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自由意志与个人责任-第2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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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在通过运用差别刺激而表现出操纵力的行为中必定有某种未提到的原因在起决定作用。我们能看到的一种决定是纯形式因的,因为那位妇女的眼泪与她邻近的人的性别有相应关系(请回忆一下斯金纳的马赫式批评,第五章,p.85)。我们也可以把橄榄球教练(见第五章,p.69)用来作一比拟,并认为那位妇女啜泣时是在辨认性别中玩弄花招以谋取好处。这就引出了目的因的决定作用来解释我们实际观察到的资料。在行为操纵的事实中,肯定没有什么东西能反驳这些对人类心理中差别刺激的作用的非机械论解释。
第二点对斯金纳的基本解释方式更重要,这就是:差别 刺激只因为操作反应使它“成了”事实才能存在。如果操作行为是作用于环境以产生强化效果的行为,那么,它就同时创造了差别刺激。把控制性行为说成是以受这一行为本身预先控制而产生的刺激为基础,这是本末倒置。至于这些差别刺激 为什么 先被创造出来,还必须有个解释的基础。如果我们不考虑这问题,那么,作为操作条件作用论者,我们就是让自己在提出的对人的行为的控制时披上自己的无知与傲慢的外衣。我们实质上是在说:“我并不在乎人是不是目的有机体。我偏要把他看作一台复杂的机器。只要我的操纵能以可预见的方式起作用,他就是一台机器,不管还有什么别的因素在起作用。”
我们还没有考虑过觉知在巴甫洛夫条件作用中的作用。在心理学的文献中,有关这一课题最全面的评论之一是布鲁尔作的。他在评论中确凿无疑地表明,除了少数几个尚有争议的例子外,巴甫洛夫的条件作用在人类 不会出现 ,除非受试人觉知到条件刺激与无条件刺激之间的关系。人不必觉知到他自己作出的特定反应(虽然他常常觉知到),因为在有些场合这种反应完全是一种反射性质的东西。例如, 皮肤的电流反应 即GSR是自主神经系统对电流在皮肤上传导的一种的抵制措施。这种反应在情绪激动的状态下可以见到,并且能通过电击受试人而引起。假如我们要进行这样的条件作用实验,无条件刺激可以是一次电击,条件刺激可以是灯光(在电击受试人之前闪亮),作为受条件作用的反应就是皮肤的电流反应。正如无数研究已经表明的,我们会发现,只有那些觉知到条件刺激和无条件刺激之间的关系,即那些对自 己说类似于“每次灯光闪亮我就要受到电击”的话的受试人,才使皮肤的电流反应确实随灯光而产生。那些不曾把这两者联系起来的受试人就不会“受条件作用”。
早期的巴甫洛夫条件作用论者从未遇到过这个问题。他们要么只用动物作实验,要么认为依赖受试人的 口头汇报 是不科学的。他们在理论上尽力保持绝对的外观性,并极力赞成华生的观点,即人是一台有机机器。就如在操作条件作用中一样,受试人不必觉知到条件刺激和无条件刺激之间的精确关系。他可以以错误的猜想为基础而继续下去,但只要他的设想接近于实验者试图取得的东西,预期的实验结果就出来了。
当条件作用的反应是运动的而不是自主的时候,受试人很容易就能防止它随条件作用而出现。例如,除了皮肤的电流反应(自主的)外,我们可以通过电击使受试人的手指随灯光收缩(运动的)而形成条件作用。受试人把手指放在导电物体上,一旦他得知了灯光(先出现)与电击之间的意义关系,用灯光作他的条件刺激,我们就会看到他在那个物体通电前迅速把手指移开。然而,假定电击并不使人十分痛苦,无论灯光在什么时候闪亮,他也可能 不 把手指移开——如果他得到暗示要求他这样做的话。或许他可以“随意”这样做,尽管实验者没有向他暗示过这种可能性。如果用向眼睛吹一口气作为无条件刺激,用眨眼的运动反应作为条件反 应,要这样做就有点困难了。可是,甚至在这种实验中,如果提出要求,很多受试人在古典条件作用建立后还是能保持眼睛睁开,忍受着让一口气吹进自己眼里的不快之感。
最后,事物还有其另一面。如果一开始就完全把无条件刺激和条件刺激告诉受试人,他们就可以“立即”开始表现出这种条件作用。他们不需要任何的定型实验就可以把行为固定在一种机械的因果模式里。单纯知道实验的目的就足以确立古典条件作用的反应了。
对于条件作用论的鼓吹者们提出的诋毁觉知的作用的言论,布鲁尔曾作过一些精辟的评论。例如,有人指责说,在实验后与受试人谈话时,已向他们暗示了觉知本身。布鲁尔则反驳说,如果这样,那么,为什么只有那些在实验过程中受条件作用的人才报告说有这种觉知?如果谈话给他们带来觉知,那么各种类型的受试人都应报告说有,因为他们在实验后都有过与实验者谈话的经历。还有一种反对受试人觉知说的指责认为,作为一种理论,它的用词不够节约。当我们考虑人时,它是行得通的;但它不适用于动物,而在科学上我们必须有一种适用于所有有机体的理论。对此,布鲁尔坚决地反击说,相反的逻辑也同样站得住脚:“既然认知理论(即依赖觉知的解释)适用于人类,那么不把它用于动物界也是用词不够节约。”当然,这样做就会打破实验心理学家长期以来所持外观性理论的偏见。这样做就意味着拟人化,就意味着把过去笼罩在科学描写上的那些阴影(见第二章)重新搬回来。更重要的是,这样做就意味着实验心理学家们得承认在过去的一个世纪里他们所提出的人的形象是错误的!
目的论者相信,一门拒绝承认出自其自身证明程序的证据有效的学科绝不是科学。害怕诸如 拟人说 这样的标签并不能使现代科学更有威望,正如同害怕科学研究的成果没有给古代的教会人士带来尊严一样。这些歇斯底里式的标语,特别是当它们打着实验性的发现的旗号时,会促成一种压制性的气候。如今,我们又见到了很多科学托 ?斯的卫士,他们扮演着心理学界新的宗教法庭中神父主教们的角色。由于他们对需要辩护的东西具有错误的信念,所以他们不断地拒绝接受一些经验证据,而这些证据本来是很可以用来证明人是一个目的的有机体的。
读者大可放心,绝对没有充分的证据可以证明人的本质像机器,或人可以暗受纯心理手段的控制而按主人的控制手段为某位老大哥办事。事实恰恰与此相反。能操纵人类的更多的是个人的信念、循风习俗以及觉察到的预期将来的利益,而不是现时的盲目的需要或出自过去经验的环境中介。虽然这些东西依然是控制的强大源泉,但人类在本质上是具有目的的,是目的因决定。它们对人之所以为人赋予了全然不同的意义。
《发现自由意志与个人责任》
里奇拉克著
第七章
在对人所进行的心理研究中十分引人注目的一点是,虽然多年来人们一股劲要把人的本体排斥在外,但人的本体还是始终贯穿于心理学的解说中,并显示出它本身的存在,尽管这些解说在理论上是偏颇的。这一本体我们现在可称之为 自我 ,它具有一种不屈不挠的属性。自我这东西本身意味着同一性,是由人格的完整性所表现出来的行为事件内在的连续性。自我仿如一位持之以恒的战略家,它对经验加以断言,尽力提出自我实现的预言,时刻注视着别人赖以为根据的设想,以便使自己在生活中处于更有利的地位。正是这同一个自我把经验整列成理解,即我们在第六章所称的觉知。这并不等于说,自我总是被不断地把它对经验的设想表现出来的人所清楚地体会到。不是所有人都有自我觉知。但是,强烈的自我觉知 是 可以培养出来的。自我就像逻辑推理中的重要前提一样,让人们引出各种意义以作为人们理解的根据,并使人们的某些行为成为可能,或者全然否定这些行为。此书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扩大读者对自我的理解,并由此而不仅增强读者对心理自由的体会,还要提高我们对行为 的责任感(即自决)。
在我们进一步论述这一目的之前,我们必须找出一个比现存的更好的描述人类行为的方法。我们需要一套描述语言,使之能比传统的心理学描述法更适用于自由意志心理学。
理论语言的重要性:弗洛伊德与詹姆斯之比较
证明一套理论术语的重要性的最好方法,莫过于把下列两大心理学家作一比较了。这两位心理学家都对自由意志有所论述,但颇具讽刺意味的是,他们各人所提出的具体理论,都与他们的初衷相 抵触 。弗洛伊德自称是一位(精神)决定论者,却给我们留下了一条清楚的通向目的人的道路。詹姆斯则自称是一位自由意志论者,但他觉得自己不能用明确的理论来阐述他心中认为是真理的东西。
请回忆一下,我们在第三章(p.74)说过,弗洛伊德的里比多理论绝不能被认为是动力因或质料因决定论。现在既然我们对辩证意义和推理已有了一些知识(见第四章),我们就可以进一步指出弗洛伊德观点中的某些东西了。在可以被称为现代意义上的精神分析家之前很多年,他发表的 第一篇 有关心理学问题的论文是以弗劳 。 艾 米。封。N的病例为例子的。这位妇女向弗洛伊德主诉说她具有一种不可抗御的冲动,用舌头发出“咯咯”的声音。弗洛伊德给她施以催眠术后了解到,她的症状是这样来的:一天晚上,她坐在身患重病的女儿床前自言自语地对自己说:“现在你必须绝对安静, 以免吵醒了她。”刚说完这句话,“咯咯”的症状就开始了!
为了解释这一个系列的事件,弗洛伊德利用 对立观念 提出了 反意志 的理论,并由此而开始了他漫长而杰出的研究工作;他坚持用辩证的心理学方法来作解释,却没有体会到自己这样做。弗劳 。 艾 米的问题是,由于某种情绪疲劳,她放松了自己的正常意志而允许反意志把一个对立观念加插到行为动作中。弗洛伊德说,每当我们构想一个意向时,我们都有这样的对立观念形成。当我们对自己说“我能〔要〕做那件事”的时候,我们就会立即得到相反的暗示:“我不能〔不要〕做那件事。”通常,我们能够把这种自拆台脚的观念压下去。但是,在受到极大的压力、情绪激动或疲劳时,我们的较健康观念的“另一面”就可能占上风,就可能 我的意志 而动,一五一十地表现在我们的行为中。这就是弗劳。 艾 米身上所发生的事情。从她原来观念的观点上看,她做了她?先不想做的事。但是,从她的对立观念的观点上看,她做了她 想要 做的事。她一次又一次地实现了“我将发出声音”,把自己的辩证对立意向变成了一个自我实现的预言,尽管与她的自觉意愿相反,她还是故意做出来了!
我们在此谈到的是一种早期的理论。可是在后来的辩护与象征性妥协这两个概念(见p.46)里,我们也发现动力动作之前有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