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观今论+印顺法师-第1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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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那樣的!此上所說因相而知性──可相,即約存在與樣相說。佛法中更有所謂
「標相」,也是可以藉此而知性的,但這是依於比量的推比而知,相與可相間的
關係,絕為鬆懈。如見招牌知有酒店,但也有酒店而不置此招牌者。又如見煙知
火,煙為火相,但無煙還是可以有火的。所以『智論』卷六十七說:「如見煙知
火,是火相而非火也」。故約相對而分別說:如以堅相而顯地性,可假說堅即是
地的;以煙為火相,煙不即是火的。在相與可相的不一不異中。有此似一似異的
二者。
二、即事相與理性:『智論』卷四十六說:「若有為法性,無為法性,是非
聲聞、辟支佛作,非佛、亦非餘人作」。有為法性即無常性,一切有為法法爾如
是;無為法性即寂滅性。此有為無為的常遍法性,也可說藉相而知。凡有為法,
有生住滅的三種相,此三相是遍通一切有為法的,眾生見此生滅的現象,即知一
切是有為(行)性的,即依現見的生滅相而知無常性。依不生不滅相而知寂滅性
,如依緣起法的相依相待而知無自性,從別別的表面的事相,悟解到遍通的、法
爾的、深刻的理性,這是以相知性的又一義。此如『智論』卷三十一說:「有為
性三相:生、住、滅。無為性亦三相:不生、不住、不滅」。關於無為法性,從
本性寂滅說,相與性即現相與空性。如『智論』卷五十一說:「諸佛觀色相畢竟
清淨空……,自性爾故」。佛觀一切法畢竟空,即是於緣起的現相上而通達之。
所悟入的空性,非由觀之使空,是從本以來法爾如此的。所以說「性自爾故」。
所以佛所說法性空寂,並非玄學式的本體論,而是從現實事相中去深觀而契會的
。性之所以是空的,即由相的緣起性,唯有緣起才能顯出空寂性,這從別別事相
以見事理之法性,由一切現有以達畢竟空性,比之「相與可相」,是更深入了!
此有一大論睿础复诵陨蠲睿韵嗫芍埂l洞擞袃纱笈傻牟煌阂弧
在論者──如薩婆多部等,以為心識有顯了對象的作用。凡是可知者,即是存在
者。在識的了境上,總名與總相,即概念的類名與意義,雖不是對象(性)自身
,而由此能詮能顯以了得客觀的法性。名言──名句文、心識,有指向對象、顯
了對象的作用。他們以為:凡是所知的,皆是有的,如不是有的,即不能成為所
知的。佛說六識必由根、境為緣而生,無境即不能成為認識。如薩婆多部說:過
去未來皆是實有,若問何以知是有的,即說:以可知故,有的才成為可知的。不
但一般的是有而可知,連夢中所見的,也以為是有的,不過錯亂而已。二、唯心
論者說:凡是有的,必是依心識而存在的。一切不過是自心所幻現的,是自心所
涵攝的,是自心表象的客觀化──物化。我們所知道的,不出於心識名言。這即
是必由心識的了相而知性,被解說為並無心外的存在。所以,「若人識得心,大
地無寸土」。
中觀者從緣起觀的立場,即不作此等說。有人引『智論』卷十五所說:「若
諸法實有,不應以心識故知有。若以心識故有,是則非有」,以為空宗所說與唯
識者的見解一樣。不知原文接著說:「地堅相,以身根、身識故知有」。龍樹不
但以心識故知有,也以根──生理機構──故知有,即使說依心故知有,也只是
三空中的觀空,非自性空正宗。應該知道:「依心識故有,是則非有」,這是正
確的,但不是唯識的。因為中觀者顯示諸法的存在,是「因果系」的:依因果緣
起以說明它是有,也依因果緣起說明它的自性空。能知所知的「能所系」,也是
緣起(所緣緣)的內容之一,但在中觀者論及諸法因緣生時,不一定含攝「能所
系」在內。『中論』等現在,不難考見。所以,即洠в心芩P係,它也還是可以
存在的,因為除了心識,其餘的無限關係,並未消失。故有一重要意義,即凡是
有的,必是可知的;但不知的,並不即是洠в校鞘怯啦荒苤摹J篱g許多微
細的枺鳎湃瞬恢匠H艘膊恢娠@微鏡的助力而知,這不能說是因知
而後有的。如遙遠的星球,常人不知,以望遠鏡相助而知。自然是相依相關的
行不息,這決不依心識的了知而有。一切是緣起相依的存在,即一切為因果的幻
網;能知所知的關係,即為因果系中的一環。因果系不限於心境──物的系絡,
所以諸法在洠в袠嫵烧J識的能所系時,在因果系中雖還不知是如何存在的,但不
能說是洠в械摹5鹊叫碾S境起,境逐心生,構成能所系的知識,則心境幻現,知
道它是如何的,而且即此所識相而確定它是有性──存在的。能所系的存在,不
像實在論者那樣以為僅是顯了因果系的如何存在,而是由於能所關涉而現為如此
的存在。所以,中觀者世俗諦安立──施設諸法為有,不即是客觀實在性的如此
而有,這與心識、根身有莫大關係,尤其不能離意識的名言而存在。若離開心識
名言,即不能知它是如此如此而有的。但依於心識,不即是主觀的心識,所以與
唯識者所見不同。所認識的是因果能所相依相涉的幻相,離開能所系即不會如此
的,離開因果系也不會如此的,極無自性而為緣起──因果能所交織的存在。依
於能所(含攝著因果系)系的「境相」,此相不即是緣起法性。就是因果系的「
事相」,也不即是緣起法性。這都不過緣起幻相,所以經上說:「諸法實相(性
)無所有,如是無所有,如是有,愚人不知,名為無明」。妄執為法性即如此如
此有,不過自性妄執而已。從如幻的緣起事相而論,都只是相對的現實,而不足
為究竟的真實──性。這可以略舉二義:一、業果如幻之隨類別識相對性。例如
人的認識與旁生等的認識不必同,因眾生的業力不同,所感果報不同,形成一類
一類的眾生。從各類業感六根而發識,所幻見而了知的法相,也就不能相同。在
各自類中。可以安立為各各的真實;而總論眾生所見,即不過是相對的真實。二
、心境如幻之隨智別識相對性。即使同樣是人,由於根識的大體一致,似乎可以
發見諸法的真實。但小孩所見者與大人所見不一致,原始人類所知的世界與近代
人類所知的世界也大大不同。由於智力的增進,不斷的改變,不斷的修正,不斷
的深刻,不斷的擴大;過去看為絕對真實的,不是被廢棄,便是被修正,什麼也
不是絕對的真實性。陷於自性見之中,不能徹底掀翻過來,是再也不能體會究竟
法性的。唯有從聞思修中,掃除自性妄執,拢卟拍茉谙鄬Φ囊灰幌嗌希w現諸
法絕對的畢竟空性,特別是「唯佛乃能究盡諸法實相」。所以未能徹證真如以前
,不能通達諸法的真實性,都不過理解一些相對的現實,相對的真理。必由引發
無漏般若,證諸法的如實性,才能與諸佛一鼻孔出氣,平等平等,無二無別,究
竟究竟。從修學的過程,可以說:藉緣起幻相以悟入法性。但這還是加行觀中的
二諦觀察,由世俗入勝義,真能通達諸法實性,那時無能無所,不因不果,即一
切因果能所而離一切因果能所相,不可安立。所以說:「凡所有相,皆是虛妄,
若見諸相非相,即見如來」──即諸法如義。
第三節 體·作·力
體、對用而說。體與性,中國學者向來看作同一的,但佛法中不盡如此。體
與性也有不同,如『俱舍論』說:「許法體恒有,而說性非常」。性可以作性伲
等說,如說無常性、無我性等,即與法體不同。體與性也有同一的,如薩婆多部
說諸法各住自性,自體也即自性的異名。然薩婆多部的自性,指一一法的終極伲
素說,與說宇宙大全的實體不同。總之,佛法說體,指一一法的自體說,不作真
如法性等說,真如十二名中,洠в蟹Q為體的。現存的龍樹論裏,也洠в幸泽w為本
體、本性的。此中體、作、力,三者合起來說,別處也不曾見到。然在『中論』
「觀作作者品」中有大同的詞句。有作如是說:「現有作,有作者,有所有作法
」。此中所說的作,即佛典常用的「羯磨」karma,即是業。作者ka^raka
,即能起作用的假我或法。如外道以世間一切作業歸於神,以神為作者,
或以自我為作者等。佛法雖可說有作者,但這不過是順俗假說,並無真實的作者
。如說眼能見,見是眼之用,即假名眼為見者。故此處所說作者,與體義相當。
依『順正理論』卷三解作者有二家:一、約一一法的自性──法性說,二、約因
緣和合相續的假名說。依中觀說,離眾緣和合,無有別存的作者,即別存的作用
也洠в校蛔髡吲c作用,皆不過依緣和合的假有。如『華嚴經』說:「諸法無作用
,亦無有體性」。由此,體──作者與作用,都約緣起假名說。中論三名中的「
作法」,羅什每置一所字,如:「諸可有所作」,「無所用作法」,原語為kriya^
,指所有的作用或力用言。作即邉樱曰蜃g為力、用、作用等。這樣,
今以論的作(業)、作者、作法,配合於體、作、用三者,即是:體即作者,作
即是(作)業,力即作用。如將作與作法合名為「用」,即成為體與用。體用與
性相不同:相是「形他以顯自」的;如說白色,白即不同於黑,有不同於其他的
特相,知道此法是什麼。凡所認識的,必有與他不同的特殊形態,依不同他法而
知是此法而不是彼法,即因此相而知某法體性:這是性與相的主要意義。體與用
即不同,用指法體的活動(此用不同於彼用,也可以稱為相的,相廣而用狹),
也與他法有關,但不同相的以特殊形態而顯出自己,用是從此法可與他法以影響
,從影響於他而顯出此法的作用。所以相是靜態,用是動態,用即與因果有關。
『中論』說:「現有作、有作者、有所有作法,三事和合故有果報」。可知即依
法的作用而知有因果。因為,凡是存在的──法體,必有作用,有用決非自性的
,必然地關涉於他法而成立的。即由作用關係於他法,說為因果。對於作用,『
順正理論』卷五十二有二種釋:一、約正現在的名為作用,二、約過去未來──
不現在前所有力用即名為功能。體與用,依佛法說,是不一不異的。如從眾緣和
合而成的,即是體,指緣起和合性的總體;用即和合性上所起的種種作用。體與
用是不可以相離的,但也不即是一。作者與作業,即體與用的關係,如『中論』
「觀業品」說:「因業有作者,因作者有業,成業義如是,更無有餘事」。作者
的動作,即指事業。常人每引起錯覺,以為另有一物名為業,作者是作者,業是
業;論頌正破此以作者非業,而成為別於作者之業的。由作者而作業,故應作者
不離作業。業義有寬有狹:狹即吾人造善業、惡業,名之為業;寬則舉凡眼見、
耳聞、鳥飛、花落等無不是業。凡是作者即有業,有業必有作者,作者與業是不
一不異的。作、力雖可以總名為用,然作與力別說,到底有什麼意義?約法的現
在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