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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香港黑社会 作者:丘海雄平萍-第20章

小说: 香港黑社会 作者:丘海雄平萍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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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某等场所,本会对此限制能否产生效能表示怀疑,并相信当此限制实行时必带来颇多复杂的技术问题。本会觉得限制中涉及之电子游戏机中心、桌球室及赛马会场外投注站等,其本身作业可视为合法,故其不应被理解为三合会问题之根源。至于其他限制,如禁止携带传呼机,本会对此建议更表怀疑,因现代科技日新月异,黑社会分子在遇有需要时大可转而使用无线电话。此外,如个别过犯因工作时需要携带传呼机,则此项限制无疑是剥夺他们某等工作机会,此对辅导他们日后过一正常生活有重大障碍。

  (丙)设立“脱离三合会声明”制度:对于建议使那些觉悟前非之三合会员可以申请一种“脱离三合会声明”,本会非常赞成及支持,此举可帮助他们在法例上洗脱三合会成员之污点,以使他们重建新生。本会更认为对申请者之任何资料应作最严格的保密处理,而且有关当局不可以此制度作为向申请者获取更多三合会资料。因为,这会使有心作此声明人士碍于“出卖友伴”之忌讳而裹足不前。此外,为增加三合会分子对此声明制度有信心,政府应委任一独立委员会持行此制度,以表客观。

  (丁)大陪审团制度:照美国各州对付有组织及严重罪行集团之经验来看,大陪审团对于协助侦查此等集团之非法活动确起着重大作用。不过在此制度下,疑犯会丧失个人在司法制度之下的若干权利,诸如需接受秘密调查,及不能随便引用避免自陷于罪之权利等。因此,本会认为政府应在考虑设立大陪审团制度之法例时,多征询有关专业人士意见才作定论。

  (戊)使更多赌博合法化:“讨论文件”提议使更多赌博合法化,作为打击三合会控制非法赌博之方法。本会对此意见表示反对。尽管我们明隙三合会主要经济来源来自经营非法赌博活动,但我们觉得让更多赌博活动合法化终非正确解决问题方法。盖此会影响社会风气及民生,从而带来更多难以预计的社会问题及由此产生其他罪恶。

  建议:严惩三合会首领及主脑:目前三合会活动之猖獗,很多人归咎于刑罚之过轻,以致形成不能对三合会分子产生阻吓作用。其实以现时法例规定,“任何人士如被接三合会分子罪名成立,如属初犯可被判罚款2000元,并入狱3年;又如属第二次或多次犯该罪向被判罚,则可被判罚款5000元,并入狱7年”。细观此刑罚不可谓不重,但何以对三合会分子未能产生阻吓作用,此或许由于颇多三合会分子被定罪后,其刑罚多为罚款而很少被判以监禁,故造成他们对刑罚之轻视。但若从法官的角度看,由于大部分被控之三合会分子是街头匪帮及初阶段会显而非幕后策划首脑,所以多数不愿太过严惩那些恣意自称三合会分子之无知青少年。因此本会认为当局必须加紧现有检控及刑罚尺度,特别是对于三合会首领必须施以严厉惩罚。

  不同策略惩处三合会分子:由于三合会分子之定义颇为广泛,而且三合会分子之活跃程度非常参差,形成同为三合会分子,其参与犯罪活动之深浅、差异可能很大。因此本会认为政府不应使用同一策略及惩罚方法来对付不同活跃程度之三合会分子,而应以其活跃程度分类,继而采用不同策略以对付。我们明白将三合会分子分类是一件困难的工作。本会建议可以以三合会分子在其三合会内之职位、他们过往的犯事记录、犯事心态、家庭背景等作为分类的依据。

  分配责任:本会觉得我们不能单靠增加警方权力来扑灭三合会活动,其他政府部门均应合力参与对付消灭此社会问题。本会建议为确保警方权力不被滥用,政府应设立独立监察组织以监督当局所赋予警方人员的权力及运用。

  从以上的两篇对“建议书”的“建议”来看,香港社团组织是本着与人为善的气度,着实为黑社会人物中愿改过自新的人着想,考虑他们的就业、与正常人一样地生活、维护做人基本尊严等等,总之是为改过自新者“回头是岸”创造健康正常的心理氛围与社会环境,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的消极因素的作用。而且善导会更进一步提出用不同策略惩处犯罪程度不同的三合会分子,向客观、合理又迈进了一步。

  这份讨论文件由政府向世界派发18000份。19个区议会及19个扑灭罪行委员会都曾对这份文件举行详细的讨论。其他不少团体也研究了该文件,当局还进行了民意调查,收集社会各阶层的意见,部分人士及团体以书面提出意见。最后,立法局在1986年7月9日举行该文件的休会辩论。1986年10月10日《大公报》发表了港府在立法局会议上发表的声明的全文,在此摘录一部分。

  “当局已详细研究社会人士提出的意见和提议。市民明显地大力支持政府强硬对付三合会分子与有组织的罪行。下面第4段说明政府打算如何实施讨论文件的建议。不少人曾提出很有用的意见,当局在发展详细建议时,是会把这些意见考虑在内的。

  所采取的行动,政府会立刻着手把大部分有关给予证人较佳保护的建议,付诸实施。其他受到市民大力支持的建议,也会尽快实施。有些建议是较具争论性,而市民对这些建议也提出不少意见。当局会对这些建议再加仔细研究,然后才考虑应否施行。另有一些建议是不获市民支持的,或是市民认为目前是无必要去实施的。下面是政府现时所会采取的行动:受到市民大力支持而会立即付诸实施且毋须修改法例便可实施的建议:(a)如认为证人有可能受恐吓,则在送达办方的证人供词中划去证人的地址:(b)在可能情况下,分派警方人员照顾可能受恐吓的证人;(c)发出通告提醒所有检控人员注意,根据香港法例第二二一章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的现行规定,法庭有权把旁听席内的可疑人物驱逐出法庭,以保护证人,受到市民大力支持而将尽快实施的建议:(d)在适当的案件中采用单向观察镜,供证人认人之用;(e)提高香港法例第一五一章社团条例中所订定的罚款项。这些罚款主要与三合会会员和活动的罪恶有关,(f)推行使三合会会员放弃三合会会籍的计划;(g)抽调特别警务人员、律师和会计师组成专案小组,以方便调查受到三合会支持的有组织罪案;(h)对非法赌搏实施更严厉的惩罚;(i)对与色情有关的罪行实施更严厉的惩罚:当局正进一步扩大封闭令计划,以使之更具效力。这个计划旨在以更有效方法来对付以住宅大厦内单位作卖淫用所造成的妨扰,(j)对毒贩实施更严厉的惩罚。除其他由法庭所判处的刑罚外,这项建议还提供另一项强制式处罚办法,那就是任何违反某些指定毒品罪行的人士,一经被判入狱,便算作欠负政府债项;各界曾提出不同意见而政府将再加以详细发展的建议:(k)警察监管:市民对这项建议的意见分成两派,一派极力支持,另一派则认为这项建议或建议中若干部分不能接受。当局现再小心研究,然后才把计划作进一步发展;(1)对触犯社团条例第二十条第(2)款而被定罪的三合会罪犯的活动加以限制:虽然很多人支持这项计划,但亦有人表示对这项计划有所保留。有人认为这些限制不公平及不可行,亦有人对这项建议的强制性质并不赞成。当局会再小心考虑,然后才把计划作进一步发展,(m)设立调查审裁处以调查三合会及有组织罪案;这个组织可接纳秘密提出的证据,并可指定调查方法,以便收集足够证据去提控被指名的人。政府认为市民希望能够把这些建议发展成为类似美国大陪审团的办法,但须列明工作范围,并只限用于对付有组织和三合会罪案;(n)制定法例以管制控方证人协议:以政府观点而言,这法例对曾参与所检控罪案的政府证人所提出的证供,可作更佳保障。市民对这事所提出的意见不多,但大致上均表示赞同。

  制定类似美国有组织罪案及非法团体法规的法例:这是专为对付严重有组织罪案而拟定的复杂法例。违反这法例而被定罪的人会受很重刑罚,以显示罪行的严重性。各方面一般赞成把这法规详细研究;似乎毋须实施的建议(略)。

  并不接纳的建议:(t)把更多形式的赌博合法化,这项建议不获支持。

  打击三合会的进一步措施:为向青年灌输有关常识和正确的态度,使他们对反社会行为,包括匪帮式的行为,有所认识以及实行抗拒和扑灭,当局备有很多书籍和小册子,供学校使用。但关于三合会的具体资料,时尚忖阙如。

  警方亦前往学校向学生及教师讲解青少年犯罪问题,包括三合会问题,而学校社工亦在这方面加以协助。

  市民认为应加强向儿童解释三合会的罪行。政府将特别为扑灭三合会对青少年的影响而发展这方面的教材。这项工作必须扫除错误的三合会英雄形象和神秘感。三合会事实上是好险凶残的匪帮,可以误人一生。这种教材将由扑灭罪行委员会发行。

  市民希望当局能加强揭露三合会的罪恶。政府将扩大宣传工作,以协助扑灭三合会的活动。市民认为建议中并无真正提及协助罪犯改过自新的措施。其实该文件的重点并非使罪犯改过自新,不过,政府在使罪犯改过自新方面,已作出不少工夫,但这些工作仍有可以改善之处,而政府亦可把各项此种计划的目标加以再度检讨。

  对于协助罪犯改过自新,政府最近采用或研究采用的其他措施尚有:罪犯改过自新条例草案已通过并成为法律:假释计划、获释前受雇计划和局部缓刑计划这三个计划,当局正在研究之中。

  当局亦有意由扑灭罪行委员会对罪犯的改过自新问题进行研究,对怎样才是协助重复犯罪的人重归社会的最佳办法,作深入的研究。“

  在上一节中曾指出香港政府对付黑社会的政策亦与其他政策一样是为自身利益考虑,而从上份讨论文件的咨询过程及结果来看,这种倾向应是有很大转变了。市民意见,社团舆论是起了相当大的作用的,形成官警民合力反黑的局面。下面是另一项法律草案及咨询反馈意见的情况。

  1991年8月9日,港府公布打击有组织罪行条例咨询草案。该草案对有组织犯罪团体作出界定,并将集团成员犯案的刑罚提高一倍,将协助有组织犯罪团体洗黑钱的行为列为罪行,以便对专业投资顾问发挥阻吓作用。这项草案的目的是阻吓及打击有组织犯罪集团,并能让当局更快捷地起诉参与有组织犯罪的人士。当局认为因为现有法例并不容许控方提供证据证明某人犯罪与其身为犯罪集团有关,也艰难检控犯罪集团的幕后人物。现有法庭程序也不容许在同一次审讯中检控一系列有关连的有组织犯罪活动。因而制定新法例打击有组织罪案是必要的。

  该草案的内容要点如下:界定“有组织犯罪团体”为三合会,或两名或以上人士以进行非法活动作为其唯一目的或部分目的而串通一起,并连续地进行通常涉及有组织的犯罪活动。这些犯罪活动包括非法赌博、“卖淫、制造及贩运毒品、恐吓及勒索、走私、行劫、发放高利贷、印制伪钞、偷运人蛇(未经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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