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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6章

f.a.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106章

小说: f.a.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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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又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因此,在没有能够对我的思想的发展脉络做出基本交代的情况下,我仍有些不愿意把它拿出来发表,因为这部著作毕竟是我的最后一部系统性的著作了。出于这个考虑,我不仅在原本拟定的最后一章文字中增加了许多对我在此前提出的论辩所作的——亦即我所希望的——精炼的重述,而且还认为有必要加写一个跋文,以期用一种较为直接的方式阐明那个在我的整个事业中始终指导着我的道德进化观和政治进化观。此外,我还在其间加进了一段文字(亦即现在的第16章),以作为前文论辩的一个简要概括。



当然,除此之外还发生了一些其他的情况,而这也延误了本书的出版时间。正如我在此前就曾经对自己在未对约翰·罗尔斯(JohnRawls)的重要著作《正义论》(TheoryofJustice;Oxford;1972)作出充分考虑的情况下是否应当出版拙著第二卷一事深感犹豫不决一样,另一件事情在后来也引起了我同等的关注,因为自那以后,该领域中又问世了两部重要的新著:一本是罗伯特·诺齐克(RobertNozick)的《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Anarchy;StateandUtopia,NewYork,1974)另一本则是迈克尔·奥克萧特(MichaelOakeshott)的《论人类行为》(OnHumanConduct; Oxford,1975);我想,如果我还年轻的话,那么我肯定会在完成对同类问题的探讨之前先认真地研读这两部新著。然而,不论是对还是错,我最终还是认定,如果我在结束我对自己的思想的阐释之前再分心去详尽探究他们的论辩的话,那么我就很可能再也完不成自己的撰写任务了。因此,我必须先写完我在知悉这些著作以前就已经达致的那些结论,然后再去研读这些著作;不过,我却认为自己有责任告诉年轻的读者:除非你们下功夫去阅读这些著作,否则你们就不可能充分理解当下论者有关这些问题的看法。



本书的写作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而在这个过程中,我渐渐地认识到,这个过程实际上为我改变我在某些论点上的用语提供了某种便利;关于这一点,我也想提请各位读者注意这些术语上的变化。在很大程度上讲,正是控制论(Cybernetics)以及与此相关的信息论(InformationTheory)和系统论(SystemTheory)等论题的发展,才使我认识到,对于当下的读者来说,这些理论所采用的术语要比我惯用的那些术语更容易得到理解。尽管我仍然喜欢而且偶尔也会继续使用“自生自发秩序”(spontaneousorder)这个术语,但是我承认,“自我生成的秩序”(self…generatingorder)或“自组织结构”(self…organizingstructures)这样一些术语有时候会更准确也更明确,所以我在本卷的讨论中也常常会用它们来取代“自生自发秩序”这个术语,与此同理,为了与当下通行的用语相照应,我在这里偶尔也用“系统”(system)这个术语来代替“秩序”(order)这个术语。显而易见,在我通常使用“知识”(knowledge)这个术语的场合,改用“信息”(information)这个术语也往往会更可取一些,因为“信息”这个术语所明确指称的就是有关特定事实的知识(theknowledgeofparticularfacts),而不是人们所认为的明确“知识”(plainknowledge)所指涉的那种理论知识。最后,由于“建构论的”(constructivist)这个术语在某些人看来仍然含有“建构的”(constructive)这个形容词中衍生出来的褒意,所以为了明确揭示出我使用该术语(在很大程度上源出于俄语)所指的那种贬义,我认为代之以(恐怕是)那个更令人厌恶的术语“唯建构论的”(constructivistic)会更好一些。或许我还应当向读者致以歉意,因为我在讨论的过程中没有足够的勇气持之一贯地使用我在先前所建议采用的其他一些新词,例如“cosmos”、“taxis”、“nomos”、“thesis”、“catallaxy”、“demarchy”等词。当然,我们因此而可能在阐释的过程中丧失掉某种精确性,但是,这种精确性的丢失却极可能因我们所采用的一般性术语易于理解而得到补偿。



或许我还应当再次提请读者注意,本书的意图决不在于对那些可以使自由人的社会得以维续的基本原则给出完全或全涉的阐释或揭示,而毋宁是对我在完成前一部论著以后发现的一些缺失做些许弥补;我的前一部著作就是TheConstitutionofLiberty(即《自由秩序原理》)——在那部著作中,我曾力图以一种适合于当代问题和当代思想的形式向当代的读者重述传统上的各种古典自由主义原则或原理。职是之故,本书与《自由秩序原理》相比,阐释较欠系统、撰写更为困难、观点也更具个人性和(一如我所希望的那般)更具原创性。但是,显见不争的是,本书只是对《自由秩序原理》一书的补充而非取代。因此,我建议非专业读者先读《自由秩序原理》那本书,然后再阅读我就这三卷本试图予以解答的那些问题所作的更为详尽的讨论或更为具体的论辩。需要指出的是,这部三卷本的论著所意图解释的乃是这样一个问题,即为什么我依旧认为那些长期以来一直被视作是过时了的信念要远胜于任何试图替代这些信念的并在晚近较受大众青睐的论说或原则。



读者在阅读本书的过程中很可能会得到这样一个印象,即激励我撰写这部著作的动因乃是我对那些被认为是最发达国家的政治秩序在当下的走向所产生的越来越大的忧虑。我日益相信(而本书则对我为什么持有这个信念给出了详尽的说明):在这种被人们普遍接受的“民主”政制类型的构成中,存在着某些根深蒂固的缺陷,而这些缺陷已经使得这些国家堕入全权性国家的危险趋向成了一种不可避免之势;对这个问题的洞识,使我深刻地感到有必要经由探究种种替代性安排的方式为这种“民主”制度另辟生路。我想在这里重申我所持有的这样一个主张,即尽管我深信民主的各项基本原则乃是我们迄今为止发现的使和平变革成为可能的惟一有效的方法,而且我也因此为人们越来越明显地不再把民主视作是一种可欲的政府治理方法(adesirablemethodofgovernment)而深感震惊(当然,人们对民主所具有的这种幻灭感实际上还因为有些人越来越频繁地滥用民主一词并用它来指称想象出来的统治目的而变得愈发严重了),我越来越相信我们正在步入一种困境以致政治家们将会许诺以非常之计来解救我们。(原译:但是我却对我们正在步入死胡同这个事实也同样越来越深信不疑,因此,政治领袖们要想方设法力挽狂澜,把我们从中解救出来。)



此外,我在本卷研究的基础上还提出了一个变革民主政府结构的基本方案;虽说就目前的情形来看,大多数人仍会把我提出的这项方案视作是一项完全不切实际的方案,但是我提出这项方案的意图却在于为人们提供一种从智识上来说可靠的选择方案,以便他们在现行制度面临崩溃的关头以及在我的方案一如我所希望的那样或许可以为他们指明一条出路的时候予以选用;而这一天也许为时不远了。我认为,这一备选方案不仅能够使我们保有民主制度中真正具有价值的东西,而且还能够使我们否弃其间的弊端,尽管大多数人在今天仍然会把这些弊端视作无从避免的东西。与此同时,我还就如何取消政府在控制货币供应方面的垄断权提出了一个相似的备选方案,而这个方案也是极为必要的(只要我们还想摆脱那个日益支配着我们的专断权力之噩梦的话),因为正是这个备选方案提出了一条有可能帮助我们摆脱那个威胁着我们生存的恶魔的路径。当然,这个备选方案也就是我在最近出版的另一本论著(即《货币非国家化》『DenationalisationofMoney』,2nd edn, InstituteofEconomicAffairs,1978)中所概述的那个方案。我认为,即使我们在当代社会首次尝试这项自由实验的努力被证明为一项失败之举,那也不是因为自由本身是一种不切实际的理想,而是因为我们尝试这项实验的方式错了;如果我能够说服一些人并能够使他们相信我的这个观点,我也就心满意足了。



本书的写作和改写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时间跨度竟超过了15个年头,其间还因我的健康问题中断过相当长一段时间;为此,我相信读者一定会谅解这样一种写作方式中可能存在的某些缺陷,比如说少了些许系统性且多了一些不必要的观点重复。我对这部著作中所存在的这些缺陷有很清醒的认识,但是,如果我在八十岁这个年龄还奢求对全书做彻底的重写,那么我在有生之年就很可能完不成此项工作了。



在为本书第一卷所写的序言中,我曾经对芝加哥大学的埃德温·麦克莱伦(EdwinMcClellan)教授致以了谢意,因为他在校正并润色我于七年前的未完成稿的文字方面给了我莫大的帮助。后来我又对书稿的内容作了较大的改动,所以现在必须由我本人来承担这个公开出版的文本在文字方面的问题。除此之外,我还要对伦敦大学的亚瑟·申费尔德(ArthurShenfield)教授表示衷心的感谢,因为他热心地通读了本卷的最后一稿,对一些实质性观点提出了修改意见并对文字方面的问题进行了校订;当然,我也要感谢夏洛特·丘比特(CharlotteCubitt)夫人,她在为我打印手稿时又对本卷文字作了进一步的润色。我也非常感激纽约的韦内丽亚·克劳福得(VerneliaCrawford)夫人,她在为全书三卷本做主题索引(刊载于本卷卷尾)时再一次展示了她娴熟的技巧和高超的领悟能力。

                 


                    



                第三卷 自由社会的政治秩序

                  

但是,(雅典公民大会中的)众多人都在吼叫:不许人们随心所欲地做事(原译:禁止人们做他们想做的事情)是大逆不道的。……尔后,惊恐莫名的五百人会议的议员们便同意提出这个问题并进行表决;结果,所有的人都表示赞同,只有索夫龙尼斯库斯(Sophroniscus)的儿子苏格拉底表示反对;他说,不符合法律的事情,他一概不做。



——色诺芬(Xenophon)①



①Xenophon;Helenica,I,vii,12-16。本卷第12章和第13章的早期文本的德语译文,早在1965年就已发表在OrdoXV/XVI(DüsseldorfandMunich,1965)上,题目为“AnschauungenderMehrheitundzeitgenossischeDemokratie”,后来又重印并收录在拙著FreiburgerStudien(Tübingen,1969)之中。







当现代政府的活动产生了几乎任何人都没有想到或不会期望的总体结果的时候,人们一般都会把这种情形视作是民主所具有的一个不可避免的特征。然而,我们无论如何都无法宣称说,这种发展趋势在一般意义上是与任何一个可以辨识的群体的欲求相符合的。因此,我们经由选择而采纳的用以帮助我们确定究竟什么是我们称之为人民意志(thewillofthepeople)的东西的特定过程所产生的那些结果,实是与任何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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