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史大纲-第5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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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畸轻畸重,如东汉之事归台阁,而公卿位望,依然为外朝冠冕。君、相对立,大体无变。】魏、晋以来,政治意识堕落,政府变成私家权势之争夺场,于是君、相不相辅而相制。权臣篡窃,即剥夺相权,归之私属。【如魏之用中书。】
然君臣猜忌无已,私属所居,驯为要位,【朝臣进一步,则王室退一步。】又不得别用私属以为防。【如东晋之转任侍中。】就其时之王室言,则削去相位,似乎便于专制;就其时之士族言,则各成门第,亦复迹近封建。结果则王室亦仅等一私家,【如是则王室私人,亦只与封建时代家宰、家相一般。】政府解体,君权、相权均不存在。
直要到政治意识再转清明,政府渐上轨道,则君臣相与之意态亦变。【其君不敢以私属待其臣,其臣亦不复以私属自居。君不以防制为事,臣不以篡夺为能。】君、相仍为相辅成治,而非相克成敌。其时则魏、晋以来的私机关,又一变而成政府正式的首领官,完全实替了秦、汉时代的相权,而即以扶翼君权,共同组成一个像样的政府。【其内包有王室。】这便是隋、唐统一之复现。
此种转变,无异乎告诉我们,中国史虽则经历了四百年的长期纷乱,其背后尚有活力,还是有一个精神的力量,【即是一种意识,或说是一个理性的指导。】依然使中国史再走上光明的路。
唐代中央最高机关,依然是魏、晋以来的尚书、中书、门下三省。但他们现在已是正式的宰相,而非帝王之私属。其职权分配,则中书掌定旨出命,【命令权。】门下给事中掌封驳,【审驳权。】尚书受而行之;【施行权。】古代的宰相权,现在是析而为三。
贞观三年,“太宗谓群臣曰:‘中书、门下,机要之司,诏敕有不便者,皆得论议。比来但睹顺从,不闻违异。但行文书,谁不可为!’房玄龄等皆顿首谢。故事:凡军国大事,中书舍人各书所见,中书侍郎、中书令省审之,给事中、黄门侍郎驳正之,上始申明旧事。”盖此制亦始周、隋,非唐代新创也。
三者之中,又以侍中、【门下省长官。】中书令【中书省长官。】为真宰相。
凡军国大事,中书舍人得先各陈所见,谓之“五花判事”,而中书侍郎、中书令审定之。【此开明代九卿会议之始。惟九卿各有典司,即各有一成之见。如大兵大役,兵部、工部惟求其成,户部则务求其省。中书舍人得其选,则历中外,通众理,彼此不致相妨。】
自高宗晚节以来,天下文章道盛,中书舍人为文士之极任,朝廷盛选,诸官莫比。【政事堂有后门通中书舍人院,宰相时得咨访政事自广。代宗时常衮为相,始塞绝之。】
敕旨既下给事中,黄门侍郎复得有所驳正。此开明代抄参封驳之始。
通典:“百司奏抄,侍中既审,则驳正违失。诏敕不便,则涂窜奏还。此所谓‘涂归’也。”实际给事中即可行使“涂归”之权。如德宗贞元中,给事中袁高不肯草制复召卢杞,封还词头,揭杞罪状。文宗开成初,给事中卢载封还以郭任嘏(gǔ)出任剌史诏书,称为“封驳称职”是也。【其他例不胜举。又按:汉哀帝封董贤,丞相王嘉封还诏书。后汉钟离意为尚书仆射,数封还诏书。此唐之门下封驳,即汉相权之证。】又按:则天垂拱三年,凤阁侍郎【即中书侍郎改名。】刘袆(huī)之尝谓:“不经凤阁鸾台宣过,何名为敕!”刘竟以此赐死。然可见天子诏敕,必经中书宣出,又必经门下副署。以相权节制君权,即以政府节制王室。唐制实渊源于汉代文治政府之意义而演出也。【然中宗仍可以有“斜封墨敕”,可见无“徒法自行”之法。】
因此宰相常于门下省议事,谓之“政事堂”。【两省先议定后奏闻,以免纷争。】
其后政事堂迁至中书省。
高宗时,裴炎以中书令执政事堂笔,【“执笔”犹今之主席。】遂有此举。【门下给事中所居,不于门下议事而于中书,乃相臣志在自专,先不使给事知之,待取中旨然后封还,其势较难,则塞默者多矣。然此下给事中封驳诏书仍时有其事。】玄宗时,政事堂改称“中书门下”,其政事印亦改“中书门下”之印。【直到宋代,以为故事。】
宰相分直主政事堂笔。
肃宗时,每一人主十日;德宗时,改每日一人执笔。
尚书仆射【尚书省长官。】加“同中书门下三品”,后称“同平章事”及“参知机务”等名,始得出席政事堂,方为真宰相。
自贞观末无不加者,开元以来则罕见。
其余他官参掌者无定员。
玄宗先天以前员颇多,开元以来常以二人为限,多则三人。加“同中书门下三品”、“平章事”、“知政事”、“参知机务”、“参与政事”、“平章军国重事”等。【以官未及而人可用者参预朝政,略如近代之不管部大臣也。】
尚书省有都堂,大厅。以左、右仆射为领袖。下分六部:东为吏、户、礼三部,左丞主之。西为兵、刑、工三部,右丞主之。其二十四司,分曹共理,全国政务毕萃。
诸司官兼知政事者,午前议政于朝堂,午后理务于本司。
开元以来,宰相员少,资地崇高,又以兵、吏尚书,权位尤美,宰相多兼领之。但从容衡轴,不自铨综。其选试之任,皆侍郎专之,尚书通署而已。
尚书六官,各有所职,倘无折中,则恐互相推避,互相炫匿,故总摄以宰相。宰相亦虑有未周,见有所偏,【或则专且私。】乃先之以中舍之杂判,庶得尽群谋而伸公论。又继之以给事之驳正,复得塞违而绳愆(qiān)。此等制度,可谓宏大又兼精密。
以中书、门下较汉代之宰相,以尚书六部较汉代之九卿,在政制上,不可谓非一种绝大之进步。
一则尚书六部,乃政府公职,【吏、户、礼、兵、刑、工,莫非国家政务要项。】而九卿则是王室私属。【九卿性质已述说于前。】从九卿转变到六部,正是政府逐步脱离王室独立之明证。
隋文开皇中,明令国子寺不隶太常。此等改变,正可反映时代之进展,以及当时人对政治意识之转变。【至于六部之外仍存九寺,(即九卿遗蜕。)旧名不废,新资日加,职权重叠,自为一弊。】
二则汉初封建、郡县杂行,中央直辖部分有限,后虽逐步统一,而郡国守相之权尚大,千里王畿,仅如一省。隋、唐则九州揽于一握,考课、狱讼、兵财诸端,繁不胜记。总以六卿,分以郎署,中央政府之扩大,为事势演进所逼出。于是六卿之上,必有佐天子以总理之者。
一相嫌于专擅,且亦事冗不给;多相则互委,不专责,易生同异,以致挠败。尚书置左、右仆射,分判六部,各治三官,可免上述之弊。而尚书惟在政务之推行,至于出命覆夺,尚有中书、门下。故曰三省之于宰相,六部之于九卿,不得不说是政制上之一进步。
如此宏大而精密的政治机构,正好象征当时大一统政府之盛况。
至于政府无立法机关,则因中国政治,自秦、汉以下,本有一种理性之指导,法度纪纲粗建,无豪强之兼并,无世胄、僧侣之专政;教育、选举、考试与统治权常有密切之联系,不断吸收社会俊秀分子,公开参政,使其新陈代谢,政府与民众,即以此为连锁。旧朝以积久腐败而倾覆,则新朝鼎新,去其泰甚,与民更始。历史常在和平中进展;而民间大动乱则往往只有倒退,别无长成。
从北朝儒学逐步转变,而有唐代政府之规模,此便是中国史在和平中进展一显例。至于隋末群雄扰乱,只加时代以一种不可磨灭之伤痕。
代议制之所起,由于宰辅之权不重,无参署之制,政府负责无人,君主易于为恶。【此其一。中国自明代始无参署。】
税法不夙定,轻徭薄赋不垂为典则,掊克之术易施。【此其二。中国汉、唐税制皆明定颁布,且极轻。】
僧侣不务静修而干政。【此其三。中国惟元代有其病。】
贵族擅权,下情壅隔。【此其四。中国自秦以下即无贵族。】
考试权不独立,辍╰à)冗在位,贤俊老死。【此其五。中国自汉以来即力矫其弊。】
无审驳、监察、弹劾之官,则庶政违失而莫纠。【此其六。中国历汉、唐而诸职尽立。】
无拾遗、补阙、记注、经筵之官,则君主失德而莫正。【此其七。中国自唐以下诸职亦渐备。】
文化之传衍浅,则无良法美意足资循式,无嘉言懿行以供考镜。【此其八。中国历史传衍之久,美政善俗、至德要道之阐述,自先秦以来,已具规模。】
中国能造成一广土众民之大国家,历久而转盛者在此。其遇朝政阙失,在下者以为乃人弊非法弊,故上下之情常通,不致于成敌抗之形。故中国政制无民选代议,不足即据此为中国政制病也。
二、地方政治之整顿
隋唐政府与秦汉之不同,其次则在地方政权方面。
两汉地方政权,无异于古诸侯,并不一一辖于中央,因此演成汉末分崩的局面,经历魏晋南北朝,中央政府既不像样,而地方政治则更糟。
(一)军政、民政不分,州、县官皆以武吏军人为之。
汉末及三国,多以诸部都尉为郡。晋郡守皆加将军、无者为耻。梁、陈太守加督,加都督。魏书甄琛传,琛表:【按:在迁洛后。】“边外小县,所领不过百户,而令、长皆以将军居之。”
(二)州、县为豪强私利而分割。
北齐天保七年诏:“魏自孝昌之季,禄去公室,政出多门。豪家大族,鸠率乡部,讬迹勤王,规自署置。或外家公主,女谒内成,昧利纳财,启立州、郡。”又北史张彝传:“彝曾祖幸所招引河东人为州,裁千余家。旋罢入冀州,积三十年,析别有数万户。孝文谓彝曰:‘终当以卿为剌史,酬先世诚效。’”可见当时州、县,俨如古代封建。
(三)州、县无限划分,乃至领户日削,有名无实。
天保七年诏:“百室之邑,便立州名;三户之名,空张郡目。”周书卢辩传,县令分户七千以上、四千以上、二千以上、五百以上、不满五百五等。因此南北朝设县,皆在千数百以上,较东汉尚过之。
要之魏晋南北朝一时期的地方政治,只在离心势力下演进,逐步变成封建性之分割,而结果则地方政权转而日趋削弱。一到隋唐,转回头来,地方政权正式再统辖于中央,而那时的地方政权,却再不能像两汉般的比较有其独立性。以隋唐与两汉相较,中央统治地方之权,更密更大,实为中央集权更进一步之完成。在此方面,隋唐的统一政府,其实际内容,与秦汉又远异。
唐代地方行政最低级为县,全国凡一千五百七十三县。【此据玄宗天宝初年。】
较西汉略多二百余县,所增不到六分之一。武德初,上县六千户以上,中县二千户以上,下县一千户以上。开元中,改上县六千户以上,中县三千户以上,未满三千户为下县。汉制则以万户以上县为“县令”,万户以下县曰“县长”。
县以上为州或郡。
州长官为刺史,郡长官为太守。自汉季以来,刺史总统诸郡赋政于外,犹如后代之巡抚、总督,较之汉代仅属司察之任者权位大异。而隋唐刺史,则犹后代之知府及直隶知州,与太守仅为互名,已无分别。此为隋唐减削地方政权之一例。又唐制四万户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