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典自由主义与自由至上主义 作者:尔曼.p.巴利-第3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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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经济规律类似自然规律,我对劳动分工原则和劳动交换原则深信不疑,正如我对万有引力深信不疑一样。我相信,尽管这些原则会受到干扰,但它们不接受例外。”
他在这篇文章中继续说道(尽管他在一本更为人所知的著作——《明天的社会》中修正了他的立场),保障的提供不能有例外,“否则建立在经济学之上的其他一些原则都是无效的”。当代功利主义的无政府主义者(其中戴维·弗里德曼是最深奥的)采用了大致相似的方法论观点。当然,这不是说任何脱离市场过程的生产产品或服务的想法都必然引起混乱(社会的“自然”规律不像物理定律那样令人信服),但是,当这种混乱发生时,必然会有相当的功利受到损失。
功利主义的无政府主义的一些主要问题是经济的和道德的。经济上的问题在于,由于存在着“公共物品的陷阱”,某些想要的物品和服务的最佳供应是不会从供需规律的自然运作中出现的。防务(内务,但尤其是国防)通常被假设具有公共物品的特征,因为一旦提供,它就不能拒绝那些不情愿对此支付的人(即“搭便车者”)。因此,市场也被说成会不充分地提供保护。这是一个令所有无政府-资本主义者困惑的问题,我们将在下面对此作一探讨。
纯粹功利主义的无政府主义还有一个额外的问题,这个问题与前面提到的从国家至上的社会到一个无国家社会这一过渡涉及的问题有关。如果所有的东西都由市场提供,那么用功利的语言来说,一个社会从总计上或许要比以前好得多——这一点尽管不假,但是终结与国家至上相联的因袭特权,会迫使某些人付出沉重的代价。当然,难道功利主义从逻辑上就应接受他们的愿望而低人一等吗?一些人所得超过另一些人所失,这种说法就是接受个人主义的功利的可测量性和可比性,这是功利主义经济学(如果不是政治理论的话)通常加以禁止的。这一问题的出路或许在于设计一些补偿计划,尽管这一点本身不会太复杂或花费太多,但它肯定包含了大量的强制,因而在一段时间里需要保留国家。
道德问题开启了从整体上对功利主义的反对。运用诸如“社会的自然规律”这样准科学的表达,并不掩盖它们本质上的规范企图。经济规律确实是描述性的,但它们是对某些事物状况——即有效地利用资源——的描述,它们既不要求我们接受其逻辑,也不要求接受其本质。用洛德·罗宾的话来说,它们的确构成了“人类行动所面对的必需品”。它们划定并限制了从科学上可能的行动和政策的范围,但它们仍允许在这些范围内有极大的选择自由。在一些古典的功利性无政府主义的学说看来,在描述性的自然规律和规定性的自然规律之间不时存在着一种冲突。但是很清楚,只有一致同意效率是唯一要追求的目的,在生产每一物品和服务中遵循经济规律的指令才使人可信。
也许存在着一个更重要的证明产权(尤其与最初占有有关的产权)的问题,功利主义对这个问题并未提供令人信服的答案。应当注意到,这里所谈的功利主义并不允许强制性的收入再分配,因为它会扰乱市场的效率特征,但这一功利主义没有一种权利理论。当然,所有有价值的资源的私人占有都具有一种功利上的正当理由,但这并不告诉我们谁对资源拥有最初的权利,也无助于回答土地占有的合法性这一令人困惑的问题。
当然,对古典自由功利主义的一般反对同样适用于无政府主义的变种,不过,后者具有一种智力上的优点——较强的连贯性(尽管这里不打算评论它的可行性)。功利主义的无政府主义者当然谴责国家作为一个权利侵犯者的存在,但他们不以任何人的形而上概念来加以谴责。取消国家可能导致减少对权利的侵害,但它必然会使——即便在最顺利的情况下——一些人得不到保护。难道不能以功利的理由对此加以驳斥吗?
个人至上的无政府主义的一些更为人熟悉的基础是自然规律、自然权利以及——足以令人吃惊的是——自我至上(非兰德式的)。虽然后者的意义已经减弱,但一个重要的历史事实是,马克斯·斯特纳的自我至上对19世纪后期美国的个人主义者——最著名的有本杰明·塔克(1854-1939)——具有重大的影响。这些基础的一个问题在于,它们不屈不挠的反功利主义把个人主义从一些据称可以优先考虑的社会性照顾的污染中隔离了开来。这样,尽管个人间的互动是任何真正的社会合作的基础,但是一种社会秩序只能发源于自由。正如塔克指出的:“正像自由是秩序之母这样确凿无疑一样……国家是暴力之母。”政治理论的一些问题涉及到一种具有如此这般毫不妥协的自由主义的社会秩序是否可能,以及这些基础本身是否具备足够的智力上的说服力。
无政府主义的自然权利基础将在下面与政治思想的当代主要解释者——墨利·罗斯巴德联系起来讲,但现在作一些初步的观察(特别是那些与自我至上有关的观察)是恰当的。
最引人注目的问题在于,自然规律和自然权利构成了一种不受我们主观幻想和倾向约束的,当然也不受任何成文法约束的客观道德。更有甚者,与诺齐克的非本体论不同,自然规律的客观性成了一些有关人性的明确说明的基础。这样,虽然自然规律不能束缚一个人的身体(不像物理定律可以束缚一个人的身体),但道德的强制性像科学一样,是可以理性地表明的。这里要注意,对这一观点的坚持常常是与经济学和社会科学的一种价值中立方法联系在一起的。在自然规律的无政府主义者(如罗斯巴德)看来,科学和价值、分析和政策在逻辑上的区别不允许一种整体的道德主观主义,而是恰恰相反。
客观自然规律注定的一些权利,无疑属于自我占有的权利。权利的两种概念或许有助于指出这一区分。在一种概念中,享有一种权利就是得益于他人的责任和义务(也许来自一致同意或承诺),而在另一种概念中,享有一种权利就是对自己拥有一种独占性的主权。后一种概念支配了无政府主义的自由意志至上,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权利的行使只受所有人同等拥有这项权利这一条件的制约。这样,像诺齐克部分承认的东西,就是个人至上的无政府主义者独占性地宣布的东西。自我所有标准因而击败了任何国家形式(包括最小国家)对权威的所有诉求。因此,这一学说是绝对的,并必然是革命的。
这一观点的一个问题可以在此作一预测。这一点还不很清楚——这一权利概念必然支持人们熟悉的自由社会概念(尽管不能用它来暗示一些人们熟悉的概念是正确的)。如果一个人对自己拥有一种绝对的所有权(可随心所欲地处置),那么每个人都如此这般行动,以致非常自愿地交换掉了他的自由,这难道不可能吗?难道这种交换过程不会有时导致——如诺齐克暗示的——缩小“行动的自由”吗?霍布斯的权力主义的政治哲学建立在与“个人所有权”并非不相似的权力的绝对含义上,这也许不是一种偶然。同样,格老秀斯(从这一相同的未受污染的个人主义前提出发)也可以表明自愿奴役的合法性(正如诺齐克所做的,不过他是从一种缺乏纯粹自我所有权的立场出发的)。
问题是,根据财产概念界定的自由概念是否足以涵盖对自由的可行的说明。如果权力主义的秩序与合法的道德状况不相符合,一种可接受的自由社会理论难道不需要一种不受财产和个人所有权约束的行动的自由概念吗?正如我们将在下面看到的,罗斯巴德的哲学把我们的注意力吸引到了这一问题上。
无政府主义的自利基础以一种奇怪的方式将自我所有权概念又向前推进了一步。在这里,真正自由的人不会受到并非他自主意志的产物的任何道德的制约。这样,一种据称客观的自然规律和自然权利道德——在未获得他同意的意义上——就不能在道德上对他加以制约,因而对一个斯特纳式个人主义者来说,自然法强加的义务(即便属个人主义一类)必须是外在的、与他相异的,正如国家至上学说和道德学说是外在的和相异的一样。一种成熟的“自我所有权”学说,使个人摆脱任何并非其意志的直接产物的制约。
在斯特纳看来,国家“……永远存在着这样一种唯一的目的——限制个人,引导个人,使个人俯首听命,使他正视一些一般原则或其他原则。”这种强劲有力、毫不宽容的反国家至上的观点,需要一些可供选择的机制来解释秩序。由于斯特纳拒绝自然权利,唯一可供的选择就是“习俗”和“一致意见”。自利主义者可以进行合作,只要这种合作对他有好处。这样,“自利主义者联盟”从他们增进个人利益这一意义上说(在逻辑上)是可能的。但是,支撑这一“联盟”的习俗和一致意见,都甚至不能在“权利”这一词的首要意义(即享有一种权利就是从他人的义务中得到好处)上创制权利,因为没有哪一个自利主义者(除非他自主地选择)能在道德上受到制约,除非作为自利主义者的我们老是毫无拘束地打破诺言,因而使自利主义之下的权利概念一触即溃。
斯特纳的自利主义对当代个人至上的无政府主义的影响也许不大。不过,从历史上说,美国无政府-资本主义的发展表明了一种在鼓吹以权利为基础的反国家至上和鼓吹自利主义的反国家至上之间存在着一种持久的冲突。莱桑德·斯普纳(1808-1887)在他的《自然法)、《正义的科学》、《陪审团审判》和《蓄奴的违宪性》中表达了强烈的反国家至上的观点,但它是建立在传统的自然权利学说之上的。的确,在这种背景下,美国宪法本身被发现是有缺陷的。不过,斯普纳对无政府主义的主要贡献在于他来自自然权利箴言而非自然权利的哲学基础的推理。
令人感兴趣的是在美国最重要的无政府主义者本杰明·塔克身上发生的从权利到自利的立场变化,这可以在19世纪80年代他的一份极有影响力的杂志《自由》中发现。他开始接受斯特纳的观点——即如果自我是至高无上的话,那么就不存在不受人们确立的一致意见和习俗约束的权利。但他坚持认为,人们仍然必须承认他人同样的自由,承认一个无国家的社会所必需的非侵害原则。如何使这一学说与自利主义相一致,这一点还不很清楚。
不过,塔克最著名的两个观点产生了相当强的自利主义影响。其一,他认为,如果火灾危及一个城市,那么一些人炸掉非侵害性公民的房屋并非不合法(在紧急状况中,自我保存本身就表明了行动的恰当性)。其二,他认为,一个母亲将其孩子丢入火中并非为过(理由是婴孩必须被当作其父母的财产来对待)。
因此,这位无政府-资本主义的哲学家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一种成熟的个人主义道德怎样才能不陷入一种唯我论,因而也提供了一种支离破碎的自由社会的理论。此外,如果这一理论像社会理论一样可行(不管它作为一种个人道德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