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览群书2007年第6期-第2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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僵尸似的行动虽然也是骇人,总可算是当然的,不必再少见多怪的去说他们,所可怕的便是那青年的‘重来’,如阿思华特一样,那么这就成了世界的悲剧了。我不曾说中国青年多如阿思华特那样的喝酒弄女人以致发疯,这自然是不会有的,但我知道有许多青年‘代表旧礼教说话’,实在是一样的可悲的事情。所差者:阿思华特知道他自己的不幸,预备病发时吞下吗啡,而我们的正自忻幸其得为一个‘重来’。”周氏兄弟对于青年一向未必寄予多大希望,但也从没有像现在这样失望。
“重来”虽然来源于易卜生,爱罗先珂却在周氏兄弟之前,表述过类似看法。他在北京写了几篇童话,由鲁迅译为中文。1922年12月1日发表的《时光老人》,已经说道:“……但看见青年的人们学着老年,许多回重复了自己的父亲和祖父的错处和罪恶,还说道我们也是人,昂然的阔步着,我对于人类的正在进步的事,就疑心起来了。不但这一件,还有一看见无论在个人的生活上,在家庭间,在社会上,在政治上,重复着老人的错处和罪恶的青年,我就很忧虑,怕这幸福的人类接连的为难了几千年,到底不能不退化的了。”——当然,这又何尝不能看作译者鲁迅“借他人之酒杯,浇自己的块垒”呢。从《时光老人》到《“重来”》,其间似有一条思想脉络。
可贵的“独家旧闻”与失真憾事并存
梁培宽
《梁漱溟问答录》一书1988年首次问世,一时成为畅销书,颇为抢手,印数不少,似有些洛阳纸贵的味道。之所以如此,一方面是有需求,一方面是此书部分内容有可贵的史料性质(即笔者所说的“独家旧闻”)。2004年此书增订再版,内容又有增加。由于先父梁漱溟为此书中“主人公”,而笔者作为“主人公”的亲属,自然有一种特别的关注与个人视角,因而对此书新旧两版均仔细认真地阅读过。又由于对书中所述的种种,多有所了解,对先父著述又多翻阅过,因此不免习惯性地将这些与此书内容加以比照,于是生发出一些印象与感想。
从“第一印象”说起
笔者初读此书的印象至今记忆犹新:看来这是一本以梁漱溟为传主的“口述自传”。请看,全书自开篇至结尾,一“问”一“答”,随着一个个“提问”,一个个“作答”,梁漱溟就这样地亲自“口述”了个人的家世与生平。那么将其视为一本梁漱溟的“口述自传”,谁说不宜?可是随着阅读次数增多,与细节了解的深入,遂察觉此书与“口述自传”这一印象有诸多矛盾,于是产生了一种疑惑,疑惑自己可能犯了一种“顾名思义”的错误,即将“问答录”误为“访谈录”了。
“问答录”与“访谈录”,在语言文字形式上是如此难以区分,其相似可说真能“以假乱真”。笔者一度将二者混淆不分,与此有关。而实质上二者是根本不同。“问答录”是一种文字作品。它以作者摘取素材,用问答体的形式编写而成;其中的“问”为作者的“设问”,其中的“答”是依据素材编写而成,并非二人的真实一问一答的记录。“访谈录”是一种口述作品,它是以真实的采访所得为材料;其中的“问”为访问者的“提问”,其中的“答”是被访者的口述真实记录。由此可见,二者有着根本的不同;其相似只是形似而已。显而易见,《梁漱溟问答录》并非是一部口述作品,而是一部文字作品。它仅在文字形式上与“访谈录”相似而已。既然它的产生来自作者的编写,是作者撰写的一部传记作品而并非传主的本人口述作品,这又怎能称之为“口述自传”呢。
可见自己的“第一印象”是不对的。可是误以为此书为梁漱溟本人口述的真实记录,是他自己的著作,与笔者犯有同样的错误的似大有人在。2003年中国数字图书馆送来“授权作品列表”一份,将《梁漱溟问答录》作为梁漱溟本人的著作,列入其中,即是一例。
从本书作者自述其写作经过中,也透露了此书并非是一本“访谈录”;只是未从正面着重加以说明。在此书1988年版的《后记》中,作者说他是在两位中年作家的“鼓励”和“支持下”,“采用问答录形式”来写此书的。此书出版十年之后(1998年),又见作者所写的《二十年难忘写梁漱溟》(《中央盟讯》,1998年,12期),其中写到他原来计划写一本梁漱溟的“十五万字传记”,且已写出“前三章”,约“三万字”,才改变了主意,“将原稿作废”。放弃“第三人称”写法,“改为第一人称的‘问答录形式”’,用“一个个作者问,梁作答的形式,反映梁先生一生每个阶段的重要思想、言论和行动。”读了这些之后,笔者更加醒悟不应将“问答录”误当作“访谈录”了。可惜作者这些自白的话,刊于民盟内部刊物,读者多无缘见到。
错误“印象”的再纠正
“第一印象”初步纠正之后,笔者又将书中的“答”话内容,所取素材的出处一一加以查对,于是更清楚地认识到将此书当作是“访谈录”,完全是一种误认。
依笔者所见,此书采用素材之出处有四:
一是梁漱溟本人所写的自述性文字。如“谈”家世,“谈”求学经历等,摘自《我的自学小史》。如“谈”蔡元培先生,素材取自《纪念蔡元培先生》一文。“谈”访问延安,素材取自《我努力的是什么》。“谈”会见泰戈尔,其内容取自《道德为人生艺术》等等。
二是全国政协会议、学习会上梁漱溟的发言或谈话记录。如“批林批孔”运动中的表态、发言等,均以当年的会议记录为根据。笔者称之为可贵的“独家旧闻”的那部分内容,其素材即取于此。
三是存档的资料。如“补遗六”一文,即以1958年梁漱溟《政协整风小组会向党交心的发言》(打印件)为素材。
四是作者对梁漱溟采访所得。这是对上述三类素材的一种拾遗补缺工作,是真正的口述实录内容。如此书中谈八国联军入京后的见闻,即属此种采访所得。
由以上所述可见,此书大部分内容的素材取自已出版的梁漱溟的著述,小部分取自会议记录等,而真正的采访实录,估计不超过十分之_二。因此,作者不将此书称为“访谈录”,而名之为“问答录”,是“名实相符”的。
虚构导致失真
以问答体写作,少不了要对素材作一番文字加工。原来的书面语言,就须使之口语化。还有较为难办的是将全部内容以第一人称的形式来表达。显然,此种形式是虚构性的。作者为此作出了许多努力,大体上是成功的,但也有欠妥之处。例如:
“……十多名政协委员……居然一条意见也提不出来,是不是有失自己的身份,想到此,便顾虑顿消,举手要求发言……”(指1970年讨论“宪法草案”时发言)
讨论“宪法草案”,为什么梁漱溟要发言?那是因为早在上中学时,他即热心国家的政治改造,注意学习与宪政有关的国会制度、责任内阁等知识,尤醉心于英国式宪政。英国为宪政政治的始祖,其宪法始于限制王权,即不允许任何个人权力凌驾于与宪法之上。这是有关宪法的基本常识。“宪草”将个人名字,如将林彪等写入其中,显然这有违于宪法的根本精神。他自己对此知之十分清楚,当然“不容自味”,只能直言,如此而已。这与怕有失政协委员“身份”有何关系?又如:
“这两条现在看来十分平常的意见,在当时却有震惊四座的劲头……在我讲完两点意见之后,好一会儿大家面面相觑,不知说什么才好。”(所说“意见”,指讨论1970年“宪法草案”时所说的不赞成将个人名字写入其中,及不应缺少设国家主席一条。)
类似的“话”在此书的旧版中更多。如“我的最后答复;震惊了各组同人”(指“批林批孔”中,以“三军可夺帅也,匹夫不可夺志也”作答。)又如“我这篇发言,当时使人很震动。”(此发言指毛主席搞的是人治,这种搞法已走到了尽头,今后将步入法治才是。)这种“话”,依笔者所见,是有虚有实。“实”是指到会者反应强烈,是实情。“虚”是指此话出于梁漱溟之口,是虚构。以虚构形式“强迫”梁漱溟说出他本人不会说的东西。事实上,他如实说出自己的所见时,早将个人得失毁誉置之度外,又何曾在意与会者什么“震惊”不“震惊”?
然而还有因虚构而导致的另一种失真,更令人难以理解。这就是此书作者将自己的所见所闻,甚至所感,全部“勉强”梁漱溟为之“代言”,而作者本人却坚持身居幕后。此类情况不少。现仅举一例:
“这一闹腾,我也深感失言……我甚至想到进监狱……。”“不料几天后
……会上宣布……某些人因为思想一贯反动……可以不必纠缠。于是我就
这样平平安安过了这一关。那么这‘上级’又是谁呢?……我同样不敢深问……军代表没有这种胆量……。那军代表之上又是谁呢?自然是周总理办公室……后来事实证明我的推测是对的。”
以上种种,对梁漱溟来说真是不知从何而来。难道他确因对“宪法草案”提意见感到“失言”而后悔过?事后确曾为个人安危而担忧?是否曾猜测过上级将僻出援手?……这可以用以下的话来回答:
“年来胸怀只有尽我责任一念,相信一切皆在天命中。假如有什么祸福、荣辱、得失到来,完全接受,不疑讶,不骇异,不怨不尤。我态度坚定,兄不难看出。”(《梁漱溟致王星贤》1974年6月3日)
将此信内容与上面那些作者所编写的话相对照,我不得不承认对先父梁漱溟而言,那些话从形式到内容,均属虚构。这种双重的虚构必然导致严重失真。
可能是作者感到如上这样的虚构欠妥,在此书新版中已将这些内容改用第三人称表述。写入“补遗七”之中。
“失真”存在的缘由
对于这类“失真”,察觉不难,而纠正却又非易事了。首先,由于此书作者有其两难之处:一方面,第一人称写法必须坚持,不能放弃,而另一方面又有自认为重要的素材,不忍割舍。而在《问答录》问世之前,作者所写的有关梁漱溟的文字(如《梁漱溟先生在“批林批孔”运动中》,1986年),由于第一人称与第三人称写法并用,不拘泥于第一人称,即不存在这类“失真”。这就从正反两面说明了此类“失真”得以存在的一个缘由。
“失真”得以存在的另一个缘由,显然是由于审改环节的疏失,而此事先父似难辞其责;至少有一部分责任。此书作者写得很清楚:“每一章都经梁漱溟先生亲自过目审改。”(见此书新版《后记》)作者又曾写道:“1985年初,我已完成《梁漱溟问答录》一书初稿15万字。我一章一章地请梁漱溟老人亲自审定。”(见《二十年难忘写梁漱溟》1998年)如此看来,送审当在1984~1985年间。全书十一章,其中十章送来当在此时(唯第七章不在其内)。此时笔者尚在工作岗位上,又住于郊外的北大宿舍,先父当年是怎样“过目”,又是如何“审改”,笔者均不及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