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览群书2004年第04期-第2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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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读这部《章乃器传》初稿之后,我颇感失望:内容不足而文字过于铺张,总体感觉是粗糙拼凑的产品。
首先是体例混乱,例如有一节题为“《科学的内功拳》初露头角”,讲章乃器二十年代末练习内功拳健身,以及他1928年出版《科学的内功拳》一书中的观点,接下来就大段引用章1967年写的《七十自述》中对气功的论述,同一节文字,时间跨度将近四十年,令读者莫名其妙。
其次是时序颠倒,例如将父亲1936年11月被捕后在上海高三分院中受审的内容,移植到了1937年6月11日苏州江苏高等法院审判的场景中;又如父亲自述练习“因是子静坐法”是他二十多岁时在上海的事,林先生却说成十四岁时 的事;等等。
第三是逻辑不清,分不清是传记还是回忆录,多处大段出现用第一人称“我” (林涤非本人)讲述往事的文字。例如写民主建国会成立经过,写到黄炎培、章乃器等人的筹备活动,忽然出来一大段“我”的活动的文字,夹叙夹议,令读者不明白传主究竟是章乃器还是作者自己。
最令我不满意的是,这位自称父亲“老友”的前辈,为了迎合当时一些整过父亲的领导,对父亲的一些观点加以歪曲和批判。或者凭主观臆测,把他自己的一些观点和意识演绎到父亲身上。我并不认为对章乃器其人及其观点不可以讨论甚至批评,但首先是需要尊重客观史实。
至于初稿中其他史实错误和文理不通之处,翻出当年的打印稿,当时我夹的十几张纸条犹在,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
林先生说他自己“和章乃器是朋友关系”,并于1957年受章牵连被打成右派。查父亲当时所写的《根据事实,全面检查》一文,对林先生有如下描述:
(林涤非)本来同我不对。大致是1953年从新疆回来,招待在会里,经我
提议,才在《民讯》帮助编辑工作。去年曾来看我几次,主要谈工作和时事。他
有一次告诉我,他写信给统战部,说会里处长以上都是职教系,我还为之愕
然。我告诉他,写信向上反映,领导上是欢迎的,但需实在。我绝未推动他在
民建二中全会发言;他的发言内容我并不赞成;我也不稀罕他的发言。我更
一贯耻于作这一类的推动工作。……大致1957年1月以后就没有接见过
他。
当时民建、工商联曾为这部书稿开过一次座谈会,翻阅我当时所作的记录,几乎所有的与会者(包括主持会议的孙晓村先生在内)的发言,都对这部书稿不满,当时林先生坚持已见,不肯采纳大家的意见,辩解说自己的写作方式是文学笔法云云;不过他对我指出的史实错误,却表示虚心接受。湖北人民出版社对这部传记也不满意,书稿就此被搁置起来。
后来周天度先生主编《七君子传》,曾向林先生约稿。他交稿给周之后,送到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被退了回来,原因据说是“不够出版水平”。于是周天度商之于我,想请我改写林先生的稿子,与林共同署名。但我知道林先生的稿子是没有办法改的:一是观点不一致;二是我以后生改前辈的稿,他未必情愿;三是他对自己的文字很自负,几乎到了“改我一字,不共戴天”的程度。于是只有敬谢不敏。至于周先生当时如何与林先生商量的,我并不清楚。林先生说他曾提出“权宜之计”,将林、章共同署名的方案,变为在全文后加上“(章立凡整理)”,似乎更为滑稽,因为这种处理方式,往往是暗示作者文字功力不行或有体能障碍。
又过了一段时间,周先生提出要我撰稿,我以家属不便写正式传记为由再度 谢绝。但周先生说出版的期限很紧,实在找不到合适的人选,如果我认为有所不便,他愿意与我共同署名,稿费他一文莫取。考虑到父亲蒙冤逝世多年,一直没有一部像样的传记,我便应允下来。
传记原定5~8万字,但由于涉及的史实、史料甚多,初稿写了约13万字。但我写文章一贯用“减法”,尽量将可有可无的字句删去,完稿时约10万字,周先生只删改了一处,交到出版社后除部分有关“七君子之狱”的文字有压缩外(这段历史在每位“君子”的传记中都容易重复提到),其余未作改动就获得通过。撰稿时我未参用林先生的文稿,原因很简单:一,我掌握的史实和史料比他多;二,不欣赏他的文笔和观点。故此稿除引用史料与林先生取舍不同外,无论从体例、文字到观点,都与林先生的稿子没有共同之处。
某日周先生托我将林先生的稿子退还给他。他不愿意伤林的面子,而我是林的晚辈,似乎关系不大,于是我照办了。林先生没有表示什么,我也没有意识到此举对他的自尊心有多么大的伤害。
《七君子传》于1989年出版,其中《章乃器传》由周天度、章立凡共同署名,周把这份稿费全部给了我,全部事实经过即是如此。至于林先生的大作屡屡碰壁,似乎有说不完的委屈,不免令人同情,但最好找找自己的原因。
直到1999年,林涤非先生的《章乃器》一书,才作为“著名民主人士传记丛书”的一种,于1999年9月由河北花山文艺出版社出版。该书基本上是林先生八十年代那部打印本初稿的翻版,除继续保持着原稿史实错误等“硬伤”外,只是把传记中他对自己的称谓,由“我”改成了“笔者”。
林先生的大作中,有的地方注明了“参见章立凡《先父章乃器往事闻见录》”,但整章抄录的,却不注明出处。例如第十四章“他对我国经济和财政金融的几点不同凡响的学术贡献”,全文抄自我为《中国现代社会科学家传略》第五辑(山西人民出版社1985年7月版)撰写的《章乃器传略》,共计近四千字,只是将我原文中的称父亲为“先生”而不名的地方,全部改为“章乃器”而已。明眼人将两个版本对照一下,即可看出“改头换面”的“文抄公”是哪一位。
当今学界这类先生侵略学生、前辈掠夺后生的事,我早已见怪不怪。但“抄手”自己还要狂喊“捉抄”,不免有失长者风度。从维护知识产权和名誉权的角度,我是完全有证据起诉林先生侵权的。
“千古文章一大抄,看你会抄不会抄”,像林先生这样不注明出处,全章照抄他人原文的,就属于“不会抄”的一类。这种抄尚属“文抄”,比起公然剽窃全书的“武抄”来,不过小巫见大巫。有位自称“武学大师”的江湖人物吴兴刚,自1999年开始在《武魂》杂志上刊登广告,高价函授“卢氏结构”拳法,并发表一系列文章宣传自己的学说。据拳友们在互联网上揭露:吴某所编写的“卢氏结构”教材(全 名《中国拳法运动训练教程》)全书共7章,其中1…4章为理论部分,全部窃自章乃器的《科学的内功拳》一书。我找来吴某的“著作”一看,父亲那本上世纪二三十年代风行一时的小册子,除序言和第一章外,其余章节被他一口鲸吞,盗为已有。惟一的变化,是将原书中所有“内功拳法”字样,全部改为“卢氏结构”。
林先生在他的文章中,还斤斤计较某人的某篇短文中,使用他书稿中某一点内容的事。老实说,我是司空见惯他人(包括林先生在内)把我的文字组合成新的文章。况且历史著作不同于小说,史料一旦公诸于世,便非独得之秘,任何人都可引用,无专利保护可言。奉劝林先生不必如此愤愤不平,你抄了我的,别人再抄你的,辗转抄录,只要不怕炒冷饭,抄得符合史实,又有何妨?对于传播历史真相的人,不管他的目的与手段如何,我都存着一分感谢。
在此我也要请林先生接受我的感谢,感谢他迫使我说出了事实的真相。
究竟是谁歪曲历史?
■ 张小曼
1995年6月是先父张西曼教授(1895…1949)诞辰百周年,为配合纪念活动,我将花费26年心血搜集的资料整理成书,由中国文史出版社出版了《张西曼纪念文集》,书中收录了从1949年到1995年各界的纪念文章,还辑入先父部分生前著作。文集出版后,我收到许多读者的热情来信鼓励。
但是,湖南的朱正在看到《张西曼纪念文集》后,从1996年开始在《人民政协报》点名攻击先父张西曼教授,我当即予以驳斥。1998年以来,朱正又连续发表了《怎样的天火》、《解读一篇宣言》等多篇文章,对先父的人格大加讽刺挖苦,山西的马斗全等人也跟着附和。
2002年1月,我的一位老友向我介绍蓝英年先生,说他曾为我主持公道。然而,2002年7月6日香港《大公报》上有一篇专门指责我的文章《谁歪曲历史》,作者的署名竟然就是“蓝英年”。(此文后来又发表在《博览群书》2002年第9期)
我在《不能歪曲历史》一文中谈的是1945年的事,而蓝英年先生文中所涉及的内容,时间跨度很大。我在该文中主要驳斥的是马斗全,而蓝先生则是在为朱正辩护,文章貌似有理,却经不起认真推敲。我发觉,好几处一年前我已经批驳过的朱正违背历史真实写错了的观点,竟然又被蓝英年先生照抄不误地引用过来。看来我也很有必要与蓝先生一起温习温习历史。
一、关于1941年《苏日中立条约》问题
蓝英年先生在《谁歪曲历史》一文中,指责我的文章中有关《苏日中立条约》的内容“却未提到张西曼对这份条约与众不同的态度……可张女士既没讲明条约的内容,也没写出张西曼对该条约的态度。我不得不替她讲清楚。”
我认为蓝先生的这个指责是没有道理的。我在2001年《中国经济时报》上发表《也谈“怎样的天火”》一文时,不但说明了先父张西曼教授的态度,而且全面驳斥了朱正的观点,更说明先父的观点与毛泽东、周恩来的态度是完全一致的。在文中我也早已讲明了《苏日中立条约》的主要内容和我的看法,只不过蓝英年先生没有看到。
一年前我就公开发表文章讲清楚了的问题,何须蓝先生“不得不”替我“讲清楚”呢?更何况蓝先生是按照自己的思维方式解释的,又怎么可能“讲清楚”我的观点呢?以下是我在2001年8月《中国经济时报》连载发表的《也谈“怎样的天火”》一文的片断,看看究竟是谁歪曲历史?
朱正在文章中只引用了国民党的国民政府外交部长王宠惠以及救国会出于一时的爱国激情但缺乏历史远见的抗议声明,但却不敢引用以下材料:在1941年4月13日《苏日中立条约》签定的当天,苏联外长莫洛托夫曾约见中国驻苏大使邵力子,表示:苏日条约之签定,“苏联将毫无变更地继续援助中国”。4月14日,毛泽东就苏日中立条约等事致电周恩来,指出“日苏条约使苏联彻底解除被攻威胁,对国际对中国发言权增高,使英、美利用三国同盟(指德、意、日三个法西斯国家)为反苏工具之幻想最后破产,对制止中国投降与反共危险有积极作用。” 4月16日,中共中央就《苏日中立条约》发表声明,认为“苏日条约没有限制苏联援助中国进行独立的正义的对日抗战”,“苏日条约之后,中国必须坚持抗战、团结、进步三大方针”(参看《中华民国大事记》第四册699…702页)。事实证明,苏联在战胜德寇三个月以后,就应同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