对
也。二者行识二蕴也。想对此二。即粗故。言待二想粗。次说想蕴也。行粗过识
贪瞋等行。易了知故。此贪瞋等。是行蕴摄。既易了知。明知行蕴。粗于识蕴。
识最为细。总取境相。难分别故。解云。境有二相。一者总相。谓色声等。二者
别相。谓违顺等。心所取别。识取总相。故难分别。最为细也。第二随染次第
者。或从无始。生死已来。男女于色。更相爱乐。此由耽着乐受味故。耽受复因
倒想生故。此倒想生。由业烦恼(烦恼。是行蕴摄)故如是烦恼依识而生。由此
随染。立蕴次第。第三随器等次第者。器等者。等取饮食助味厨人食者也。夫欲
请客。先求食器。既得其器。次求米面。以为饮食。米面已辨。次求盐酢。以为
助味。便付厨人。使令调合。饮食既办。进客。令食。色蕴如器。如世间器。饮
食所依。色亦如是。受所依故。受类饮食。如世间食。有损有益。受亦如是。乐
受益人。苦受便损。想同助味。如世盐醋。助生食味。想亦如是。起怨想时。生
苦受味。起亲想时。生乐受味。行似厨人。由行蕴中有业烦恼。能感异熟。如世
厨人造得饮食。识喻食者受果报故。故随器等。立蕴次第。第四随界别次第者。
于欲界中。有诸妙欲。色相显了。先说色蕴。于色界中。有胜喜等。受相显了。
次说受蕴。三无色中。取空等相。想相显了。次说想蕴。第一有中。思最为胜。
行相显了。解云。第一有中。非想地也。谓思是业。行蕴所摄。由非想业。能感
有顶八万劫果。故思最胜。行相显了。次说行蕴。此前四蕴。识住其中。故后说
识。谓识住色中。识住受中。识住想中。识住行中。四是所住。识是能住。故识
后说。由如世间。田种次第。先田后种。田喻四蕴。识喻其种。由上四义。立蕴
次第故。故此五蕴。无增减失。又论云。即由如是。诸次第因。离行别立受想二
蕴。谓受与想。于诸行中。相粗生染。类食同助。二界中强。故别立蕴(前次第
因。邻次当辨。是此文也。相粗者。受相粗门。生染者。是受想生染门。类食是
受也。同助是想也。此是受想器等门。二界中强者。受色界强。想无色强。是受
想界次第门。故次第因含此四门也)。
其次第二。明处界次第者。论云。处界门中。应先辨说六根次第。由斯境识
次第可知。颂曰。
前五境唯现 四境唯所造
余用远速明 或随处次第
释曰前三句。约境明次第。第四句。约处明次第。前五境唯现者。前五根
境。谓六根中。眼等前五。唯取现境。是故先说。第六意根。取境不定。意境有
四。三世无为。于此四中。或时取一。或二三四。是故后说。四境唯所造者。初
句前字。流至此中。应言前四境也。谓五根中。前四根境。唯是所造。是故先
说。身境不定。是故后说。谓身取触。触有十一。四是能造。地水火风。七是所
造。滑涩等。身根有时。或取大种。或取所造。或二俱取。故不定也。余用远速
明者。余谓前四眼耳鼻舌身意外故。名之为余。此四根中。先说眼耳。取远境
故。鼻舌不尔。是故后说。于眼耳中。眼用远故。在耳先说。远见山河。不闻声
故。
又眼用速。先远见人撞击钟鼓。后闻声故。鼻舌二根。用俱非远。先说鼻
故。谓由两义。一速。二明。一速者。如对香美诸饮食时。鼻先臭香。舌后尝
味。二明者鼻能取味中之细香。舌不能取香中之细味也。或随处次第者。处是六
根。所依之处。随所依处有上下故。辨根次第。谓眼所依。最居其上。其次耳鼻
舌。身多居下。意无方所。有即依止诸根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