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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代议制政府-第33章

小说: 代议制政府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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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这种感情部分沿着历史的疆界,如郡或省的疆界而形成,部分地产生于共同的利益和职业,如在农业、海运、工业或矿业地区。不同种类的地方事务可能要求不同范围的代表权。教区协会被确定为监督救济贫穷的代表机构的最适当的基础;另一方面,对公路、监狱或公安的适当管理,就需要有象一个普通的郡那样大的范围。因此,在这些大地区,任何地方组成的依选举产生的机构应有管理该地方共通的一切地方事务的权力这一原则,需要由另一原则以及对取得最高资格的人来履行地方职责的重要性的考虑,来加以修正。举例来说,如果对济贫法的适当管理说来征税范围有必要(我认为是如此)不超过多数现有教区协会的范围的话,这一原则就要求给每个协会设一个贫民救济委员会——但是,由于郡委员会可能得到比组成一般贫民救济委员会的成员资格高得多的人,根据这种理由,为郡委员会保留某些较高一类的地方事务也许是适宜的,这些事务否则就可能由各个协会方便地加以处理。 
 
  在负责监督的议会,或地方下级议会以外,地方事务有其行政部门。关于这个部门,产生和关于国家行政部门同样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大部分可作同样的回答。适用于一切国民委托的原则实质上是一样的。首先,每个行政官员应该是单一的,并单独地对委托给他的整个职务负责。其次,行政官员应通过提名而不是通过选举任用。每个检验员,或卫生官员,或甚至收税员都由普选任命是极可笑的。民众的选择通常以能对少数地方领袖产生影响为转移,这些地方领袖,由于他们并未作这种任命,对这种任命是不负责的;或者以对同情的呼吁为转移,这种呼吁所根据的是有十二个子女,以及在这数区当了三十年的纳税人。如果在这种情况下民众的选举是一种滑稽剧的话,地方代表机关作出任命也同样是该反对的。这样的机关永远存在着变成推行其各种成员私人营利事业的合股公司的倾向。任命应由该机关的主席个人负责作出,把他叫做市长,地方法庭庭长,或无论什么别的名称都行。他在当地所占的地位类似首相在国家中的地位,在组织得很好的制度下,地方官员的任命和监督是他的最重要的一部分职责。他本人由郡议会从其成员中任命,每年改选一次,或者经郡议会议决免职。 
 
  我现在从地方机关的组成转到它们的正当职权这个同等重要并且是更为困难的问题。这个问题分为两个部分:什么是它们的职责,以及它们是否应在那些职责的范围内享有充分的权力,或者应否受到中央政府的任何干涉和什么样的干涉。 
 
  首先,很明显,一切纯属地方的事务——一切仅涉及一个地区的事务——应归地方当局负责。铺路、照明和一个市的街道清洁工作,以及在通常情况下房屋的排水,除其居民外对任何人均无甚影响。一般国家对这些事感兴趣不过是出于它对一切公民的个人福利的关心。但是,在属于地方的业务,或由地方官员执行的业务中,有许多业务可以同样恰当地被称为国家的业务,它们是公共行政某些部门属于地方的那部分,其效率如何是全体国民所同样关心的。例如监狱,我国大多数的监狱由郡管理;地方警察;地方司法,特别是在自治城市,很多是由地方选出的官员执行,从地方专款中支付薪金。这些无一可说是只具有地方重要性的事项,而不是具有全国重要性的事项。如果由于某地方的治安搞得不好,这地方成了盗贼的巢穴或道德败坏的中心,对国家的其余的人来说就不是一件与个人无关的事情。或者,如果由于监狱的不良管理,法院对监禁在其中的罪犯(他们可能来自其他地区或在其他地区犯罪)判的刑,加重一倍或减轻到实际不受惩罚的地步,情形亦复相同。而且,构成这些事项的良好管理的要点到处都是一样的。没有理由在王国的这一部分和另一部分,在公安、监狱或司法的管理上应该有所不同。同时,危险的是,在如此重要的事情上,适于由国家最有教养的人来做的事情,却只能指靠能力较低的人来为地方服务,就可能犯下成为国家一般行政上的严重污点的重大错误。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以及个人之间的公平审判,是社会的头等需要,也是政府的首要目的。因此,如果这些事情能交给不是最高的负责机关,那么除战争和条约外,就没有什么事情需要一个全国性的政府了。凡是保证这些首要目的的最好的安排都应该全是强制性的,并且,为了保证它们的贯彻施行,都应该置于中央监督之下。由于各地区缺少代表全国性政府的官员,把中央当局所规定的职务的执行委托给该地区为地方的目的任命的官员,往往是有助益的,就我国制度来说甚至是必要的。但是经验正在天天迫使公众相信必须至少有全国性政府任命的监察官来设法使地方官员尽到他们的职守。如果监狱由地方管理,中央政府任命监狱的监察官要注意遵守议会所制定的规则,如监狱的状况表明有必要可建议其他的规则,就象工厂督察,和学校督学,监视着议会有关工厂的法令的遵守,和国家对学校给予资助的条件的履行。 
 
  但是,如果司法,包括公安和监狱,既是如此普遍关心的事情,又是独立于地方特点的一般科学问题,那么可以也应当在全国范围内作划一规定,并由比纯属地方当局的人更有训练和更熟练的人贯彻施行有关规定;另一方面也有一些事务,如济贫法、卫生规则等等的管理,尽管它们真正是全国所关心的,但不能在符合地方行政的目的的情况下,用地方管理以外的方法管理。关于这样一些任务产生这样的问题:地方当局应当被授予自由决定权,不受国家监督或控制到什么程度。 
 
  要决定这个问题,有必要考虑中央当局和地方当局在有关做这工作的能力以及防止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方面所处的相对的地位。首先,地方代表机关及其官员几乎肯定在才能和知识程度上比不上议会和中央行政部门。其次,除了他们自己条件较差外,监督他们的,以及他们应对之负责的舆论也较差。监督他们行动和对他们提出批评的公众,同环绕并告诫着首都的最高当局的公众比起来,范围较小而且一般说来要不开明得多。同时所涉及的比较狭小的利益甚至使那较低级的公众把思想针对问题不那么认真也不那么热切。报刊和公开讨论所进行的干预就更少得多了,而所进行的干预在地方当局的行动中比在中央当局的行动中可能遭到更加泰然的忽视。以上所说,似乎好处完全在由中央政府管理这方面。但是,当我们更加仔细地看一看的时候,就发觉这些选择的动机被其他一些完全同样重要的动机抵消了。如果说地方当局和地方的公众在行政管理原则方面的知识不如中央的当局和公众,他们却有对结果的直接得多的利害关系这一可补偿的好处。一个人的邻居或他的房主人也许比他本人聪明得多,并对他的走运也不是没有间接的利益,但尽管如此,他的利益在他自己的管理下比在他们的管理下将照料得更好。此外还须记住,即使假定中央政府通过它自己的官员进行管理,它的官员并不在中央行动,而是在地方上行动,不管地方的公众比中央的公众怎样差,有机会监督这些官员的只是地方的公众,只有地方的舆论或者活动直接影响他们的行为,或者引起政府注意作必要的纠正。只是在极端的情况下,国家的一般舆论才会针对地方行政的细节,至于这种舆论有办法以对事情的公正判断来决定这种细节就更加少见了。再说,地方舆论必然更有力地影响纯属地方的行政官员。按照事情的自然状态,这些官员是永久的居民,不指望在他们不再行使权力时从这地方引退;并且他们的权力本身,按照假定,是以当地公众的意志为转移的。我不必详细论述中央当局缺乏对地方上的人和事的具体了解,以及它的时间和思想过多地被其他事情所占据,以致甚至为对申诉作出决定和强使为数众多的地方代理人负起责任所必要的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地方知识也无法得到。因此,在管理的细节方面地方机关一般说来是有优越性的;但是在对甚至纯属地方管理的原则的理解方面,中央政府,如组织得好,优越性应当是很大的:不仅由于组成中央政府的人具有或许很大的个人优越性,以及经常从事于促使他们注意有益意见的许多思想家和著述家,而且由于任何地方当局的知识和经验不过是地方的知识和经验,局限于他们自己的那部分地区和它的管理方式,而中央政府则有办法获知应该从整个王国的联合经验中学习到的一切东西,加上容易接近外国的经验。 
 
  从这些前提不难引出实际的结论。最熟悉原则的当局在原则问题上应该是最高的,而在具体问题上最有能力的当局应该负责处理具体问题。中央当局的主要职务应该是发指示,地方当局的主要职务应该是把指示应用到具体问题。权力可以地方化,但最有用的知识必须集中;必须在某个地方有集中一切散乱光线的焦点,以便在别处的不完整和有色的光线可以在那里找到使它们变得完整和净化所必要的东西。对影响到一般利益的每个地方行政部门,应该有一个相应的中央机构,一个部长或在他下面的经特别任命的某个官员;即使这个官员所做的不过是从各地收集情报,并把从一地区取得的经验交给需要这经验的另一地区也好。但是除这以外中央当局还有一些事要做。它应当保持经常和地方自由交流情况:收集各地的经验并把自己的经验通知各地;当被询问时立即提供意见,当看到有这种要求时就主动提供意见;要求将诉讼程序公开并作成记录,强制服从立法机关就地方管理问题制定的每一项普遍通行的法律。很少人会否认应当规定一些这样的法律。各地对其本身的利益处理失当是可以允许的,但不允许损害别的地区的利益,也不允许违反国家有义务严格遵守的那些人与人之间的公平原则。如果地区的多数派企图压迫少数派,或者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国家就非干预不可。例如,一切地方税都应当专由地方代表机关表决;但是这个机关,尽管完全由纳税人选出,可能用这样一些税来增加收入,或用这样的方法来征税,使得穷人,富人,或某个特定阶级负担不公平的份额。因此,尽管让地方机关自由决定地方税的单纯数量,立法机关有义务强制规定只允许地方使用的征税方式和估定税额的规则。又,在公共慈善事业的管理方面,整个劳动居民的勤勉和道德品质在极大程度上视坚持给与救济的某些确定的原则的情况而定。尽管按照那些原则决定谁有资格得到救济实际上是地方官员的事,但全国议会是规定那些原则的恰当的权威;如果它在这一全国严重关心的事情上不规定强制性规则,并作出不应背离这些规则的有效规定,它就疏忽了最重要的一部分职责。至于为了法律的适当实施它有必要保留什么样的实际干涉地方行政官员的权力,则是一个毋庸论及的细节问题。法律本身不用说将规定惩罚,并确定其施行方法。为应付极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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