菩萨戒律仪论+堪布益西彭措-第2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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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等财物,属于普通布施。只要自己的意乐清净,所舍施的财物无论大小都可以,如《三十五佛忏悔经》中说:“乃至施与傍生一口食物(也可获得诸善根)。”我们如果依靠佛陀所说的陀罗尼与密咒之力,仅仅作一滴水、一粒米的布施,也能利益恒河沙数的饿鬼。作素烟、荤烟等佛事也能对空游饿鬼有极大的利益,依此(焦烟)使那些以有情生命为食的厉鬼非人暂时享用焦烟味得到满足,并依靠法施(念诵仪轨等)令它们相续获得解脱等,此后它们不再损害有情生命,从而解除许多众生死亡的怖畏,因此也是无畏施。布施自己的儿女等亲眷及自己拥有的骏马、大象等自己最为珍爱之物,属于广大布施。布施自己的身体、生命及肢体等,属于极大布施。例如,大勇王子将自己的身体布施给母虎,龙树阿阇黎将头施予乐行王子。但这些行为除了得地菩萨之外,凡夫人不能实践。如《入行论》云:“悲心未清净,不应舍其身,若能成现后,大利因应舍。”若无清净悲心,不应行布施身体。如果能成就现在或后世的大利,应当舍自己的身体。我们内心应将自己的一切受用乃至身命无有贪执地回向众生,并且发愿以后能够真正地行极大布施。
菩萨不应行不清净的布施。不清净的布施包括四个方面:(一)心不清净的布施,指因邪心或下劣心而行布施。菩萨不应为损害他人而行布施,不应为沽名钓誉而行布施,不应为了竞争而行布施。《菩萨地论》云:“菩萨不应当为了杀害别人,困缚别人,或是为了处罚,或监禁,或驱逐的目的而行布施。菩萨不应为了美名或赞美而行布施,不应为了竞争而行布施。”菩萨也不应当为了来世不会贫穷,或为了得人天受用福报而行布施。(二)施物不清净的布施。菩萨不应布施毒药、弓箭、武器等对有情构成伤害或造成痛苦之物;菩萨不应将自己的父母布施给别人,也不能将父母作抵押品;如果子女及妻妾不愿意时,也不能将他们布施给别人;为了敛财而布施也不应该。《梵网经》云:“若佛子!不得蓄一切刀、杖、弓箭、矛、斧、斗战之具及恶网罗罥,杀生之器,一切不得蓄。而菩萨乃至杀父母尚不加报,况杀一切众生。不得蓄杀生具。若故蓄者,犯轻垢罪。”《宝鬘论》云:“菩萨不应布施毒药、炽火、武器等对受者构成伤害之物,或乞者为伤害别人而索求之物。”(三)受者不清净的布施。如果邪魔的眷属来向菩萨索身,菩萨不应施与身体或支分;对魔鬼加持的众生及神经错乱者,菩萨不应施身。因为这些人的精神不能自主,对他们行身施毫无意义。(四)态度不清净的布施是指在心不欢喜时、愤怒时及忘失正念时的布施。这种布施也是不应作的。菩萨不应以不恭敬的态度作布施。不应对来乞者嘲笑、恐吓或威胁而行布施。
丑二、法施
首先应当观察求法者的法器,以大悲心布施与众生法器相应的正法,使听法者心生欢喜。《月灯经》云:“法施应如是,若人来求法,初不为广说,亦不立即说,应善观彼机,若确属法器,不请亦说之。”《菩萨地论》云:“法施者,是说应该无错谬说法,随根器之不同而说法和坚守菩萨学处的根本教义。”施与正法,指为他人灌顶、传法、念传承等,使他人心相续趋入善法。但是,在我们尚未根除私欲之前,虽然表面上成办利他之事,也只如影像而已,不能究竟利益众生。《优婆塞戒经》云:“能说法者复有二种,一者清净,二者不清净。不清净者复有五事,一者为利故说,二者为报故说,三者为胜他说,四者为善报说,五者疑说。清净说者复有五事,一先施食然后为说,二为增长三宝故说,三断自他烦恼故说,四为分别邪正故说,五为听者得最胜故说。”说法者应发清净心而说,心不清净不当说。阿底峡尊者说:“证悟了空性并且具足神通之时乃可摄受眷属;自利断尽之时乃可行饶益他众;获得见道之后方可超度亡灵。”仲敦巴格西回答说:“自相续无有任何修行验相及证悟的初学者以正法饶益众生也不会有益,他们的加持犹如倾倒空器一般,从彼不会得到任何加持,窍诀犹如未经按压的酒糟酿出的薄酒一样,无有任何纯酿的滋味。”因此,自己未曾实修而为他人讲经说法,对他人无有任何利益,若依靠传讲佛法而收集供养及财利,则将正法作为得财之商品了。所以,我们的私欲未断尽之前,应以自己念经、诵咒、读诵佛经论典等回向众生,作水施、施身等。当私欲完全断尽之时,一刹那也不应住于安闲寂乐之中,应时时刻刻以正法饶益有情。《正法念处经》云:“若人能说法,利益于他人,其人如父母,示以涅槃城。若为他人说,一句之善法,则为善导师,为众生所尊。”《集诸法方广经》云:“佛言,善男子,若如来灭后,于我已说法中,随所爱乐如其信解为众人说,于彼会中若一众生身毛喜竖,或堕泪悲泣,当知是为诸佛即可。”《迦叶请问经》云:“不求利养心清净,施法与人世尊说。”《圣集论》云:“不为利养故,为众生说法。”又云:“为除众苦故,为世间说法。”若菩萨行法施,能速见诸佛,常侍佛侧,圆满一切愿望。如《宝鬘论》云:“于诸听法者,无覆行法施,能常伴佛侧,众愿得满足。”
丑三、无畏施
分二:一、暂时;二、究竟。
寅一、暂时
指对病魔、盗贼、猛兽、国王、非人及水火灾难等怖畏作救度。世尊曾宣说:“一切有为善法中,救护有情生命之功德利益最大。”所以菩萨应当广行放生,大量救护有情的生命。具有权势之人应下令禁止渔猎,有时可将被宰杀的牛羊及濒临死亡的鱼儿、虫蝇等救脱出来。我们应当在实际行动中想方设法饶益众生,使众生脱离种种怖畏。
寅二、究竟
对堕于三恶趣的众生及处在轮回中的痛苦有情,菩萨应尽自己的一切力量去作救度,这是究竟的无畏施。
在家菩萨以布施财物为主,出家菩萨以布施正法为主,无畏施为在家与出家共同所应行持。
《摄波罗蜜多论》云:“布施根本菩提心,勿弃如此能施欲,世间具此能施欲,佛说此为施中尊。”我们应当忆念修习菩提心,菩提心为诸行所依,愿证菩提,即是能舍一切之根本,所以对此心应励力修学。我们已于诸佛菩萨前发菩提心,誓愿修持六度万行救济众生,所以应当尽力修持三种布施。若连微小物也不布施,经中说这种人堕饿鬼趣,并且失坏菩萨律仪。《入行论》云:“因悭未施与,经说堕饿鬼。”我们自己这个不净之身刹那生灭,种种将养惜护也无有意义,一切财物无有坚实,会被国王、盗贼、水、火及不肖子孙所败坏,不如将其布施而成为坚固财。马鸣菩萨说:“所有资财物,眼见己财宝,分散属诸家,如能速疾施,无能侵夺者。若人悭不施,终为他所夺,现在恶名闻,来生多贫乏,是为最愚痴。”其实若施心清净无需很多财物也可获得大果报。若以大悲菩提心摄持,以密咒佛号作加持,仅仅布施一粒米、一滴水也能饶益无量有情。如蒙山施食、焰口、火施等可使很多有情众生获益,不仅使他们得到财食的满足,遮止魔祟厉鬼的损害,并且他们因听闻佛号经咒而在相续中种下解脱的种子,故能同时满足财、法、无畏三种布施。纵然不能圆满行持上述仪轨,也应在吃饭时念几句观音心咒布施七粒米,举手之劳而功德无量。我们只要留心,生活中布施的机会很多,如倒茶汤时念佛号咒语亦成布施,或于旁生耳边念经咒佛号等,随力救度怯弱危难有情,令其身心远离怖畏灾厄等。如《入行论》云:“身及诸受用,三世一切善,为利诸有情,故当无惜施。”
子四、摄义
如果诸菩萨真正受持菩萨律仪,而后修学大乘菩萨布施之道,当先了知现在修学的开遮学处,并精勤学修,特别要对治对身体、财物及善根的悭吝,励力增广能舍之心。若没有这样薰修,就
会心生忧恼;若能够这样薰修,则于来世用少功力就能圆满布施波罗蜜多。若舍弃布施学处,则于现世也被严重过患所染污,于未来世中心不趣入或极难趣入诸菩萨行。总而言之,修布施度应如土美仁波切的《佛子行三十七颂》所说:“欲菩提者应舍身,何况一切身外物,是故不望报异熟,布施便是佛子行。”
己二、持戒波罗蜜
分四:一、体相;二、释词;三、分类;四、摄义。
颂曰:以能断心受持三律仪。
子一、体相
指具有四种不共法相之能断的善心及其种子,或者令意厌舍对他人的损害及损害的根本,以及这种能断心和菩提心摄持的戒律体性。由修此能断心,令增长圆满,即是持戒波罗蜜多。禁恶行戒并非是要安立诸多有情全部远离损恼。现量可见仍有很多有情尚未脱离种种恼害,若因此而推理过去诸佛的戒波罗蜜未得圆满,显然是错误的。因为众生无量,不可能使它们都到远离损害的地方。所以无论外在的有情是否都已远离诸损害,只要相续中有离损恼他有情之能断心,修持此能断心即是受持戒律。如《入行论》云:“鱼等有何处,驱彼令不杀,由得能断心,说为尸罗教。”《入中论自释》云:“此以七能断为相,无贪无嗔正见三法是七能断之发起,故约能断及发起而言戒,即十善业道也。”摄善法戒指内心发起普遍行持六度万行的一切善法之心,并非必须对三世一切有情一一圆满行持。饶益有情戒指自心相续发起以四摄法利益有情,亦非在外相上普遍度化一切有情。如《华严经》云:“谓于自心建立一切菩萨行故,自心建立度脱一切众生故。”冈波巴大师在《解脱庄严宝大乘菩提道次第论》中说:“戒律之体性具有四种功德之相。何者为四?(一)从他得戒,如法正受;(二)心意清净;(三)若有违犯速行忏除,以成复戒;(四)为护戒故,常以至诚思维戒相而守持之。”
子二、释词
梵语曰尸罗,即离热恼得清凉。印度中观论师扎雅阿楞达在《入中论广疏》中说:“此由不忍诸烦恼故,不生恶故,又由心中息忧悔火,清凉性故,是安乐因,为诸善士所习近故,名为尸罗。”
子三、分类
分三:一、禁恶行戒;二、摄善法戒;三、饶益有情戒。
丑一、禁恶行戒
又称菩萨律仪戒,指发愿、行菩提心后,与行持七众别解脱戒相同,远离损害众生。也就是说,身、语、意三门遣除一切对他有情不利的如毒般的十不善业。应从为利他而修行断除损害心的角度去理解禁恶行戒。《菩萨戒品》云:“律仪戒者,谓诸菩萨所受七众别解脱律仪,即是比丘戒、比丘尼戒、正学女戒、勤策男戒、勤策女戒、近事男戒、近事女戒,如是七种,依止在家出家二分,如应当知,是名菩萨律仪戒。”
所制诸别解脱戒,是出家菩萨律仪学处之一分,非离菩萨学处别有,三聚戒中律仪戒与真实别解脱戒一致,是菩萨首先需要学习的。《菩萨戒品》云:“此三种戒,由律仪戒之所摄持,令其和合,若能于此精进守护,亦能精进守护余二,若有于此不能守护,亦于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