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法总学+太虚大师-第1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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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是遠觀宇宙近察身心皆不可得自,自且無有則早夜膠擾以求利,試問所利者誰
歟?若是而可稱自利,則雖稱之為不利可也。故唯佛法為有真自,此自乃離一切相即
一切法,不生不滅,真實自在之自性。必發明乎此,乃能離世間一切苦而得佛法究竟
之樂,是為真正的自利。亦「唯佛法有真正的自利」。
第二節 純以利他成就自利的佛法
發菩薩心者,必以大慈悲心護念眾生,大方便力普救眾生,使之離苦得樂;必至
成就無量無邊功德,而後乃證無上大菩提果。楞嚴經云:「自未得度先度人者,菩薩
發心」。此以利他成就自利,故稱「純以利他成就自利的佛法」。如維摩詰經即此法
門也。
第三節 為利他故先求自利的佛法
普救一切眾生,願力雖大但念實施不易,唯佛法乃能具此實施之大能。為求此實
施之能力故,先求自得解脫之利,故稱「為利他故先求自利的佛法」。如往生淨土諸
經即此法門也。
第四節 不分先後自他等利的佛法
如上所言「利他即所以自利!自利亦所以利他」;是知佛法並無後先,自他等利
者也。大乘佛法大抵皆如是。
第五節 唯佛法能真正的利他
他者對我之稱。我身之外,世間一切眾生皆可以「他」字概括之。然我之與他等
是有情,等是世間上之分子,等是迷妄不覺,等是苦海沉淪,等是虛偽,等是無常,
而世間一切名利恭敬又等是虛幻;以之自利已無效果,以之利他,等是無效果。唯佛
法有真正的自利,推此自利者以利他,故亦唯佛法能真正的利他也。
第三章 佛法應化現代人心之需要
如第一章第五節所言「佛法隨順無限的世界眾生,應化無盡,利樂無盡」!吾人
心中當有一種感想,即佛法之於當今之世及今人之需要者又為何如是也。本章所言即
明斯義,分五節說之。
第一節 佛法契理適機之原則
常理即真實之理:平等無二,本來常住,無有變異真實不虛。此非空言,特吾人
迷其本性乃茫無所知。唯佛成大覺明,具大智慧,臁鞫闯海X照圓滿,故能契合無
間。且能應此常理發明而顯示之,使迷妄眾生共知共悟同登正覺。至世間法則遷流無
常;因乎時分而生種種差別,眾生之心亦因之而有種種之殊異:若不隨順世間巧施言
說,以應其時而投其機,則宜於此者或失於彼,合於過去而不合於現在,故佛法有適
化時機之必要!夫契應常理者佛法之正體,適化時機者佛法之妙用,綜斯二義以為原
則,佛法之體用斯備。若應常理而不適化時機,則失佛法之妙用;適化時機而不契應
常理,則失佛法之正體。皆非所以明佛法也。
第二節 佛法隨眾生現行的原則
佛者、遍法界為身,無有身相,不可思議。其發現於世間者,乃佛應身。應身隨
眾生之身相而顯現。眾生之身相無量無邊,而佛之應身乃亦無量無邊,皆隨其類而應
現。至佛法則平等無二,本無可說,亦無名相。換言之,即佛法之名稱亦不可得。世
之有佛法流行者,亦隨乎眾生差別之心而立也。由前之說無佛可見,由後之說無法可
說,佛之與法皆隨世間眾生發現流行。世間眾生染有深湥X有先後,種種差別,各
各不同,而佛法因之亦有種種差別各各不同以應之。約言佛法為八萬四千法門。雖云
繁多,而利樂眾生則一。是為佛法隨世界眾生現行的原則。
第三節 佛教須應時設化的需要
依上所言,知佛教有應時設化之必要。應時設化者,佛法普度眾生之功用也,不
能應時設化則失佛法之功用。不甯唯是,若不能應時設化,以發起世人之信心而昌明
教義,則世人對於佛法將不得其了解。際此末法之世,眾生之心,大多昏亂,縱其毀
謗,恣其戲弄,嗜欲橫流,失於正念,永沉苦海流轉生死,或墮惡趣;非特佛法因而
衰落,或將有絕滅於世之憂也。
第四節 中國民族於佛法的需要
佛法之應化於世,必有時分,必有方所。本節所論,以中國民族為方所,以現在
為時分,而明其於佛法之需要。抑民族者有情世間也,中國者中國民族之器世間也。
蓋民與土和合而成國,土為民有,自當以民為主;今言中國民族,亦當以民族為重。
中國者以明民族之範圍耳。所謂需要,亦非考察往古推測將來,乃就現在狀況為說:
一、意盛志銳者於佛法的需要 意盛志銳之人乃中國優秀分子,有才器、有作為
,而國之興衰繫焉。其要在乎一國之中,必有高尚之道德,精深之學術,以範其行,
以安其心,使不至突藩而馳,自就軌範,為國所賴。我國自來重道德,講性理,人皆
謹於禮法,安乎分位;洎乎西學枺鼭u,群言繁興,互相反對,互相抵斥,(此為西學
之特點,其弊在於諸學分立而無最大之系統以為歸依,是以各樹一幟互不相下)入主出奴
'逞辯,充耳囂然,莫衷一是。吾國才智之士尤而效之,本其思想自由、言論自由
,遂將從前藩籬一蹴而去。至於今日,道德破壞,性理淪胥,奔突放逸莫能得一新軌
範以為歸依,充其思想之紛飛將不可收拾。唯有佛法廣大圓融,深奧莫窮,具清淨無
上之道德,有一真不二之妙理;闢妄見真,摧邪顯正,所以浹洽人心,軌範士論,捨
佛法其誰與歸!此其一。
二、積迷習謬者於佛法的需要 吾國昔以神道設教,原所以悚駭愚頑而補刑政之
不足。然而迷信漸深積習不返,奸狡之徒利而用之以為蠱惑之具,作亂之資,小則歛
貲,大則欲遂其帝王思想(如黃巾白蓮等教及最近之義和團等),擾亂社會,危害國家,
莫此為甚 !沼涿灾嚕破湫皥蹋辜殄持绞鶓{借,要非佛法不為功。此其
二。
三、五族和平於佛法的需要 吾國既合漢滿蒙回藏五族,搿锻唤y治權之下,
而建立此統一之中華民國,就政法言之,固已立統一之形式,然而五族人民同居一國
,必需求統一之精神,即統一之思想是也。思想繫乎宗教與道德。孔子之教本兼政治
與道德,為吾漢族所崇奉固已數千年於茲,但在其餘各族尚未普及。謨罕默德之教僅
為回族之所信仰,即今耶穌天主諸教不過少數人所奉行,均不足以容涵一切而有統一
五族人民思想之能力。至若佛教,則向為滿蒙藏之所崇奉;漢族則自漢唐以來久經盛
行,宋明諸儒所談性理之學尤多耄ё陟斗鸾蹋绖t士夫學子知談禪理,婦人孺稚解
念彌陀。以五族言,已居其四。而況佛法自來不立封域,耶教回教自可列之佛教之人
天乘中。故欲炙枷虢y一而使五族人民有統一之精神者,尤以佛法乃能具此偉大之能
力。此其三。
第五節 現在人心於佛法的需要
上就中國一隅而言。本節廣其範圍,就全球人心現時狀況觀察,其於佛法之需要
當有下列諸點:
一、甯息世界大亂源於佛法的需要 現在世界之趨勢,西歐為重,枺鼇嗇^輕。即
就世亂觀之,亦西歐盛於枺鼇啞H粬|亞之亂,殆又影響於西歐。此無他,物伲畬W愈
昌而逐物之心愈盛,五欲日熾如倒狂瀾,竭全球生產之力不足以供耗費。貧富之階級
相差愈遠,而大多數生計問睿鉀Q愈急,不平之氣乃充塞宇宙。而況本其野蠻角
逐惡習,易為文明競爭藉口,物競天擇,優勝劣敗,定為天演公例,奉為玉律金科,
是以戾氣橫流莫知所屆。世人自作之孽,今已罹此最慘最酷之眾同分業報。然習非成
是,尚無自拔之方,殆所謂無明妄動而不自覺歟!今者世人厭亂同具此心,沼⒋
亂源,當探其本,亂之所起,端在人心:茍能不為形役,業力自減,我佛廣垂言教為
後世眾生作將來眼,首在超越情器,實證一心真如,正覺人心,此為無上妙法。吾人
不幸生此五濁之世,心多散亂,正宜昌明佛法以為世界人道之正義;正義有在,即人
心得有所歸宿。大亂之源,庶有豸乎!
二、釀造世界新文化於佛法的需要 在昔世界文化為三大系:其一曰印度文化,
其二曰中國文化,其三曰希臘文化。然印度文化與中國文化,於我國宋明時代已有融
洽之點,遂成為枺鼇單幕|亞諸國如日本等之文化均由中國而輸入故),吾國三教同化由
宋明來已然也。希臘文化;則演成今日之歐西文化。故以現在世界文化而言,可稱為
枺鼇喤c西歐二者。然於二者之間,其可以圓攝長宙軌範寰球者誰歟?試觀歐西文化:
所重者競爭,教之與教、學之與學、畛域妄分、門戶各立,甲說初出、乙必起而反對
之,丙事眨!⒍∮謴亩蜾N之(此歐西哲學家所自言者),是非蜂起、莫知所衷;以
故人與人爭,國與國戰,而釀成今世界之大亂。以言文化,僅物伲铣室粫r之美觀,
究其實、則歐洲一隅尚不足以自相維繫,其於世界可知矣。返觀枺鼇單幕航逃凶诒
,學有傳統,人我之相不立,水火之見不生,佛言平等、儒尚禮讓、道取清靜,雖所
見有通局溕睢⒍麜䴕w其極,故能水乳交融,翕然成化。其力足以建立世界唯一
之統一大國,維持數千年於不墜,遠近鄰邦無不同化(以上均就文化言非就統治權言),
廣博宏大莫可與倫,兆阋员砺嗜巳海9犑澜缍鵁o遺憾。或疑歐化枺鼭u,弱點已形
,如上所言似近誇誕,不知此由大道未彰國邥禾妫┤缡孔游吹诿恳娏桁多l曲惡少
,何足介也。然所言枺鼇單幕渲杏胁豢刹恢撸m三教有其通貫之處,而老莊道義
語焉未詳,孔子注重世法不言性與天道,第一義諦含而未吐,皆未足以饜世人求「達
到最高真理之目的」之心。唯佛法微妙無上,義深文博,學術兼備,實體緣起莫不究
極,是則釀造世界新文化,有倡明佛學之必要也審矣。
三、滿足人心安慰人心於佛法的需要 佛法之究竟妙用,在應化世界,利樂眾生
;且能隨順無量無邊之世界眾生而施其無量無邊之法門,使其究竟離苦、得究竟樂。
今世之人心,泛濫滂渤無所底止,沉溺苦海度脫無期,沼洞松罒⿶乐校挂灰
差別不同之人心得以滿足,得以安慰,固必需乎我佛無上法門也。
第四章 佛法可說不可說
文佛應世,說法度生四十九年。臨滅度時拈花微笑,以示數十年來未說一字,我
輩凡夫更有何說?此佛法之不可說。三藏十二部煌煌言教,以為末世一切眾生作將來
眼,然文多義奧,溩R難窺,不假言說無由了解,此又佛法之可說。於此問睿员
章諸節說明之。
第一節 佛法的法
法者,一、任持自性──謂保任執持一一法自體性相而不亡失,二、軌範物解─
─謂軌定範圍一切眾生的心理而起解行。佛法的法具此二義,則可說不可說問睿梢
此以解釋之。
第二節 法性離言不可說
法性、即法之第一義。法之相性,惟佛究竟明證,唯佛究竟了知,悉皆真故,又
一切言說假名無實,假故不能顯真,故法性離言不可說。
第三節 為令解行成果故巧施言說
如上節言法性離言不可說,則知可說者必非法性,故雖比量以示之,因喻以明之
,無非善巧施設之方便,以為言說:只可就眾生之心理,軌定範圍,而令其解理起行
成果耳。此即法之第二義。巧施言說故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