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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世袭社会及其解体-第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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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上的春秋时代

目 录 解释中国社会历史的另一种可能性(代序) 
第一章 中国古代的封建
  一、周代的封建
  二、后世有关“封建”与“郡县”的历史争论 
第二章 “封建社会”的概念
  一、“封建社会”概念在中国的由来
  二、中国各期“封建社会”说的理论依据
  三、西方“封建社会”的概念
  四、西方学者论“中国封建社会” 
第三章 春秋社会的等级
  一、初步的划分
  二、贵族等级与非贵族等级
  三、小结 
第四章 春秋社会的世族
  一、世族的由来
  二、春秋世族的一般情形
  三、公族的世袭∶以鲁国季孙氏为例
  四、非公族的世袭∶以晋国赵氏为例
  五、世族的文化 
第五章 世袭社会的解体
  一、社会流动的结构性改变
  二、世袭社会解体的诸原因
  三、承前启后的孔子
  四、解体之后 
        
  
解释中国社会历史的另一种可能性(代序) 
    在历史资料使我们所能确知的范围内,能与近代以来中国所发生的巨变等量齐观的,大概只有春秋战国时代的那一场巨变,古人以“封建废而郡县行”来描述那一场历史巨变,当代中国占优势的看法则至少字面上与此相反,认为中国由此进入了“封建社会”。 
  本书无意于在久争不下的中国古史分期讨论中再添一说,而是想首先重新考察并质疑各期“封建社会”说的共同前提或范式(paradigm),弄清这一范式的来龙去脉,并暗示理解历史的另一些可能性及其带来的新问题,例如,如果中国不是相当早地进入,而是相当早地脱离了“封建社会”,就有一个并非“中国封建社会为何如此之长”而是“为何如此之短”的问题,以及远为重要的∶如何解释中国此后两千多年自成一个格局的社会等等。 
  所以,甚至对上述流行范式的考察也只是一个起点,本书还希望对春秋时代中国社会的结构及其变迁提出另一种观察角度、另一个解释框架。笔者无意于否定和抛弃既有的解释框架,但却赞成历史解释的丰富性和多样性,赞成社会历史向新的解释开放,尤其在今天中国学者有可能摆脱西方观点的笼罩性影响,而开始尝试从自己的历史文化和现实问题中引申出自己的社会理论的时候。 
  “世袭社会”即为本书提出的一个试图用来描述和分析中国春秋时代的社会结构(或可上溯到西周乃至更早)的解释性范畴。划分社会结构的历史形态可以有种种标准,有生产力或经济发展水平的标准,例如马克思有时说到的“手工磨社会”和“蒸气磨社会”;贝尔等人所说的农业社会、工业社会、后工业社会(信息社会);伦斯基等人所说的采集社会、游牧社会、园林社会、工业社会等等。有生产关系或经济基础的标准,如斯大林明确提出的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五个社会形态。这些划分都有这样一个特点,既极其重视经济因素的作用,认为它对社会结构来说具有决定性的意义。马克思、恩格斯的名言是∶“到目前为止的一切社会的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而阶级斗争又肇源于经济关系;韦伯不以阶级斗争和暴力革命为然,但他也认为迄今为止一切社会的历史都是经济发展的历史,韦伯研究的主要的问题从对象上说,明显也具经济的性质∶即为什么西方产生出了资本主义,为什么中国没有产生资本主义等等,虽然他在此重视的原因是精神和价值观念。 
  显然这些都恰当地反映了解释历史者不能不具有的某种处境、立场和先见——而且是处在现代社会中的人们的先见,我们正身处其中,不能甚至也不宜摆脱它。但我们却应当对此有一种自我反省,有一种足够清醒的自我意识和某种恰如其份的警惕:例如先前的人们对他们所亲历的历史许会有自己的看法;作为后人的我们的处境也可能发生变化;即使同处现代社会,发展阶段和文明地域的差别也可能仍然很大。因而人们还是有可能质疑:如果把从某一特定时期和地域的现代社会的形态(即便是最典型的一种)引申出来的范畴,普遍地运用于古代社会(尤其是非西方的古代社会),究竟能在多大的范围内适用?因为在此首先涉及到的毕竟还是对历史而非对现代的解释。人们可能怀疑:把这些范畴用来解释传统社会是否显得过于重视经济?是否过于强调社会结构而忽略了社会中生活的人?是否所述的发展趋势过于必然,所述的一般规律又过于普遍?而“进步”的观念在此是否又过于强烈,以致使前面的社会形态都只是趋赴最后的社会形态的手段,甚至都是黑暗和不幸而要被后面的光明否定?总之,这些质疑集中到一点,即这些范畴是否过于现代? 
  我们可以举西方学者中的一个质疑者为例。布赖恩·特纳(Bryan Turner)认为∶在“纯粹的资本主义社会”中,社会的经济基础广泛地决定着市民社会内将个人联结在一起的政治、文化和法律的关系,个人的权利、财富和尊严要未完全由他们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来决定,要未完全按照他们提供给市场的经济能力来决定。在这样的社会中,几乎是由经济来决定一切,适者生存,社会关系减少到了最基本的几种形式,很少有繁文缛节和文化分异的立足之地,因为一个人的价值仅仅是经济的,甚至可以把人说成是“经济人”,凝聚他们的是契约关系。然而,在一个“纯粹的传统社会”里,居统治地位的人们往往是借助于法律、文化、宗教仪式及其他一些手段掌握和控制着进入上流社会的途径,他们以荣誉和教养为个人价值的主导原则,凝聚他们的主要是传统和宗教。换言之,在一个建立在传统而非市场基础的社会里,个人的社会地位并不依赖于他们正巧拥有什么,而是取决于他们被法律或文化术语定义的一切,取决于他与生具来的身份、血统是否高贵,是不是特定家族的成员,有没有在相应的文化模式里受过教育,有无受尊重的气质。传统的社会分层形式趋向于封闭的社会等级或种姓。 
  特纳强调了传统社会有别于现代社会的特殊性,但他对传统社会的概括可能还是有所遗漏,还是没有充分考虑到中国的特殊情况,因为中国的传统社会并不仅呈现出封闭的社会等级这一种情况,不过,我们暂不涉此,而是注意特纳在社会分层方面所持的一种“三个面向”的观点,这三个方面是∶第一是“阶级”表示的经济差别;第二是“身份”或“地位”(status)表示的政治法律差别;第三是生活方式、态度和文化气质表示的文化差别。他反对认为某一方面总是比其他两个方面重要,总是决定着其他两个方面的“化约论”立场,主张究竟由那一个方面占支配地位,只能通过历史与经验的分析才能确定。 
  特纳沿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的概念来说明他的有关社会分层的“三个面向”的观点。他说∶在奴隶社会里,法律与阶级关系溶为一体,形成了一种使社会流动非常有限的社会分层系统;在封建主义制度中,法律政治关系对社会等级或封建等级的形成起着决定作用,而经济阶级关系则从属于法律和仪式的分层原则;最后,在资本主义制度中,具有经济特性的经济关系逐步占居了统治地位,而身份差异则因现金交易关系和市场的首要性而日趋淡化。 
  我仍然相信∶经济因素始终在社会基础或底层起着极其重要(甚至仍可说是决定性)的作用。人们只有吃饭才能生存。人们不断发展的需求与几乎总是显得有限的资源近乎是一个永恒的矛盾,而人们解决这问题的不同方式就常使社会呈现为一些不同的类型。但是,那种直接以经济为决定因素来解释某一时代、某一事件、甚至某一人物的作法却未免过于简单。经济因素实际上变化得相当缓慢,张光直曾指出夏、商、周三代在经济上差别不大,而二十世纪中叶黄土高原上一个农民所使用的工具、生活方式乃至于他所介入的经济组织都可能和一个两千多年前的农夫相差不多。经济的飞速发展在中国只是近十几年,或至多几十年的事情,在西方也只是近一、二百年的事情。而在中国前此数千年的历史中,社会、政治、文化等许多层面都发生了大得多的变化。古代中国人,至少是那些左右形势的人们,看来并不把经济发展作为他们的首要目标,不把财富的不断和大量的增长作为人们幸福的主要成分和必具条件,所以他们在平时常要面对人口的压力,在近代遇到西方的挑战就更陷入了困境。 
  由于西方率先进入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现代”,遂使世界各国也不能不进入“现代”(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对这一世界化和加速化的进程有极精彩的分析),因此在“现代化”的话语中,不能不是西方的声音占支配地位。在前述是否“太现代”的质疑中,于是就隐含着是否“太西化”的质疑。 
  而其他文明,尤其是中华文明,又确实表现出与西方文明相当不同的特点。法国杰出的史学家布洛赫1941年在《为历史学辩护》一书中曾经写道,“今天,谁能否认存在着一个中国文明呢?谁又能否认中国文明与西方文明大不相同呢?” 如果说西方的封建社会是一个相当“武化”的封建社会,而中国在春秋战国之前的封建社会就已经具有浓厚的“文化”色彩,那么在春秋战国之后的中国社会中,文化因素对社会等级分层的作用看来就更加重要和明显了。用一句通俗的话来说∶社会实际上由一种“血而优则仕”转变成一种“学而优则仕”了,而由于“学”有文学和德行两方面的含义,德行又难于作为一种客观和普遍化的标准,所以到后期甚至变为一种“诗而优则仕”、“文而优则仕”了。由一些以诗文为进阶的人们来治理国家,这确实是世界史上一个相当奇特的现象。 
  这就回到了我为什么要提出“世袭社会”这一范畴的一些考虑,它意味着一种观察角度,在我看来,判断任何一个人类社会形态和结构是否公正合理,最终还是要看生活在其中的人们是否确实生活得好,他们是否对自己的生活满意、是否觉得快乐或幸福,这一考虑自然与作者所受的伦理学专业训练有关,但也包含了作者对社会理论的一种看法∶社会结构不能脱离人,不仅不能脱离人们的行为,也不能脱离人们的生活。 
  简单的说,提出“世袭社会”这样一类范畴所依据的标准就是看社会提供给个人的上升渠道和发展条件,看在这个社会中生活的人们有多少实现和发展自己的机会。在此我对社会结构的理解是实质性的,即社会的等级分层结构,注意的中心是这种分层结构与人的发展和幸福之间的关系。在某种意义上,这也是西方从柏拉图到马克思,中国从孔夫子到孙中山所悬的社会理想中的一个共同因素∶社会要使人们各得其所,各尽所能。虽然他们对何为“各得其所”,如何“各尽所能”有相当不同的理解。在马克思所提出的“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和“各尽所能,按需分配”中,人们往往更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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