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毗达磨俱舍论略释记-第40章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语。如是六种。定有无表。表有无不定。若遣他为根本成时。自表无故。唯有无
表。彼自作淫二者。一彼自作二也。二淫二也。彼自作二者。彼六恶业。自作有
二。谓表无表。正起表时。彼便死等。论云。后方死等。与遣使同。根本成时。
唯无表故(解云将刀杀怨。正下刀时。是身表业。起表之时。怨命未终。起表已
后。怨命方终。名后死等。唯有无表。表已无故也)淫二者。邪淫必有表无表
也。谓要自作方受乐故。非遣他为如自生喜。善七受生二者。七善业道。若从受
生。必具表无表二。受生尸罗。必依表故。定生唯无表者。谓定道戒。俱依定
生。此唯无表。但依心力而得生故。无有表也。
从此第二。据前后辨者。论云。加行。后起。如根本耶。不尔云何。颂曰。
加行定有表 无表或有无
后起此相违
释曰。加行定有表无表或有无者。业道加行必定有表。无表不定。或有或
无。殷重心起。则有无表。轻心则无。后起此相违者。后起与此加行相违。谓后
起位。无表定有。表则不定。随前业作。则有表业。异此则无。问于此义中。如
何建立加行后起及根本耶。答且不善中。最初杀业。如屠羊者。将行杀时先发杀
心。从床而起。执持价直。趣卖羊廛。搘触羊身。酬价捉取。牵还养饴。将入屠
坊。手执刀杖。若打若刺。至命未终如是皆名杀生加行。随此表业。彼正命终。
此刹那顷。表无表业。是谓杀生根本业道。由二缘故。令诸有情根本业道。杀罪
所触。一由加行。二由果满(命终名果满也)。此刹那后。杀无表业。随转不
绝。名杀后起。及于后时。剥截治洗。若秤若卖。或煮或食。赞述其美。表业刹
那如是亦名杀生后起(前言后起有表业者。即此文是也)余六业道。随其所应。
三分不同。准例应说。论云。贪瞋邪见。才现在前即说名为根本业道。故无加行
后起差别。(解云。杀生等七。通加行。根本后起。贪瞋等三。唯根本也)从此
第二。约三根以辨。就中一明恶加行。二明生善三位。三明究竟业道。且第一明
恶加行者。论云。又经中说。苾刍当知。杀有三种。一从贪生。二从瞋生。三从
痴生。乃至邪见有三。亦尔。此中应说。何相杀生。名从贪生。问余亦尔(问
也)非诸业道一切。皆由三根究竟。然其加行。不与彼同(经言十业道。从三根
生。约加行说)云何不同。颂曰。
加行三根起 彼无间生故
贪等三根生
释曰。加行三根起者。不善业道。加行生时。一一从三不善根起。依先等
起。故作是说(前经云杀生等。从三根生者。依先等起说先等起者。即加行也)
杀生加行。由贪·起者。如有为欲得彼身分。或为得财。或为戏乐等。起杀生加
行。从瞋起者。如为除怨发愤恚心。起杀加行。从痴起者。如有祠中杀马祭天。
谓是法心。又诸王等。依世法律。诛戮怨敌。谓成大福。又波剌私。作如是说。
父母老病。杀得胜福。免困苦故。又诸外道说蛇蝎等。为人毒害。杀便无罪。羊
鹿牛等。本拟供养。故杀无罪。此等从痴。起杀加行。偷盗加行。从贪起者。谓
随所须。起盗加行。从瞋起者。谓欲时怨。发愤恚心。起盗加行。从痴起者。谓
诸王等。夺恶人财。谓法应尔。又婆罗门言。世间财物。于劫初时。大梵志天
王。施诸梵志。于后梵志势力微弱。被诸卑族。侵夺受用。今时梵志于世他财。
种种受用。皆用已财。无偷盗罪。此等从痴起盗加行。邪淫加行。从贪起者。谓
于他妻。起染着心。或求财等。从瞋生者。除怨发愤。起淫加行。从痴生者。谓
波刺私。赞于母等。行非梵行。又诸外道。赞诸女男受持牛禁。不简亲疏。随遇
随合。又外道言。一切女人。如臼。华。果。熟食。阶橙道。路桥般。世间众人
应共受用。此等从痴。起淫加行。虚诳语等。语四业道。从贪瞋生。准前应说。
然虚诳语。从痴生者。如外道论言。若人因戏笑。嫁娶。对女王。及救命。救
财。虚诳语无罪。又因邪见。起诳语等。此等加行。从痴所生。又诸吠陀。及余
邪论。杂秽语摄。若言传习无有罪者。此语加行。从痴所生。问杀生等七。皆有
加行。从三根生。贪瞋邪见。既无别加行。如何可说从三根生。答颂言彼无间生
故。贪等三根生。谓彼不善。三根无间。生贪等三。故说贪等。从三根生。谓可
有时。从贪无间。生贪业道。从二亦然。瞋及邪见。从三亦尔。前念名根。后名
业道。根道义别。故说业道从三根生。
从此第二。明生善三位。论云。已说不善从三根生。善复云何。颂曰。
善于三位中 皆三善根起
释曰。十善业道。加行根本。后起三位。以是善故。皆无贪等。三善根生。
无贪等三。必相应故。故皆具三。善三位者。离恶加行根本后起。名善加行根本
后起。且如勤策受具戒时。来入戒场乃至一白。二羯磨等。皆名善业道加行。第
三羯磨竟。一刹那中。表无表业。名根本业道。从此已后。至说四依。及余依
前。相续随转。表无表业。皆名后起(四依者。常乞食。树下坐。着粪扫衣。食
陈弃蕴。余依前者。谓未死已来身也)。
从此第三究竟业道。论云。如先所说。非诸业道一切。皆由三根究竟。何根
究竟何业道耶。颂曰。
杀粗语瞋恚 究竟皆由瞋
盗邪行及贪 皆由贪究竟
邪见痴究竟 许所余由三
释曰。杀粗语。瞋恚究竟皆由瞋者。究竟者。是成辨终了义。要瞋现前。成
辨终了杀等三故。盗邪行及贪皆由贪究竟者。要由贪心。成此三故。邪见痴究竟
者。由上品痴。成邪见故。许所余由三者。虚诳离间。及杂秽语名为所余。此诳
语等。一一皆由三根究竟。以贪瞋等。现在前时。一一能令此三成故。
从此第三。明业道依处。论云。诸恶业道。何处起行耶。颂曰。
有情具名色 名身等处起
释曰。此有四节。一有情处。二众具处。三名色处。四名身等处。等取句文
也。杀粗语瞋恚。于有情处起。虽骂非情。过轻非业道。偷盗。邪行。及贪。于
众具处起。若情非情。以是他人所受用具。皆名众具。若偷畜等。于有情处起。
偷金银等。非情处起。邪淫唯于有情处起。贪通情非情处起也。唯邪见一。名色
处起。色谓色蕴。名谓余蕴。此之名色。通诸因果。邪见拨因果。故于名色起。
诳语。离间。杂秽语。三于名身等处起。谓行诳等。巧作言词。故诳等三必依名
等。
从此第四。问答分别。就中一杀已非业道。二他杀成业道。且初杀已非业道
者。论云。有起加行。定欲杀他。而与所杀生。俱死或前死。亦得根本业道罪耶
颂曰。
俱死及前死 无根依别故
释曰。俱死者。能杀与所杀。俱时命终也。前死者。能杀前死。所杀者后死
也。无根者。彼俱死前死。无根本业道也。依别故者。释无业道所以也。若能杀
俱死前死者。以所杀生其命由存。不可令彼能杀生者。成杀罪故。若所杀者。正
命终时。其能杀者。别依生故。谓受余身。名为别依。此别依身。非罪依止。谓
未曾起杀生加行。成杀业道理不应然。
从此第二。他杀成业道。论云。若有多人。集为军众。欲杀怨敌。或猎兽
等。于中随有一杀生时。何人得成杀生业道颂曰。
军等若同事 皆成如作者
释曰。如军等中。若一人行杀时。众皆成业道。如亲作杀者。彼由同许。为
一事故。
从此第五。明业道相。就中分六。一明杀。二明盗。三明淫。四明诳语。五
明离间等。六明意业道。且第一明杀者。论云。今次应辨成业道相。谓齐何量名
曰杀生。乃至齐何名为邪见。且先分别杀生相者。颂曰。
杀生由故思 他想不误杀
释曰。要具五缘。名杀生业道。一由故思起杀心也。二于他有情。颂言他
者。他有情也。他简自。自杀非业道。有情简非情。杀非情无业道。三他有情
想。颂言想者。他有情想也。他简自想。有情简非情想。于他作自身想。有情作
非情想。杀皆非业道。四作杀加行。谓持刀至彼。五不误而杀。谓唯杀彼。不漫
杀余。颂言杀字。一杀加行。二不误杀也。问刹那灭蕴。念念自灭。如何成杀。
答息风名生。依身心转。若有令断不更续生。如灭灯光铃声名杀。或复命根名
生。断命令不续名杀。谓以恶心。隔断他命。乃至一念应生不生。唯此非余。杀
罪所触。此上两释。不续名杀。应知杀者。但杀未来。过去已灭。现在不住。不
可言杀生。但遮未来体用。不相续故名为杀。又解。若据断体。唯是未来。若论
衰用。亦通现在。谓令现蕴。无有势用引后蕴故(婆沙论中。有此两说)。
从此第二明盗。论云。已分别杀生。当辨不与取。颂曰。
不与取他物 力窃取属己
释曰。前颂不误故思及想。此三流至后门。更不重说。盗具五缘。一由先发
起欲盗故思。从前流来。二于他物中。自盗非业道。三起他物想。自物想非业
道。第三想缘。从前流来。四或力。或窃起盗加行。五不误而取。令属己身。属
己颂有。不误前来。具此五缘。方成业道。
从此第三明淫。论云。已辨不与取。当辨欲邪行。颂曰。
欲邪行四种 行所不应行
释曰。总有四种。行不应行。一于非境。谓行他妻。或父。或母。或父母
亲。乃至或王所守护境。二于非道。谓行自妻口。及余道。三于非处。谓于寺中
制多迥处。四于非时。谓怀胎时。饮儿乳时。受斋戒时。设自妻妾。亦犯邪行。
于苾刍尼。行非梵行。一解。从国王边得罪。不忍许故。第二解。于自妻妾。受
斋戒时。尚不应犯。况出家者。举重况轻。但有侵陵。成邪行罪。若犯童女。于
所许处得罪。未许他者。于能护人。此及所余皆于王得。
从此第四明诳语。一明诳语。二明见闻等。且第一明诳语者。论云。已说欲
邪行。当辨虚诳语。颂曰。
染异想发言 解义虚诳语
释曰。要具四缘。成诳业道。一于所诳境界。异想发言。谓见言不见等。二
所诳者。解所说义。相领会也。三起染心。四者不误。前三颂有。不误前来。若
所诳者。未解言义。杂秽语摄。非诳业道。
从此第二。明见闻等。论云。经说诸言。略有十六。谓于不见。不闻。不
觉。不知。言实见等。或于所见。所闻。所觉。所知中。言不见等。如是八种。
名非圣言。若于不见。乃至不知。言不见等。或于所见。乃至所知。言实见等。
如是八种。名为圣言。何等名为所见等相。颂曰。
由眼耳意识 并余三所证
如次第名为 所见闻知觉
释曰。若境由眼识。所证名为所见。谓色是也。若境由耳识所证。名为所
闻。谓声是也。若境由意识所证。名为所知。谓法境也。若境由鼻舌身三识所
证。名为所觉。谓香味触也。颂言余三者。即鼻舌身三识也。色声及法。皆通三
性。唯香味触。是无记性。谓无记性。如死无觉。故能证者。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