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9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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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是不可能实施的。
我希望阐明的是这样两个问题:第一,“社会正义”这个说法并不是对不太幸运的人所做的一种纯粹善意的表达,尽管大多数人有可能认为它是一种善意的表达;第二,“社会正义”这个说法已经演变成了一种不诚实的暗示:它暗示人们应当同意某个特殊利益集团所提出的要求,尽管它对这个要求给不出任何切实的理由。如果要使政治讨论变得诚实无欺,那么极为必要的一点就是人们应当认识到这个术语乃是一个在智识上声名狼籍的术语——亦即负责任的思想家应当羞于使用的那种蛊惑民心的宣传语词或廉价报刊的煽动符号,这是因为一旦人们认识到了这个术语的空洞性,那么再使用它就是一种不诚实。由于我长期以来一直致力于探寻并揭露“社会正义”的诉求对我们的道德感所造成的破坏性影响,又由于我一再发现一些卓越的思想家竟也轻率地使用这个说法,①所以我对这个术语的感受可以说是深恶痛绝,虽说这种感觉有点过分。当然,我渐渐地感到,而且也是越来越强烈地感觉到,如果说我还能够为我的同胞提供一些服务的话,那么最大的服务就是我可以使他们当中的言说者或撰写者因再次使用“社会正义”这个术语而感到羞愧不堪并无地自容。
①尽管一些思想糊涂的社会哲学研究者谈论“社会正义”对我来说已是习以为常的事情了,但是当我发现像历史学家PeterGeyl(EncountersinHistory,London,1963,p.358)这样卓越的思想家竟也毫不思考地使用“社会正义”这个术语的时候,我还是感到极为痛心。J。M.Keynes(TheEconomicConsequencesofMr.Churchill,London,1925,CollectedWritings,Vol.Ⅸ,p。223)也曾毫不犹豫地写道,“从社会正义的角度来看,没有任何理由降低矿工的工资。”
在当下的讨论中,继续使用“社会正义”这个术语不仅是不诚实的,而且还将始终构成政治讨论混乱的根源,更甚者还会危及人们的道德情感;这一点可见之于下述事实:在不同的时代,总是有一些思想家,其中还包括一些杰出的哲学家,①在正确地认识到正义一术语在它现在所具有的支配性含义即“分配(或酬报)正义”(distributiveorretributivejustice)的含义上讲是毫无意义的以后,却从这种认识中得出结论认为,正义概念本身就是空洞无物的,并在最终否弃了这个构成自由人社会得以运转之基础的基本道德观念。但是,法院所践履的正是正当行为规则这种意义上的正义,而且正义的原初含义也正是这种意义上的正义;再者,如果要使自由人之间的和平共处成为可能,那么就必须使人们的行为受到这种意义上的正义的支配。因此我们可以说,对“社会正义”的诉求确实只是一种试图为那些不仅没有道德正当性而且还与自由社会的基本原则(即惟有那些能够平等适用于人人的规则才应当得到强制实施的基本原则)相冲突的要求谋得道德认可的诉求,而正当行为规则意义上的那种正义则是自由人进行交往所不可或缺的一项条件。
①例如,这可以参见WalterKaufmann,WithoutGuiltandJustice(NewYorkl973)。在正确地拒斥了分配正义和酬报正义(retributiveJustice)的观念以后,他居然相信这必定能够使他彻底否定整个正义概念。然而,如果人们知道早已发生的下述事件的话,那么我相信人们便不会再为Kaufmann的观点感到惊讶了。这个事件就是:TheTimes(London)就如JosefPieper所著Justice一书的英译本的出版(London,1957)曾发表了这样一篇严肃的重要评论(1957年3月1日);该评论指出,“我们大概可以这么说,就正义观念会继续影响政治思想而言,这种正义观念已经变成了‘分配正义’的含义;再者,除了在法律和习俗中——比如说在普通法的准则中——还隐含有对等交换正义的观念以外(但是一如我们所知,这些法律和习俗乃是因十足的保守主义因素而被保有下来的),对等交换正义的观念一般来讲已经不再影响我们的思考了”。某些当代的社会哲学家确实是用未经证明的假定来论辩这个问题的,也就是通过把“正义”界定成只含有分配正义的方式来讨论整个正义问题的。这方面的例子还可以参见BrianM.Barry,“usticeandthemonGood”,Analysis,19,1961,P.80:“虽然休谟用‘正义规则’这个说法来涵盖诸如财产权规则这样的东西,但是,从分析的角度来看,‘正义’如今却依系于‘品行’与‘需求’(黑体字是我加的),因此,人们可以十分恰当地说,休谟称为‘正义规则’中的某些规则乃是不正义的规则。”参见上引书,p。89。
我们的上述讨论还涉及到了另一个问题,然而这个问题太过繁复,所以我们不可能在这里对它作系统的检讨;但是,我们至少有必要以简要的方式把这个问题提出来。这个问题就是我们不可能把我们自己喜欢或渴望的道德规范变成普遍的道德规范。为了做到切实可行,道德规范就必须满足某些要件,亦即那些我们不可能详尽阐明而只能经由试错的方式(bytrialanderror)加以发现的要件。这些要件不仅要求规范之间具有一致性或相容性,而且还要求这些规范所要求的行为之间保持一致性或相容性;此外,这些要件还向整个道德规范系统提出了一个要求,即它必须生产出一种运转良好的秩序,也就是那种能够维续该道德系统所预设的文明制度的秩序。
至于究竟什么是不可行的道德规范系统,我们实是相当陌生的,而且我们也肯定不可能在任何一个地方观察到它们的实际运作情况,因为尝试奉行这类道德规范的社会都会迅即消亡。但是,这样一些道德规范却常常得到某些为人们普遍尊重的圣贤的宣扬;再者,我们所能观察到的那些正在衰败的社会也往往是那些听信了这类道德改革家之教诲并且把这些摧毁他们社会的人当作好心人予以尊重的社会。然而更为经常发生的情况却是,“社会正义”的信条所旨在满足的乃是一些更为卑鄙的情感:厌恶经济境况比自己好的人,或者干脆嫉妒经济境况比自己好的人——而嫉妒,一如约翰·斯图亚特·穆勒所说的,乃是“所有情感中最反社会和最恶的情感”;①这种情感还憎恶巨额财富,并把一些人享有富足而另一些人还没有满足基本需求的情况视作是一种“丑闻”,甚至还把那些与正义毫无关系的东西都统统披上正义的外衣。众所周知,一些人之所以希望剥夺富人,并不是因为他们期望某些更应当得到那些财富的人得到那些财富,而是因为他们认为富人的存在本身就是一种罪恶;我们至少可以说,这些人不仅不可能为他们所提出的要求提供任何道德正当性,而且还沉浸在一种完全非理性的情绪(irrationalpassion)之中,并在事实上伤害那些被他们指控为贪婪成性的人。
①J.S.Mill,OnLiberty,ed.McCallum(Oxford,1946),p。70.
人们根本就不可能对某种不存在的东西提出道德要求,而只能对其他人就冒险运用他们自己的资源去创造财富而作出的决定提出道德要求。那些抨击巨额私有财富的人根本就不懂得:财富产生的主要途径,既不是体力劳动,也不是单纯的节约和投资行为,而是如何把资源用于最具生产性用途的方面。毋庸置疑,大多数积累了表现为新型行业工厂等形式的巨额财富的人士,业已通过创造报酬较高的就业机会而造福了较多的人;如果这些富人不作这样的安排,而是把他们的剩余财富分给穷人,那么他们就显然不可能给这么多人带来持久的益处了。有论者认为,在上述情形中,工人们最应当感激的那些人实际上是在干坏事,而没有给工人们带去什么好处;然而,这种看法却显然是荒谬绝伦的。毋庸置疑,生活中也确实存在着其他一些不那么值得称道的获取巨额财富的方式(当然,我们可以指望通过改进竞赛规则的方式来控制这类敛财的做法),但是最有效和最重要的方式仍是向那些最能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领域进行投资——政府在此一方面的无能,可谓是臭名昭著,而这种结果正是非竞争性官僚组织本身所具有的内在原因造成的。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对“社会正义”的崇拜并不只是经由鼓励那些恶毒且有害的偏见才趋于摧毁真正的道德情感的,因为“社会正义”,特别是那些更具平均主义色彩的“社会正义”形式,还常常会与某些构成自由人社会之基础的基本道德原则相冲突。只要我们认识到下述两个事实,那么,我们在上文所指出的“社会正义”与某些基本道德原则相冲突的问题也就昭然若揭了:第一,我们应当一视同仁地尊重我们所有的同胞这项要求乃是与我们的整个道德系统是以批准或不批准其他人的行为作为基础这个事实不相调和的;第二,有关每个有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他本人和受其赡养者的利益负有主要责任(这意味着他决不可以经由他自己的过错而把自己变成他的朋友或同胞的受赡养者)这项传统要求也是与那个认为“社会”或政府应当向每个人发放一份恰当的收入的观点不相容合的。
尽管这些基本道德原则由于那些趋于摧毁一切道德和个人自由之基础的伪科学潮流在我们这个时代的泛滥而受到了严重的削弱,但是经由实施任何“社会正义”之幻想而造成的人们对政府(包括其他人)权力的普遍依赖,却必定会摧毁一切道德规范所必须依凭的那种个人决策的自由。①事实上,对我们称之为唯社会论的“社会正义”这个空中楼阁所展开的全面追求,完完全全是以这样一个粗暴的观念为基础的,即应当由政治权力机构来决定不同的个人和群体的物质地位——当然,这个粗暴的观念本身又是经由另一个错误的断言而得到捍卫的,这个断言认为,不同的个人和群体的物质地位必须始终由政治权力机构来决定,而唯社会论只是希望把这项权力从特权者那里转交给人数最多的阶级去掌控而已。然而一如我们所知,在上两个世纪期间得到不断扩展的那种市场秩序所具有的大优长,恰恰就在于它能够使任何人都不再享有这种只能以随意方式加以行使的权力。实际上早在此之前,市场秩序就已经在最大的限度上削弱了当时已达到极致的随意权力。然而,“社会正义”的诱惑却再次威胁着要从我们的手中夺走我们在人身自由方面所取得的这项最大的胜利。那些掌握着实施“社会正义”之权力的人,要不了多久便会通过把“社会正义”的益处当作对人们授予他们此种权力的回报而酬报给那些支持他们的人,进而巩固他们业已获得的地位并以此来确使他们继续得到铁杆捍卫者的支持,而这种支持则肯定会使他们的“社会正义”观占据支配地位。
①关于用科学的谬误来摧毁道德价值的问题,请见我在作为萨尔斯堡大学访问教授的任职演说中所作的讨论,DieIrrtumerdesKonstnlktivismusanddieGrundlagenlegitimerKritikgesellschafilicherGebilde(Munich,1970,现在由J.C.B.Mohr为WalterEuckenInstit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