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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罗素 婚姻与道德-第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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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Rights of Women),是引起了法国大革命而又为法国大革命所推动的那些观念的产物。从她那个时代直到今天,男女平等的要求一再被人们重申,并不断地被人们强调和取得成功。他的《妇女的屈从》是一本非常具有说服力和理由充足的书,它对于紧接着他的后一代中那些有思想的人们产生了重大影响。我的父亲和母亲,都是它的信奉者。并且早在60年代早期,我的母亲常常发表演说,支持妇女应具有选举权。她是如此地热衷于女权主义,在生我的时候,竟请一个叫做安德生的第一个女医生来接生。在当时,安德生不被允许做一个有资格的职业医生,而只能是一个获得证书的产科医生。当时男女平等的权利,只限于上等和中等阶级,所以没有太大的政治影响。每年众议院都有给予妇女选举权的议案,虽然总是得到伯克先生和彼克先生的大力鼓吹和支持,但在当时总是没有任何机会获得通过成为法律。但是,那时中产阶级的男女权利平等的倡导者,在其自身范围内可获得了很大的成功,就是已婚妇女的财产权利条例获得了通过(1882)。直到这一条例通过之前,无论已婚妇女拥有什么样的财产,它们都在她丈夫的控制之下,即使表面上有丈夫不得动用资本的条例。此后妇女在政治方面的运动历史为时甚近,并且广为人知,无须赘述。不过,最值得注意的是最文明国家的妇女已经非常迅速地获得了政治上的权利,鉴于在其过程中人们观念的巨大变化,其速度之快是过去无法比拟的。奴隶制度的废除或多或少是相似的,但是奴隶制度毕竟不存在于现代的欧洲各国,并且奴隶制度之对于任何人不像男女关系那样密切。
  我想,这种突发性变化的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由于民主理论的直接影响,民主理论的影响使得不可能对妇女的要求找到任何合乎逻辑的答案;另一方面它不断地使得大量妇女在家庭之外谋取生计,她们每天的舒适生活不必仰仗她们的父母或丈夫。自然,这种情形在战争期间达到了它的极致,那些通常由男子们担负的工作中的很大一部分,不得不由妇女们去从事。战前,反对给予妇女选举权的一般理由之一是,妇女理应是和平主义的拥护者。在战争期间,她们给了这种反对意见以一个有力的回击,因为妇女们也参与了流血的工作,因而她们被给予了选举权。对于那些理想主义的先驱们,他们想象妇女们将会提高政治上的道德风格,这种结果或许令他们失望,他们奋斗所得到的东西反而破坏了他们的理想,这似乎是理想主义者们的命运。当然,妇女的权利事实上并不依靠任何妇女在道德上或其他方面比男子优越的信念;这仅仅取决于她们也是人类一分子的应该享有的权利,或者凭借服膺民主精神的一般主张。但是就像一个被压迫的阶级或国家要求它的权利时一样,通过声称妇女们拥有特别的优点,倡导者们企求强化这种主张,并且这些特别的优点又通常属于道德秩序方面的。
  但是,妇女们政治上的解放,只和我们的论题有间接的关系;她们在社会中的解放,才是事关婚姻和道德的重要方面。在东方早期直至今天,妇女的道德之所以有保障是由于她们与社会处于隔绝状态。它未曾试图使她们内心保持自制,而是处心积虑地使她们远离可以造成罪恶的机会。在西方,绝不肯采用这种办法,而是有身份的妇女自幼年时起,就被教育成对婚外性交抱有一种恐怖心理。这种教育的办法愈是完备,则外部的防护愈是松驰。那些尽力撤除外部防护的人,相信内心的防护足以济事。譬如,他们认为青年女子出入由人陪伴是不必要的,因为一个美貌的女子既然在良好的教养中长大,就不应该屈从于年轻男子的进攻,无论有多少可以使她们屈从的理由。在我年轻的时候,那些有身份的妇女通常表示,大部分妇女是不喜欢性交的,只是因为是婚姻之内的性交,所以只得忍受这种义务;抱着这种态度,在性方面她们愿意给她们的女儿多一些自由,她们女儿享有这些自由不免有些危险,但她们也不惜一冒。结果与所预期的有所不同,至于已婚妇女和未婚妇女之间也存在不同。维多利亚时代的妇女和现在的许多妇女仍然囚禁在精神的牢狱里。这种牢狱既然为潜意识的戒律所构成,在意识上就不大明显。一旦这种戒律崩溃——这通常发生在我们这个时代的年轻人中——埋在矫枉过正大山底下的本能欲望的意识就会重新显露出来。这对于性道德,不但在某个国家里或一个阶级里,并且在一切文明国家里或一切阶级里,正在发挥着革命性的影响。
  自开始时起,男女平等的要求不但与政治事务有关,而且与性道德有关。沃尔斯托尼克利弗特女士(Mary Wolf-stonecraft)的态度是完全现代派的,但是后来提倡妇女权利的人们在这方面却不效仿她的态度。相反,总的来说他们是极严厉的道德家,他们希望把以前仅仅由妇女加以忍受的强加在男人们身上。但是,甚至从1914年以来,那些没有做更多理论思考的年轻妇女已经采取了另一种态度。战争对于人们情绪上的激荡,无疑是造成这种新态度的原因,但不管怎样,不久之后这种局面总会发生。过去形成女性德行的因素,主要是害怕炼狱之火,以及对怀孕的恐惧。前者因科学上正统理论的衰微而改变,后者则因避孕药具的发明而不成问题。有时,传统的道德通过习俗和精神上的惯性力量得以维持,而战争的爆发动摇并瓦解了这些屏障。现在那些主张男女平等的人不再像30年前那些有此主张的人们,急于要去惩办男人们的“罪行”,他们宁愿那些可以赋予男人们的权利也同样赋予妇女。他们的先辈寻求对于男女双方在道德约束上的平等,而他们则寻求对于男女双方在道德自由上的平等。
  这种运动的整个过程,可以说是方兴未艾,它将如何发展下去,尚难以断定。它的附和者和实践者,都还处于极其幼稚的阶段。他们在有权势有身份的人们之中,还绝少拥护者。这种运动被那些有权有势的人们所知晓,无论何时,都会遭到警察、法律、教会和他们父母的反对,但是青年人一般会善意地隐匿这种运动的事实,以免这种事实为那些会因此而引起痛苦的人们所感知。像林德赛那样的作家,公开声张这种运动的事实,在老人们看来,是对青年人的诋毁,尽管年青人对这种诋毁未曾察觉。
  这类情形当然是很不稳定的。下面两件事哪个会先发生,尚是个疑问:即老年人意识到了这些事实,将会着手剥夺青年人新近获得的自由,还是等这些获得自由的年轻人长大了,取得了令人尊敬的重要地位,从而给予这种新道德以权威的认可。可以假定,一些国家中我们看到这样一种结果,而在另一些国家,我们又看到了那样一种结果。在意大利,不道德和任何其他事情一样,都是政府的特权,但又试图竭力去强化和实现“德疗’。在俄国,情况却确实与此相反,因为政府是站在新道德一边的。在德国的新教徒区域内,自由渴望赢得胜利,而在天主教徒的区域内,自由可否获得胜利,就很值得怀疑了。在法兰西,几乎很难动摇其由来已久的法国式传统,不道德在这种传统中可以获得一定程度的容忍,但是超过一定限度就不行了。英国和美国情况如何,我就不敢妄言了。
  但是,让我们稍作停顿去研究妇女应与男子平等的要求,其逻辑上的内涵指什么。从不可忆及的年代起,即使不仅在理论上,也是在实践中,允许男子可以在性方面恣意妄为。人们并不期望男子在婚前或婚后应该是一个严格的守贞者,男子的不贞行为如果不为妻子或邻里所知,这就不被看作是很严重的事。这种制度所以能够实行,是由于娼妓造成。但是,娼妓是现代人护卫的制度,并且很少有人会想到女子应和男子一样,取得同样的权利,因此设立男妓以满足那些像她们的丈夫一样,虽表面上颇有德行,但实际上并不是如此的妇女们的要求。然而在最近这些年代的婚姻中,确实有很少一部分男子一直到同和地处于同一阶层的女子建立家庭时,仍然保持着贞操。如果未婚男子可以不必保持贞洁,那么根据男子权利平等的法则,未婚女子也可声称她们不必保持贞洁。在道德家们看来,这种情形无疑是值得憎恶的,每一个拘泥于传统习俗的道德家,他殚精竭虑的结果,将会看到他在实践中实际上是在执行两种不同的标准,也就是说,他们在认为性道德对于妇女尤为紧要的同时,却没有以同样的标准去要求男子。最好是主张他在伦理上的理论,也要求男子恪守贞操。但对此也有明显的反驳理由,即既然男子们能够很容易秘密地施行他们的罪行,这种要求就难以强加于男子。因此拘泥于传统习俗的道德家们就违背了他们意愿,不仅仅与男女平等的观念相抵触,而且抱着这样一种见解,以为年轻人和与其同一层次的女孩性交,还不如与娼妓性交为好,而且不问事实上他和这个女子——即使不是如娼妓——的关系,是否是金钱的,或者是出于爱情的。两情相悦的。自然,道德家们没有料想到他们所提倡的这种不可能得到遵从的道德所带来的后果,他们认为,只要他们不提倡娼妓,他们即可不负娼妓是由他们的道德信条所导致的责任。然而这不过是人所共知的那种事实的另一种阐明,即我们时代的职业道德家们是一群够不上平均智力水平的人。
  就上述情形而言,很明显,只要许多男子因为经济的原因而觉得早婚为不可能,同时许多女子又完全不能结婚,那么,根据男女平等的法则,就要求放松对于妇女贞操的传统标准,如果容许男子在婚前可以性交(事实上他们正是这样),那么也应该允许女子在婚前可以性交。在所有那些女子过剩的国家,使由于数目过剩而不得结婚的女子完全不能享受性的体验,那是一件显然有失公允的事。毫无疑问,那些妇女运动的前驱者们,在其思想观念中是不会这样认为的,但是他们的现代追随者对此看得更为透彻,因此任何反对这样观点的人必然要面对这样的事实,即那些反对男女平等原则的人,是不赞成以公平正义来对待女人的。
  由这种新旧道德的问题,生出了一个非常明确的争论之点。如果女孩子的贞洁和妻子的忠贞不再需要,那么就有必要提出维护家庭制度的新方法,或者赞成家庭解体,或者提议只有在婚后才能生儿育女,并且一切婚姻之外的性交都必须使用避孕药具,以避免生养孩子。在这种情况下,丈夫可以学到宽容妻子的情人,犹如东方人对于太监的态度一样,但是这样规划的困难之处在于,要求我们在合理性之外,还要更多地相信避孕药具有效果和妻子的忠贞;不过这样的困难将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减少。另外适合新道德的可供选择的办法是,使得作为重要社会制度的父权趋于衰微,而由国家取代父亲的职责。在特殊情况下,一个男子确认某个孩子是他的,并且喜爱他的孩子,自然,他也许会心甘情愿地去做现在的父亲们通常去做的事,给予他的孩子和妻子以经济上的扶持;但他不会因为法律的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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