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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8章

f.a.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11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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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sdemocracies)这类术语中的“民主”概念明显缺乏民主所应具有的最为基本的特征,那么他们依此方式对民主这个概念所做的持久且处心积虑的滥用,是否还能够使这个概念恰当地指称它原本所旨在表达的那种理想呢?当然,我们不可能在这里对民主这个概念的含义所经历的种种变化做详尽的探究;而我们之所以在上文简略提及了民主这个概念的一些变化趋势,则主要是因为这些趋势正在使“民主”这个术语的含义变得更加含混不清了,甚至还把这个术语变成了人们“拜词教”(awold-fetish)的一个对象,亦即变成了某个希望根据自己的特殊欲求来型构社会的群体所提出的任何要求的合法性外衣。



①有关这个问题,见WilhelmHennis,Demokratisierung:ZurProblematikeinesBegriffs(Colognen,1970)。



当人们在各种组织之运作方式的方面要求更多民主的时候,这些要求的合法性实际上变得更为可疑了。只要我们对谁应当被视作是这些组织的“成员”进而有权参与管理这些组织的问题进行追问,这类要求中所隐含的问题即刻便会凸显无疑。我们实在不明白:为什么一个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向某个组织出售自己服务的人就应当据此而在该组织的运作方面或在决定该组织的目的方面也同样拥有某种发言权。众所周知,指挥一场军事战斗是不可能采取民主方式的;即使是像盖一幢房子或从事政府官僚机构的某项工作这类简单的事情,也是不能诉诸民主方式的。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当然还可以作进一步的追问:究竟谁是一家医院的“成员”、谁是一个酒店的“成员”、谁是一家俱乐部的“成员”、谁是一个教育机构的“成员”、谁又是一家百货商店的“成员”呢?是那些服务于这些机构的人呢?还是那些得到这些机构服务的人呢?抑或是那些为展开这些服务而提供必要物质手段的人呢?我之所以在这里提出这些问题,主要是为了阐明这样一个要点:尽管我们仍在使用民主这个术语而且还认为应当捍卫它所描述的那种理想,但是这个术语却已经不再能够表达一种毋庸多加解释人们便能够信奉的明确观念了;再者,人们在今天常常用它来表达的某些含义,甚至还变成了对它曾经指称的那些理想的严重威胁。尽管我本人坚信,政府应当根据人民之多数所认可的诸项原则来运作,而且如果我们想维护和平和自由,那么我们就必须如此运作政府,但是我也必须坦率地承认,只要民主这个术语被用来意指政府应当根据那种不受约束的多数之意志来运作,那么我就不仅不是一个民主主义者(ademocrat),甚至还认为这样的政府治理是邪恶的,而且从长远来看也是不可行的。



这里产生的乃是这样一个问题,即那些信奉原初民主理想的人在今天是否还能够有效地通过使用那个旧称谓来表达他们所信奉的那种理想。我真的越来越怀疑人们在今天使用这个术语是否还有意义;同时我也越来越确信,只要我们还想维护原初的民主理想,那么我们就不得不造一个新词来指称它。我们所需要的乃是一个能够表达这样一种事实的新词,即只有当多数用遵循某项一般性规则来证明他们想正当行事的意图的时候,他们的意志才会具有权威性并对其他人具有约束力。这就要求我们用一个新词来指称这样一种制度:多数的合法性并不基于强权,而是因为其法附合多数人的是否观,(原译:其间,赋予多数以合法或正当权力的因素,并不是赤裸裸的强权,而是那种可以得到证明的信念——即多数视其颁布的规则为正当的信念。English:Whatgivesamajoritylegitimatepowerisnotbaremightbuttheprovenconvictionthatitregardsasrightwhatitdecrees。)



颇为巧合的是,“民主”(democracy)这个希腊词乃是经由一个表示“民众”的词demos与一个表示“权力”的词即kratos(或动词kratein)相组合而成的(当然,在这个合成词中,该词的词根仅仅是被用来表达“权力”这个含义的)。此外,在希腊语当中,还有一个词也可以用来表示“权力”,这就是动词archein(用于诸如monarchy,oligarhy,anarchy等这样一些合成词之中);但是与archein不同,kratein强调的似乎是一种赤裸裸的暴力而不是依照规则进行治理。在古希腊,archein这个词根之所以不能用来构成demarchy一词以表示民众之统治,乃是因为demarchy早在此前就已经被用来指称一个地方性群体或地区(即deme)的领导的职权(至少在雅典是如此),从而这个术语也就不再能够被用来描述全体民众所进行的治理活动。但是,这并不会妨碍我们在今天采用demarchy这个术语来表达人们最初采纳democracy所要表达的那种理想(当时,人们就是通过采纳democracy一术语而渐渐取代了“意索诺米”isonomy这个更为古老的用语的——亦即被用来指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那种理想的术语)。①在我们这个时代,由于人们越来越频繁地滥用民主这个术语并用它来指称那些会致使各种同盟或有组织的利益群体攫取新特权的制度,所以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反对那种在今天居于支配地位的民主制度。因此,在这样一个时代,如果我们还想维护民主这个基本理想,那么demarchy就正是我们所需要的新称谓。显而易见,我们反对滥用民主这个术语的做法是极具正当理由的;但是,如果我们所作的这种努力并不是为了贬损它所指称的那个理想本身,而且也不是为了使人们在幻灭中接受更不可欲的政府体制,那么我们就有必要拥有像demarchy这样一个不曾被人们长期滥用而遭玷污的新称谓,来指称那个悠久而古老的民主理想。



①自从我首次建议使用“demarchy”(在一本小册子TheConfusionofLanguageinPoliticalThought;OccasionalPaper20oftheInstituteofEconomicAffairs(London,1968)这个术语以来,我已注意到,这个术语上的问题已在德国文献中得到了相当详尽的探讨。请特别参见ChristianMeier所作的研究:“DreiBemerkungenzurVor…undFrühgeschichtedesBegriffesDemokratie”载于DiscordiaConcors;FestschriftfürEdgarBonjour(Basel;1968)。DieEntstehungdesBegriffes“Demokratie”(Frankfurta。M。,1970);以及他的论文:“Demokratie”,载于O。Brunner,Wnze和R。Kosselek(eds),GeschichtlicheGrundbegriffe;HistorischesLexikonzurpolitisch…sozialenSpracheinDeutschland(Stuttgart,VOL.1,1972);而在上述每项文献中,读者都可以发现与此讨论相关的更多的参考资料。

                 


                    



                第三卷 自由社会的政治秩序

                  对立法与征税进行界分,实是自由的关键之所在。①



——威廉·皮特(WilliamPitt)



①本章开篇的引言征引自WilliamPitt于1766年1月14日在英国下议院的演讲,可见之于ParliamentaryHistoryOfEngland(London,1813),vol。16。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对于Pitt来说,在那个时候,在人们交付议会处理的各种事务中,似乎只有税收措施涉及到对公民的强制问题,因为其他的强制性正当行为规则主要是由普通法而非制定法构成的,因此它们并不属于一个主要关注政府治理而非制定法律的机构所管辖的事情。







由于我们在本书中所关注的主要是自由社会必须对政府的强制性权力予以设定的种种限制,所以读者可能会产生一个错误的印象,以为我们把实施法律与抵御外敌当成了政府仅有的两项合法职能。过去的一些理论家确实提倡过这样一种“最小国家”(minimalstate)的论说。①的确,在一定的条件下,比如在一个不发达国家的政府机器还未能够很好地履行这两项主要职能的情况下,人们把它的活动限定在这个范围之内便不失为一种明智之举,因为它所拥有的那些微弱的权力根本就无法使它承担起额外的负担;再者,如果它无视自己的实际情况而妄图承担更多的职责,那么这只会导致这样一个结果,即它甚至会无力为自由社会的运行提供种种不可或缺的条件。然而,对于发达先进的西方社会来说,上述顾虑则是无甚意义的;更为具体地说,上述顾虑乃是与西方社会确使人人获得个人自由这个目的毫无关系的,甚或与其充分运用大社会中的自生自发有序化力量也是毫无勾连的。



①MancurOlsonJr,TheLogicofCollectiveAction(HarvardUniverityPress,1965).186



我们认为,在发达社会中,政府应当运用它所享有的经由征税而筹集资金的权力,并由此而为人们提供市场因种种缘故而不能提供或不能充分提供的一系列服务。显而易见,上述情形不仅是毋庸置疑的,而且我们的这个观点也根本不是在提倡上文所谓的“最小国家”说。①的确,我们甚至还可以认为,即使政府因为人人都自愿遵循传统的正当行为规则而不再需要使用强制,我们还是有强硬的理由把另一种权力赋予政府当局,使它们能够要求其居民纳税并用这些税款去资助上文所说的那些服务。我们认为,大凡在能够用市场为人们提供他们所需要的服务的场合,诉诸市场可以说是最为有效的方法;但是,这却并不意味着在市场无法提供这些服务的场合,我们就不可以诉诸其他方法了。一如我们所知,在某些情形中,亦即只有当所有的受益者都被要求对某些服务承担各自费用的时候,这些服务才能够得到提供;这是因为这些服务不可能只为那些交纳费用的人所独享。因此,在这些情形中,显然只有政府才能够有资格动用这种强制性权力去要求所有的受益者为这些服务承担费用。



①关于RobertNozick晚近在Anarchy;State;andutopia(NewYork,l974)一书中对“最小国家”所做的重要讨论的问题,请参见本卷的序言。



如何调整政府所从事的各项服务性活动(serviceactivities),或者如何控制政府为提供这些服务而筹集和管理由它支配的物质资源的工作,乃是极为繁复的问题;而要对这些问题进行详尽的讨论,我们就必须通过撰写另外一部与本书篇幅相同的专著方能完成。因此,在本书仅一章文字的篇幅中,我们只能够简要地指出,作为公共资源的管理者,政府按照合法方式开展上述完全合法的活动的领域是极其广泛的。当然,我们作出这一简要阐释的目的,主要在于使人们避免产生这样一种印象,即通过把政府的强制性活动和垄断权严格限定在实施正当行为规则、保卫国防和征收税款以资助政府活动三个方面,我们的目的是要把政府完全捆绑在这三项职能上。



一如我们所知,正是政府拥有强制性的权力,这才使它能够在提供那些无法经由商业途径提供的服务的方面获得它所必需的资源;但是这决不意味着,作为这些服务的提供者或组织者,政府也应当能够运用强制性权力。正如我们所见,为了筹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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