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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代议制政府 作者:[英]j.s.密尔汪瑄译-第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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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精神上的窒碍以外,技术上的困难也常常是政府形式不
可克服的障碍。在古代世界,尽管可能有,也常常有过伟大
的个人自主或地方自主,但不可能有超越单个城市社会界限
的有秩序的平民政府之类的东西。因为除了在可以被召集到
同一广场来讨论公共事务的人们之间,不存在形成和传播舆
论的物质条件。一般认为经过采用了代议制度这一障碍就不
复存在了。但是要完全克服这个障碍,就需要有出版物,甚
至新闻报纸,这是和古雅典及古罗马集会的广场真正同等的
东西,虽则不是在一切方面都适合的同等物。有过这样的社
会情况:甚至一个具有较大领土的君主国也不能继续维持其
存在,而不可避免地分裂为几个小公国,或是彼此独立,或
是由一种象封建关系那样的松散的纽带维系在一起,因为权
力机器尚未完善到足够把命令从统治者本人传递到很远的地
方。甚至其军队的服从统治者也主要依靠自愿的效忠,同时
也不存在向人民征收足够税款的手段以便维持在整个幅员广
大的领土内强迫服从所必要的军队。在这些以及一切类似的
场合,不用说障碍是有大有小的。障碍可以大到使政府形式
运转得很坏,还不致达到完全排除其存在或使之还不如可能
有的其他形式的地步。这最后的问题主要视我们尚未谈到的


一种考虑——不同的政府形式促进进步的倾向——为转移。
我们刚才已经考察了政府形式适应于受它统治的人民的
三个根本条件。如果可以称之为自然主义政治学说的支持者
们的意思只是要坚持这三个条件的必要性,如果他们的意思
只是说,凡不能满足第一和第二条件,以及在相当程度上满
足第三个条件的政府,不能永久存在,则他们的学说,经这
样限定以后,就是无可争辩的。超出这个范围,在我看来就
是站不住脚的。一切关于制度必须有历史的基础,制度必须
和民族惯例和性格和谐一致,以及如此等等的说法,要不就
是指这一点说的,要不就是不得要领的。与这些类似语句相
联系的超出它们所包含的合理涵义的纯粹感情用事是大量存
在的。但是,从实际上考虑,这些所谓的政治制度的必要条
件,不过是实现上述三个条件的诸多便利罢了。当一项制度,
或一套制度,具有民族的舆论、爱好和习惯为它铺平的道路
时,人民就不仅更易于接受,而且更容易学会,并从一开始
就更倾向于去做需要他们做的事情,以维护这种制度,和把
它付诸实施,俾能产生最好的结果。任何一个立法者在考虑
措施时不利用这种可供利用的现存的习惯和感情,将是一个
重大的错误。另一方面,把这些单纯的帮助和便利上升为必
要的条件则是一种夸大。人民更容易被诱导去做并且更容易
做他们已经习惯的事情;但是人民也学会做对他们说来是新
的事情。熟悉是一大帮助;但是一种观点,即使起初是陌生
的,如果多想想,也会对它熟悉起来。全体人民热中于未经
试过的新事物的例子是很多的。一国人民做新事情和适应新
情况的能力大小本身是这问题的重要因素。这种特质使不同
的民族在不同的文明阶段彼此有很大差别。不能用一条总括
的法则来判定特定民族满足特定政府形式的条件的能力。特
定民族的知识水平,和一般的实际判断力和才智,无疑可以
作为指导。还有不应忽略的另一种考虑。一国人民也许对好
的制度缺乏思想准备,但为他们点燃一种希望就是这种准备
的一个必要部分。推荐和拥护特定的制度或政府形式,并把
它的优点突出出来,就是不仅为了使人民接受或要求这个制
度,而且为了实行这个制度而对民族进行思想教育的方法之
一,并往往是能够采取的唯一方法。在上一代和这一代中,意
大利的爱国者们为了给意大利人民作自由统一的准备,除了
煽其他们去要求自由统一外还有什么方法呢?然而,担负这
样一种任务的人们,不仅要适当记住这制度或政体的好处,而
且要记住为实行这制度所需要的道德上的、智力上的和积极
行动的能力。还须记住要尽可能避免煽起超出这种能力的过
高要求。
以上所论的结果是,在反复提到的三个条件所规定的界
限内,制度和政府形式是个选择问题。抽象地(如人们所说
的)研究最好的政府形式,不是空想,而是对科学智能的高
度的实际运用;而把最好的制度引进一个国家,是实际努力
所能专心致志的最合理的目标之一,只要在这个国家的现有
状况下这种制度能够在相当程度上满足这些条件。凡可以作
为贬低人的意志和目的在政府问题上的效能说的话,也可能
在其应用的其他方面这样说。在一切事情上人的力量是有很
严格的限界的。它只有靠掌握某个或更多的自然力量才能起
作用。所以,可以应用于所希望的用途的力量无疑是存在的;
这种力量将仅仅按照它本身的法则起作用。我们不能使河水


倒流;但我们并不因此就说水车“不是做成的而是长成的”。
在政治学上,和在机械学上一样,发动引擎的力量必须于机
器以外求之;如果找不到,或是不足以克服可以合理地预期
的障碍,则发明就告失败。这不是政治艺术的什么特殊之处;
这只等于说政治艺术服从和其他一切技艺同样的限制和条
件。
在这里我们碰到另一种异议,或者在不同形式上的同一
种异议。他们争论说,大的政治现象所依赖的力量并不听从
政治家或哲学家的指挥。他们断言,一国的政府,在一切实
质性方面,是由这个国家关于社会力量成份的分布状况预先
确定和决定的。社会中最强大的力量将取得统治的权力;并
且,除非先有或伴随有在社会本身中的权力分配上的变化,政
治结构中的变动是不能持久的。因此,一个国家不能选择它
的政府形式。它可以选择的只不过是细节和实际的组织;但
整体的实质,最高权力的中心,是由社会情况为它决定的。
这个学说中有部分的真理,这点我可以马上承认;但要
使它变为有用,就必须使它成为一种明确的说法并给以适当
的限度。当它说社会中的最强大力量将变成政府中的最强大
力量时,力量指什么而言呢?不是指体力;否则纯粹的民主
政治就会是唯一能够存在的政体形式了。在单纯的膂力以外
加上两个其他因素即财产和智慧,我们就更接近真理,但还
远未达到真理。不仅多数常常受到少数的压制,而且多数也
许在财产上占优势,在个人的智慧方面也占优势,但仍然可
以被在这两方面都不如它的少数用强迫的或其他的方法加以
压服。要使这些不同的力量因素在政治上有影响,就必须把
它们组织起来;而掌握政府的那些人必然在组织方面居于有
利地位。当政府的权力被抛入天平盘时,在其他一切力量因
素方面弱得多的一方可能大大占优势;并可能仅仅由于这一
点而长期保持优势,尽管政府无疑是处在机械学上叫做不稳
定的平衡状态中,象用较小的一头倒立着的东西那样,一旦
被干扰,就失去平衡,越来越离开以前的状态,而不是恢复
到以前的状态。
但是对于通常所说的这一政府学说还存在更强烈的异
议。倾向于转变成政治力量的社会力量,不是静止的力量,不
是纯粹消极的力量,而是积极的力量;换言之,是实际上发
挥出来的力量;也就是说,所有现存力量的一个很小的部分。
从政治上说,所有力量的一大部分在于意志。因此,如果我
们在估计中忽略掉任何按照意志行动的东西,我们又怎样可
能估计政治力量的因素呢?认为由于在社会中掌握权力的人
到头来也掌握政府的权力,因此企图靠影响社会舆论来影响
政府的构成方式是徒然的这种看法,就是忘记了舆论本身就
是一种最大的积极社会力量。一个有信仰的人和九十九个仅
仅有利益的人是同等的社会力量。凡能成功地形成这样一种
普遍信念即认为某种政府形式,或任何一种社会事实,值得
选择的人,就朝着纠集社会力量到它一边迈出了可能采取的
几乎是最重要的一步。当第一个殉教者在耶路撒冷被人用
石头打死,而后来成为基督的使徒的那个人却站在“同意他
的死”一方的那一天,有谁会认为被打死的那个人的一派彼
时彼地是社会中最强大的力量呢?后来的事件不是已经证明
他们是那样吗?因为他们的信仰是当时存在的最强有力的信
仰。同样的因素使威顿伯格(Wittenberg)的一名僧人
在沃尔姆斯会议(theDiet of Worms)的议席上变成比查理五世
皇帝(EmperorCharlestheEieth),以及在那里集会的所有君
主更为强大的社会力量。但这些,也许可以说,是涉及宗教
的事例,而宗教信仰在其力量方面是有些特殊的。那末让我
们举一个纯粹政治的例子,在这例子中,就宗教说它主要处
于不利的一方。如果还有人不相信纯理论的思想是社会力量
的主要因素之一的话,让他回想一下那个时代吧,那时欧洲
几乎高踞宝座上的不是自由主义的和主张改革的国王,就是
自由主义的和主张改革的皇帝,更奇怪的是,还有自由主义
的和主张改革的教皇;弗雷德里克大帝(Frederic the Great)
年代,凯瑟琳二世(Cathe-rinetheSecond)年代,约瑟夫
二世(JosephtheSecond)年代,彼得·利奥波德(Peter
Leopold)年代,本尼迪克特十四世(BenedictⅪⅤ)年代,甘
加内里(Ganganelli)、庞巴尔(Pombal)、阿兰达(Aranda)
年代;当时那不勒斯的波旁(Bourbons of  Naples)王室本身
是自由派和改革者,而法国贵族中的所有积极活动的人士都
充满着后来不久就要使他们付出极高昂代价的观点。这的确
是关于单纯体力和经济力量远远不是社会力量的全部的一个
带结论性的例子。黑人奴隶制在英帝国和其他地方的宣告结
束,靠的不是物质利益分配上的任何变化,而是道德信念的
传播。俄国农奴的获得解放,如果不是有赖于一种责任感,至
少也得感谢逐渐形成的有关国家真正利益的更为开明的舆
论。这就是人们认为决定他们怎样行动的东西。尽管普通人
的信仰和信念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他们的个人地位而不是决
定于理性,但具有不同的个人地位的人们的信仰和信念,以
及受有教育的人们联合起来的权威,对普通人施加的影响是
不小的。所以,当受有教育的人们能一般地被导致承认一种
社会安排,或者一种政治制度或其他的制度是好的,而另一
种是坏的,前者是值得想望的,后者则是应受谴责的时候,那
就已经朝着把足以使之存在下去的社会力量的优势给予前
者,或者不给予后者方面作了不少工作了。一国政府决定于
现存社会力量的这个原理只有在下述意义上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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