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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百年中国法律人剪影(全文)-第1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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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个月后,张耀曾再次和老伴一道,就最近准备过农历新年的开销掐着指头算了一遍:“过年还日用细债及杂用至少需二百元,而手边存款现只余十余元,金城存款所余只一百五十余元;画行取用尚须不敷,若法权会及法律馆两处津贴提前发给,尚可安全度岁,否则非典质不可矣。”张耀曾也明白这是破天荒地的,“余 
  留学回国以来十余年,待典质始能度岁,恐将以此为第一次。”张耀曾在日记中写到: 
  此中困窘情形,只见余家表面情形者,必不肯信,即余亦不自料遽至于此。盖五六年来,余薪俸收入始终未断,中间且有数月,日得千五万之数,不可谓少。乃今夏辞法权会委员长时,仅存现款千余元,天津租房布置等又耗去七八百元。自波至今,半年来幸有法权会、法律馆两处顾问津贴,月平均二百余元补助日用,否则早索我枯鱼之肆矣。余生平不赌不嫖,服仰亦未敢侈滥;家人自君默(张之妻,笔者注)以下尤为节俭,女子所用贵重饰品从未买过。屡年收入不少,似应稍有节余,乃一寒至此,余尝自惊。自推其故,大约建筑现住之房屋耗去大半;从前贴补《中华新报》及为该报偿债负利,为数亦巨;又补助旧政学会同人公用及亲友借贷,亦颇不少。此外则日用矣。余拟依帐簿,将每年支出分类列表,以便了然于支出之种类、数量,俾知吾用款正当之情形,庶子孙有所鉴焉。 
  在这里张耀曾又露出书生性格中可爱的一面,希望子孙后代能够把自己的困窘当作反面教材,以祖为鉴,面向子孙,至少使今日张耀曾所经历的困窘,张门后人们不再经历。在这则日记中,张耀曾还感慨: 
  民六,余罢免司法总长后语人曰:“此次做官别无所得,但可确实了解一事,即凡做官发财,必其不守法也。”盖做官而至总长,可谓高受俸而至千金,可谓丰。然余为总长者一年,依然故我,则他人之因仕致富,其来源安在,不可知乎?是言也,余至今益信。 
  张耀曾这是说得明白,做得糊涂呢,还是说得明白,做得也明白呢?凡后来人均可各取所需,自圆其解。 
  发出这番感慨后的第三天,也就是农历除夕当天,法权会及法律馆各送来薪俸一月,“年关勉强可以度矣。” 
  当然,法权会及法律馆的薪俸对于张耀曾来说,不过是杯水车薪,过完年又是囊中羞涩了。1月31日日记非常简略,“再游海王村。详览书摊,以价昂,竟一部未购,但多知若干书籍版本,不为无益耳。”这说的是实话。2月4日“游海王村。复纵览书摊,购《四铜鼓斋论画集刻》一部,计所见欲购之书,因价昂未成记于左,以待他日:……”这已经是第二次过此书瘾了,张耀曾此人可怜复可爱可敬。 
  日子还没有到最难过的时候。到了2月20日,可以说是张氏家族到了最窘迫的时候—— 
  小孩学费未交,房捐催索多次,家中一元俱无,与君默清查银行存款,只余五十余元,尽行取出,亦不敷十日之用。筹议再四,只有公债四百元(内二百元系梁凯铭所有),可以设法押借,乃托景弟向银行设法借二百元,尚未知为何也。 
  四天后,“晚赴法部参司宴景弟,代借农商银行二百元,月息一分三厘。”到了2月29日,“朝何海秋来谈,余托其以宅屋做抵借款应用,渠允为设法,并谓如急需用,彼有存款可以应急,余谢之。”这些借款似乎并没有办妥,这从3月23日的日记中可以看出来: 
  陈铭竹介绍杨某来看余住房,拟出售也。余半生奔走,所得私产,仅此地四亩,房四十余间。此外不但毫无积蓄,且有负债(因团体事负债除外)。今生活困穷,并此区区不动产,亦将不保。古语,廉吏可为而不可为,诚有慨于中之言也。然丁乱离之世,无托族地者比比然。余竟保此庐舍,安居四年,岂非天眷独厚。况奔走国事,曾无寸金之积,一椽之构者,非无其人,余视之有愧色矣。故凡事退一步想,则无怨;取法乎上,则不自是,然以此自处可见也。若观夫恃籍权势、巧取豪夺、食人肥己者,往往反能擅荣华、据高位、长子孙,殊令人叹。谨厚者,不适生存;狡悍者,反处优越,有世道沦落之惧也! 
  张耀曾这是自嘲还是自慰,抑或是后悔呢?或许三者兼而有之吧。此后张耀曾为“节流”,卖掉了自用汽车,辞退了司机(3月31日),又“检家中仅存之公债票百五十元,交少民弟易得百十三元充用”(4月4日)。此后日子似乎渐渐有了起色,张耀曾的日记中读书、访友,鲜有提及囊中羞涩的困窘情形。1928年8月,张耀曾旅居上海,与沈钧儒等开办律所,从此过上了好日子。   
  沈钧儒私人记录的 “七君子”事件(1)   
  沈钧儒像沈钧儒(1875…1963),字秉甫,号衡山,浙江省嘉兴人。清末进士。早年留学日本法政大学。回国后参加立宪运动和辛亥革命,1912年参加同盟会。后又参加护法运动,反对曹锟贿选。五四运动期间,撰文提倡新道德,新文化。曾任国会议员、广东军政府总检察厅检察长、浙江省临时政府秘书长。1928年起任上海法科大学教务长,并执行律师业务。1933年参加中国民权保障同盟。1935年12月领导成立上海文化界救国会,1936年5月参加宋庆龄、马相伯等发起成立的全国各界救国联合会,力主抗日,致使同年11月与邹韬奋、李公朴等同被国民党政府逮捕,为救国会“七君子”之一。1938年任国民参政会参政员。曾组织平民法律扶助会,为被迫害的人们、抗日军人家属及进步图书杂志义务辨护,1941年倡议组织中国民主政团同盟,并与黄炎培等创建中国民主同盟。抗战胜利后,任中国人民救国会主席。1946年1月代表民盟参加旧政治协商会议。当国民党撕毁旧政协决议,下令召开国民会议时,代表民盟发表声明,坚决反对伪国大。1947年民盟被国民党政府非法解散后,继续进行革命活动,1948年在香港主持民盟一届三中全会,同年5月响应中共五一宣言,9月赴东北解放区。1949年到北平,参加新政治协商会议的筹备工作。建国后,任中央人民政府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政协副主席、民盟中央主席。1963年6月11日病逝于北京。 
  1936年11月23日凌晨,救国会领袖沈钧儒、章乃器、邹韬奋、李公朴、王造时、史良、沙千里因宣传抗日救亡,在上海被 
  国民党当局逮捕,这就是轰动一时的“七君子”事件。这件事已经过去近七十年了,对于个中的纷繁纠葛,恐怕除了后人们人云亦云地附会之外,我们已经很难知道真相究竟如何。 
  沈钧儒被捕前,和张耀曾一道,是上海鼎鼎有名的合伙执业律师,二人交往已久。在沈钧儒被捕后,也正是张耀曾等上下奔走,才使得“七君子”身陷囹圄后,重新获得了自由。张耀曾为此出力实在不少,这一点我们可以从张耀曾的日记中窥其大概; 而张耀曾日记中空缺或言之不详的部分,我们又可以从沈钧儒的家信中得到印证。 
  一 沈钧儒被捕 
  张耀曾的生活完全地被沈钧儒的被捕打乱了,他11月23日~27日的日记,全部是关于沈钧儒的。11月23日日记如下: 
  今午前四时顷睡梦中,忽被女仆敲门唤醒,谓沈先生来,以为衡山有急事也。入客室视之,乃为衡山子。惊询所以,则衡山已为捕房及公安局人在三时左右撞宅门捕去矣。据云,同时接电话,被捕去王造时、章乃器、邹韬奋、李公朴、沙千里共六人也。余谓明早必送去法院,当往辩护。令速往褚慧僧处设法向市府疏通。汝兼(即沈谦,号汝兼,系沈钧儒长子,笔者注)去时,夜犹沉沉,仍入卧床,睡不能稳。朝七时即起,八时半汝兼来,谓衡山等已由静安寺捕房送往法院,因偕汝兼驰往法院询之,捕房律师谓在高院或地院开审,尚未定。旋见衡山等来,稍与语,以辩护委状嘱其签字。久之,法院传语,在高二分院开庭。知其以危害民国罪侦讯矣。在庭侯久之,始有独任推事讯问。捕房解单书明有政治关系之嫌疑,而公安局人则称与工潮有关,并声明奉南京电令而来。余以其并无拘票,且不合羁押条件,请求交保。旋奉裁定,准予责负,于是沈、王、李等同时释出。余送衡山至慧僧处,又送彼至锦江小餐,遂别。此事来势甚为严重,今得保释,并订二十五日下午再讯。余仍恐公安局负气不平,有中变之虞。 
  这就是沈钧儒等刚刚被捕后的情形。事实上,被押解到江苏省高等法院第二分院的只有沈钧儒、李公朴、王造时、沙千里四人,张耀曾日记中没有注意到章乃器、邹韬奋、史良等三人被押送到江苏省高等法院第三分院。“七君子”们短暂获得自由的同一天,救国会的《救亡情报》号外刊登了七人被捕的消息,此后《立报》、《大美晚报》等亦纷纷转载,“七君子”事件传遍全国。 
  显然,从当天的日记中我们可以看出,张耀曾之所以以年过半百之龄,为此上下奔走,彻夜不眠,完全是冲着沈钧儒去的。这一点既可以说是张、沈友情的见证,也可见沈之家人对张耀曾的信任,——他们在事发第一时间,仅仅一个小时后,就赶往张耀曾住处,请求他想办法。后人只知道沈钧儒等被捕后曾获得过短暂的自由,殊不知,此全乃张耀曾之努力造就。 
  11月24日的日记也全部是关于沈钧儒的:今午前三时顷,电话铃声大响,披衣起稍迟,已无声。知衡山事必有变矣。朝七时,汝兼来告,捕房及公安局二时又持拘票来拘,并闻王造时亦被拘去,李公朴则以未回家得免云云。余于九时偕之前往第一特区高院询问,谓此案下午二时开审,并面交通知。遇张季龙,谓章、邹、史法租界法院未再拘,亦可异矣。午后二时赴高二分院,旋郁华偕二推事及检察官开庭。郁谓,再发拘票系有新事实,即出公安局来函,谓有逃亡之虞。后由公安局人陈述沈某等组织救国会,有共产分子,故请归案。郁令就移交程序辩论。余起言,被告犯罪嫌疑是否在租界外,须由公安局切实证明,否则先由钧院检察官或工部局捕房侦察办理,租界以外任何机关无权管辖,即谈不到移交。此外,各律师则多就协定第六条言,主张调查后,始能说移交。不半时,辩毕,退庭评议。旋升座裁定曰:“沈钧儒、李公朴、王造时非租界内发现之人犯,不生移送问题,着公安局与租界捕房交涉办理”云。余即起言,此案既不受理,则被告等应恢复自由。郁谓,应恢复廿三日逮捕时之原状。嗣各律师相继发言,辩论甚久。余以裁定既下,不能遽改,故不复再言。后,衡山表示,愿赴公安局,惟不得加以拘束。余因起言,法律为任何机关所应共同遵守,无端过分拘束被告身体,为刑诉法所不许,应请谕知捕房及公安局员。郁当即顾该员等令注意。旋捕房人等拥沈等出房,旁听者大噪,律师仍有争辩者。余则退去,随往静安寺捕房省视各人。旋捕房决定移送公安局,余亲在旁看沈等上公安局大汽车。随即乘车尾随,直赴公安局。 
  这是张耀曾日记中记载的,在法院里和当局对峙的情形。除了试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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