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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章

小逻辑 作者德黑格尔着贺麟译·txt-第5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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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为它的本质的普遍性、它的类或本质的规定性。——为了得到中介,第一种全称推论
就引向第二种归纳推论,而归纳推论又引向第三种推论,即类推。但是当个体性与普遍
性两个外在关系的形式,都经历过了反思推论中的各式之后,类推仍同样需要一个自身
规定的普遍性,或者作为类的个体性。
    〔说明〕有了全称的推论,上面§184所指出的理智推论的基本形式所具有的缺点,
便可以得到改进了,不过这又引起一新的缺点。这缺点即在于大前提先假定了结论所应
有的内容,甚至因而先假定了结论作为一个直接的命题。凡人皆有死,故卡尤斯有死,
凡金属皆传电,故例如铜也传电。为了能够说明这些大前提(这些大前提里所说的“凡”
是指直接的个体,而且本质上应当是经验的命题)起见,首先必须确认关于卡尤斯个人
和关于个别事物铜的命题是正确的。——无怪乎每个人对于“凡人皆有死,卡尤斯是人,
故卡尤斯有死”一类的推论,不仅令人感到学究气,甚至令人感到一种毫无意义的形式
主义。
    附释:全称的推论会指引到归纳的推论,在归纳推论里,个体构成联结的中项。当
我们说:“凡金属皆传电”,这乃是一经验的命题,是对所有各种个别的金属进行实验
后所得到的结论。于是我们便得到下列形式的归纳推论:
    特殊B 个体EEE……
    普遍A 金是金属,银是金属,同样铜、铅等等皆是金属。这是大前提。于是小前提
随着产生:所有这些物体皆传电。由此得到一条结论:所有金属皆传电。所以在这里有
联结功用的是作为全体性的个体性。但这种推论又立即指引到另一种推论。这种推论以
全部个体作为它的中项。这先假定,在某种范围内观察和经验是完备无遗的。但这里所
处理的对象是个体事物,于是我们又陷于无穷的进展(E,E,E……)。因为在归纳过程
里我们是无法穷尽所有的个体事物的。当我们说:
    所有金属,所有植物时,我们只是意谓着:直至现在为止,我们所知道的所有金属,
所有植物而已。因此每一种归纳总是不完备的。我们尽管对于这个和那个作了许多的观
察,但我们总无法观察到所有的事例,所有的个体,归纳推论的这种缺点便可导至类推。
在类推的推论里,我们由某类事物具有某种特质,而推论到同类的别的事物也会具有同
样的特质。例如这就是一个类推的推论:当我们说:直至现在为止,我们所发现的星球
皆遵循运动的规律而运动。因此一个新发现的星球或者也将遵循同样的规律而运动。类
推的方法很应分地在经验科学中占很高的地位,而且科学家也曾按照这种推论方式获得
很重要的结果。类推可说是理性的本能。这种理性本能使人预感到经验所发现的这个或
那个规定,是以一个对象的内在本性或类为根据,并且理性本能即依据这个规定而作进
一步的推论。此外,类推可能很肤浅,也可能很深彻。譬如当我们说:卡尤斯这人是一
学者,提图斯也是一个人,故提图斯大概也是一学者。——象这样,无疑地是一个很坏
的类推。这是因为一个人的有无学问并不是无条件地以他所属的类为根据。但类似这样
的肤浅的类推,我们却常可以遇到。
    所以常有人这样推论说,例如:地球是一个星球,而且有人居住;月球也是一个星
球,故月球上很可能也有人居住。这一类推较之上面所提及的类推,一点也不更好。因
为地球所以有人居住,这并不只基于它是一个星球,而是建立在别的条件上,如为大气
所围绕,与此相联系就存在着水与空平等等。而这些条件,就我们现在所知,正是月球
所没有的。近来我们所称为自然哲学的,大部分都是用一些空疏外在的类推来作无聊的
游戏。这样的类推把戏还要自诩为高深玄妙,结果适足以使对于自然界的哲学研究受到
轻蔑。

    (3)必然的推论(SchlussderNotwendigkeit)

    §191

    必然的推论,就它的单纯的抽象的特性看来,以普遍性为中项,犹如反思的推论以
个体性为中项一样,——后者属于推论的第二式,前者属于推论的第三式(§187)。在
这里普遍是明白设定为本质上具有特殊性的。(一)首先,就特殊被理解为特定的类或
种而言,则特殊就是两极端之间其中介作用的规定〔中项〕。——直言推论就是这样。
(二)就个体是指直接的存在而言,则个体既是起中介作用的中项,也同样是被中介了
的极端。——假言推论就是这样。(三)把有中介作用的普遍设定为它的特殊环节的全
体,并设定为个别的特殊事物或排他的个体性。——选言推论就是这样。所以选言推论
中的诸项,只是表示同一个普遍体的不同的形式罢了。

    §192

    推论是被认作与它所包含的差别相一致的。这些差别的发展过程所取得的一般结果,
即在于它们自己扬弃自己并扬弃概念在自身之外的存在。并且我们看到,(一)每一环
节皆表明其自身为各环节的全体,因而为整个的推论。所以它们(各个环节)彼此是自
在地同一的。(二)对各环节之间的差别的否定,和对它们的中介过程的否定,构成它
们的自为存在,所以那存在于这些差别的形式之中的,以及那建立它们的同一性的,也
还是那同一个普遍体或概念。在各环节的这种理想性里,推论的活动可以说是本质上保
持否定它在推论过程中所建立的规定性那种规定,换言之,推论的活动也可说是扬弃中
介性的过程。——也可认作使主词不与他物相结合,而与扬弃了的他物相结合,亦即与
自身相结合的过程。
    附释:在普通逻辑教本里,关于推论的学说常被认作第一部分或所谓初步理论(要
素论)的结束。第二部分随着就是所谓方法论。方法论所要指明的,即是初步理论研究
的思维形式如何可以应用到当前的客体,以便产生出全部科学知识。但当前的这些客体
是从哪里来的?客体一般讲来与思想的客观性之间的关系究竟怎样?对于这些问题,知
性逻辑却不能进一步给予任何解答。K在知性逻辑这里,思维被认为是一种单纯主观的和
形式的活动,而客观的东西则和思维相反,被认为是固定的和独立自存的东西。但这种
二元论并不是真理,并且武断地接受主观性与客观性两个规定而不进一步追问起来源,
乃是一种没有思想性的办法。不论主观性或客观性,两者无疑地都是思想,甚至是确定
的思想。这些思想必须表明其自身是建立在那普遍的和自身规定的思维上面的。就主观
性而论,这里初步是作到了。我们已经认识到,主观的概念(包括概念本身,判断及推
论)乃是逻辑理念最初两个主要阶段(即存在和本质两阶段)的辩证发展的结果。说概
念是主观的或只是主观的,在一定程度内是对的,因为概念无论如何总是主观性本身。
至于判断和推论,其主观的程度当然不亚于概念。判断和推论以及所谓思维规律(同一
律,相异律,及充足理由律)构成普通逻辑学里所谓初步理论的内容,也同样是主观的。
但我们还须进一步指出的,就是这里所谓主观性和它的规定、概念、判断、推论等内容,
都不可认作象一套空架格似的,要先从外面去找些独立自存的客体加以填满。反之,我
们应该说主观性自身既是辩证发展的,它就会突破它的限制,通过推论以展开它自身进
入客观性。

    §193

    在概念的这种实现的过程里,共体就是这一个返回到自己的全体,这全体中有差别
的各环节仍然同样是这一全体,并且这全体通过扬弃中介性被规定为直接的统一性。—
—概念的这种实现就是客体。
    〔说明〕这种由主体、由一般的概念,确切点说由推论发展到客体的过渡,初看起
来,好象很奇怪,特别是当我们只看见理智的推论,并且把推论只当作是一种意识的活
动时,我们愈会觉得奇怪。但我们却并不因这种奇怪之感而将这种由主体到客体的过渡
说得使通常的表象感到好象有道理。我们只须考虑,我们通常对于所谓客体的表象是否
大致符合于这里所理解的客体。但是通常一般人所了解的客体,并不单纯是一抽象的存
在,或实存的事物,或任何一般现实的东西,而是一具体的自身完整的独立之物,这种
完整性就是概念的全体性。至于客体又是与我们对立的对象和一个外在于他物的东西,
俟后面讲到客体与主体的对立时,将有较详的说明。目前单就概念由于它的中介过程而
过渡到客体来说,这客体仅是直接的朴素的客体,同样,概念也只有在与客体对立之后,
才可具有主体的规定性。
    再则,一般说来,客体是一个本身尚未经规定的整体、整个客观的世界、上帝、绝
对客体。但客体自身内也具有差别性,也分裂为无数不确定的杂多性(作为客观世界)。
而且它的每一个个体化了的部分也仍是一个客体、一个自身具体的、完整的、独立的定
在。
    正如客观性曾用来与存在、实存和现实性相比较,同样,到实存和现实性的过渡
(不说到存在的过渡,因为存在是最初的、最抽象的、完全直接的东西),也可以与向
客观性的过渡相比较。实存所自出的根据、一种扬弃自身而过渡到现实性的反思关系,
不是别的,只不过是尚未充分实现的概念。换言之,它们只是概念的抽象方面,——根
据只是概念的本质性的统一,关系只是仅仅应该返回自身的真实方面的联系。概念是两
者的统一,而客体不仅是本质性的,而且是自在的普遍性的统一,不仅包含真实的差别,
而且包含这些差别在自身内作为整体。
    此外很明显,在所有这些过渡里,其目的不仅在于一般地指出思维与存在或概念与
存在的不可分离性。常常有人说,存在只不外是简单的自身联系,而且这种贫乏的范畴
当然包括在概念里,或者也包括在思想里了。这些过渡的意义,并不是仅将那包含在里
面的各种规定或范畴予以接受(如象关于上帝存在的本体论证明那样,认为存在只是许
多实在中之一),便算了事。这些过渡的意义乃在于理解概念作为概念本身所应有的规
定性(那远为抽象的存在,或者甚至客观性,与这种概念还并不相干),并且单就概念
本身所应有的规定性来看这规定性能否并如何过渡到一种不同于属于概念并表现在概念
中的规定性的形式。
    如果我们将这种过渡的产物,客体与概念(这概念,按照它特有的形式来说是消失
在客体中的)建立在关系之中,那么,对于所得结果我们可以很正确地这样表述:概念
(或者也可说是主观性)与客体潜在地是同一的。但是同样,我们也可以很正确地说,
概念与客体是不同的。既然这两种说法都同样正确,也同样都不正确。因此,这类的说
法是不能表达真实关系的。这里所说的“潜在”乃是一种抽象,比起概念自身来还更为
片面,而这种片面性,当概念扬弃其自身而发展为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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