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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章

良心论-第4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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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见,〃义务心〃就是内心对义务的敬重和推崇,从一个行为者的角度看,就是一事当前,不问自己的一切欲望、喜好和利益,而只问∶〃这是否是我的义务?〃只要是我的义务,我就必须履行,否则就予搁置。在我的心里,义务的份量最重,义务优先,义务第一,打个比方说,义务如军令,而〃军令如山倒〃,在义务面前,其它一切理由都要让路。康德解释说,这种对义务的〃敬重〃虽然是情感,但不是受外来影响的情感,而是由纯理的概念自己养成的,所以与爱悦与恐惧等外界原因引起的情感不同。 
  那么,这敬重意味着什么呢?敬重的对象实际上是什么呢?它是怎样产生,又具有怎样的意义呢?这敬重首先意味着贬抑我们的自负心。人的全部好恶都可以说是〃利己心〃,这种利己心又可分为两种∶一是对自己的过度钟爱,即自私,一种是认为自己有立法权力,而把自身看作是无须受制约的,即自负。在纯粹的实践理性看来,自私原是人的天性,甚至在道德法则之前就巳发生于我们心中,所以它只把自私加以规范、加以限制,使之与道德法则相符合,然而对于自负,它却要完全将之压制下来。我们只有贬抑自身,才能唤起我们的敬重心来。但这并不意味着敬重心只是消极的、否定的,因为贬抑的同时就是高扬,在贬抑感性和好恶的同时,就高扬了理性和法则。 
  所以,对义务的敬重也就是对道德法则的敬重,当道德法则的表象在我们心中出现的同时,我们也就产生出一种对法则的敬重之情。对法则的理性认识和敬重之情是相伴而行的,一种潜在的敬重总是与法则的表象结合在一起,如影随形,所以说,敬重是一种纯粹由理性产生的感情,而不是如恐惧与爱悦一样是由外界原因产生的感情。道德法则直接唤起我们的敬重心, 它本身就是我们的敬重心产生的原因,我们对道德法则的敬重是它在我们的心灵上产生的效果。虽然道德法则何以能直接唤起我们的敬重心并不为我们所知,但我们清楚地知道,不是说因为我们敬重法则,法则才普遍有效,而是因为法则普遍有效,我们才敬重它。我们由此也可看出,客观、普遍的道德法则是第一位的,而主观的敬重之情是第二位的,虽然〃敬重〃是康德唯一一种在道德上推崇的感情。 
  敬重总是只施于人而永不施于物。敬重是对人的德性的尊敬而非对人的才能的惊羡。敬重远非一种快乐的情感,但却最少痛苦。这就象我们的先人所说的∶尽自己的义务并非是为了自己得到快乐,甚至不是为了别人的快乐(有时从这义务得利的并非是我们喜欢的人),而是为了使自己〃心安〃。 我们履行了我们的义务,我们才感到安心。13 
  〃心安〃是比〃心悦〃更基本的一种状态,然而,它也因此更不可缺少,更具有普遍性。我可以没有〃欣悦〃和〃快乐〃而生活,我甚至可能不想去追求它,然而,我却不能没有〃心安〃而生活,〃不安〃就必然导致我要去改变自己的生活。所以,〃心安〃实在比〃心悦〃有更大的道德推动力,它也有助于防止在追求〃心悦〃中使不道德的行为偷偷溜进来。因此,把〃义务心〃解释为一种〃悦义之心〃是有危险的,敬重所带来的正面心理状态则至多是〃心安〃,而不是〃心悦〃。 
  对道德法则的敬重心乃是唯一的,无可怀疑的道德动机,正是通过敬重,客观的道德法则才成为我们内心主观的行为准则、成为直接的行为动机。敬重是一种使普遍法则变为个人行为准则的一种〃道德关切〃(Interesse)。而〃动机〃〃准则〃〃关切〃这三个概念,都只能施用于有限的存在者上,因为它们全都以一个存在者的狭窄天性为其先决条件,这些概念不能够用在神的意志上。 
  这就又回到了我们前面所说的∶谈到义务,就离不开人,谈到义务就意味着有限制要突破,有障碍要克服,而这些限制和障碍就来自人的感性存在。人不是神,人不能生来就自然而然、满心愉悦地实行道德法则,这法则并非他的本性法则。人通过艰苦的努力,不懈的坚持,工夫纯熟之后,也许会使敬重转为爱好,但对法则纯粹和完全的爱悦总仍然是人可望不可及的一个目标。所以,康德对那〃传染了许多人的单纯的道德热狂〃不以为然,批评那设想自己意向完全纯洁之后所达到的〃圣域〃谬想。那些人满以为自己心灵不待勉强,自然良善,无需鞭策,无需命令,因而忘记了自己应尽的义务。 
  若把康德对义务的那段著名的赞辞,14与在东西方都可见到的对个人心灵陶醉的神秘主义描述进行一番比较将会是很有意思的,两者都涉及到进入一个很崇高的精神境界,但后者从进入的路途到最后达到的状态都不是很明确的,且看来只为极少数〃特选者〃所专有,而前者是每一个人都可进入的,只要他在非常困难的情况下仍坚持履行自己的义务,他就会在自己的心里发现这样一种感受∶不论我多么卑微、多么软弱,但只要我能够在任何情况下都遵守义务的命令,就使我上升到了接近于与法则同一的地位,使我感到了自己身上还有超越自身的东西,这东西就是我的高级天性,就是使我得以摆脱由我的感性存在带来的自然机械作用而独立的理性。 
  我确实是敬重、甚至是敬畏法则,就象我对我头顶苍穹的无限星空表示敬畏,那不是作为感性存在的我所能控制的,甚至那神秘也不是我的知识理性所能洞穿的, 我感到敬畏,然而,这敬畏是我的敬畏,我能够敬畏,而一个没有理性的动物是没有这种敬畏的,这种敬畏甚至本身就指示出我的另一种生命,指示出我还有另一种敬畏,即对心中道德法则的敬畏,这两种敬畏有相通之处,然而,如果说第一种敬畏主要是贬抑人的自负,第二种敬畏却还提高人的自信∶我能够循道德和信仰超越我的感性存在的限制而向着无限飞升。 
  对义务的敬重心揭示了人的两重性∶人既是一个感性的存在,又是一个理性的存在,他同时属于感性与理性两个世界,一方面受着自然的因果律支配,不由自主,另一方面又能够自身开创一个系列,自我立法。所以,敬重义务也就是敬重法则,而这法则由于实际上也是人自己制定的,所以,敬重法则又等于敬重自身,敬重自身的那一高级天性,相信人能凭借这一高级天性(亦即实践理性)超越自身的有限性。 
  这种对超越的渴望和自信并不是康德哲学独具的特点,相反,我们可以说,几乎一切立意高尚的哲学无不具有这一特点。亚里士多德说,在人那里也赋有神性,不要以为做人只需想人的事情、作为有死者只需想有死者的事情就够了,人还要竭尽全力去争取不朽,在生活中做合乎自身最高贵部分的事情,即过一种哲学家的、从事理智活动潜心沉思的生活。 如果说这与康德的道德超越的观点还有些差距的话,新儒家的观点与康德就很接近了, 即都主张从道德超越人的有限性。但是,这里还有一个关键的差别就在于康德的道德观是面向社会、面向所有人的,而古代儒家的道德观在后来的发展中却有面向自我,面向少数人的精英论倾向,15(在这方面倒是儒家的道德观与亚里士多德的德性论有相同的地方)。 
  导向普遍化的观点必然与承认人的有限性有关。康德在强调超越的同时也强调人的有限性,所谓〃义务〃,所谓〃命令〃,所谓〃法则〃,所谓〃敬重〃,所谓〃关切〃等等,都是以一个存在者的有限性为先决条件的。〃义务〃就意味着约束,〃命令〃就意味着被约束的对象有可能不服从, 〃法则〃就意味着要对义务作一种具有普遍效力的概括,〃敬重〃就意味着法则也有外在的、异己的、或者说〃不容己〃的一面。法则确实是〃自律〃的,但又是'〃律己〃的,它有毫不含糊的〃律〃的意思∶即约束、规范、限制,而这一切都是因为〃人的有限性〃。 
  〃人的有限性〃是一个特别值得发挥的概念。虽然准确地说应该是〃人是一个能够追求无限的有限存在物〃,但我们这里要特别指出这后一个方面,即〃人的有限性。〃正是因为注重〃人的有限性〃,所以, 在康德那里,道德人格的理想并非是能与天地契合无间的圣人,而是能在任何情况下都恪守自己义务的普通人,达到这一理想也主要不是通过自我修养或道德小团体的切磋,而是通过作为社会一员的人们始终一贯地敬重自己的义务,履行自己的职责。 
   有一个真实的故事也许可以被我们用来说明康德心目中的道德楷模和进路,也颇能说明对义务的敬重是怎么一回事。这故事说的是有一个人,办了一个小银行,吸收了一些小额存款,然而,由于某些他本人无法料到的情况,在一次席卷范围很广的金融危机中,这些钱全都损失了,银行不得不宣告破产。于是,他带领他的家人,决心在他的余年通过艰苦的工作和节衣缩食,把这些存款全都退还给储户。一年年过去了,一笔笔退款带着利息陆续被寄回原先的储户,这件事感动了储户们∶因为他们知道,银行的破产完全是一个意外,而并非这个人的不负责任或有意侵吞,他们虽然因此都遭受了损失,但这损失摊在许多人身上毕竟不是很大,比较容易承受,而摊在一个人身上却是非常沉重的。何况,这个人的努力偿还的行为已经证明了他的内疚和善意。他们便联合请求这个人不要再偿还欠他们的存款了。然而,这个人却认为还清欠款是他的义务,他只有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才会感到心安,他照旧坚持不懈地做下去,为此放弃了许多生活中的欢乐,没有闲暇,没有另外创立事业的可能,这件事就成了他一生的使命,他精神专注、目不旁鹜、锲而不舍、高度虔诚地只是做好这件事,终于,他寄回了最后一笔存款,这时,他已经精疲力竭了,接近了生命的终点,他在这一生没有实现自己年轻时就怀有的远大抱负,没有创立什么辉煌的事业,因为他的后半生完全被拖进了这件事,他似乎只是被动地、 不断地在一个个命令的召唤之下活动∶〃还钱!〃〃还钱!〃〃还钱!〃然而,与他所做的这些平凡的事情相对照,是否还有比这在道德上更辉煌的业绩呢?与他这些看来似乎被动的行为相对照,是否又有什么行为比这呈现出更崇高的道德主体性呢? 
   〃还清别人存在你这里的钱款〃,这确实不是什么很高的要求,而是做人的一个基本义务。平常做到这些事情也并不难,但有时候却很难很难例如处在上面发生的那种情况之下。这时,能否履行这一义务,就有赖于对义务的一种敬重心了。在通常的时候,明智、利益、爱好可能都会支持自己去履行义务,但当我们遇到上述情况、遇到履行义务将把我们投入非常窘迫的境地,甚至带来死亡时,诸如明智、爱好一类动机就会悄然撤退,我们就必须独自依靠我们对义务的纯然敬重之心来坚持履行自己的义务。 
  所以,康德强调义务心的纯粹性,强调它与爱好、喜悦无关,而只是对义务的敬重,认为我们只能从对法则的敬重心中汲取动力,义务并非赏心乐事,义务在这方面带给人的主要是心灵的平静和安宁。欢悦至多是履行义务中的副产品,而且这副产品也并不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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