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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法+称+因+明+"+三+因+说+"+的+探+讨-第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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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 把 它 归 到 “ 果 性 因 ” 去 。 

    (23) 此 是 “ 不 可 得 因 ” 的 第 三 类 , 名 为 “ 能 遍 不 可 得 因 ” , 见 注 (16)

    (24) 见 注 (16)

    (25) 依 “ 量 ” (quantity) 来 分 , 则 命 题 可 有 “ 全 称 ” 与 “ 偏 称 ” 之 别 。 不 过 “ 比 量 三 支 ” 都 以 “ 全 称 ” 表 达 , 故 无 “ 全 ” 、 “ 偏 ” 差 异 了 。 

    (26) 此 是 法 称 “ 不 可 得 因 ” 第 十 类 ( “ 因 相 违 法 可 得 因 ” ) 的 例 子 。 见 注 (16) 。 

    (27) 法 称 把 “ 因 相 违 法 可 得 因 ” 归 到 “ 不 可 得 因 ” 去 是 不 合 理 的 , 因 为 既 名 为 “ … … 可 得 因 ” , 怎 可 以 反 成 “ 不 可 得 因 ” 呢 ? 所 以 法 称 把 “ 不 可 得 因 ” 分 成 十 一 类 , 既 不 能 穷 尽 一 切 品 类 , 更 与 “ 自 性 因 ” 、 “ 果 性 因 ” 相 混 , 故 不 可 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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