菩萨戒律仪论+堪布益西彭措-第14章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应速发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心,读诵大乘经典,若身、语、意所集烦恼,不善业报,悉得清净。乃至如前所说,是名初行菩萨第三根本罪。”
第四根本罪:谤声缘乘
颂曰:“执谓小乘不能断贪等,以此摧毁彼乘所证果。”执著小乘法不能断除贪等烦恼,否定小乘所证解脱果。
子、基
所谤境:声闻乘或缘觉乘,或总谤二乘。此处指二乘修行所得之证法。
丑、发心
(一)想。于基无误想。(二)发起心。执著声缘不能永断三有根本,故真实发起彼等也不能出离生死之心。所谓真实心指并非权巧方便或戏论,而是真实执著。
寅、加行
诽谤声缘乘不能断贪、嗔、痴等五毒烦恼,不能获得小乘出世的见道、修道智慧,或者得不到解脱的果位。三者随讲其一,即为犯根本罪之加行。
卯、究竟
他人已理解所说言语的意义,这时说者即犯根本罪,此为究竟。若听闻者为大乘初行住菩萨,信受诽谤者的见解,舍弃小乘法而不弘传,那么,听闻者也犯根本罪。
《集学论》云:“执谓有学乘,不能断贪等,亦令他受持。”为犯根本罪。《虚空藏经》云:“善男子,如能远离听受读诵声闻乘法,亦不为他人说此声闻乘法(指:汝应当远离声闻乘法)。(声闻乘)不能得大果报,不能永断烦恼。应信大乘经典,听受读诵为他人说此大乘经法,能令忏除一切恶道果报,速得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故。如彼所言,取是见者二俱得罪。是名初行菩萨第四根本罪。”
第五根本罪:自赞毁他
颂曰:“心存嫉妒自赞而毁他。”以嫉妒心赞叹自己,毁谤他人。
子、基
(一)对境:所嫉妒之人,或敬信彼人者。(二)毁谤者自己颠倒之自赞:自己不具足自所称赞之上人14功德,其目的是为贪求名闻利养。
丑、发心
(一)想。于基无误想。(二)发起心。由于贪著利养恭敬,嫉妒其他菩萨得利养恭敬。利养与恭敬,随求其一都可犯根本罪。
寅、加行
自己没有上人功德而宣说有,无论他人是否有过失,而进行谴责呵斥,谓我不求利养恭敬名称,是大乘人,他则不是,等等。自赞或毁他,随作其一即为加行。
卯、究竟
如上说时,他人闻已,理解其义,即犯根本罪。
如《集学论》云:“赞说自功德,为利养恭敬,赞颂而毁他。”为犯根本罪。《虚空藏经》云:“复次初行菩萨作二种语,如其所见大乘经典,为利养故广大称赞受持读诵。听其义理为他人说,便作是言,我是修大乘者,见他得利而怀嫉妒。又他所得或全或分,便生讥谤轻毁凌蔑。于恭敬彼者前,亦由以嫉妒故。自高其身,便谓我得过人之法。于大乘中有斯妙乐。是人由财利故,得大重罪。趣向恶道堕他胜处。譬若有人欲入大海修治船舫。将至宝渚自坏其船丧失身命。此初行菩萨摩诃萨亦复如是。欲入大乘海中,以嫉妒故而作妄语因缘,毁坏信船断智慧命。此初行愚童诸小菩萨,以嫉妒故得大重罪。是名第五根本罪。”《梵网经》云:“若佛子!以恶心故无事谤他良人、善人、法师、师僧、国王、贵人,言犯七逆十重。而菩萨于父母兄弟六亲中,应生孝顺心、慈悲心,而反更加于逆害,堕不如意处者,犯轻垢罪。”
第六根本罪:妄说上人法
颂曰:“谋求名闻利养而自诩。”为了谋求名闻利养而自称为证悟者。
子、基
对境听者为能解义之补特伽罗。所说语之义是自己具有遣除五盖15等世间及出世间的功德。
丑、发心
(一)想。于基无误想。(二)发起心。实无如是证悟功德,非以嫉妒心,而为求名闻利养等以染污意识说虚妄语之发心。
寅、加行
告他人说:此是我所证,由悲愍故,为汝宣说,汝亦应当如是修习,现证此空与我无异。如是等妄语方便为加行。
卯、究竟
他有情理解所说义时为究竟。说妄语者若是比丘,不仅犯菩萨根本罪,也犯小乘别解脱根本罪。
《集学论》云:“谓我得甚深,而倒说妄语。”为犯根本罪。《虚空藏经》云:“复次善男子,未来世中当有在家出家初行菩萨,于甚深空义所属经典三昧总持诸忍诸地大庄严事。善人沙门及菩萨行于此大乘经典,受持读诵广为人说,然于是法我自所证,由悲愍故我为汝说,应当修习,汝亦得证是甚深法如我知见。彼不实言,但能读诵此甚深法及为他说,于此深法而实未证,求利养故,妄说我得三世诸佛所证之法,菩萨圣人无有过上,得大重罪。即是欺诳诸天世人,于声闻乘尚未能得,何况入解大乘胜行及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耶。譬若有人居大旷野,大果树下饥渴所逼求索饮食,此大果实色香味美皆悉具足,弃已自趣毒药树下,食毒药果即时命终。我说此人亦复如是,于难得中得获人身,依善知识遇大乘法,贪利养故,虚炫己德卑贱他人,如是行相得大重罪。由重罪故,决趣恶道。是人一切刹帝利婆罗门吠舍首陀及诸智者之所摈弃。皆勿亲近。善男子,是名菩萨第六根本罪。”《梵网经》云:“若佛子!自妄语,教人妄语,方便妄语。妄语因,妄语缘,妄语法,妄语业。乃至不见言见,见言不见,身心妄语。而菩萨常生正语正见,亦生一切众生正语正见,而反更起一切众生邪语邪见邪业者,是菩萨波罗夷罪。”
第七根本罪:取三宝物
颂曰:“仗势治罚沙门勒索财。”为了勒索财物,依仗权势来惩罚沙门。
子、基
仗势勒索之财包括僧团财物、四方僧物、塔庙物以及比丘个人财产。
丑、发心
(一)想。于基无误想。(二)发起心。于对境作损害之意乐,此意乐属烦恼心。
寅、加行
通过两舌挑拨,使国王或大臣等具权势者与沙门间产生矛盾,并依靠国王或大臣对沙门进行处罚,以此原因,令沙门取三宝之财产交给他们。
卯、究竟
两舌挑拨后,挑拨者从沙门所交出之财物中暗中获取一部分,或者从罚款中接受一部分(为国王或大臣的馈赠)。挑拨者将上述财物作究竟属己想。国王、大臣治罚沙门属于第三根本罪,取三宝物属于第一根本罪,本罪是从挑拨者的角度讲的。
《集学论》云:“令治罚沙门,施与三宝物,及受其施与。”为造根本罪。《虚空藏经》云:“复次善男子,未来世中刹帝利王有旃陀罗国师等,而实愚懵,自谓明智起诸骄慢,具有大财宝及大受用,种种布施营修福业,持布施故增益我慢,向刹帝利王分别沙门无量过失。依王势力非理治罚责其苛税,时诸比丘为彼所逼,或取佛塔物四方僧物现前僧物,而转与之。诸旃陀罗持以上王。如是二种俱获重罪。善男子,是名初行菩萨第七根本罪。”《梵网经》云:“若佛子!为饮食钱财利养名誉故,亲近国王、王子、大臣、百官,恃作形势,乞索打拍牵挽,横取钱物,一切求利,名为恶求多求,教他人求,都无慈心,无孝顺心者,犯轻垢罪。”又云:“若佛子!皆以信心受佛戒者,若国王、太子、百官、四部弟子,自恃高贵,破灭佛法戒律,明作制法:制我四部弟子,不听出家行道,亦复不听造立形像,佛塔经律;立统官制众,使安籍记僧;菩萨比丘地立,白衣高座,广行非法,如兵奴事主。而菩萨正应受一切人供养,而反为官走使,非法非律。若国王百官,好心受佛戒者,莫作是破三宝之罪,若故作破法者,犯轻垢罪。”又云:“若佛子!以好心出家,而为名闻利养,于国王百官前说佛戒者,横与比丘、比丘尼、菩萨戒弟子,作系缚事,如狱囚法,如兵奴之法,如狮子身中虫,自食狮子肉,非余外虫,如是佛子,自破佛法,非外道天魔能破。若受佛戒者,应护佛戒,如念一子,如事父母,不可毁破。而菩萨闻外道恶人,以恶言谤破佛戒之声,如三百矛刺心,千刀万杖打拍其身,等无有异,宁自入地狱,经于百劫,而不一闻恶人以恶言谤破佛戒之声。而况自破佛戒,教人破法因缘,亦无孝顺之心。若故作者,犯轻垢罪。”
第八根本罪:立恶制等
颂曰:“正住者财惠施读诵者,令舍寂止初行八定罪。”将修习禅定者的财物转送给读诵者,以及迫使修定者放弃修定。
子、基
立恶制之对境为如法修行之沙门。所安立的恶制是:将如法修持者之财物施与读诵者,令舍随顺止观作意,增长烦恼。所取财物为如法修行沙门的个人财物,不属于圣者或僧团所有,为彼比丘受用的随一资财。
丑、发心
(一)想。于基无误想。(二)发起心。以憎彼意乐,怀损恼心。
寅、加行
未经同意而取彼财物,自己给或派人送施读诵者。或者通过种种方法令彼舍弃寂止和胜观。
卯、究竟
对境沙门舍弃寂止时为究竟。令彼舍止观,寂止或胜观随舍其一皆犯根本罪。
《集学论》云:“令舍奢摩他,正住诸财宝,惠施读诵者,此诸根本罪,是大地狱因。”《虚空藏经》云:“复次有刹帝利王与旃陀罗沙门共立制限,非法谓法,法说非法,舍诸契经,毗奈耶学。不依时说及广大说,舍大悲眼般若波罗蜜多学处,方便善巧学处及余契经所说学处。舍如是行相。彼行法比丘先所修习极生娆乱,以娆乱故损智慧命,即便弃舍奢摩他毗钵舍那,劝行他事多有所得。时彼比丘无以制伏诸结烦恼。又诸比丘或于彼时毁弃深心,戒见行等多起过失,实非沙门自谓沙门,实非梵行自谓梵行,说法问难如螺贝音,令王大臣恭敬供养。向白衣舍说是行法比丘无量过失,令王大臣为立制限,取彼行法比丘所乐受用资生之具。如是二种俱获得重罪,所以者何,禅定比丘是乐福田,营福业者之所依止。是求三昧总持诸忍诸地之器,执持应器作世光明,开示正道于业烦恼地,令诸众生住涅槃道。善男子,是名初行菩萨第八根本罪。”
辛二、依身与分摄
颂曰:彼此易造然皆可全犯,
分为十八摄为十四种。
如前所述,依各自的身份,对国王有五定罪,对大臣有五定罪,对初行者有八定罪。上述定罪是根据彼此各自容易违犯的原因而分,然而,彼等皆可全犯。即大臣也可能犯国王之五定罪及初行住者之八定罪,其他两者也一样。虽然经中如此将根本罪分为十八种,但从实际意义上可归摄为十四种。其原因为大臣五定罪中前四种与国王五定罪之前四种体性一致,没有不同体的本罪。
辛三、宣说共同舍愿行皆犯根本罪
颂曰:舍愿行心彼等根本罪。
如果舍弃利益众生的愿菩提心,即犯根本罪。如《佛说大方广善巧方便经》云:“善男子,菩提萨埵安住声闻与独觉乘,自求寂灭,是为菩萨之深重根本罪。”初发心菩萨仅仅为了自己而求取寂灭的解脱果,安住在声闻与独觉乘中,这是菩萨的深重根本罪。在上述十八定罪之后,此舍愿菩提心之罪为第十九根本罪。假设菩萨不行善法,对饶益众生的种种事业生起怖畏、厌烦等欲乐,或对利他的行为深感艰难等,从而使自心相续舍弃行菩提心,这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