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文选-第5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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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云:世祖中统元年,始造交钞,以丝为本,每银五十两,易丝钞一千两,诸物之值,并从丝例。是年十月,又造中统元宝钞,其文以十计者四,曰一十文,二十文,三十文,五十文。以百计者三,曰一百文,二百文,五百文。以贯计者二,曰一贯文,二贯文。每一贯同交钞一两,两贯同白银一两。至元十二年,添造厘钞,其例有三,曰二文,三文,五文,初钞印用木为板,十三年铸铜易之。元至大四年罢行至大银钞铜钱。杨朵法曰:法有便,不当视立法之人,为废置。铜钱与楮币相权而用,古之道也,何可遽废耶!言虽不用,时论是之。
按以钞为不可废,以钱钞为宜兼行,自是确论。
元顺帝十年,欲更钞法,吏部尚书契哲笃迎合宰相脱脱意,请以钞一贯文省权铜钱一千文。国子祭酒吕思诚曰:中统至元自有母子,岂有以故纸为母,而立铜为子者乎?又曰:钱钞用法,见为一致,以虚换实也。今历代钱与至正钱,中统至元钞交钞,分为五项,虑下民藏其实,而业其虚,恐不为国家利。亻契哲笃曰:至元钞多伪,故更之。思诚曰:至元钞非伪,人为伪耳。至元钞人犹识之,交钞人未之识,伪将滋多。契哲笃曰:钱钞兼行何如?思诚曰:钱钞兼行,轻重不伦,何者为母?何者为子?汝不通古今,徒以口舌取媚大臣乎?
按以钞为母,以钱为子,钞数多而钱数少,钞以便总统之用,钱以便零析之用,此法未尝不善。第当于立法之初,先定其规,而慎守之。元世先废钱不用,至顺帝时钞法极弊之世,承仁宗罢行银钞铜钱之后,而欲更法,宜其不可行也。契哲笃诚未达时务,而吕思诚之言,亦岂极至之论耶?
陆世仪曰:古有三币。今亦有三币,古之三币,珠玉、黄金、刀布,今之三币,白金、钱、钞。古之为市者,以其所有,易其所无,皆粟与械器耳。粟与械器,持移量算,有所不便,于是乎代之以金,是金者,所以通粟与器械之穷也。所谓大不如小也。物有至微,厘毫市易,则金又有所不便,于是乎又代之以钱。钱者所以通金之穷也。所谓顿不如零也。千里赍持,盗贼险阻,则金与钱又有所不便,于是乎又代之以楮。楮者如唐之飞钱,今之会票,又所以通金与钱之穷也。所谓重不如轻也。识三币之情,则知所以用三币之法矣。
按此论三币甚确,知重不如轻,则知钞之不当废矣。
高珩云:钞法亦可救急。若大粮商税,非钞不收,则钞法立行,上操利权,出不尽而用不竭,又安用朱提为乎!唐法为租为调,元明开国之初,皆以宝钞济用,不专重金银也。
○究钞之法
宋史宝佑四年台臣奏:川引银会之弊,皆因自印自用,有出无收。今当拘其印造之权,归之朝廷,仿十八界会之造,四川会子,视淳之令,作七百七十陌于四川,州县公私行使,两料川引并毁,见在银会姑存。旧引既清,新会有限,则楮价不损,物价自平,公私俱便矣。有旨从之。
宋沈括曰:钞法数易,富家不蓄钞而蓄钱。
宋徽宗改四川交子为钱引,新交子一千,当旧交子四千,交子法大坏。
金赵秉文曰:比者宝券滞塞,盖朝廷将议更张而已妄传不用,因之抑遏,渐至废绝,此乃权归小民也。自迁汴以来,废回易务,臣愚谓,当复置,令职官通市道者掌之。
金赵伯成曰:更造之法,阴夺民利,其弊甚于征之。
按前朝行钞,皆在开国之初,而行钞无弊,尤在一朝极盛之时。元始祖明太祖皆开基之主也,宋仁宗金世宗皆一朝极盛之时也,宋孝宗亦南渡后之盛时,成祖亦当明之盛时,故钞法通行无弊。明庄烈帝当末年危殆之时,方思行钞,尚何及哉!所以虽有倪元璐之才,终于不可行也。
本朝顺治八年,行钞贯之制,是年始造钞一十二万八千一百七十二贯有奇。自后岁以为额,至十八年即行停止。
按前朝于铜钱之外,皆兼以钞为币,本朝始专以银为币钞,惟顺治年间曾暂行之。后以国用充余,遂行停罢。论者谓国初制钞甚少,故暂行无弊。然苟敛散有术,制度精工,虽多造常行,亦可以有利而无弊也。
○防钞之伪
宋史赵开兼宣抚处置使司,疏通钱引,民以为便。宣司获伪引三十万,盗五十人,张俊欲从有司议,当以死。开白浚曰:相君误矣,使引伪加宣抚使印其上,即为真矣,鲸其徒使治币,是相君一日获三十万之钱,而起五十人之死。浚称善,悉如开言。
按此亦权时善处之法,然伪引加印为真,则当时立法之疏可见矣。固不若多为印特造佳纸,尤使之难于作伪也。
宋孙甫监交子务,或以伪造多犯法,欲不用。甫曰:交子可以伪造,铁钱可以私铸。但严治之,不当以小害废大利。
按甫之言,可谓通达国体。若因有作伪而废之,是因噎而废食也。
宋史高宗三十二年,立伪造会子法,犯人处斩,告者赏钱十串,不愿受者补进义校尉,若徒中及庇匿者,能告首免罪受赏,愿补官者听。
宋史淳熙二年,宗正丞韩祥奏:坏楮币者,只缘变更,救楮币者,无如收减。自去年至今,楮价粗定,不至折阅者,不变更之力也。今已罢诸造纸局,及诸州科买楮皮,更多方收减,则楮价有可增之理。上曰:善。三年,臣僚言:今官印之数虽损,而伪造之券愈增,且以十五十六界会子言之,其所入之数,宜减于所出之数。今收换之际,原额既溢,举者未已,若非伪造,其何能致多如是?大抵前之二界,尽用川纸,物料既精,工制不苟,民欲为伪,尚或难之。迨十七界之会子,印以杂用川杜之纸,至十八界,则全用杜纸矣。纸既可以自造,价且五倍于前。故昔之为伪者难,今之为伪者易,人心循利甚于畏法,况利可立致,而刑未即加者乎?臣愚以为抄撩之增添纸料,宽假工程,务极精致,使人不能为伪者上也,禁捕之法,厚为之劝,厉为之防,使人不敢为伪者,次也。
按此论防伪之法,极精切。
《金史》曰:高汝励言钞法,务在必行,府州县镇各籍辨钞人给以条印,听与人辨验,随贯量给二钱,贯例虽多,六钱即止。每朝官出使,则令体究通滞以通闻。
按欲防伪,则必为民间立辨伪之人,此法决不可废。
《元史》:林兴祖至治中知沿山州,沿山素多伪造钞者,豪民吴友文为之魁。友文奸黠悍鸷,因伪造致富,乃分遣恶少四五十人为吏于有司,伺有欲告之者,辄先事戕之,前后杀人甚众。兴祖至官,曰:此害不除,何以牧民?即张榜禁伪造者,且立赏募民首告。俄有告者至,佯以不实斥去,又有告伪造二人并赃者,乃鞫之。款成,友文自至官,为之营救。兴祖命并执之狱,具逮捕其党,悉置之法。
按钞之利厚,民必思伪造,虽立严刑以禁之,而伪造者,犹冀其事之不败露也。若非立赏募告,则人以为首告者,损人而不利己,非素有仇怨,又谁肯为之乎?兴祖之治沿山善矣。窃以为伪造者,既重其罪,凡亲族邻里,知而不举者,皆当缘坐,而首告者,必予重赏。凡官长能发觉逮治者,必立予迁擢。如是则人皆畏法悦赏,而伪造之弊自绝矣。
○重钞之术
宋孝宗以内帑金帛易楮,藏于内库者四百万,行于民间者仅二百万,一时楮币重于黄金。龚茂良奏:闻得商旅往来贸易,竞用会子,一为免税,二为省脚乘,三为不复折阅。以此观之,大段流通。叶衡奏:今诸处会子甚难得,宜量行支降行使。上曰:未可,向来止缘所出数多,致有今日之弊。今须少待,徐议施行。上又曰:大凡行用会子,少则重,多则轻。
按孝宗谓会子少则重,多则轻,是诚然矣。然亦不患其出之多,而第患其入之少。苟收敛有术,则钞亦流转于上下而无穷,奚至于多而轻哉。
《宋史》云:高宗因论四川交子最善。沈该称提之说,谓官中常有钱百万缗,如交子价减,官用钱买之,方得无弊。淳熙七年,以十八界与十七界会子,更不立限,永远行使。十一年以会价增减,课其官吏。
金明昌三年,敕尚书省曰:民间交钞流转,当限其数,勿令多于见钱也。按此亦同宋孝宗之意。
明昌中宰臣奏:民间所以难得钱者,以官豪家多积故也。在唐元和间,尝限富家过二千者死,王公重贬,没入,以五之一赏告者。上令参酌定制,令官民之家,以品从物力,限见钱多不过三万贯。
按唐制过五千者死,其法太重,富家多蓄钱,罚之足矣。钞法行恐民蓄钱而不蓄钞,斟酌此法行之可也。
金承安二年,宰臣奏:旧立交钞法,凡以旧易新者,每贯取墨工钱十五文。至大定二十三年,不拘贯例,每张收八文。既无益于官,亦妨钞法,宜从旧制便。若以钞买盐引,每贯权作一贯五十文,庶得多售。上曰:墨工钱贯可收十二文,买盐引者每贯可权作一贯一百文。
按工墨费钱愈少,则民愈便。宰臣以为有妨钞者法谬也。若一贯之钞,而权作一贯一百文,使民乐于用钞则可行。
金高汝励曰:随处州府库内各有辨钞库子,钞虽弊不伪,亦可收纳。去都邑远之城邑,既有设置合同换钱,客旅经之,皆可相易。更虑无合同之地,难以易者。令官库凡纳缗钞者,受而不支,于钞背印记官吏姓名,积半岁赴都易新钞。如此,则缗钞有所归而无滞矣。
金泰和时,从辽东按察司杨云翼言,以咸平东京两路,商旅所集,遂从都南例,一贯以上用交钞,不得用钱。
又孙铎言:民间钞多,正宜收敛院务税诸名钱可尽收钞,秋夏税纳正色外,亦令收钞,不拘贯例。农民知之,则钞渐重,可以流通。
按此三说,皆所以使钞之必行。或问行钞可决信民之乐从否?曰:可。但当图之以渐,而用之有术尔。盖钞之利厚,必分散于官与民,使各享其利,然后行钞可常久不废,此能使钞必行之术也。
《日知录》云:洪武八年三月辛酉朔,禁民间不得以金银为货交易,违者治其罪,有告发者就以其货给之。其立法若是之严也。九年四月己丑,许民以银钞钱绢代输今年租税。十九年三月己巳诏岁解税课钱钞。有道里险远难致,许易金银以进。五月己未,诏户部,以今年秋粮及在仓所储通其数,除存留外,悉折收金银布绢钞定输京师。此其折变之法虽暂行,而交易之禁亦少弛矣。
按既禁用金银所以重钞也,而未几即许民易金银以进,是自坏其法也。顾亭林先生钱粮论,谓不收钱而收银,则河北之响马必多矣。此可知用银之弊,易长盗贼。盖钱货重实,盗贼所取无多,则因而止者多矣。若用钞则又轻而易藏,盗贼既不能知觉,又可多为标识,则窃之必易于败露,亦弭盗之善术也。夫以钞之虚为之母,以钱之质为之子,子母相权,民已甚便,又何为而必用银乎?明初觊于用银之利,故自弛其禁。而不知其长盗贼之风,启谋财害命之端,卒至开矿殃民,而国用益以不足,此计之失也。
○钞论之用
《金史》曰:有司言交钞旧同见钱,商旅惮于致远,往往以钱买钞,盖公私俱便之事,岂可罢去。
《金史》曰濮王守纯以下,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