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古代前期经济史-第3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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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职业,这就是商业。商业是从商代才正式出现的,最初从事商业活动的都
是奴隶主贵族及其驱使的奴隶,很少有以经商为职业的平民。
随着物资交流的数量与地区日益扩大,交换的距离也越来越远。外出从
事商品交易的人,往往离家数日数月,甚至终年不归。在交换有了一定规模
发展之后,奴隶主再也不像过去的部落首领那样亲自参与远距离的交易活动
了。代之而起由奴隶管家“小臣”来专门从事交换。“小臣”是奴隶主牢牢
控制的商业奴隶,其身份带有掌握政权的贵族直接任命的因素。在这种社会
背景下,商代的商品交易从它开始成为社会上的一种专门行业时起,就具有
“官家买卖”的性质。这种“官商”,就是各地大大小小的贵族。
由贵族操纵的商品交换中介人,在商代社会里表现得十分活跃。王室和
各方国的奴隶主都从交换活动中获得了很大利益,因此一些奴隶主把商业活
动当成一种重要事业,驱使大批奴隶担任实际的货物运输和买卖的劳动力。
在奴隶主严密地监督控制之下,商业奴隶长期在各地经商,免不了在外面风
餐露宿,四处奔走跋涉,尝尽艰辛,奴隶主贵族则坐享其成。由于贩运有利
可图,商朝的上层统治集团对商业是比较重视的。
商代的平民中也有一些做小买卖的,都是在当地从事自产自销一类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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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活动,如有些人煮盐、捕鱼,自己到市上出售;也有些人编竹筐、打草鞋、
制作弓箭在市上叫卖;还有些人在市上屠宰、卖酒等等。商代中期以后,在
参与交易的平民日益增加的情况下,交换已开始成为平民之间贫富两极分化
的重要原因。不过,总的看来平民从事商业的人数仍很少,经营的规模也不
大,而且基本上不脱离生产,因此,真正意义上的商人还没有成为社会上的
影响的独立阶层。资本丰厚的奴隶主贵族千方百计占领市场,中小贵族和少
量经商的平民没有平等竞争的条件,从各方面都要受到排挤和压制。所以,
在“官商”的背景下,中国古代商业经济的幼苗一出现就呈畸型发展着。
生产的发展扩大了商品的种类。比较频繁的交换活动是在奴隶主之间、
商王宫廷贵族和诸方国统治者之间进行的。当时主要的交换物品有奇珍异
宝、牛马、奴隶等。在各城市的商业活动中,买主和卖主主要都是受贵族指
派的奴仆。平民出售自己有限的一点剩余产品,或以当地土特产品换取一些
自己需要的生活或生产方面的物品,这种情况在整个社会的交换活动中不占
多大比重。尽管青铜制造业比较发达,但大众的日常生活器皿、农业和手工
业工具等极少有用青铜制作的。平民中流通的手工业品,主要是普通的陶器、
石器、木器和骨角器。其它时而购买的东西,则是粮食、蔬菜及少量的牲畜
和畜产品之类。
商代的农业和手工业生产,主要以直接的生活资料为目标。某些专为出
售而生产的商品,如江南一带的印纹硬质陶器、釉陶器和其它地区有特色的
手工业产品,最终也是为了给商品所有者换取别的消费品,丝麻织品和珍贵
的珠玉装饰品尤其如此。
纵观商代社会的商业活动,表现出商业产生初期阶段的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以牟取更多货币为目的的发达的商品生产基地还没有形成;
第二、对外贸易还没有形成一定规模,只是在不同文化的部族、方国间
有所交流,远不如西亚和埃及那样发达;
第三、土地和私有买卖还没有出现;
第四、氏族社会遗留下来的公社组织还顽强地存在。在这种以地域和血
缘关系为纽带的公社内部,由小贵族或奴隶总管统辖着集体奴隶共同耕作,
公社内部的商品交换没有大力开展,仍以简单的以物易物形式交流;
第五、随着交换的发展和金属货币的出现,公社内部的贫富差别逐渐扩
大,债务奴隶产生,但这种现象还为数较少;
第六、传统的生活方式仍然是聚族而居,因商品交换而促成的各族杂居
的情况仅在一些部族之间的边缘地区发生,但已较普遍;
第七、商业及商品生产基本上仍由奴隶主贵族经营控制;
第八、商代中晚期开始出现由平民中崛起的、以牟利为目的的工商奴隶
主,他们开始专门从事商品生产和市场交易,成为新的社会力量,并影响国
家的政局与经济发展。
总的看来,虽然商代的社会生产分工更加明显,商品交换比夏代发达,
不少手工业产品和一些农产品已转化为商品,并出现了商品货币关系和专业
的商人阶层,但是大量交换仍停留在一般等价物交换或以物易物的阶段上。
只有商王和奴隶主集团,得以从交换中获得极为丰富的消费品。
商代经济的发展是广大劳动者以智慧和汗水创造物质财富的结果,建立
在奴隶制经济基础上的商王国,是黄河流域和长江流域奴隶制文明的鼎盛时
期,为世界古代经济做出了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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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西周的经济状况
周族是一个非常古老的部族,早在新石器时代就生活在黄河中上游的泾
水、渭水流域。传说其始祖后稷,名弃,是羌族的一个首领,夏代曾活跃在
陕西、甘肃接壤地带的子午岭以西、洮河两岸和岷山东麓。公元前11世纪之
前,周族在古公亶父的率领下向东迁徙,定居于今陕西宝鸡、凤翔、扶风、
彬县一带。他们摆脱了长期从事的采集和狩猎生活,逐渐熟练地掌握了农业
生产技术,并向东继续发展,终于成为西北诸部族中一支势力强大的军事集
团,并以武力战胜了商王朝,建立起世界东方最为强盛的奴隶制王国。
从周武王灭商到周幽王的统治崩溃(约公元前1066年—前771年),史
称西周。近300年的时间里,中国社会的经济发展随着政治制度的变革出现
许多新的变化,农业和手工业经济及商品货币关系呈现出欣欣向荣的局面,
各种经济制度也日趋完善。西周是中国奴隶制社会的全盛时期。
(1)西周的土地制度
西周农业经济中的重要生产资料是土地。周承商制,西周早期的土地公
有制继续发展,到中期以后则开始走向衰落。
西周的土地制度是奴隶主贵族土地国有制。全国土地在名义上都属于国
王,这就是中国古代《诗经·小雅·北山》中著名诗句“溥天之下,莫非王
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所描述的情况。周王把土地分赐给诸侯和有功的
臣下,让他们世代享用,但是他们只能享用,并没有土地的所有权,周初的
土地不得私相授受或买卖。
井田制是西周土地国有制的主干。井田制就是以纵横的灌溉渠道和道路
分割成的方块田地,由周王赐给诸侯或百官。西周的井田制承袭于商代的土
地国有制而有所发展,已经有了相当准确的亩制和比较完整的灌溉及道路系
统,是井田制的完备形态。土地的丈量以百步为亩,一夫百亩,称为一田,
是井田的基本单位。各地井田中间开挖的灌溉系统,称为遂、沟、洫、浍、
川;与此相应的道路系统,则称为径、畛、涂、道、路。天子赐给诸侯和王
公贵族的田地,称为采田和邑田,合称采邑。作为采邑的田地就是一种俸禄,
亦即属于按官爵赏赐的可以终身享用的田地,后来逐渐演变为在子继父官的
情况下也同时继承了采邑。
西周初年对诸侯的分封,既是西周王朝为了巩固其统治而采取的一种政
治措施,也是以土地为主的财产再分配。在分封土地时,除了将殷、周原有
的耕地分给诸侯,还包括了大量未经开垦的荒地及山林草原。另外,还将周
人的势力尚未达到或尚未有效控制的边远地区,也统统分给了臣下。征服外
部落时掠夺的土地和资源也先后作为赏赐分给诸侯。这样,形式上虽然没有
破坏殷商的土地组织形态,土地从名义上仍为周王所有,实际上从分封之日
起,天子已不可能有效地控制天下土地了。
随着时间的推移,诸侯和贵族在各自的统辖范围内越来越多、越来越公
开地将土地吞并为私有。公田和私田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里是并存的,在私
田不断增加、拥有私田的人不断增多的情况下,耕作者在公田上的劳动到后
来只是为了更多换取私田上的收获,从而导致公田逐渐荒芜,私田则不断提
高产量。到了西周晚期,井田制已经名存实亡了。
西周土地制度的变革,是随着交换的扩大而逐步演变的。许多文献和青
铜器铭文确凿地反映了这一历史现象。1975年,在陕西岐山县宗周故地董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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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出土的窖藏铜器,其中3件卫器铭文记载了西周中期土地交易的情况。卫
盉铭文记述了裘卫以玉璋等财物换取矩伯的田地;卫鼎铭文记述了裘卫与厉
两个贵族之间的土地交易;另一件卫鼎则记载周恭王九年(约公元前10世
纪)裘卫以一辆带全套装饰和附件的好车,加上其它物品,换取贵族颜陈一
片林地的过程。
由于土地可以进行私人交易,土地私有化进程迅速加快,奴隶制的土地
国有制度就必然要解体了。文献表明:土地的私人交易有的是以田易田,有
的是以物易田,还有的是在诉讼中以土地作为抵押或赔偿。田地也可以和车
马、皮毛、布帛、食物、牲畜、珠玉、粮谷等各种东西一样有相应的交换价
值,也就是说拥有土地,就意味着可以拥有其它财富。根据西周的商业制度、
货币制度的情况看,可以说土地交易与当时普遍存在的商品交易一样,实质
上就是土地的买卖。
从铜器铭文中还可以看到,西周中期以后的土地交易是受到国家承认并
保护的。散氏盘等一些铜器铭文记载,只要双方田主自愿,就可以私下协商
交易土地,再找个证人书写契约,立下誓言,即可做成买卖。在这种土地交
易中,只有证人参与,并没有受到任何干涉,也完全不必请示王室和方国诸
侯。这说明当时土地买卖的现象不仅大量存在,而且已经合法化,即得到国
家的承认和保护。从西周中期起,土地私有制已经逐渐成为土地制度的主要
成份了。
(2)四周的农业生产与畜牧业
周族祖先在生活于戎狄之间的时期,经济生产是以畜牧业为主的,农业
很落后。周族先民曾长期居住的陕西长武县碾子坡遗址,出土了大量食后的
牛、马、羊、猪的残骸,其中以牛骨最多,约占全部兽骨的一半以上,说明
周族当时以养牛为主的畜牧业比较发达。农业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