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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2006-06-第17章

小说: 2006-06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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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一向低调的他也出版的自传第一部《像一块滚石:鲍勃·迪伦回忆录(第一卷)》(Chronicles:VolumeOne),后者被评为《纽约时报》年度十佳图书。电影导演马丁·斯科西斯执导的纪录片《没有家的方向》(NoDirection Home),在BBC和美国公共广播公司(PBS)联合播出后,引起巨大反响。这一年的年底,迪伦又一次被提名诺贝尔文学奖,争论被激化了。
  迪伦在音乐领域或者整个上个世纪六十年代以后的文化领域的影响是毋庸置疑的。比如一家新闻周刊杂志把他称为“现在还活着的最有文化影响的人物”,这没有什么人会反对。毕竟他的音乐自上世纪六十年代以来影响整整几代人。他的《像一块滚石》曾被《滚石》杂志评为有史以来最伟大的五百首歌的第一名。然而,像他这样的,具有极其强烈的文学气质、血缘的歌曲作者究竟算不算一个诗人?这个问题从他出道以来一直就争论不已。1965年,一个记者当面向迪伦问起这个问题,他说:“我更多地把自己看作一个胡言乱语的人。”这个答案或者说迪伦对那个记者的揶揄后来广为流传,在一定程度上平息了这场争论。现在,这个问题又被文学界提了出来,并且把它与诺贝尔文学奖联系在一起,无疑增加了讨论的吸引力。
  即便是鲍勃·迪伦的铁杆歌迷,在争论中也能意识到他的东西和以前的诺贝尔获得者完全不是同一个类型的。音乐评论界普遍认为鲍勃·迪伦是现代音乐中最复杂的歌曲作者,他不断地被提名向文学权威提出了一个烦恼的问题:歌词是否有资格获得最有声望的文学奖?最后,争论不可避免地走向了问题的核心。问题不在于迪伦是否值得(诺贝尔文学奖)这个艺术荣誉,而在于他的艺术是否能够作为一种文学。
  作为中国人,我们很容易想到宋词。它的性质、在文学史上的命运与这场讨论有着一定的可比性。但宋词在根本上还是士大夫的席间曲令,是精英阶层在天下情怀之外的闲情逸致。它能终归文学正统,有其自己特定的优势。尽管这“偷得”的“闲”与“逸”,在“济天下”面前似乎不那么理直气壮,不过它仍然是精英阶层真实情感的抒发。风气变迁之后,终于还是登堂入室,进了正门。在现代知识系统中,文学这个概念的界线似乎早已划定。理性主义主导下知识系统运作精确、严格、冰冷,古典时期相对模糊的范畴消失无踪。这时候,一个曾经在历史上被算作是民谣歌手/行吟诗人的赤脚汉,突兀地闯进这个精密运行的系统之中,顿时引起了系统的一阵紊乱。用我们今天的说法,鲍勃·迪伦似乎是一种混合媒体的艺术。尽管他的《鼓手先生》(Mr。
  Tambourine Man)已经被选入全美中学和大学通用的《诺顿文学入门》(TheNorton Introduction to Literature);尽管支持者反复强调迪伦与以前的行吟诗人一样,重新强化了诗与音乐的联系;尽管提名者强调迪伦与兰波、波德莱尔等精英诗人一脉相承的精神传统,但是整个知识秩序不可能因为这些而洞开方便之门,给迪伦先生开出一块飞地。
  所以,这里的问题必须转换成另一个问题。这种理性知识系统是不是永远铁板一块,只注重自身的稳定性,而排斥变动性的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我们总是无法认同历史上的、不同地方的许多观念,这就说明我们赖以判断的知识系统发生了变化。这样,一系列的问题便接踵而至。我们现在的文学观念的形成在什么时候?从形成到现在,它是一成不变,还是总是随着时代风气的变化而发生相应的变化?概念本身的稳定性是不是永远有效?我们现在正处于概念演变的哪一个阶段?我们当今世界观念的深刻变革,是否马上要延伸到文学这一块“化外之地”?鲍勃·迪伦事件是不是给了我们一个信号,预示着一种这个概念可能发生的激变?或者,它只是外延的调整?
  鲍勃·迪伦的铁杆提名者之一,加拿大维多利亚大学教授斯蒂芬·斯考比(StephenScobie)已经研究迪伦的歌词二十五年了。英国大学学院(TheUniversity College)的教授卡林(D。 Karlin)写信给诺贝尔文学奖委员会:“即便是在最细微的层面,他也已经把许多难忘的习语带到我们的语言中,自吉卜林以来,还没人能比得上他。”尽管他们的态度代表的只是少数者的声音,但他们已经把迪伦完全当作一个文学人士来看待。我们无法预知未来的结果,但鲍勃·迪伦事件的出现,无疑使得我们对于文学未来的想像,多了一分生动。

  一个法律门外汉的超级探险

  
  ——《O.J.辛普森比窦娥还冤吗?》后记
  ? 陈 伟
  《O.J.辛普森比窦娥还冤吗?》这本小书,是我与南京大学教授任东来博士等合著的《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二十五个司法大案》的副产品。
  撰写这些司法案例的缘起和灵感,实属偶然。由于女儿陈晨在课余时间练习艺术体操,我得以结识其教练的记者老公。他任职于美国一家著名媒体,四处采访,见多识广。有一次,他给我讲了一个美国的“法治故事”,绘声绘色,令人叫绝。说是有一位美籍华裔学者,在一场官司中一败涂地,被法庭判处一千五百美元罚款或蹲五天大狱的惩罚,二者任选其一。此公是那种花钱特抠的主儿,听说美国狱中案犯待遇甚佳,一个个都给伺候得跟大爷似的,遂选择后者。
  五天之后,他重获自由。亲朋好友好奇,赶紧登门探望。相见之时,只见这位老兄容貌憔悴,面有菜色,众人皆大惊失色,急问是不是受了什么虐待,别不敢说,咱到法院告丫挺的去。这位仁兄回答说,狱中待遇不像想象的那么好,但也还凑合,可以看书、看电视,有健身房,甚至还有乒乓球台。最头疼的是一天三顿饭皆西餐,生煎牛排、奶酪熏鱼、意大利香肠、火腿三明治、比萨饼等,恍惚之际,还以为是给关进了北京的马克西姆餐厅。顿顿吃西餐这活儿,那可真叫苦不堪言,第一天不舒服,第二天直犯愁,第三天特难受,第四天贼痛苦,第五天最后一顿,哥们儿干脆就绝食了。老美狱友颇为好奇,咋整的不吃不喝呢?得知缘由后,狱友一脸坏笑说:你真是个傻帽儿(Dummy),在你之前,这儿关的也是个亚裔,那厮同样吃不惯西餐,头一顿饭就闹绝食。后来狱方每天从中国餐馆给他订饭,什么宫保鸡丁、鱼香肉丝,顿顿不重样。狱友最后咽着口水骂了一句:“我操,那味道真他妈的香极了!”朋友们听完,笑得几乎岔气儿。
  捧腹大笑之余,我当时深深感到,美国的监狱和法律简直形同儿戏。美国刑事司法给世人的印象是:罪犯的人权,好像比受害人的人权还要重要;保护坏人,好像比保护好人还要优先;针对警方执法的清规戒律,好像比打击罪犯的法律法规还要多;律师颠倒是非、混淆黑白的能耐,好像比为民请命、维护正义的本领还要大;由清一色外行组成的陪审团,好像比作为法律专家的法官还要有权威。这样一来,美国司法制度和判决时常沦为全世界的笑柄,似乎也就不足为奇了。
  在美国的刑事司法裁决中,确立嫌犯沉默权的“米兰达规则”(Miranda
  Rule)堪称“最荒唐”的判决。大约在1988年前后,中央电视台曾播出美国警匪题材电视连续剧《神探亨特》。该剧当年给我印象最深之处,恰恰正是亨特警官每次擒获案犯时,高声吆喝的“米兰达警告”(Miranda
  Warning)。
  旅美学习、工作多年后,我的看法有所改变,觉得美国司法制度的各种弊端,在相当程度上被过分渲染和夸大了。针对此类夸大,瑞典著名学者、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古纳·米达尔(Gunnar
  Myrdal)曾评论道:“美国人调查自己的错误,把它记录在案,然后站在屋顶上高声宣扬,以最严苛的措辞控诉自己,包括谴责伪善。如果说整个世界都充分了解美国的政治腐败、有组织的犯罪和司法制度的弊端的话,那主要并非由于其特别邪恶,而是由于美国人自己爱宣扬缺点。”
  〔1〕当然,如果没有对公民权利和新闻自由的法律保障,美国人这种“自己爱宣扬缺点”的“爱好”或“毛病”,可不是一般人敢随意沾染的。
  就整体而言,美国堪称一个法律完备和治安有序的现代化法治国家。尽管如此,“米兰达警告”对我来说仍然是个难解之谜。美国最高法院为何如此荒唐断案?大法官的脑袋瓜是否有点儿毛病?这些法律问题使我深感困惑。1996年,我任职于一家由数位女士经营的电脑公司。因涉嫌以虚假信息投标联邦政府“平权措施”(Affirmative
  Action)项目下的电脑软件工程,这家小公司一度遭到联邦调查局暗中调查。在公司员工会议上,老板临时聘请的一位大牌律师反复告诫,如遇联邦调查局特工“登门拜访”,一定要“保持沉默”,把律师的名片递上去即可,不要被那帮“狗娘养的”狐假虎威、威迫利诱所吓倒。律师特别强调,《权利法案》(美国宪法前十条修正案)不仅保护美国公民,而且也保护外国侨民。
  这一经历,使我对美国法律兴趣大增。工作之余,开始阅读一些美国政治、法律和案例方面的闲书,其中蕴藏的超凡智慧、无穷勇气、深邃哲理,使我这个法律的门外汉深受触动。美国刑事司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赋予平民百姓与官府警察分庭抗礼的权利。常听人说,自古以来,中国社会的最大问题,就在于没有法制法律。可是,这个说法并不准确。从大秦律、大唐律一直到大清律,中国古代各项法律之完备,世所罕见,令人咋舌。但是,这些法律皆以维护皇权官权至高无上、以严刑峻法对付平民百姓为特征。相比之下,在美国的宪政体制中,法律以限制官府权力和保障公民个人权利为特色。联邦最高法院的地位至高无上,其裁决一言九鼎,判例兼具“立法”效能,不仅能使总统俯首听命,而且还能推翻代表多数民意的国会立法。
  出于好奇,同时基于从第一手资料入手的考虑,我利用互联网法律资源的便利快捷,下载并拜读了美国最高法院关于米兰达案的判决书。顺便啰嗦一句,美国属于“普通法系”国家,许多法律和制度系通过司法裁决建立,准确地说,是法官在案件的判决书中以“讲道理”的方式创立。美国的法院,尤其是非民选兼终身制的各级联邦法院,在某种意义上拥有“超级立法院”的巨大权力,故对法官素质要求极高!
  相比之下,因政治制度和司法传统影响,中国法院在判决时不必详述理由,而是根据已颁布的法律法规,照本宣科即可,故有人戏称判决书“不讲理”。1998年,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撰文批评“复转军人进法院”〔2〕,极具前瞻,轰动一时。但是,在判决书“不讲理”,法院缺乏“司法审查”大权,审案裁决无需“遵循前例”,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多为“半路出家”的司法环境中,“复转军人”中的一些精英,经过基本的法律培训之后,改行从事司法工作,以应一时之急,似乎不算太出格。如果法院在国家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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