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法律与社会-第2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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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书》是一种占卜类书,用于预测哪一天适合做什么或忌讳做什么。上述引文主要是讲官吏上任应选择什么样的日期或避开什么样的日期。这类迷信用书在汉代也同样存在,如居延汉简EPT40:38:
车祭者占牛马毛物,黄白青駠以取妇嫁女、祠祀、远行、入官、迁徙……
这类书籍在社会上广泛流传,势必为希望升官发财的官吏们所信奉,成为官场中的陋习,从而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行政效率和执法工作的正常进行。
又据《汉书·薛宣传》:〃宣为相,府辞讼例不满万钱不为移书。后皆遵用薛侯故事。〃〃薛侯故事〃开了一个恶劣的先例,贫弱者可能仅仅因为交不起钱而被无端剥夺了诉讼的权力,投诉无门,任人宰割,陷于更加悲惨的境地。然而就是这样一个明显偏袒有产者的〃辞讼例〃,不但没有随着薛侯的下台而取消,反而一直沿用到东汉。那些有理无钱的受害者,当他们不惜倾家荡产,一级一级地申诉,满怀希望让官府的〃青天大老爷〃为他们申张正义时,一个个的衙门口却官官相护,只对有钱有势的恶人露出笑脸,到头来,受害者所得到的,也许是一片荒芜的田地,一个贫穷残破的家……如果整个国家的司法状况普遍如此的话,那么它所断送掉的也许不仅仅是某些农民的生产,而是这个王朝的命运。
汉代有所谓〃秋冬行刑〃的制度,这一制度可能与《礼记·月令》有关,《月令》关于刑狱,有如下规定:
(仲春之月)命有司,省囹圄,去桎梏,毋肆掠,止狱讼。
(孟秋之月)命有司,修法制,缮囹圄,具桎梏,禁止奸,慎罪邪,务搏执,命理瞻伤、察创、视折,审断决,狱讼必端平,戮有罪,严断刑,天地始肃,不可以赢。
(仲秋之月)乃命有司,申严百刑,斩杀必当,毋或枉桡。枉桡不当,反受其殃。
(季秋之月)乃趣狱刑,毋留有罪。收禄秩之不当、供养之不宜者。
这类规定的理论根据是,人事应与自然保持协调,春夏是万物生长发育的季节,不应违背天时而杀生;秋冬是万物凋零的季节,因此为顺应此肃杀之气,刑事与兵事应该在这个时节进行。《月令》中贯穿的主要思想之一,就是重视农业,强调不违农时,不夺农时,因此,〃秋冬行刑〃也应该与此有关这也许是古代法律制度对农业生产的一点〃照顾〃吧?
东汉思想家王符曾提出〃爱日〃的主张,希望各级官员在执法过程中要珍惜民力,勿夺农时:
国之所以为国者,以有民也;民之所以为民者,以有谷也;谷之所以丰殖者,以有人功也;功之所以能建者,以日力也。治国之日舒以长,故其民闲暇而力有余;乱国之日促以短,故其民困务而力不足。
所谓治国之日舒以长者,非'能'谒羲和而令安行也,又非能增分度而益漏刻也:乃君明察而百官治,下循正而得其所,则民安静而力有余,故视日长也。所谓乱国之日促以短者,非'能'谒羲和而令疾驱也,又非能减分度而损漏刻也;乃君不明则百官乱而奸宄兴,法令鬻而役赋繁,则希民困于吏政,仕者穷于(典)'曲'礼,冤民'鬻'狱乃得直,烈士交私乃见保,奸臣肆心于上,乱化流行于下。君子载质而车驰,细民怀财而趋走,故视日短也。
王符深刻揭露了统治集团贪赃枉法、鬻官卖狱给百姓带来的深重灾难和给国家的长治久安所带来的无穷后患,反映出法律运行机制与社会发展的密切关系。
第七章 秦汉法律与吏治
无论立法还是执法,都离不开人这一因素。官吏正是联系法律与社会的重要环节,法律只有通过他们才能被应用于社会之中;吏治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法律的实效。因此,从战国到秦汉,随着官僚制度的确立与发展,吏治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第一节 法律对官吏的制约
法家一向强调〃法治〃而反对〃人治〃,但这并不等于他们完全忽视人的作用,相反,他们非常强调官吏应当〃执法奉公〃。韩非子曾把吏与民的关系比喻为根本与枝叶或纲与目的关系,主张〃明主治吏不治民〃。也就是说,君主通过加强吏治,就可以达到治民的目的,官吏是君主用以统治人民的重要工具 。
战国时期各国的变法运动,无不运用赏、罚以强化吏治。商鞅就曾厉行〃塞私门之请而遂公家之劳〃 ,并提出〃无宿治〃的原则以提高行政效率 。云梦睡虎地秦简中的《语书》和《为吏之道》对秦时区别〃良吏〃与〃恶吏〃的标准做了原则性说明,为我们了解秦的吏治提供了第一手资料。《语书》曰:
凡良吏明法律令,事无不能殹(也);有(又)廉絜(洁)敦悫而好佐上;以一曹事不足独治殹(也),故有公心;有(又)能自端殹(也),而恶与人辨治,是以不争书。
也就是说〃良吏〃应通晓法令,廉洁诚实,出于〃公心〃而不独断专行,与同僚协调办理公务而不搬弄是非。《为吏之道》也说:
吏有五善:一曰中(忠)信敬上,二曰精(清) 廉毋谤;三曰举事审当,四曰喜为善行,五曰龚(恭)敬多让。五者毕至,必有大赏。
而〃恶吏〃正与〃良吏〃相反。秦国整饬吏治,其效果是显著的,这可以用荀子的评论来概括:
入境,观其风俗,其百姓朴,其声乐不流污,其服不挑,甚畏有司而顺,古之民也。及都邑官府,其百吏肃然,莫不恭俭敦敬,忠信而不楛,古之吏也。入其国,观其士大夫,出于其门,入于公门,出于公门,入于其家,无有私事也,不比周,不朋党,倜然莫不明通而公也,古之士大夫也。观其朝廷,其间听决百事不留,恬然如无治者,古之朝也。故四世有胜,非幸也,数也。
汉代统治者也很重视吏治,皇帝经常告诫官吏要守法奉公,即使昏庸如成、哀诸帝,也不忘要求官吏〃崇宽大,长和睦,凡事恕己,毋行苛暴〃 ,或呼吁〃公卿大夫其各悉心勉帅百寮,敦任仁人,黜远残贼,期于安民〃 。
重视〃二千石〃是汉代吏治的一大特色。〃二千石〃主要指郡守、王国相等地方长官,他们不但拥有郡国的行政、司法大权,而且可以征辟属吏和向朝廷举荐人才,地位非常重要,是中央用以控制地方、维护帝国统一与安定的重要环节,因而受到汉朝统治者的极大关注。汉宣帝常称曰:〃庶民所以安其田里而亡叹息愁恨之心者,政平讼理也。与我共此者,其唯良二千石乎!〃因此〃及拜刺史、守、相,辄亲见问,观其所由,退而考察所行以质其言,有名实不相应,必知其所以然〃 。东汉章帝时,陈事者〃多言郡国贡举率非功次,故守职益懈而吏事寖疏,咎在州郡〃。韦彪上议曰:〃士宜以才行为先,不可纯以伐阅。然其要归,在于选二千石。二千石贤,则贡举皆得其人矣。〃 正因为二千石官吏的地位有如此重要,所以武帝时设十三州部刺史,监察二千石长吏和强宗豪右,并明确规定以〃六条问事〃:
一条,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二条,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倍公向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三条,二千石不恤疑狱,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喜则淫赏,烦扰刻暴,剥截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妖祥讹言;四条,二千石选署不平,苟阿所爱,蔽贤宠顽;五条,二千石子弟恃怙荣势,请托所监;六条,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正令也。
就现存史料而言,虽然秦也很重视吏治,却不像汉代这样对〃二千石〃如此关注。与秦简《语书》及《为吏之道》相比,汉武帝的〃六条问事〃更为明确和具体,这可能与它们所针对的对象不同有关:《语书》是郡守对所辖县、道发布的文告,《为吏之道》主要是泛谈为官的一般原则,〃六条问事〃则主要针对二千石长吏。而更主要的原因或许在于统治经验的积累使汉代人认识到了〃二千石〃的重要性。另外,秦对善吏的要求重在执法尊法,汉对循吏的要求重在教化与富民,这也是秦、汉吏治不同的一个方面。
就一般情况而言,拥有一定秩次的官吏犯了与普通平民同样的罪,往往要从轻量刑甚至免刑,这是由秦汉法律所体现的等级性所决定的。但是法律对统治阶级内部成员也并非一味宽容,特别是当他们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而损害了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时,法律也会加以禁止,有些规定甚至非常严厉。
秦汉时期法律对官吏的制约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禁止官吏的〃不廉〃行为
a。主守盗
〃主守盗〃即利用职务之便盗取官府财物的行为。官吏犯有这种罪行,在秦汉法律中所受惩罚往往要重于普通的盗窃罪,秦简《法律答问》:〃害盗别徼而盗,驾(加)罪之。〃〃害盗〃是负责捕捉罪犯的小吏,如果执法犯法,自己去偷窃,要比照〃群盗〃罪处理 ,而秦律对〃群盗〃量刑要重于普通盗窃行为。窖盗所盗窃的未必是官府财物,但由此可以看到秦律严惩执法而犯法者的鲜明特点。
《法律答问》又有:
府中公金钱私貣用之,与盗同法。
吏有故当止食,弗止,尽禀出之,论可(何)殹(也)?当坐所赢出为盗。
官吏私自借用〃府中〃金钱,以及多领取了官府提供的口粮,都要按盗窃罪论处。秦律惩贪之厉,于此可见。
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之十五:
律:盗臧(赃)直(值)过六百六十钱,黥为城旦;令吏盗,当刑者刑,毋得以爵减免赎。
因此醴阳令恢盗县官米,虽秩六百石,爵大庶长,也难逃法律的制裁 。这应该是〃主守盗〃的一个实例。
汉代对〃主守盗〃还有更严厉的法律规定:
律,主守而盗值十金,弃市。
《汉书·冯野王传》载:〃池阳令并素行贪污……野王部督邮掾祋祤赵都案验,得其主守盗十金罪,收捕。〃又《汉书·薛宣传》薛宣将高陵令杨湛罪状逐条写在简牒上,密封交给杨湛,并附以书信:〃吏民条言君如牒,或议以为疑于主守盗,冯翊敬重令,又念十金法重,不忍相暴章。〃杨湛自知罪重,只好辞职,这是〃十金之法〃应用的实例。而盗取数额巨大者,还将被劾以〃不道〃之罪,如《汉书·田延年传》云〃丞相议奏延年主守盗三千万,不道〃,延年畏罪自杀。
《汉书·贡禹传》言〃孝文皇帝时,贵廉絜,贱贪污,贾人、赘婿及吏坐臧者皆禁锢不得为吏〃,这是西汉时期的做法。东汉时曾一度加重,如《后汉书·刘恺列传》:〃安帝初,清河相叔孙光坐臧抵罪,遂增锢二世,衅及其子。〃《后汉书·陈忠列传》安帝时陈忠〃又上除蚕室刑,解臧吏三世禁锢〃。两条材料虽文字略有出入,但都可以说明汉代〃惩贪〃法律也是很严厉的。
b。受赇、行赇
《说文·贝部》:〃赇,以财物枉法相谢也。〃段玉裁注:〃枉法者,违法也。法当有罪,而以财求免,是曰赇;受之者亦曰赇。〃其中,〃以财求免〃即〃行赇〃,〃受之者〃则为〃受赇〃。
秦简《法律答问》关于〃通钱〃的条文,有助于我们了解秦律中行贿罪的某些情况:〃邦亡来通钱过万,已复,后来盗而得,可(何)以论之?以通钱。〃逃亡出境者得到宽免,回国后又因犯盗窃罪而被捕,结果仍按行贿罪论处。这或许是因为行贿数额较大,已超过普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