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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法+称+因+明+"+三+因+说+"+的+探+讨-第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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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的 有 “ 相 违 自 性 可 得 因 ” 、 “ 能 遍 不 可 得 因 ” 等 ; 隶 属 于 “ 果 性 因 ” 的 有 “ 相 违 果 法 可 得 因 ” 、 “ 果 不 可 得 因 ” 等 。 由 此 证 成 “ 不 可 得 因 ” 是 “ 自 性 因 ” 与 “ 果 性 因 ” 的 附 属 , 不 能 独 立 地 与 “ 自 性 因 ” 及 “ 果 性 因 ” 并 列 来 分 类 。再 者 , 从 法 称 把 “ 不 可 得 因 ” 细 分 十 一 类 的 内 容 来 看 , “ 自 性 因 ” 亦 应 分 成 二 类 , 即 “ 自 性 可 得 因 ” 及 “ 自 性 不 可 得 因 ” , 因 为 “ 可 得 ” 与 “ 不 可 得 ” 是 矛 盾 词 , “ P ” 与 “ ~ P ” 实 已 穷 尽 一 切 ; 同 理 , “ 果 性 因 ” 亦 应 分 成 二 类 , 即 “ 果 性 可 得 因 ” 及 “ 果 性 不 可 得 因 ” 。 如 是 法 称 的 “ 三 因 ” 分 类 应 改 为 “ 四 因 ” 分 类 : 



    法 称 所 立 的 “ 三 类 因 ” 是 与 “ 二 比 量 ” 相 配 的 。 “ 比 量 ” 的 “ 宗 支 ” 、 “ 因 支 ” 与 “ 喻 支 ” 都 要 透 过 命 题 而 成 。 就 “ 质 ” (quality) 而 言 , 若 非 “ 肯 定 ” , 便 是 “ 否 定 ” , 所 以 法 称 把 “ 比 量 ” 依 “ 宗 支 的 质 ” 而 分 成 “ 肯 定 比 量 ” 及 “ 否 定 比 量 ” , 这 是 最 恰 当 不 过 的 (25) 。 同 时 他 进 一 步 指 出 “ 肯 定 比 量 ” , 或 依 “ 自 性 因 ” 立 , 或 依 “ 果 性 因 ” 立 , 也 非 常 合 理 , 因 为 依 我 们 在 上 文 的 论 述 , “ 自 性 ” 与 “ 果 性 ” 便 总 摄 了 一 切 因 。 至 于 法 称 强 调 “ 否 定 比 量 ” 唯 依 “ 不 可 得 因 ” 立 , 就 大 有 商 榷 余 地 。 我 们 试 举 一 例 : 

   宗 : 此 人 无 寒 ● , 
   因 : 以 近 烈 火 故 。 (26)

    “ 近 烈 火 ” 与 “ 无 寒 ● ” 具 “ 因 果 关 系 ” , 所 以 “ 近 烈 火 ” 这 个 “ 因 ” 对 “ 无 寒 ● ” 那 个 “ 宗 ” 而 言 , 是 “ 果 性 因 ” 摄 , 而 “ 此 人 无 寒 眎 ” 是 否 定 命 题 , 则 这 是 一 个 “ 否 定 比 量 ” 便 无 可 置 疑 了 。 但 这 个 否 “ 比 量 ” , 明 显 地 说 , 是 依 “ 果 性 因 ” 立 , 而 非 依 “ 不 可 得 因 ” 立 (27) 。 因 此 法 称 主 张 “ 否 定 比 量 唯 依 不 可 得 因 立 ” 是 不 正 确 的 。 

   若 依 我 们 的 修 订 , 把 “ 三 类 因 ” 开 成 “ 四 类 因 ” , 则 一 切 “ 比 量 ” , 或 “ 肯 定 ” , 或 “ 否 定 ” , 都 可 从 “ 四 类 因 ” 而 得 建 立 。 兹 表 列 如 下 : 



    为 要 证 明 这 个 修 订 合 理 无 误 , 我 们 试 以 下 面 八 例 加 以 论 述 : 

    ( 例 一 ) 宗 : 此 是 树 , 
   因 : 是 无 忧 树 故 。 

   这 便 是 以 “ 自 性 可 得 因 ” 来 建 立 “ 肯 定 比 量 ” 。 

    ( 例 二 ) 宗 : 此 乃 是 光 , 
   因 : 以 非 黑 故 。 

   这 便 是 以 “ 自 性 不 可 得 因 ” 来 建 立 “ 肯 定 比 量 ” 。 

    ( 例 三 ) 宗 : 彼 处 有 火 , 
   因 : 以 有 烟 故 。 

   这 便 是 以 “ 果 性 可 得 因 ” 来 建 立 “ 肯 定 比 量 ” 。 

    ( 例 四 ) 宗 : 彼 等 必 有 御 寒 方 法 , 
   因 : 于 寒 风 下 仍 不 战 眎 故 。 

   这 便 是 以 “ 果 性 不 可 得 因 ” 来 建 立 “ 肯 定 比 量 ” 。 如 是 透 过 例 一 以 至 例 四 , 足 以 证 明 “ 肯 定 比 量 ” 的 建 立 , 可 有 多 途 : 或 依 “ 自 性 可 得 因 ” , 或 依 “ 自 性 不 可 得 因 ” , 或 依 “ 果 性 可 得 因 ” , 或 依 “ 果 性 不 可 得 因 ” , 只 要 彼 等 因 类 , 三 相 俱 足 , 则 “ 肯 定 比 量 ” 皆 得 成 就 。 至 于 建 立 “ 否 定 比 量 ” , 依 理 , 亦 无 必 要 局 限 于 “ 不 可 得 因 ” , 兹 例 举 如 : 

    ( 例 五 ) 宗 : 此 非 动 物 , 
   因 : 以 是 无 忧 树 故 。 

   这 便 是 运 用 “ 自 性 可 得 因 ” 以 成 就 “ 否 定 比 量 ” 。 

    ( 例 六 ) 宗 : 此 非 菩 提 树 , 
   因 : 以 非 树 故 。 

   这 便 是 运 用 “ 自 性 不 可 得 因 ” , 以 成 就 “ 否 定 比 量 ” 。 

    ( 例 七 ) 宗 : 此 间 无 冷 , 
   因 : 以 有 烈 火 故 。 

   这 便 是 运 用 “ 果 性 可 得 因 ” 以 成 就 “ 否 定 比 量 ” 。 

    ( 例 八 ) 宗 : 此 间 无 有 生 烟 之 主 因 , 
   因 : 以 烟 不 可 得 故 。 

   这 便 是 运 用 “ 果 性 不 可 得 因 ” , 以 成 就 “ 否 定 比 量 ” 。 

   如 是 透 过 例 五 以 至 例 八 , 足 以 证 明 “ 否 定 比 量 ” 的 建 立 , 可 有 多 途 : 或 依 “ 自 性 可 得 因 ” , 或 依 “ 自 性 不 可 得 因 ” , 或 依 “ 果 性 可 得 因 ” , 或 依 “ 果 性 不 可 得 因 ” , 只 要 彼 等 因 类 三 相 俱 足 , 则 “ 否 定 比 量 ” 皆 得 成 就 。 上 述 八 例 , 皆 依 “ 为 自 比 量 ” 的 论 式 来 表 达 , 至 于 依 “ 为 他 比 量 ” 的 “ 同 法 式 ” 或 “ 异 法 式 ” , 则 读 者 当 知 , 今 不 赘 叙 。 

    

四 、 结 语 
    “ 法 称 因 明 ” 的 “ 三 因 说 ” , 是 继 承 “ 佛 家 因 明 ” 的 传 统 而 建 立 的 。 因 为 “ 佛 家 因 明 ” 的 内 容 , 除 涵 摄 逻 辑 成 分 外 , 兼 涵 知 识 论 与 辩 论 术 的 成 份 。 “ 三 因 说 ” 便 是 依 知 识 论 的 内 容 而 建 立 的 。 

   在 “ 三 因 说 ” 的 体 系 中 , “ 不 可 得 因 ” 的 建 立 , 于 “ 因 明 ” 发 展 史 上 , 是 有 其 贡 献 的 , 因 为 它 明 确 反 映 出 对 “ 事 物 有 无 ” ( 即 存 在 与 不 存 在 ) 的 认 知 , 是 间 接 推 理 的 “ 比 量 ” 之 事 , 而 非 直 接 经 验 的 “ 现 量 ” 之 事 。 不 过 法 称 把 “ 不 可 得 因 ” , 独 立 于 “ 自 性 因 ” 及 “ 果 性 因 ” 外 , 而 与 “ 自 性 ” 、 “ 果 性 ” 并 列 而 成 “ 三 类 因 ” , 依 分 类 原 则 , 这 是 不 能 接 受 的 。 一 者 , “ 不 可 得 因 ” 的 本 质 , 或 是 “ 自 性 因 ” 摄 , 或 是 “ 果 性 因 ” 摄 ; 二 者 , “ 自 性 因 ” 与 “ 果 性 因 ” , 皆 可 各 自 细 分 为 “ 可 得 因 ” 与 “ 不 可 得 因 ” 两 个 支 类 (sub - classes) ; 三 者 , 在 较 高 层 次 上 言 , “ 自 性 因 ” 与 “ 果 性 因 ” , 已 经 能 总 摄 一 切 因 类 。 综 合 地 说 , “ 不 可 得 因 ” 不 能 跟 “ 自 性 因 ” 及 “ 果 性 因 ” , 放 在 同 一 层 次 , 因 此 “ 三 类 因 ” 并 立 的 “ 三 因 说 ” 是 不 能 成 立 的 。 不 过 “ 不 可 得 因 ” 的 建 立 既 有 其 积 极 意 义 , 而 “ 可 得 ” 与 “ 不 可 得 ” 又 是 对 立 言 , 可 以 隶 属 于 “ 自 性 因 ” 与 “ 果 性 因 ” 之 下 , 于 是 “ 三 类 因 ” 可 以 修 订 为 “ 四 类 因 ” , 即 是 : 

    1  自 性 可 得 因 
    2 · 自 性 不 可 得 因 
    3  果 性 可 得 因 
    4  果 性 不 可 得 因 

   同 时 , 法 称 把 “ 比 量 ” 开 成 “ 肯 定 比 量 ” 与 “ 否 定 比 量 ” , 这 亦 是 合 理 的 分 类 , 不 过 指 定 “ 否 定 比 量 ” 唯 依 “ 不 可 得 因 ” 而 建 立 , 那 就 与 事 实 不 符 。 法 称 把 “ 不 可 得 因 ” 再 细 分 成 十 一 类 , 此 十 一 支 类 很 多 是 “ 自 性 可 得 因 ” 或 “ 果 性 可 得 因 ” 所 摄 , 由 此 可 见 “ 否 定 比 量 ” 不 一 定 要 依 “ 不 可 得 因 ” 而 建 立 。 我 们 既 可 以 把 法 称 “ 三 类 因 ” 修 订 为 “ 四 类 因 ” , 那 么 , 也 可 以 进 一 步 把 “ 因 ” 与 “ 比 量 ” 的 配 合 再 加 修 订 , 那 就 是 “ 肯 定 比 量 ” 或 “ 否 定 比 量 ” 均 可 以 依 据 “ 四 类 因 ” 中 的 任 何 一 类 因 而 得 建 立 , 只 要 它 符 合 “ 因 三 相 ” 的 要 求 便 没 有 问 题 了 ( 上 节 所 举 八 例 , 可 以 为 证 ) 。 换 过 角 度 来 看 , “ 四 类 因 ” 中 的 任 何 一 类 , 均 可 以 建 立 “ 肯 定 比 量 ” 或 “ 否 定 比 量 ” 。 如 是 我 们 把 “ 法 称 因 明 ” 的 “ 三 因 说 ” 修 订 为 “ 四 因 说 ” , 则 “ 佛 家 因 明 ” 将 更 为 合 理 , 更 趋 完 善 。 

    【 注   释】 

    (1) 除 “ 因 明 ” 外 , 亦 称 “ 量 论 ” (pr ā mana) , 亦 称 “ 正 理 ” (Ny ā ya) 。 “ 因 明 ” 之 名 , 出 于 《 地 持 经 》 中 “ 五 明 ” 之 说 ( 即 所 谓 : 声 明 、 工 巧 明 、 医 方 明 、 因 明 及 内 明 。 ) 故 著 作 中 如 陈 那 (Dign ā ga) 的 《 因 明 正 理 门 论 》 , 商 羯 罗 主 (Sankarasv ā min) 的 《 因 明 入 正 理 论 》 , 都 以 “ 因 明 ” 来 命 名 。 “ 量 ” 是 知 识 义 , “ 因 明 ” 所 论 述 的 都 是 关 乎 知 识 之 学 ( 按 : 其 内 容 实 涵 摄 西 方 的 逻 辑 、 知 识 论 及 辩 论 术 等 等 领 域 ) , 故 亦 名 “ 量 论 ” , 如 陈 那 的 《 集 量 论 》 , 法 称 的 《 量 评 释 论 》 , 都 用 《 量 论 》 以 名 篇 。 至 于 “ 正 理 ” 一 名 , 是 沿 袭 “ 正 理 学 派 ” 的 《 正 理 经 》 (Ny ā ya - Aphorisms) 而 来 ; 佛 家 著 作 中 , 如 法 称 的 《 正 理 蔢 论 》 、 法 上 (Dharmottar a) 的 《 正 理 蔢 论 释 》 皆 从 “ 正 理 ” 而 得 名 。 一 般 来 说 , “ 因 明 ” 一 辞 , 较 为 普 遍 , 所 以 在 学 派 上 , 也 取 “ 陈 那 因 明 ” 、 “ 法 称 因 明 ” 等 名 称 。 

    (2) 唐 · 窥 基 的 《 因 明 入 正 理 论 疏 序 》 有 云 : “ 劫 初 足 目 ( “ 正 理 学 派 ” 的 创 始 者 ) , 创 标 真 似 。 ” 故 知 佛 家 “ 因 明 ” 之 学 , 是 源 于 “ 正 理 学 派 ” 的 。 见 《 大 正 藏 》 卷 四 四 、 页 九 一 。又 “ 正 理 学 派 ” 的 经 典 之 作 《 正 理 经 》 已 由 近 人 沈 剑 英 翻 出 , 载 于 他 所 著 的 《 因 明 学 研 究 》 的 “ 附 录 ” 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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