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加拿大当律师-第1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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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的就是你实际损失的赔偿。你要算一个账出来,你四十万造成的损失是多少,律
师费是多少。只能这样。”
“那也好啊!”唐先生说,“我们终于可以把花掉的一百多万要回来了!”
他们通过算账,最后决定向福特公司索赔三百万美金。
蔡世新把账单传到福特公司。他们马上进行研究。福特公司有专门搞赔偿的律
师和专家。
史密斯先生来电话说:“你那四十万的商标转让费是当然要退的,加上利息和
其他损失,再给你四十万,加起来是八十万。律师费八十万,加上你的差旅费,算
四十万。一共二百万。我们只能给你二百万。”
唐先生强调说:“我在中国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也很大,比如换汇造成的损失,
因为此案牵扯精力影响了很多生意,等等,损失大了!”
双方谈了很长时间,谁也不肯让步。
福特公司算来算去,拖了一个多月,还是不肯多出钱。福特公司很大,但在多
赔一点的问题上也不是很好说话。
史密斯说:“只要你说的是有理的账,我们都认。但是太遥远的理由,就不好
认了。”他也跟蔡世新玩起了“遥远论”。
蔡世新对唐先生说:“应该承认,他们算得还是比较合理的。”
唐先生表示同意接受对方退还四十万美元、赔偿一百六十万美元的方案。
实际上这二百万,对他来说,补偿已是绰绰有余。经济上他没有损失,还赚了
一点。
最后双方签订一个和解协议。协议是福特公司的律师起草的,条文写得很严密
:福特公司与唐先生和唐先生的沃泰克公司达成赔偿协议,从此以后,唐先生和唐
先生死后的继承人及其子孙、所有的人,将永远的、无条件的、不可以连带的向福
特任何公司、任何职员,以及和福特公司有任何联系的人,提出任何理由的经济上
的、精神上的、惩罚性的赔偿要求。
很显然,福特公司生怕唐先生死了以后,他的继承人再出来要求赔偿。在美国,
曾经发生过这种事情。
签订协议之后,福特公司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将二百万美元打进唐先生的账
号。此案以蔡世新一方的全面胜利而告终。
福特一役,使海登律师行的同事们对蔡世新不得不刮目相看。当时他只有34岁,
虽然年轻,却很有魄力,敢于和福特这样的大公司叫板,并且在不算太长的时间内
胜利“拿下”,令大家深感意外。律师行老板海登用十分赞赏的口吻对他说:“凯
文,你们中国人的坚韧不拔精神,在你和你的当事人身上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大概就连福特公司也没想到,这个华人律师和他的当事人这么能干。一个在中
国,一个在加拿大,居然在美国把官司打赢了。
蔡世新和唐先生开玩笑:“你这个案子,尽管没拿到一亿美金,尽管没有名垂
史册,但是你确实长了中国人的志气啊!”
唐先生说:“多亏了你给我打气。应该说是在你的帮助下大长了中国人的志气!
这个事情给我一个很大的教训,在海外做生意,一定要请律师。另外不能轻信大公
司,当时我过于轻信福特了,连合同都没看,四十万就拿出去了。”
后来唐先生在加拿大购买了一个上市公司,邀请蔡世新做了这家公司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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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华人世界
九十年代初,加拿大曾经掀起一个学法律的热潮,1995年以后又渐渐冷下来了,
因为这些人从法学院毕业以后,有三分之一的找不到工作。蔡世新是这些人中比较
幸运的一个。
现在西方的法律越来分得越细,律师越来越专业。有的律师专打化学方面的官
司,有的专打医学方面的官司,有的专打证券法官司,有的专打税法官司,还有专
打电脑方面的官司。比如,两个人在“E…mail”电子邮件上签了个合同,这个
合同算不算合同?出现纠纷怎么办?去找打电脑官司的律师吧!
从社会的角度来看,当然法律越细越好,律师越专业越好。但是从个人角度来
看,律师太专业了未必就好。因为时间长了,会导致一个律师对别的什么法也不懂。
蔡世新讲过北美律师界的一个笑话:一个税法律师跟老婆离婚,要找婚姻法律师;
那个婚姻法律师报税,则要找税法律师。
蔡世新在多伦多大学读硕士研究生的时候,有个加拿大同学,人很聪明,学习
非常好,但在选择专业方向上犯了一个战略性错误。他专门研究通讯方面的法律,
专打电话公司的官司,别的什么都不懂。1992年,加拿大经济不景气,律师行一裁
员,把他裁掉了。结果他连工作都找不到,老婆孩子没饭吃了,最后他不得不改行,
给一家公司卖葡萄酒去了。
这件事对蔡世新震动很大。他想:我的客户,大部分是华人,客户的需要,就
是我的选择。华人一般不会有通讯法和证券法方面的需要,因此他决定以商法为主,
兼做商业移民。目的是当华人在加拿大遇到这方面问题时,及时地为之提供服务。
实践证明,他的选择是正确的。他的执业广告在当地中文报纸一出现,马上就
有很多华人打电话请他做案子。
加拿大的冬天非常寒冷,在一个格外寒冷的冬日里,蔡世新接到一个姓许的华
人打来的电话。许先生说,他在多伦多开了一家杂货店,房子是租人家的。现在他
和业主发生了合同纠纷,希望蔡律师帮忙出出主意。
蔡世新约他到律师行细谈。他来了,一脸的疲惫,一脸的无奈。
许先生介绍说,他是从中国大陆来的,半年前租了一个犹太人的房子,开了一
家杂货店。当时业主拿出一份十几页的英文合同,据说是租房用的标准合同,他也
没细看,说好每月多少租金,填上去,就签字了。没想到入冬后一场大雪,接着又
一场大风,把房子的一部分房顶给掀开了,电线和暖气管道都遭到破坏,如果请人
修复,人工费加材料费,要花几万加元。这是一个不小的数目,谁也不愿单独承担
这笔费用。
租房合同上写的是,房产所有者负责外墙维修,房屋租赁者负责内墙维修。各
负其责,看起来很合理。谁也没想到房顶会出问题。
店主许先生认为,他租的是有房顶的房子,不是没房顶的房子,因此房顶坏了
应该由业主来修。
业主犹太人狡辩说:“合同上写得很清楚,我只负责外墙维修,合同上没说要
我负责房顶。”
于是纠纷产生了。许先生签的租约是5 年,已经预付了头两年的租金,如果搬
走就会损失一大笔钱。再说,杂货店还有那么些东西,搬一次家也不容易。可是要
他自己出几万加元修房子,等于这半年的生意白做了。因此他不甘心,决定找律师
咨询一下。
蔡世新问许先生:“你想达到什么目的?”
许先生说:“碰上这种事,要想一点不出钱不大可能,如果能双方分担,我就
满足了。”
蔡世新说:“那好,我去和你的房东谈一谈。”
第二天,蔡世新找到那个犹太人,说明来意。犹太人拿出合同,仍然说他不负
责外墙以外的维修。
“是的,没错。”蔡世新说,“合同上是没写要你负责房顶。可是合同上也没
写要我的客户负责房顶啊!”
“他要在这里住,当然由他来修。”
“但是你要记住,这个房子是你的。你懂不懂加拿大的法律?物业所有人,有
责任对出租的物业进行精心的维护和维修。如果你这样坚持执行合同,我的客户就
不做生意了,马上搬走。留下一个没有顶的房子,是不是还得你自己来修?而且你
会留下个什么名声?以后谁还敢来租你的房子?到那时倒霉的还是你自己!”犹太
人被蔡世新驳得无言以对。
蔡世新不失时机地连续出击:“如果我们按合同来推理,房顶也有在外面的一
部分,是不是?”
犹太人不得不点头承认这一事实。
蔡世新说:“因此我建议,你们双方各负一半责任,共同出资把这个房顶修好。
我客户不用搬走了,你也不用自己修房了。怎么样?”
犹太人无可奈何地说:“也只有这样了。”
许先生对这个结果非常满意。
不久,蔡世新又代理了前面介绍过的中国Y 省轮胎设备案。他立足华人世界,
一直坚持走商业法与移民法并举的事业之路,渐渐地就做出了名气。多伦多很多华
人遇到法律上的问题,都来找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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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没有国籍的人
1994年秋的一天,蔡世新接到一个电话,对方说他姓王,是中国深圳的企业家。
他说他有一个案子要请蔡律师帮忙。蔡世新约他到律师行见面。听了王先生介绍的
案子情况,蔡世新觉得这个案子有些棘手,他以前连听都没听说过。
1990年,王先生通过别人在境外买了一个乌拉圭护照,原护照持有者叫约瑟夫
·拉多斯,据说已经死了。王先生买下这个护照之后,人家把护照上的照片换成了
他的。他就成了约瑟夫·拉多斯。严格地说,这是一本经过伪造的假护照,但他却
为这本假护照花了五万美元。他甚至没有想过,这样做是违法的,并会给他带来许
多不必要的麻烦。
从国际法理论来说,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是国家管辖权的两个方面,也正
是国家行使主权的主要内容。根据国际法,一国政府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和物有行
使法律管辖的权力。在出入境领域,这种属人管辖权,即对本国公民的管辖权,主
要是通过国籍管辖权来反映的,而护照则是公民的国籍所属国发给公民本人的国籍
证明。这样,一方面护照的颁发与使用充分地体现了国家的国籍管辖权;一方面公
民个人的国籍属性则形成了对护照的依赖关系。也就是说,护照从属人管辖权角度
体现了国家主权,国籍是颁发护照的根本依据,护照产生对国籍的权利。国籍与护
照的一致性,导致了一个合法有效护照的持有者,享有域外和域内两个方面的权利,
在域内享有居留权、谋职权等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域外享有国籍国为其提供必要的
外交保护和领事服务的权利。
一些国家随意向中国公民出售护照,他们既无意让持照人享有合法居留权和谋
职权,又无意对持照人实施管辖权,只是旨在换取外汇。例如汤加王国出售一种
“受汤加保护者护照”,就是一种非有效护照。这种护照不同于发给汤加王国公民
的正式护照,持照人不能加入汤加王国国籍,不享有居留权,谋职和居留期限都有
明确的限制。持照人可以在汤加政府批准的期限内,在汤加境内短期工作,期满后
须离境,这是一种非完全法律意义上的护照。就其功能而言,只不过是一种允许外
国人旅游的入境证明,是一种准护照。其性质、效力,根本不能与正式的标准护照
相提并论。也就是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