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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佛教的涅槃思想-第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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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却自成一套理论体系,它宣扬一切众生皆有佛性,对后来佛教在世界范围内的传播产生了重大影响。大乘如来藏学盛倡一切众生皆有如来藏性(佛性),而如来藏性也即不生不灭的如来法身。如来藏学据此提出涅槃常住说,认为涅槃就是指证显如来藏常住法身。这导致了大乘如来藏学与中观、唯识学在涅槃问题上的理解差异。盖中观学、唯识宗皆注重涅槃境界的寂灭性,而未尝言及涅槃常乐我净的真常意义,而如来藏学则注重涅槃境界的妙有性,它所讲的涅槃具有常乐我净的真常意义。由寂灭性进入真常义,这是大乘佛教发展的一种整体趋势。尽管如来藏学与唯识学在产生时间上尚不确定孰前孰后,但从思想的逻辑进程来看,应是如来藏学在唯识学后。
  大乘如来藏学的一个重要经典就是《大般涅槃经》,就其经名来看,显然着重讲涅槃问题。《大般涅槃经》提出如来法身常住说,认为众生皆有如来藏佛性真我,并且如来秘密藏具法身、般若、解脱三德,这既是对小乘佛教灰身灭智的涅槃思想的批判,也是对前期大乘佛教涅槃思想的一种发展与完善。《大般涅槃经》明确提出大般涅槃常住妙有之说,即涅槃有相说,这与此前的大乘佛教中无相涅槃观的整体趋向大为不同。但是,《大般涅槃经》也并非反对中观般若学的性空之说,而是融真空和妙有为一体,将般若视作观空证有的方法论基础,这体现了佛教涅槃学合乎逻辑的历史发展进程。在印度大乘如来藏学中,除了《大般涅槃经》之外,还有一类经就是《胜鬘经》。胜鬉是人名,经即以她为因缘,把佛说的道理记下来的。其主要内容讲佛性,特别是以如来藏为主题。但是《胜鬘经》讲如来藏,并不同于《大般涅槃经》。《大般涅槃经》如来三德秘密藏说,是指佛之体段、佛界,而《胜鬘经》则结合众生本具自性清净心来讲如来藏,这实际上是以主体成佛的性能来讲心性、佛性。在涅槃问题上,本经认为心性本净即涅槃解脱,所谓解脱,即是离烦恼见本净心性。自性清净心不仅是成佛之因,而且也是成佛之果。本经结合心性来谈涅槃,也是对佛教涅槃学说的新发展。它对此后中国佛教的发展,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本编分四章,分别论述中观学、法相唯识学和大乘如来藏经典《大般涅槃经》与《胜鬓经》中的涅槃思想,试图揭示印度大乘佛教涅槃观念的本质内涵及理论特色,并从中把握大乘如来藏学与中观、唯识学在涅槃观念上的不同。是刹那的存在(可称事物的元素)。而每一刹那的存在又有着法体与作用的二重性存在。法体与作用是一体的,共同形成刹那的事物构成分。所谓一切实有,即是指法体与作用的刹那成分的实有。这些构成成分在业力的作用下,依相依缘起的原则构成宇宙现象界的假有(因缘和合物)。而刹那显现的元素中,法体恒有自性不变,作用则是法体随缘的刹那起灭。故法体是不变的本体,作用是随缘而构成现象界一切相续的假有。法体与作用虽同为实有,但法体具有终极的实在意义。这显然是一种建立在自性实有基础上的缘起说,可称为自性缘起。在涅槃问题上,有部则认为,排除有漏烦恼,并最终导致聚合力完全停止作用,唯有法性而不再存在刹那无常的作用,即是涅槃。这是以断缘起假法,得法性本体为涅槃的实有涅槃说。这又可细分为两种,一种是指圣人尚持净化的肉身,以无漏智证见法性本体的状态,此即有余涅槃;一种是指圣人灰身灭智,人于法性本体的寂灭状态,此即无余涅槃。
  小乘佛教中,不仅有部主张自性缘起说,而且经量部也持自性缘起说。经部师取消了法性本体,但又主张刹那的种子、界(十八界)实有,即刹那、或瞬时性作用的实有(这也是一种自性实有,或者说自相实有,经量部是依作用真实立自相、自性义),相续和合的现行假法必依于真实的界性。经部师在涅槃问题上提出“假名涅槃,,说,认为涅槃不是实有,而只是把烦恼的断灭假以名言称作涅槃。所谓涅槃假名非实有之说,是指圣者在涅槃中并没有实体所见,没有所缘,即没有一个不变的绝对者(一切有部所说的法性)作为证涅槃的所缘依据,而并不是说不存在涅槃。关于经量部所说圣者证涅槃后生身是否存在的问题,印顺法师认为:经部师是纯粹的无常论者,涅槃本是在否定烦恼生死之事实上所建立,是圣者内心澄寂的直觉所体证到的境界,待生死不起,一切归无,当然不会再有涅槃(这其实就是以断灭缘起世间为无余涅槃)。按印顺法师的说法,经部师在最终的解脱问题上也是主张断缘起世间为得涅槃。这是由经部师主张种子、界(十八界)实有,即自性、自相(现实的自性,刹那作用)实有说所导致的必然结论。俄国学者舍尔巴斯基则认为经部师主张神圣世尊的存在,圣者止灭现象的生命证人涅槃后就会获得不灭的、纯净的身体。我们在经典中也能找到相关的论述,如《顺正理论》就说:“无明所感身灭,余明所引身复续生”,又说:“阿罗汉身纯是无漏”,认为在断舍有漏身后,阿罗汉可得清净无漏身。这种观念显然与一切有部以止灭刹那作用,即止灭一切生命状态为最终的涅槃不同(所谓灰身灭智),但是由于主张种子、界(十八界)实有,即自性实有,所以在最终的解脱问题上,仍然是以止灭实有的有漏世间法(现象的实有),获得实有的无漏智身为最终的涅槃。这仍然是坚持世间与涅槃为二,以断缘起世间为得涅槃。《顺正理论》就说:“由得对治,证得当起烦恼后有毕竟相违所依身故,名得涅槃。”此中所谓“所依身”即是指断有漏法后所得纯净无漏智身。涅槃状态中的无漏智身,是脱离了有漏世间的彼岸性的神圣存在者。舍尔巴斯基把一切有部的涅槃称作物质论的涅槃,而把经部师的涅槃称作观念论的涅槃。尽管二者存在观念上的歧义,却有着共同的特点,即都是以断缘起世间为得涅槃,(指最终的解脱状态,即无余涅槃)。而这一切都根源于小乘佛教自性(或自相)实有说。
  小乘佛教的自性缘起之说是对佛陀缘起论的一种发展,但由于主张自性缘起,也导致在解脱问题上偏离了佛陀注重解脱实践的现世涅槃的方向。
  二、龙树中观学的缘起性空说
  龙树认为,小乘佛教并没有理解佛陀的缘起本义,所以在涅槃的问题上产生了种种错误的理解。《中论》释开篇即日:“佛欲断如是等诸邪见(指外道神我,自在天之说),令知佛法故,先于声闻法中说十二因缘。……佛灭度后,五百岁像法中,人根转钝,深着诸法,求十二因缘五阴十二八界等决定相,不知佛意,但着文字。”这就是说,小乘佛教于佛陀十二缘起支,执自性实有,此是不知佛法本意,妄加臆测,故导致对缘起的错误理解。在龙树看来,所谓实在即是指自身实在,即有自性的事物,是不待缘起、不待他物的存在,“性名为无作,不待异法成”。实在的事物、自性与有为缘起法是不能并存的。龙树认为,小乘(一切有部)既主张缘起假有,又主张自性实有,这是自找麻烦,必然会出现自相矛盾而说不通的地方。《中论》说:“众缘中有性,是事则不然;性从众缘出,即名为作法。性若是作者,云何有此义。性名为无作,不待异法成。”这就是说,若如小乘所说自性实有,待众缘出,那么,自性有既是常法,常法又如何待众缘出?性的基本定义即是无作法,而待众缘出是作法,无作法如何成作法?可见,既说缘起又说自性有,是自相矛盾的。
  龙树认为,一切法皆从因缘而生,既是依因待缘,故一切法皆无自性,即不是实在的事物。《中论》说:“未曾有一法,不从因缘生;是故一切法,无不是空者。”青目解释说:“若法有性相,则不待众缘而有,若不待众缘则无法,是故无有不空法。”“性相”,即是指“自性”、“自相”,“自性”、“自相”,即是指具有实在的体性、体相。青目的意思是说,一切法皆从缘生,是相依待他的,故无自性。若实有自性,即不依他待缘。然并不存在不待因缘的法,所以也没有不空(有自性)的法。自性,即实在的意思。一切法无自性,即是指一切法皆不真实。一切事物由于是相互依持(即因缘法则),所以才是空、不真实的。龙树的缘起无自性的看法显然不同于小乘佛教。在小乘看来,缘起假法依于真实自性,正因为诸法自性实有,才依缘起的原则产生各种和合的假相,自性与缘起是相容的。而龙树中观学则持相反的看法,认为正因为诸法依缘起,所以才是无自性、非实有的。自性与缘起是不相容的。当然,小乘所讲自性实有,是指作为个体的实在物,如色、受、想、行、识等。而龙树所反对的主要是指小乘所执个体的实在物。青目注中说,“是故一切法,无不是空者”,即是指一切个体的存在物都是相待的、无自性的非真实存在。既然一切个体的存在是因缘和合生,没有真实的自性,所以龙树称一切事物毕竟空。《大智度论》说:“诸法因缘和合生,是和合法无有一定法故空。何以故。因缘生法无自性,无自性故,即是毕竟空。”
  龙树提出“八不缘起”说,即一切缘起法皆是“不生不灭、不常不断、不一不异、不来不出”。这是意在说明,以生、灭、常、断、一、异、来、去等经验范畴所指称的一切缘起事物,都没有实在自性。没有实在自性(即性空),说明一切缘起事物皆是虚幻的存在(幻相),并不是说没有缘起现象。《金刚经》就说:“一切有为法,如梦幻泡影,如露亦如电,应作如是观。”《中论》亦说:“众因缘生法,我说即是无,亦为是假名,亦是中道义。”
  诸缘起事物无自性,是一切缘起事物之本性,也称法性。《大智度论》说:“诸法一性无二,一性所谓毕竟空。无二者,无毕竟不毕竟。一法性,即是无性毕竟空。”“是一法性是亦无性,是无性即是性,是性不起不作。”以诸法无性为法性(缘起法的本性),并不是以空无一切的虚无为法性,而是指由诸法性空所显之寂灭状态为法性。这就是说,空不是肯定性的表诠而是否定性的遮诠概念。由空否定掉一切缘起法的自性而显现一寂灭状态,即是诸法法性。龙树认为,空性所显寂灭法性,是以无作、无起为其本质规定,是本自如此不待因缘的,而这种寂灭法性也是一种实在:“是空相是一切诸法实体,不因内外有。”在龙树那里,寂灭法性实际上等同于宗教意义上的终极实在。
  龙树所说的法性(空性)之自“性”,显然不同于个别的缘起事物自性。龙树区分了两种自“性”(或称实在性),《大智度论》说:“自法名诸法白性,自性有二种,一者如世间法地坚性等;二者圣人知如法性实际。”第一种自性,是指众生所执缘起法中个体事物的实在性,如地坚相、水湿相、火热相、风动相等;第二种自性,则是指否定了个体实在性之后所建构的普遍的实在性(寂灭法性)。借用西方哲学术语来说,前者是殊相,后者是共相。龙树认为,作为殊相的个体是虚幻的,而作为共相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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