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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章

晚清文选-第5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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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曰:银可分用,而钞难零折。答曰:钞既分为七等,又有钱三等以佐之,亦何事其分折乎? 
   或曰:恐事涉烦扰,未免骇民。答曰:今天下簿书出纳,律例科条,其事甚琐,不闻厌其烦扰。岂以操天下钱币之大权,而可虑其烦扰乎?且因民之所利而利之,民又何骇? 
   或曰:中国既不以银为币,银必入于外洋。答曰:外洋欲市中国之货,必先以银易钞。彼之银有尽,而吾之钞无穷,则外洋之银,且入于中国,而中国之钞,且行之外洋矣。岂虑银之入外洋哉! 
   或曰:万一国家复用银,而不用钞,岂不害民?答曰:天下既安于行钞之利,后世必无废钞之事,正不必过虑也。 
   或曰:国家何不径自行钞,而必易民间之银乎?答曰:以易钞银,非贪天下之银也,盖径自用钞,则银归无用,而富家之藏银者,受其害矣。惟以银易钞,则民之贫富,适如其故,富者自不怨矣。 
   或曰:民以钞虚银实,终藏银而不易钞则何如?答曰:民之欲藏银者,恐钞有时不用耳。今若明示以历久不改,彼百姓安肯舍目前现用之钞,而藏不准为币之银乎? 
   或曰:恐富家藏钱而钱少,则如何?答曰:宋金元钞法屡更,故富家不蓄钞而蓄钱。若一定不移,则藏钱繁而藏钞简,民又何乐为此乎?且国家可仿唐时设立限制,使藏钱不得过多,自不至于钱荒矣。 
   或曰:设民以数万之钞,尽欲易钱,则钱庄何以给之?答曰:大钞惟准易小钞,小钞方准易钱,且民间藏钱不准过一千贯,又岂虑其难给乎? 
   或曰:顾氏《日知录》尝极言钞法不可行,通人之论,似不可违。答曰:顾氏见钞之废,以为帝王之权有所不行,而不知特由于钱粮不收钞之故也。且顾氏所恶者宋金元明之钞耳。今能尽举其弊而去之,虽亭林先生复生,亦必以为可行矣。 
   或曰:钞行而财用足,则风俗奢侈,亦一弊也。答曰:沃土之民不材,理固有之,然加之以教,既富方谷,亦易为善,岂反虑其足耶? 
   或曰:如此不几于聚敛乎?答曰:所恶于聚敛者,为其剥民以利国也。若钞法则并未取民分毫之利,而民反受其益,岂可与桑弘羊之平准,王安石之青苗同日语哉! 
   或曰:恐奉行者不皆得人,虽良法岂能无弊。答曰:天下之法,皆可以生弊。然立法之初,必先求其尽善而后行,至其小小利害,又当随时变通之,而大体卒不可改。但得贤者一二人操其权,则其下奉行之人,又谁敢舞弊乎? 
   或曰:此外岂别无足财之策,何事行钞?答曰:天下之财,止有此数,损上则益下,损下则益上,故计臣言富国之道,未有不病民者。司马公所以言不加赋而国用足,必无之理也。惟行钞则取之不尽,而非取于民也,实为法之良者。第前人行之,尚未能尽其妙耳。 
   金史云:有司乞罢七年厘革之限,交钞字昏方换,而收敛无术,出多入少,民浸轻之。 
   按出多入少,最是行钞大病,钞之所以轻也,况更有出而无入耶!至于钞轻而议更造,则民病,而钞益轻矣。 
   金宣宗贞佑三年,胥鼎上言曰:今之物重,其弊由于钞窒,有出而无入也。虽院务税增收数倍,而所纳皆十贯例大钞,此何益哉!今十贯例者,民间甚多,以无所归,故市易多用见钱,而钞每贯仅值一钱,曾不及工墨之费。臣愚谓宜权禁见钱。自是钱货不用,富家内困藏镪之限,外变交钞,屡弊皆至窘败,谓之坐化,商人往往舟运贸易于江淮,钱多入于宋矣。 
   按钱与钞,当相需为用,欲重钞而禁富家之多藏钱可也,竟欲禁钱不用,过矣。 
   《金史》曰:在官利于用大钞,而大钞出多,民益见轻,在私利于得小钞,而小钞入多,国亦无补。于是禁官不得用大钞,已而恐民用银而不用钞,则又责民以钞纳官,以示必行。先造二十贯至百贯例,后造二百贯至千贯例,先后轻重不伦,民益眩惑。及不得已,则限以数年,限以地方,公私受纳,限以分数,由是民疑日深。其间易交钞为宝券,宝券未久,更作通宝,准银并用,通宝未久,复作宝泉,宝泉未久,织绫印造,名曰珍货,珍货未久,复作宝会,讫无定制,而金诈讫矣。 
   按金之末造,疲于用兵,虽使货财山积,亦必不足于用矣,而急急屡更其钞法,有何益哉?若以金之亡而归咎于钞法之不可行。是不揣其本而齐其末之论也。按在官利于用大钞,在民利于用小钞,此亦金之时势使然。若天下承平,中外一家,商贾流通,则民亦甚便于用大钞也。今之会票,或万或千,何不便之有乎? 
   元史刘宣言:原交钞所起,汉唐以来皆未尝有。宋绍兴初,军饷不继,造此以诱商旅,为沿边籴买之计。比铜钱易于赍擎,民甚便之。稍有滞碍,即用见钱,尚存古人子母相权之意。日增月益,其法浸弊。 
   明史云:宪宗令内外课程,钱钞兼收,官俸军饷亦兼支钱钞,是时钞一贯不能值钱一文,而计钞征之民,则每贯征银二分五厘,民以大困。正德三年,以太仓积钱给官俸十分为率,钱一银九。嘉靖四年,令宣课分司,收税钞一贯,折银三厘,钱七文折银一分。是时钞久不行,钱亦大壅,益专用银矣。 
   按宋金元用钞,皆与一代相终始,虽其间不能无弊,然未有废钞而不用者。独明至中叶,钞竟不行何也?以银币盛用故耳。而银币所以盛,一坏于太祖立法之初。既禁用金银,而九年复许以银代输租税,所以两浙、江西、闽、广之民,重钱轻钞,至以钱百六十文折钞一贯,而物价翔贵也。再坏于英宗即位,收赋有米麦折银之令,遂减诸纳钞者,而以米银钱当钞,弛用银之禁。由是朝野率皆用银,其小者用钱,而钞壅不行也。邱浚云:钞法不可行,以用之者无权也,信哉。 
   《明史》:钞法自弘正间废,天启时给事中惠世扬复请造行。崇祯末有蒋臣者申其说,擢为户部司务。倪元璐方掌部事,力主之,然终不可行而止。 
   按崇祯时,国势方殆,即欲行钞,民安肯信之哉?所以当时识者,皆追咎弘正间之废钞法也。使钞法行,而不以银为重,即万历时矿税之害,亦何自而兴哉! 
   韩文公策问曰:今天下谷愈多而帛愈贱,人愈困者,何也?耕者不多而谷有余,蚕者不多而帛有余,宜足而反不足,此其故又何也? 
   按此乃钱荒之弊。唐人用钱其弊如此!今天下用银,能无银荒之弊乎?欲救其弊,固莫如用钞也。 
   《日知录》曰:唐宋以前,上下通行之货,一皆以钱而已,未尝用银。《汉书》食货志言:秦并天下,币为二等,而珠玉龟贝银锡之属为器饰,不为币。孝武所造白金三品,寻废不行。《旧唐书》宪宗元和三年六月诏曰:天下有银之山,必有铜矿。铜者可资于鼓铸,银者无益于生人。其天下自五岭以北,见采银坑,并宜禁断。然考之《通典》谓:梁初惟京师及三吴荆郢江湘梁益用钱,其余州郡,则杂以谷帛交易,交广之域,则全以金银为货,而唐韩愈奏状,亦言五岭买卖,一以银。元稹奏状言,自岭南以金银为货币,自巴以外,亦以盐帛为交易,黔巫溪用水银朱朱彩绘巾帽以相市。《宋史·仁宗纪》,景佑二年,诏诸路岁输缗钱,福建二广易以银,江东以帛。于是有以银当缗钱者矣。《金史·食货志》:旧例银每铤五十两,其值百贯,民间或有截凿之者,其价亦随低昂,遂改铸银,名承安宝货,一两至十两分五等,每两折钱二贯,公私同见钱用。又云:更造兴定宝泉,每贯当通宝十五,又以绫印制元光珍货同银钞,及余钞行之。行之未久,银价日贵,宝泉日贱,民但以银论价。至元光二年,宝泉几于不用。哀宗正大间,民间但以银市易,此今日上下用银之始。 
   按银之用,始盛于金末,至明中叶而益盛。物莫能两大,此钞法之所以坏也。唐以前无钞,尚不用银,则既用钞用钱,又何为必用银哉? 
   《日知录》云:议者但言洪武间钞法通行。考之实录,二十七年八月丙戌,禁用铜钱矣,三十年三月甲子,禁用金银矣,三十五年十二月甲寅,命俸米折支钞者,每石增五贯为十贯。是国初造钞之后,不过数年,而其法已渐坏不行。于是有奸恶之条,充赏之格,而卒亦不能行也。盖昏烂倒换,出入之弊,必至于此。乃以钞之不利,而并钱禁之,废坚刚可久之货,而行软熟易败之物,宜其弗顺于人情,而卒至于滞阁,后世兴利之臣,慎无言此可矣。 
   按此一条,可知明初立法之未善。盖金银可禁,铜钱则岂可禁乎?亭林先生所以深恶钞法者,不过以其昏烂倒换,出入之弊耳。今若以佳纸制造大钞,选天下善书者书之,装潢糊裱,行用时以函藏之,又何有昏烂倒换之虞乎!小钞必自二贯起,则程式亦可精工,行用者必加慎重,而昏烂亦少。唐宋人字画传至今者有矣,岂以纸虞其易坏哉?又钞之昏暗者,准其纳钱粮,则阴用倒换之法,而无其害矣。惜乎前人造钞,见未及此,恨不起亭林先生一质斯论也。 
   《日知录》云:国初民间所纳官粮皆米麦也,或折以钞布,百官所受俸亦米也,或折以钞。其后钞不行,而代以银,于是粮之重者愈重,而俸之轻者愈轻,其弊在于以钞折米,以米折钞,以银折米,而世莫究其源流也。 
   此不善用钞之弊,后人所宜鉴也。 
   《文献通考》云:历代多即坑冶附近之所,置监铸钱,亦以钱之置日轻,其用日广,不容不多置监以供用。中兴以来,始转而为楮币。夫钱重而值少,则多置监以铸之可也。楮轻而值多,则就行都印造足矣。今既有行在会子,又有川引淮引,湖会各自印造,而其末也,收换不行,称提无策,何哉?盖直会子之初意,非即以会为钱,盖以茶盐钞引之属视之,而暂以权钱耳。然钞引所直者重,只令商人凭以取茶盐香货,故必须分路。会子则公私买卖支给,无往不用,且自一贯造至二百,则是明以之当现钱矣。又况赍轻用重,千里之远,数万之缗,一夫之力,克日可到,则何必川自川,淮自淮,湖自湖,而使后来或废或用,号令反复,民听疑惑乎? 
   按此见前人行钞分地之弊。○行钞之功 
   宋张悫字伯诚,高宗为兵马大元帅,募诸道兵勤王。悫飞挽踵道,建议即元帅府印给票钞,以便商旅。不阅旬得缗钱五十万以佐军。高宗器重之。悫善理财,论钱谷利害,犹指诸掌。(《河间府志》) 
   按此见行军时用钞之便。 
   宋陕西河东颗盐,旧官自搬运,置务拘卖。兵部员外郎范祥始为钞法,令商人就边郡入钱售钞,请任其私卖盐,得钱以实塞下,省数十郡搬运之费。(《衍义补》) 
   按此见行盐用钞之便。 
   宋高宗时,钱端礼知临安府,建言,楮币已行累月,合支官钱,造会子。诏入都茶场置会子务,钱端礼为六务出纳制用皆有法。按钞法亦在奉行之得其人,端礼亦善于立法者。 
   宋史:嘉定五年,制臣刘光祖乃会总所,以第六第新会五万缗,令军民以旧楮二而易其一,继又令军民以一楮半而易其一,又请于朝,添给新楮十万,军民赖之。 
   元刘肃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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