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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章

良心论-第3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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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义外说〃几乎成了一种禁忌,所以, 我们要专门疏解一下《孟子·告子篇》中的这些话。 
  告子说∶仁是内在的,不是外在的,义是外在的,不是内在的。我爱我的弟弟却不爱别人的弟弟,这是因我自己的缘故,所以说仁是内在的,我敬我家里的老人,也敬其他的老人,这是因他们年纪都比我大的缘故,所以说义是外在的。 
  孟子的反诘是∶不知道你所谓的义,是在老人那里还是在敬老的人那里?(如果说义是在外,是在被敬的对象即老人那里,那么,对象不同,恭敬心也应该不同才是,而实际上)就象喜欢吃别人家的烧肉的人,也喜欢吃自己家的烧肉,他喜欢吃烧肉的心并无不同一样,(不管对象是我家的老人, 还是其他的老人,恭敬之心也都是一样的,也就是说,义不在对象,而在主体,不在外,而在内)。⑧ 
  紧接着孟子指导公者子与孟季子问难的一段也是批评〃仁内义外说〃,论据大致相同,限于篇幅,不具引,我们主要分析孟子与告子辩论的一段。 
  首先,从上例可以看出,告子所说的〃仁〃〃义〃是有特定含义的,仁是爱弟或爱亲,义是敬长,〃仁内义外〃一说的产生大概跟这种特定含义很有关系,因为爱亲比较自然,容易从心中油然而生,而敬长却不那么自然,容易感觉到具有某种外在的约束性,强制性。所以觉得是〃仁内义外〃。 
  但是,以内外来分别仁、义看来并不恰当,至少是不重要的。爱亲、敬长可以说都是某种义务,或者说都是总称的儒家的〃仁〃之〃义〃,它们作为原则规范,都是客观的,外在的,而若把它们看作内心品德,从个人的道德践履出发, 它们又可以说都是主观的,内在的了。 
  其次,义的客观性或外在性也不宜理解为是存在于对象那里,这一点孟子反驳得有道理,后来王阳明也有过类似的驳论,大意是说,如果说孝的理在父亲那里,那父亲一死,这理岂不就没了吗? 
  当然,我们认为,这理最终也不是存在于主体那里,存在于心灵之中,尤其是上述具体的义理。因为个人既是对象,也是主体,个人作为对象会死去,作为主体也会死去,所以,孝的理也不会存在于儿子或主体的心里。这一理宁可说是存在于人与人的父子关系之中,只要这一关系是客观的,这一孝义或孝理也就是客观的, 我们且不说〃天不变,道亦不变〃 , 而是只要人类存在和延续一天,这种父子关系存在一日,也就有这种孝义孝理存在一日。人类的基本义务可以说都是从这种客观关系发源的,义务客观性的根据就在于这种客观关系。当孟季子说∶一个人心里敬的是自己的大哥(仁),但在一起饮酒时却先敬本乡长者而非先敬自己大哥,因而可证义是外在的而非由内时,孟子解释说这是因为本乡长者〃在位故也〃,这个〃位〃就是指一种客观关系。 
  总之,我们说,告子在此确实是说得有些不妥的,不妥之一是以内、外分别仁、义并不恰当,不妥之二把〃义外〃理解为〃义〃存在于对象那里也不妥当。而究其原因,则在于把不能超越一种自我的观点,不能摆脱仅仅从人我的关系看问题,这样,一看到义不在自我,就以为义在他人了,不看到义不在主体,就以为义在对象了,告子没有看到,义务是存在于一种普遍的人际关系之中,是这种客观关系的应有之义。但是告子的基本方向还是正确的,他不过是想肯定孔、墨都已经肯定的东西而巳。 
  即便是孟子,他虽然批评〃仁内义外说〃,但他所说的〃仁,人心也,义,人路也〃,不也有〃仁内义外说〃的倾向吗?在这一并列仁义的句子中,〃义〃既非是〃人心〃,岂不也是外在的吗?而且,他对仁、义的特定含义的解释也有接近告子处,如说〃仁之实,事亲是也,义之实,从兄是也〃。⑨那么,孟子批评告子难道只是因为〃好辩〃吗? 
  当然不是这样。我们若从孟子的整个思想着眼,就会发现此辩含有深意。孟子与告子的争论是在人性论的背景下展开的,告子认为,人性就好象柜柳树,义理就好象杯盘,把人性纳于仁义,就好象用柜柳树来制成杯盘。这样,就有过于强调义从外部对人的规范性和强制性,而忽视人的主体自觉性和自律性的危险。孟子则要鼓舞人的自信心,高扬人的主体性,所以他强调〃仁义礼智,非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其宗旨,正如朱子在《孟子集注》中引范氏所言∶〃二章问答,大指略同,皆反复譬喻以晓当世,使明仁义之在内,则知人之性善,而皆可以为尧舜矣。〃⑩而在其它一些地方,正如我们上面所见,孟子并不否认〃义〃也有客观的一面,孟子把〃义〃视为〃人之正路〃,说士必须〃居仁由义〃,赋予〃义〃以明确的内容,如〃非其有而取之非义也〃,〃未有义而后其君者〃,皆可见其对义务客观性质和内容的承认。但若涉及根本,则孟子当然又认为〃仁义礼智根于心〃。 
  不过,我们在此并不想涉及心、性、天等更高层次的义理根据的问题,而只想顺便指出,孟子不仅仁义并提,而且使义内化,从而使〃义〃字又有了一种新涵义即〃义务心〃。这样,〃义〃一字就不仅含有我们前面所说的客观的〃义务〃〃义理〃的意思,也含有主观的〃义务心〃〃义务感〃的意思。在〃四端说〃中,这〃义务心〃就是〃羞恶之心〃(在此,甚至最明白可见的客观之〃礼〃也内化为〃恭敬之心〃,这是我们很不容易理解的)。我们下面就要来谈这一〃义务心〃,这也是我们从良心论的角度所必须谈的。 
  我们现在再回到《释名》所给出的对〃义〃字的解释∶〃义者,宜也、裁制事物使合宜也。〃〃宜〃实际就是〃理〃,而裁制事物使之合〃宜〃合〃理〃的则是〃心〃,是〃心〃在裁制事物,决定行为,但它并非凭空决定,而是必须使之合〃理〃。所以,〃义〃字也可以说同时包括有客观之〃义务〃〃义理〃和主观之〃义务心〃双重含义,但最主要、最优先的当然还是客观的〃义理〃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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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义务的敬重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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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敬义 
三、对义务的敬重心
  前己述,〃义〃可分为两层意思∶一是从事上论,〃义〃指客观的义务、义理;二是就心上论,〃义〃指主观的义务心、责任感。而我们现在来看这义务心,又可将其再区分为两个层面∶一是对义务的理性认识,或径直说是对义理的认识,在此,使之向现代社会转化的关键是首先采取一种普遍的道德观点,我们将在后面探讨这个问题;二是对义务的一种情感态度,在此,最值得向现代社会中的人们推荐的是一种对义务的敬重心,我们现在就来讨论。
  孟子把义务心阐述为一种〃羞恶之心〃,朱子《四书章句集注》解释说∶〃羞,耻己之不善也。恶,憎人之不善也。〃我们要注意这是在〃四端说〃中的解释∶孟子实际是把良心之端分析为四∶恻隐之心为仁、羞恶之心为义、辞让或恭敬之心为礼、是非之心为智。〃义〃在内化的同时也缩小了其原来的蕴含,〃义〃不再具有〃人之正路〃或〃正当〃的广义,而是〃羞恶〃或〃恶恶〃的狭义,主要是一种类似于〃耻〃的感情,若扩大其意思,也可以说〃善善恶恶〃,即把〃择善〃的正面意思也包括进来, 也就是说在〃善恶〃之间进行抉择,但这与作为〃是非之心〃的〃智〃又似有重叠之嫌。〃智〃也是〃辨是非,别可否〃。后来朱子说〃义如利刀相似〃、〃义主收敛〃、〃义字如一横剑相似,凡事物到前,便两分去〃、 〃义之在心,乃是决裂果断者也。〃11 
  这些说法,都是讲的一种裁断抉择。这说法看来跟〃义〃的本字〃宜〃原有〃杀〃的意思有些关联,是〃杀〃意的一种隐蔽的流衍。至今我们仍在用的〃舍生取义〃、〃慷慨就义〃等成语中也存有一种肃杀、凛然的气息,表示着刚决果断而赴死、殉节的意思。所以,要说〃义〃和〃智〃有区别的话,区别也许就在〃义〃主要指对我自身行为的选择,且所裁所决的〃是非〃常常是〃大是大非〃,是处在紧要关头,甚至生死关头的裁决。 
  这种对〃义务心〃的解释彰显了人的主体性,尤其突出了主体的意志抉择作用,无疑是很有意义的。但我们不可忘记∶这一〃义务心〃只是四端之一, 它在被内化时其蕴含也缩小了,〃礼〃分走了〃恭敬〃之意,〃智〃分走了一般的〃是非之心〃,而作为道德行为动力之源的〃恻隐之心〃,则为〃仁〃所涵有。〃仁〃并且可以作为一个总称,包括心之四德,而〃义〃却不能包〃仁〃,也不能包括其它二德,这样,它作为〃义务心〃实际上就不是全面的。〃义 〃从心上论,若偏于感情的理解,则是〃羞恶〃,若偏于意志的理解,则是〃裁断〃,而尤其是指斩钉截铁地〃禁邪辟恶〃,〃宁死不为〃。 
  〃羞恶〃和〃去恶〃先都得知道什么是〃恶〃,什么是〃正〃,这种〃知道〃就必须诉诸原则、义理,然而,我们在此且不谈在〃羞恶〃之前就应有的对义理的认识,而是谈在这种认识之前就应有的一种对义务的〃敬重〃之情,这种敬重涉及到对人在世界上的地位的恰当估计。我们还有必要指出,把〃义务心〃单纯理解为〃裁断〃并不是没有一种导向非理性的抉择伦理学的危险的。如果把〃裁制决断〃推到极端, 就可能把人置于或者太自傲,自我期许太高,或者太绝望,类似于〃垂死挣扎〃的地位,12而这两者都不是对人的处境、本性和使命的恰当描述。 
  所以,我们想转而看对〃义务心〃的另一种解释,这种解释是由康德所提出的。〃义务心〃概念在康德那里是这样引入的∶康德先从道德评价的角度出发, 认为世上除了〃善良意志〃之外,没有绝对的、无条件的、本身即好的东西。然而,在人那里,这一〃善良意志〃实际就是〃义务心〃,因为,人并非上帝,并不可能从心所欲,任意挥洒都是〃正当行为〃,〃全善之举〃,人心中还有许许多多的欲望、喜好,这些欲望、喜好都可能对真正的道德行为构成障碍和限制,正因为在人心里有这些障碍和限制,〃正当〃也就要变成〃应当〃,对人构成命令,构成义务,而非生性所自然,心灵所本悦,这并非是说义务与人性就没有相合处,而是说,只要有那怕一丝不合,从原则的普遍性着眼,也就必须以绝对命令的形式表现,必须作为义务向人们提出,说〃你勿……〃〃你应当……〃,而非说〃吾欲……〃〃吾悦……〃。人必须克服自己的种种主观障碍和限制,摆脱喜好和欲望,而纯然出自对义务的敬重而行动。这一对义务的敬重也就是〃义务心〃,只有纯然出自义务心的正当行为才是不仅合法,也合乎道德的行为,只有这样的行为才具有道德的价值。 
  可见,〃义务心〃就是内心对义务的敬重和推崇,从一个行为者的角度看,就是一事当前,不问自己的一切欲望、喜好和利益,而只问∶〃这是否是我的义务?〃只要是我的义务,我就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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