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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章

阿毗达磨俱舍论略释记-第4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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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能起作用。何法碍用。时有时无。用云何者。汝说法体由作用故。三世有别。
又此作用。云何得说为去来今。且作用中。而得更立有余作用。用上有用。便致
无穷。无异者。有宗救也。用不离体。名为无异。既用即体。体既无无穷之过
故。用亦无无穷之失也。世便坏者破也。此经部重破。若言无异。三世便坏。体
既恒有。用亦应然。何得有时。名为过未。故彼所执。世义破坏。有谁未生灭
者。更以理破之。若说过未如现实有。应俱名现。谁未已生。名为未来。谁复已
灭。名为过去。故不许法本无今有。有已还无。则三世义。皆不成立。又经部
云。汝萨婆多。许体恒有。而说性非常。如是义言。所未曾有。依如是义。故有
颂曰。许法体恒有。而说性非常。性体复无别。此真自在作(此颂经部调有宗
也。言如外道说。自在天。自作诸世间。须作即作此)。此法性甚深者。萨婆多
救也。如向所难。我不能通者。谓法性甚深。非寻思境。岂不能释。便拨为无。
论主意朋经部故。作斯释。
  从此第二。约断明离系。论云。今应思择。诸事已断。彼离系耶。设事离
系。彼已断耶(问也)若事离系。彼必已断有事已断而非离系(答也)断非离
系。其事云何(徵起)颂曰。
  于见苦已断  余遍行随眠
  及前品已断  余缘此犹系
  释曰。上两句明见道。第三句。明修道。第四句。通上两位。应言余遍行随
眠缘此犹系也。及前品已断。余缘此犹系。于见苦已断余遍行随眠者。谓苦智已
生。集智未生。苦智已生。见苦已断。集智未生。有余集谛遍行随眠也。此集下
遍行随眠。缘此苦谛。犹系也。是则苦谛虽断。而集惑犹系。是名断非离系也。
及前品已断者。于修道位九品随眠。于前八品。随断何品。名前品已断。前品已
断。未断后品。能缘此前品者。于前品犹系。故前品虽断。而后品犹系。是名断
非离系。
  从此大文第七。明惑随增。就中分二。一正明惑随增。二明有随眠心。且初
正明随增者。论云。何事有几。随眠随增(问也)若随事别。答便费多言论。是
故应造略毗婆沙。由此虽劳少少功力。而能越渡大大问流。谓法虽多略有十六
种。即三界五部(三五十五)及无漏法(足前成十六也)能缘彼识。名数亦然
(识亦十六)应知何法。何识境。易思何事何随眠随增(境识既解。境即是事。
事上惑增。自当了也)此中且应知。何法何识境。颂曰(已上论文)。
  见苦集修为  若欲界所系
  自界三色一  无漏识所行
  色自下各三  上一净识境
  无色通三界  各三净识境
  见灭道所断  皆增自识行
  无漏三界中  后三净识境
  释曰。前两行颂。明苦集修三境。后一行颂。上两句。明灭道境。下两句明
无漏境。见苦集修断者。通标三界三部也。若欲界所系者。简别前三部也。自界
三色一无漏识所行者。此上欲界所系。苦集修断各五识缘。谓自界三。及色界
一。并无漏识。名为五识。自界三者。即如前说。苦集修也。及色界一者。谓修
所断。以色界修断得缘欲界苦集修也。无漏识者。谓无漏识。亦缘欲界苦集修
也。色自下各三上一净识境者。谓色界所系。苦集修断。各八识缘。谓自界三。
及下界三。下即欲界也。三谓前说。苦集修断。并上界一。谓无色界。修所断
识。能缘色界苦集修故。兼无漏识。亦缘色界苦集修断故。此八识一一。各皆容
缘色界苦集修断也。无色通三界各三净识境者。无色所系。苦集修断。各十识
缘。谓通三界。各三为九。三谓苦集修也。无漏净识为十。此之十识。一一皆容
缘无色界。苦集修断。见灭道所断皆增自识行者。约三界说。且欲界系见灭道所
断。为六识缘。五识如前。更增第六见灭所断识。见道所断。亦六识缘。五识如
前。更增第六见道所断识。自谛下识。名为自识也。色界见灭。见道所断。各为
九识缘。八识如前。各增自一。无色界见灭。见道各十一识。缘十事。如前各增
自一。准前欲界说也。无漏。三界中中后三净识境者。谓无漏法。通十识缘。谓
三界中。各后三部。谓见灭。见道。修所断识。兼无漏识。以为第十。此之十
识。一一皆容缘无漏也。为结前义。复说颂曰。
  见苦集修断  欲色无色系
  应知如次第  五八十识缘
  (解云。欲界三部。五识缘。色界三部。八识缘。无色三部。十识缘。义如
前说)
  见灭道所断  各增自识缘(六识等缘也)
  无漏法应知  能为十识境
  论云。如是了知十六种法。为十六识所缘境已。今应广辨何事何随眠随增。
若别疏条。恐文烦广。故我于此。略示方隅。且有问言。所系事内。乐根有几随
眠随增应观乐根总有七种。谓欲界一。即修所断(乐在五识。故唯修断)色界五
部。(色有意乐。故通五部)。无漏第七(谓第三禅。无漏乐也)无漏乐根。非
诸随眠之所随增。如前已说。七中前六(谓欲界一。色界五也)随其所应。欲修
所断。及诸遍行。色界一切。随眠随增(欲界修断。缘自部乐。及苦集遍行。随
眠能缘修断乐。色界乐根。既通五部。故一切识。皆缘乐根。言一切者。五部惑
也)。若有问言。缘乐根识。复有几种随眠随增。(前约乐根。此约乐根上识
也)应观此识总有十二。谓欲界四除见灭断(解云。欲界见苦。见集遍行。及修
所断。能缘乐根。欲界道谛。邪见疑无明。能缘无漏乐也。灭谛。体非乐根故。
灭谛所断。不缘乐也)。色界五部。无色界二。即见道谛。及修所断(无色道
谛。邪见疑。无明。缘下第三禅。无漏乐故。无色道谛所断。有缘乐识也。无色
修所断。生得加行善。通缘九地。类智品道。故彼修断。得有缘下第三禅。无漏
乐根识也)无漏第十二。皆能缘乐根(此上明缘乐识。总计有十二也。谓欲界有
四。色界有五。足前成九。无色界有二。足前成十一。更加无漏识。故成十二
也)。此随所应欲界有四部。色界有为缘。无色界二部。及诸遍行。随眠随增。
(解云。此文正明缘乐识上。随眠随增也。欲界有四部。除见灭断也。色界有为
缘者。取五部下。缘有为惑。除灭谛下。邪见疑无明。彼缘无为也。缘灭谛邪见
等。非是缘乐根识。故须除也。无色二部。谓道谛断。及修所断。谓道谛下邪
见。疑,无明,是缘乐识。此下贪瞋痴等。缘邪见等。起故道谛下贪等。名乐根
识上。随眠随增也。无色修所断识。既缘乐根故。修所断烦恼。于缘乐识上。随
眠随增也。及诸遍行者。即无色界苦集下。遍行随眠缘彼道谛所断。及修所断。
乐根识也)。若复有问言。缘缘乐根识。复有几种随眠随增(解云。此问缘乐根
识上。随眠随增也)应观此识。总有十四。于前十二。更加二种。即无色界。见
苦集断(取遍行也)如是十四识。能缘缘乐根(能缘缘乐上识)此随所应。欲色
如上。无色四部。除见灭断。随眠随增(此正明随增。上来具注论文。欲令寻论
者易晓其义。是故叙之矣)。
  从此第二。明有随眠心。论云。若心由彼。名有随眠。彼于此心定随增(问
也)此不决定。或有随增。谓与心相应。及缘心未断。相应已断。则不随增。依
此义门。故作是说。颂曰。
  有随眠心二  谓有染无染
  有染心通二  无染局随增
  释曰。有随眠心二者。标也。谓有染无染者。列数也。有随眠心。总有二
种。有染无染心。差别故。与惑相应。名为有染。于有漏中。善无记心。名为无
染。有染心通二者。有染污心。名有随眠。此有随眠。通有随增或不随增。故云
二也。有随增者。一谓染心。与惑相应。随眠未断。二谓缘此染心。随眠未断。
故名有随增。不随增者。此谓染心。相应已断。则不随增。仍说有随眠。以恒相
应故。已断缚性。故不随增。不断伴性。故恒相应也。相伴性必不可断。有伴性
故。名有随眠无染局随增者。简不随增。故名为局。以无染心非惑相应。不由伴
性。名有随眠。唯局随增。名有随眠。谓由随眠缘无染心。随眠未断。名有随
眠。言未断者。随增义故。故唯局随增。名有随眠也。
  从此第八。明次第起。就中分二。一正明次第。二明起惑因。且初明次第
者。论云。如上所说十种随眠次第生时。谁前谁后。颂曰。
  无明疑邪身  边见戒见取
  贪慢瞋如次  由前引后生
  释曰。一无明。二疑。二邪见。四身见。五边见。六戒禁取。七见取。八
贪。九慢。十瞋。烦恼生时。先由无明。于谛不了。由不了故。次引生疑。于四
圣谛。生犹预故。从此疑心。引生邪见。谓定拨无苦集灭道。由拨无谛。引身见
生。谓苦蕴中。拨无苦理。便决定执此为我故。从此身见。引边见生。谓依我执
断常边故。从此边见。引生戒禁取。便计前执。为能净故。从戒禁取。引见取
生。谓计能净已。或必执为能胜故。从此见取。次引贪生。谓自见中。情深爱
故。从此贪后。次引慢生。恃自见解。生高举故。从此慢后。次引生瞋。违已见
中。必憎嫌故。如是且依次第起说。越次第者。前后无准。
  从此第二。明起惑因。论云。诸烦恼起。由几因缘。颂曰。
  由未断随眠  及随应境现
  非理作意起  说惑具因缘
  释曰。由三因缘。烦恼现起。一由未断随眠。即惑因也。二随应境现。说言
无随应者。随其所应也。如顺境生贪。违境生瞋等。此惑境界也。三由非理作
意。即起惑加行也。由上三因。烦恼现起。说惑具因缘者。此上三因。谓此且据
具因缘。说或有唯托境界力生。如退法根阿罗汉等。
  从此大文第三。杂明诸烦恼起。分三。一明漏等四门。二明结等六门。三明
五盖差别。就明漏等四门。分二一出体。二释名。此下出体。论云。即上所说。
随眠。并缠。经说为漏瀑流轭取。漏谓三漏。一欲漏。二有漏。三无明漏。言瀑
流者。四瀑流。一欲瀑流。二有瀑流。三见瀑流。四无明瀑流。轭谓四轭。如瀑
流说。取谓四取。一欲取。二见取。三戒禁取。四我语取。如是漏等其体云何。
颂曰。
  欲烦恼并缠  除痴名欲漏
  有漏上二界  唯烦恼除痴
  同无记内门  定地故合一
  无明诸有本  故别为一漏
  瀑流轭亦然  别立见利故
  见不顺住故  非于漏独立
  欲有轭并痴  见分二名取
  无明不别立  以非能取故
  释曰。初两行明三漏。次一行明瀑流及轭。后一行明四取。欲烦恼并缠除痴
名欲漏者。此四十一物。名欲漏体。谓欲界系。根本烦恼。有三十一。并十缠成
四十一。有漏上二界唯烦恼除痴者。此有五十二物。为有漏体。谓上二界。根本
烦恼。各二十六。五部惑中。各除瞋痴也。两界合论。故成五十二。彼上二界。
虽有昏沈掉举二缠。不立为漏体者。以缠少故。又此二缠。随从他起。不自在
故。同无记内门。定地故合一者。明上二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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