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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顾准希腊城邦制度 精校本-第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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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邦的自治
  前面已经说过,城邦,是以一个城市为中心的独立主权国家。这里所说的“以一个城市为中心”,显然就排除了领土广阔,包含多个城市的国家。那种国家是“领土国家”,而不是城市国家了。领土国家因为疆域广阔,人民之间不可能有紧密的政治生活,或者换一句涉及到下面将要详加讨论的“政体”问题的话来说,领土国家设法实行主权在民的“直接民主”制度。所以,城邦首先是迥异于“领土国家”的“城市国家。”
  城邦是“独立主权国家”,不过这里所说的“独立主权”的意义是相对的,因为按照希腊人的概念,甚至“参加”在某个“帝国”内的城邦,只要有自己的法律,有自己的议事会、执政官和法庭,它还是一个城邦。这里需要特别说明一下,我们中国人一说到帝国,总不免要把它等同于我们历史上秦汉以来的郡县制的大帝国。可是希腊人所称的“雅典帝国”、“斯巴达帝国”之类的帝国,其实不过是以雅典和斯巴达为盟主的“联盟”,有点像我国春秋时代齐桓、晋文的“霸业”。盟主向加盟国家征收贡赋,要他们出兵加入盟军,在不同程度上干涉加盟国家的内政等等。不过,第一、盟主没有周“天王”那样神授的最高王权(五霸时代的政治,至尊和至强不是集于一人的。至强的是霸主,至尊的是天子即周天王。“尊王室”是霸主的霸业所必不可少的政治口号。希腊历史上这样的王权是有过的,后面还要说到,不过,至少从公元前11世纪起,就样的全民族的“神授”的政治权威就已经不再存在了。);第二、至少在形式上和理论上盟主不能委派加盟城邦的执政者,虽然扶植加盟城邦内亲附自己的政派和人物总是少下了的。帝国既非郡县制的帝国,参加在某个帝国内的城邦起码还是一个自治共和国;另一方面,希波战争以后,亚历山大征服以前,一百四五十年间希腊的“帝国”亦即“霸业”,变动实在频繁,“霸权”从雅典手里转移到斯巴达手里,又从斯巴达手里转到提佛手里等等,可是域邦还是这些城邦,灭亡了的是有的,例如米罗斯(Melos),但那是极少数。于是,城邦的意义也就大大超过了一个帝国内的自治共和国,以后亚历山大征服结束了城邦分立的状态,但是,城邦政治的流风余韵,在罗马时代和欧洲中世纪时代,一直流传不衰,还对近代西方历史产生了极其强烈的影响……
  所以,要理解希腊城邦制度,首先不要和我国春秋时代及其以前的小国林立相混淆。春秋以前诸小国,虽然政制各异,各专征伐,然而从有史时代开始,就有一个凌驾他们之上的神授的最高政治权威,在周代,是周“天王”;在殷代,是有时称为“帝”的殷王朝:在夏代,是称为“元后”(相对于称为“群后”的“诸侯”国家)的夏王朝。希腊远古时代有过这样的最高政治权威(亚该亚人的“万民之王”——迈锡尼诸王),然而从多里安人征服以后,这样的最高政治权威就已经不存在了。其次,春秋及春秋以前,诸小国一直处在相互兼并过程中,这种兼并过程,直到秦始皇的大一统的郡县制的大帝国才告结束。在此以前,虽有孔子的“兴灭国,继绝世”的绝望号叫,兼并一直被认为是伟大的王业。希腊有史时代,也有过这样的兼并,斯巴达征服美塞尼亚即其一例,然而兼并受到极其强烈的抵抗,以至例如斯巴达就不得不很早就从兼并转为“同盟”政策(见后第四章)。自此以后,希腊世界内部政治上的集团化,一般都采取“同盟”形态,甚至事实上结束了希腊城邦制度的亚历山大,他之对待希腊本土诸国,表面上也只能采用同盟的方式。
  
主权在民与直接民主
  
  我国古代的小国林立,和希腊城邦究竟还有某些相同之点,可是,希腊城邦制度的另一个特点,亦即使得这些蕞尔小邦顽强坚持其独立的主权在民与直接民主制度,则是我国古代从来不知道的东西了。所谓直接民主制度,是指城邦的政治主权属于它的公民,公民们直接参予城邦的治理,而不是通过选举代表,组成议会或代表大会来治理国家(即所谓代议制度)的那种制度。在这种制度下:
  
  “凡享有政治权利的公民的多数决议,无论在寡头、贵族或平民政体中,总是最后的裁断具有最高的权威。”(亚里土多德:同上书,第199页。)
  
  直接民主制度,可以以伯里克理斯时代的雅典(公元前443—429年)为例。雅典的全体公民都要出席“公民大会”,“公民大会”每月举行二至四次,解决城邦的一切重大事件:宣战与媾和问题,城邦粮食问题,听取负责人员的报告,握有国家的最高监督权,审查终审法庭的讼事等等。每个公民在公民大会中都有选举权,每个公民都有可能被选为“议事会”的成员,每个公民都要轮流参加陪审法庭。陪审法庭的成员多达六千人,而当时雅典的公民总数,最高的估计也不会超过六万人。当时的实际政权由“十将军委员会”掌握,将军任满离职要接受审查,有叛国行为或作战失败的要受到裁判,法庭和公民大会可以没收其财产,可以加以放逐或处死等等。
  直接民主制度唯有在领土狭小的城市国家中才有可能。在这些国家中,乡居的公民进城参加公民大会可以朝出暮归,人们相互间比较熟悉,一国政务比较简单,易于在公民大会中讨论和表决。在领土广阔的国家,这些条件是全不具备的。所以,城邦制度和直接民主两者是互相依赖,互为条件的。
  
公民与公民权
  
  那么,什么是“公民”呢?从字源上来说,“公民”(Polites)原意为属于城邦的人(参见前面谈到的“波里斯”(polis)衍生出的几个重要名词)。不过,在古代希腊的任何时代任何城邦,它决不是指全体成年居民而言。妇女不是公民,奴隶不是公民,农奴不是公民,边区居民不是公民,外邦人也不是公民。即使除去奴隶、农奴、边区居民和外邦人而外,祖籍本城的成年男子,能够取得公民权利的资格,在各邦的各个时期也宽严不一。比如说,古典时代的雅典,凡是自备甲胄武器和马匹,参加公民军当骑兵和重装步兵的富裕阶级或中等阶级的成年男子是公民,参加海军当桨手(希波战争前后,希腊战舰兼用风力和人力。当时比较旧式的战舰,每舰有五十个桨手,比较新锐的战舰称为三列桨战舰,桨手分布于高低三排坐位上,每舰备桨手一百五十人。)的贫民阶级,领取国家发给薪饷的,也是公民。但在伯罗奔尼撒战争中“三十僭主之治”的时期,僭主们规定雅典公民只能有五千人。“三十僭主之治”被希腊人看做政权被僭夺的时期,当时的五千人连名单也未公布,所以只能称是变态,不能算是常态。在通常状态下,希腊诸城邦的公民资格虽然有种种差异,凡是自备甲胄武器,不领薪饷地参加公民军的那部分成年希腊居民,包括已经退役的老年人在内,总是它的公民,或至于是它的公民中的主要成分。这并不是说,无公民权的外邦人、农奴如斯巴达的黑劳士(Helots)就没有从军义务了。他们也要从军,不过在军中参加辅助部队或任军中杂役。在战争的紧急时期,也有征召“买来的奴隶”当战舰的桨手这类事情发生,不过这终究是少数。
  “公民”、“公民权”等等,不见于我国古代,也不见于埃及、两河流域等早于古希腊或与古希腊同时的“东方”各帝国。要详细考证这种政治法律概念在希腊起源于何时何地,怎样进一步演变到古典时代那样明确的程度,即使在直接继承了希腊文明的西方,那里的史学家拥有大量文献碑铭和地下文物资料,这个任务也许也不是容易的。看起来,这是在长期历史演变中不知不觉地形成的,正如Polis一词从城堡变成城市,变成城市国家一样,“组成城市国家的人”即“Polite”,也在漫长的历史时期中,一次又一次发展它的涵义,同时也加上一重又一重的限制,逐渐变成了亚里士多德下述定义中的公民和公民组成的城邦:
  
  “(一)凡有权参加议事或审判职能的人,我们就可以说他是那一城邦的公民;(二)城邦的一般涵义,就是为了要维持自给生活而具有足够人数的一个公民集团。”(亚里士多德:同上书,第113页。)
  
  亚里士多德上述定义,是从公民权利方面来界说公民的涵义的。假如我们参照希腊城邦的兵制即公民军或“民兵”制度,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两方面一起来考虑,那么我们可以构成这样一个概念,即公民是城邦的主人,他们有“执于戈以卫社稷”的义务,同时有权参加城邦内议事或审判的职能,这一方面可以借此理解城邦的“主权在民”及直接民主制度的诠释,借此理解“公民是自己的主人”,“公民是轮流地统治或被统治”,或用吴寿彭的译语(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叫做“轮番为治”的意思,希腊有过以中小农公民为主的农业城邦,它们的基本人口是公民及其家属,在历史的某个时期发挥过很重要的作用,“轮番为治”的直接民主显示出来过强大的威力。然而,我们也应该把“主人”一词,理解为公民是城邦内一切非公民——农奴、奴隶、外邦人、边区居民,甚至他们自己家里的妇女与小孩子的“主人”。希腊的奴隶制(包括农奴制)固然有其自己的历史,后面我们还要专节介绍,不过城邦及其公民的涵义,本来也不可避免地要引导出来奴隶和奴隶制的概念来的。
  
兵制——公民军
  
  前面已经指出,希腊诸城邦的军队是公民军,它是战时征集,平时离营的民兵,每个战士的甲胄、武器、马匹,都是由自己出资购办,而不是由国家供给。战时在营时期,给养通常也由战士自备。战时给养自备看起来是离奇的,但是只要想到,在著名的几次大战争以前,在漫长的历史时期中,希腊诸城邦所碰到的“战争”,多半是相邻的两个城邦或几个城邦之间的局部冲突,战争不过比一比胜负借以解决某项争端,通常不致发展到有关城邦存亡的地步。那就可以设想,这种制度完全是行得通的。希波战争以后,尤其是伯罗奔尼撒战时及战后,战争愈来愈频繁,这种公民军制度也愈来愈行不通。开始是公民军领薪饷,以后是雇佣军逐渐取代公民军,随之而僭主政治逐渐代替“主权在民”的政体,那时希腊的城邦制度也已经奄奄一息了。
  公民军不是常备军,雇佣军才是常备军。一般说来,公民军的统帅是选举的,唯有斯巴达有常任的统帅——它的两个王。(参看塞尔格耶夫:《古希腊史》第162页。斯巴达的两个王产生于两个有势力的氏族,即阿基太族(Agidae)与欧里篷提泰族(Euripontiadae)。王——巴西琉斯——统率国军(征战时由二王之一统率),审判主要有关家族法的案件并执行某些祭礼的职权。——编者注)在古希腊史籍中我们常常读到,著名的统帅如彼奥提亚(Boeotia)的埃帕梅农达斯(Epaminondas)在他当过将军,任期已满而未被连选为将军的时候,就以普通战士的身份从军作战,顺便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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