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议制政府 作者:[英]j.s.密尔汪瑄译-第2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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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选举权的一项条件,应当规定一个期限,比方说登记前五
年之内,申请登记者的姓名不作为领取救济者载入教区救济
名册。未经证明有偿付能力的破产者,或得到过破产法好处
的人,应取消选举资格,直到他偿付了他的债务,或至少证
明他现在不是,并且在一段长时间内已不是依靠救济维持生
活。长期不交税,以致不可能是出于疏忽时,在继续不交税
其间应取消选举资格。这些排除在其性质上并不是永久的。它
们要求的只是一切人——如果他们愿意的话——都能够或都
应当能够履行的条件。它们让所有处在通常情况下的人都可
得到选举权。如果有什么人必须放弃选举权的话,他不是不
够关心去做为了选举权必须做的事情,就是处在一般的消沉
和落魄的状况,在这种状况下,再增加一点点对别人的安全
说来是必要的限制,将不会被他感觉到,而在他摆脱这种状
况后,这一低人一等的标志将随同消失。
因此归根到底(假定除我们适才讨论过的以外不存在其
他限制),我们可以指望,除了那个不断减少(希望如此)的
阶级即领取教区救济者以外,所有的人都有选举权,以便做
到除很少例外以外选举权是普遍的。选举权象这样的广泛普
及,如我们所了解的,对一个扩大和提高了的好政府的概念
是绝对必要的。但是在这一事态下,在多数国家,特别是在
我国,大多数的选民将是体力劳动者;而双重的危险,即政
治知识水平太低的危险和阶级立法的危险,都将在很可怕的
程度上仍然存在。至于是否有任何能避免这些祸害的方法,则
仍有待分晓。
它们是可以避免的,如果人们真正希望避免的话;不是
靠任何人为的办法,而是靠实现人类生活的自然秩序,这在
并无利害关系或与之相反的习惯看法的事情上是每个人都喜
欢的。在一切人类事务中,每个有直接利害关系而又不是在
别人保护下的人,都有公认的发言权,并且不能正当地加以
排除,如果他对发言权的行使并不违反全体的安全的话。但
是,尽管每个人应当有发言权,然而每个人应当有同等的发
言权则是完全不同的命题。当对一件事有共同利害关系的两
个人意见不同时,要保持公正是否要求两种意见都被看作具
有完全同等的价值呢?如果,道德价值相同,在知识和才智
上不相同,或者在才智上相同,在道德价值上不相同,那么
具有较高道德和才智的人的意见和判断,就比道德和才智较
低的人的意见和判断有更多的价值。如果这个国家的制度实
际上主张这两种人的意见有同样价值,这种主张就不是实事
求是的。两者中之一,作为较聪明或较有道德的人,有权主
张其意见具有较大的分量。困难在于不易确定何者是比较聪
明或比较有道德的人。这事在个人之间是不可能解决的,但
是如把人们当作集团和人群来看,则能够做到接近准确。并
没有人要求把这个原则适用于任何可以有理由认为属于个人
和私人权利的场合。在仅仅涉及两人中之一的事情,那个人
有权遵循他自己的意见,尽管另一个人可能比他聪明得多。但
我们所说的是同样涉及他们两人的事情;在这场合,如果较
无知的人不服从较聪明的人的指导,较聪明的人就势必听从
较无知的人。在这两种克服困难的方式中哪一种对双方最有
利并最符合事物的一般情理呢?如果认为一方必须退让是不
公平的,那么哪一种不公平是最大的呢?是较好的意见应该
让路给较坏的意见,还是较坏的意见让路给较好的意见呢?
原来,国家事务正是这种共同关心的事情,不同之点是
无人需要完全牺牲他自己的意见。意见总是可以被计算进去,
按某种数字计算,对于其意见具有较大分量的人的投票则派
给较高的数字。在这样的安排下,并没有什么事必然会引起
那些被派给较低程度影响的人们的恶感。完全排除对共同事
务的发言权是一回事,根据其对共同利益的管理的较大能力
让别人有较大分量的发言权则是另一回事。这两件事不仅仅
是不同的,它们是不能比较的。每个人对被人看作无足轻重
并打上毫无价值的印记都有权感到受侮辱。除傻瓜,而且只
有特种的傻瓜以外,没有一个人会因为承认有些人的意见,或
甚至他们的愿望,有资格比他的意见或愿望得到更多的考虑
而感到生气。对自己事情的那部分无发言权,乃是任何人都
不愿接受的事情;但是当部分地是他的事情同时又部分地是
另一个人的事情时,而且他觉得那个人比他更了解这个问题,
因此那个人的意见应该比他自己的意见得到重视,就符合于
他的希望,并且符合于在所有其他的生活事务中他惯于默认
的事态。唯一必要的是,给与这种较大的影响应该根据他能
理解的理由,并且能认识到这种理由是公正的。
我要赶忙说,给与财产以优越影响,除非作为一时的权
宜手段,是完全不能允许的。我不否认财产是一种检验标准;
在多数国家中,教育尽管决不是按照财富的比例,但平均起
来社会中富有的人比穷苦的人受到更好的教育。但是这个标
准是有很大缺点的;使人们发迹的更多地是偶然事情而不是
某种优点;任何人也不可能靠得到一定的教育就有把握在职
位上得到相应的提升,因此把财产作为选举权的基础总是,并
且将继续是令人极为讨厌的。把复数票的原则和金钱上的条
件联系起来,不仅是本质上该反对的,而且是贬损该原则的
可靠方法,使该原则无法长久地保持下去。民主政治,至少
在我们国家,目前并不妒忌个人的优越,但它自然地也是正
当地一定妒忌基于单纯金钱情况的优越。唯一能证明把一个
人的意见计算为不止一个是正当的做法的事情,乃是个人的
智力上的优越性;而所缺少的是某种大致确定它的手段。如
果存在有真正的国民教育或可信赖的普通考试制度,也许可
以直接对教育进行检验。在缺乏这些的情况下,个人职业的
性质是某种检验标准。雇主一般说来比工人更有才能;因为
他必须用脑劳动,而不仅仅用手。工头一般说来比普通工人
有能力,技术性行业的工人比非技术性行业的工人有能力。银
行家、商人或制造业者多半比小商人更有才能,因为他要经
营管理更大和更复杂的行业。在这些情况下,检验其合格条
件的不是单纯担任高级职务,而是成功地执行其职务。为了
这个原故,也为了防止人们为选票而在名义上从事一项职业,
要求坚持该项职业达一段时间(比方说三年)是恰当的。在
满足了这些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允许执行这类高级职务的每
一个人有两票或两票以上的投票权。自由职业,当真正而不
是名义上从事这种职业时,当然意味着比这更高的教育程度。
当一项职业要求经过严格考试,或具备重要的教育条件始能
从事时,其成员可立即被给予复数投票权。同一规则可以适
用于大学毕业生;甚至可以适用于持有讲授各种较高级学科
的学校(在适当保证这种讲授是真实的而不是仅仅装门面的
情况下)的合格证件的人,他们已经通过了该类学校所要求
的学习课程。牛津和剑桥大学至堪嘉许地和热心公益地设立
的授予准校友学位的“地方”或“中等”考试,以及其他有
资格的团体(只要他们是对一切人开放的)设立的类似的考
试,提供了可以很方便地给与那些通过了这种考试的人以复
数投票权的根据。所有这些建议在细节上将引起很多讨论,并
容易受到毋须加以预测的反对。给予这种方案以实际可行的
形式的时间尚未到来,我也不愿为我所提出的这些具体建议
而受到约束。但在我看来明显的是,这一方向是代议制政府
的真正理想,通过可能找到的最好的实际办法向这方向做去,
就是真正的政治进步的道路。
如果有人问,这项原则可以进行到什么程度,或者说,根
据优越的条件可以给一个人以多少投票权,我回答说,这一
点本质上不是很重要的,重要的是区别和等级不是任意作出
的,而是一般的良心和理解力所能理解和接受的。但是绝对
必要的是不超出在前一章中作为代议制度构成上的优越性条
件规定下来的基本原则所设的界限。复数投票权决不应进行
到那种地步以致那些因而享有特权的人们,或他们主要所属
的阶级(如果有的话),将利用它来压倒社会中所有其余的人。
根据教育所作的区别本质上是正确的,由于它保护受过教育
的人不受没有受教育的人的阶级立法的压制就更为可取;但
这种区别必须不致使他们能为他们自己利益实行阶级立法。
让我补充一句,我认为对复数投票方案说来绝对必要的一点
是,这项特权应向社会中的最穷苦的人开放,只要他能证明,
虽然有一切困难和障碍,但在知识这方面他有资格享有这种
特权。应当有自愿的考试,不管什么人都可参加这种考试,可
以证明他达到了所规定的足够的知识和能力标准,从而被允
许给以复数投票权。一项特权,如不拒绝给与任何能表明已
实现了它在理论和原则上所根据的条件的人,就不一定会触
犯人们的正义感,但是如果给与特权仅凭一般推测,难保有
时错误,又得不到直接证明,它肯定会触犯人们的正义感。
尽管复数投票实行于教区选举和济贫法监护人的选举,
在议会选举中则尚未为人所知悉,因此不大可能很快采用或
愿意采用。但是由于必须在这种选举和平等的普选之间作出
唯一选择的时候肯定要到来,凡是不喜欢后者的人开始同意
前者总不会为时过早吧。另一方面,尽管这项建议在目前可
能不是实际可行的,但它将有助于指出什么是原则上最好的,
并使我们能够对那些可能以不很完善的方式促进同一目的
的、现有的或可被采用的间接手段之是否适当作出判断。一
个人可能按照在同一选举场所投两票以外的办法投双票;他
可能在两个不同的选区各投一票。尽管目前这种例外特权毋
宁是属于财产上的优越而不属于智力上的优越,但我不主张
废除现有的这种办法,因为在采用更好的教育标准以前,废
除由金钱状况提供的哪怕是极不完善的标准也是不明智的。
也许可以找到进一步扩大这项特权的方法以更直接的方式把
它同高级的教育联系起来。在任何大大降低选举权的财产条
件的未来改革法案中,规定允许所有大学毕业生、所有中学
的优秀毕业生、所有的自由职业者,以及或许还有某些其他
的人,以这些资格进行特别登记,并在他们愿意进行登记的
选区按照这类资格给与选票,另外保留他们作为普通公民在
其居住地区的选票,可能是明智的。
在某种可能给教育本身以其应有的优越影响,并足够平衡
受教育最少的阶级的数量优势的复数投票的方式被想出以
前,并由舆论欣然接受以前,在我看来,完全的普选的好处
不能不同时带来比它更大的害处。的确,很可能出现这种情
况(而这也许是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