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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人有人的用处-第14章

小说: 人有人的用处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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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一点就使我们非常深刻地接触到人的个体性问题了。人的个体性之本质以及人与人之间存在着隔障之本质乃是一个有史以来的老问题。基督教及其他中海地区的先驱者们都把个体性体现在灵魂这一观念中,基督教徒是这样说的:个体都有一个灵魂,它由妊娠作用(act of conception)产生,但它一旦存在,就生生世世存在下去,存在于天国,存在于地狱,或者,存在于基督教信仰所允许的一块不大的中间地带——林布这个地方。

    佛教徒所坚持的传统与基督教徒的传统相同,认为人死后灵魂继续存在,但是,它是继续存在于另一动物体或人体中,而不是存在于天堂或地狱中。诚然,佛教徒也有天堂和地狱,但个体之驻足该处一般都是暂时的。然而,在佛教徒的最后一层天中,即在涅槃状态中,灵魂失去了它的自性,溶汇到宇宙的大灵魂中去了。

    这些见解对于科学研究都不具有良好的影响。关于灵魂的连续性的一个非常有趣的、早期的科学解释乃是莱布尼兹的解释,他认为,灵魂是他称之为单子的这一更大一类的、永恒的精神实体中的一个部分。这些单子从创始之日起就把自己的整个存在用在彼此相互知觉的活动上;虽然有些知觉非常明白清楚,但有另一些知觉则处于暧昧和混乱的状态中。然而,知觉并不代表单子之间任何真正的相互作用。单子是“没有窗户”的,它们在创世之时就被上帝上足了发条,所以它们生生世世都将维持着彼此之间的预定关系。它们是不朽的。

    在莱布尼莎的单子哲学观点的背后,隐藏着若干极为有趣的生物学方面的思想。在莱布尼兹那个时代,李文霍克(Leeuwen-hoek)首先使用了简便显微镜去研究微小的动植物。他所看到的动物都是有精子的。在哺乳类动物中,精子远比卵子容易找到和看到。人卵一次只发射一个,所以子宫里的未受精卵或早期形态的胚胎直到最近之前还是解剖学上所要搜求的罕见之物。因此,早期使用显微镜的科学家便十分自然地受到了蒙蔽,以为精子是胎儿发育中的唯一重要的因素,对于尚未观察到的受精现象的可能性则完全懵然无知。此外,在他们的想象中,精子的前段或头部就是一个蜷缩着的、头部向前的小胎儿。他们还认为这个小胎儿自身也含有精子,这些精子又可以发展为下一代的小胎儿并且成人,如此类推以至于无穷。他们假定女性仅仅是精子的看护者。

    当然,从现代观点看来,这种生物学完全是错误的。在决定个体的遗传性时,精子和卵子是资格近乎等同的参与者。此外,下一代的生殖细胞只是可能地(in Posse)包含在它们之中,而非实在地(in esse)包含在它们之中。物质不是无限可分的,以任何绝对标准看来,它的确也不是可以分得很细的;为了形成李文霍克的那种等级较高的精子,那就需要把物质不断地细分下去,这样分,就会很快地把我们带到电子级以下去了。

    目前流行的观点,与莱布尼兹的观点相反,认为个体连续性在时间上有一个非常确定的始点,但是,它在时间上可以有一个甚至完全不同于个体死亡的终点。大家都知道,青蛙的受精卵在第一次分裂时是形成两个细胞的,这两个细胞在适当条件下可以分开。如果它们这样分开了,则每个细胞都将长成完整的青蛙。这无非是同型挛这种正常现象的一例,胚胎在解剖上容易处理,所以这种现象是完全可以进行实验的。人的同型挛所发生的情况也恰恰是这样,每胎四个同型挛的犰狳类也是正常现象。此外,当胚胎的两个部分裂得不完全时,这现象就导致了双生怪胎。

    但是,乍看起来,挛生问题似乎不象它实际所有的那样重要,因为它不涉及动物或人的可以看作正常发展的心灵和灵魂这个问题。即使是双生怪胎或是不完全分裂的同型挛,问题也不突出。能够成活的双生怪胎总是这样的:要么有一个单一的中枢神经系统,要么有一对彼此分开并且得到正常发展的大脑。困难在于另一方面,即人格分裂问题。

    二、三十年前,M.普林斯(Morton Prince)博士在哈佛大学提出了一个女孩的病历,在她的身体中,似乎有几个发展得较好或较坏的人格交替地出现,甚至它们能在某一程度上同时并存。今日的心理分析学家都喜欢注意鼻子底下的小问题,所以当人们提出普林斯博士的工作时,他们都把这现象归于歇斯底里。十分可能,象普林斯所设想的那样绝对化的人格分裂是根本不存在的,但是,分裂终归是分裂。“歇斯底里”这个字所涉及的现象已被医生很好地考察过了,但是,他们对它所作的解释是如此之少,以致我们只好把它看作

    question-begging的别称。

    不管怎样,有一件事情是清楚的。个体在肉体上的同一性并非由于造成肉体的物质所致。使用示踪元素参与新陈代谢的现代方法表明:不仅是整个躯体的更新速度,而且是躯体的任一组成部分的更新速度,都远比我们长期以来所设想的可能速度大得多。有机体在生物学方面的个体性似乎可以用过程的某种连续性来说明,可以用有机体对其过去发展的种种结果之具有记忆这一点来说明。这个看法似乎也适用于有机体的心理发展。用计算机的术语来说,心理上的个体性可以用它对过去的程序带和记忆的保持能力来说明,可以用它按照预定方向不断改善自己的能力来说明。

    在这些条件下,正如我们可以用一架计算机作为模式来安排其他计算机的程序一样,也正如这两部机器往后除非程序带和经验有所变化外均将保持相同的发展一样,一个生命个体可以分裂为具有共同的过去而发展道路逐渐分歧的两个个体,这中间并没有什么不一致之处。同型挛所发生的情况正是这样;我们没有什么理由认为我们叫做心灵的东西不可能发生类似于身体方面的分裂。再用计算机的语言来说,一部原先构成单一系统的机器是会在运转的某一阶段分裂为若干其独立程度较高或较低的部分系统的。这对于普林斯所作的观察讲来,就是一个可以接受的解释。

    此外,人们可以设想,原先不相耦合的两部大型机器也有可能耦合起来,从而从该阶段起就象一部单一的机器那样地工作着。这一类情况在生殖细胞的结合中确实发生过,虽然在我们通常所讲的纯粹心理的水平上也许没有发生过。教会关于灵魂个体性所要求具有的心理同一性的观点的确在教会感到满意的任何绝对意义上都是不存在的。

    扼要总结一下:躯体的个体性与其说是一种石头性质的个体性,不如说是一种火焰性质的个体性;是形式的个体性,而不是带着实体的个体性。这种形式可以传送,可以改变,也可以复制,虽则我们目前仅仅了解到如何在短距离内进行复制的办法。当一个细胞分裂为二,或当使我们的肉体和精神得以遗传的一个基因为了给生殖细胞的进一步分裂提供准备条件而把自身分裂开时,这便是物质的分裂,这种分裂是由活组织得以复制其自身模式的力量制约着。既然情况如此,那么,我们从甲地发一个电报到乙地时所能使用的运输类型和我们至少在理论上输送一个生命机体(例如人)时可能使用的运输类型,二者之间没有绝对的区别。

    因此,我们不妨设想:一个人除靠火车或飞机来旅行外,也许还可以靠电报来旅行。这个想法未必荒谬到绝对不能实现的地步。困难当然极大。我们可以估算出一个生殖细胞中全部基因所传送的有效信息量,以之与人所具有的得自学习的信息相比较,我们就可以定出遗传信息的数量。为了保证该消息终归有效,那我们就得传送至少不低于一整套《大英百科全书》的信息。事实上,如果我们把生殖细胞中全部分子所含有的非对称碳原子的数目同编纂一部《大美百科全书》所需的句点和逗点的数目相较,我们就会发现,前者包含的信息量远多于后者;而当我们认识到用电报输送这么多的信息所需的条件时,它给人们的印象就更加深刻了。对人体进行任何扫瞄,必然是一种穿透人体各个部分的探针,因而,它将在其所经的途径上破坏有关的组织。为了在别的地方用别的材料把它再造出来,就要使有机体保持稳定,但它的某个部分却在慢慢地毁坏着,包括有机体的活动能力的降低在内,而这,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会破坏组织中的生命的。

    换言之,我们之所以不能把某人的模式用电报从甲地拍送到乙地,这个事实似乎是因为技术方面有困难,具体讲来,是因为有机体在这种根本性的改造期间中难于继续维持其生命之故。这个看法很可能是对的。至于生命体的根本改造问题,我们很难找到一种远比蝴蝶在蛹期所经历的改造更为根本性的改造了。

    我讲这些事情,不是因为我要写一本科学幻想小说,谈论用电报输送人体的可能性,而是因为它可以帮助我们理解到这样一点:通讯的基本观念就是消息的运输,而物质和消息一起运输乃是达到上述目的的唯一可以设想的方式。这就使我们从交通运输与其说是基本上在于输送人体,倒不如说基本上在于输送人的信息这样一个观点,来很好地重新考虑吉卜林关于交通运输在现代世界中的重要性了。



第六章   法律和通讯

    法律可以定义作对于通讯和通讯形式之一即语言的道德控制,当这个规范处在某种权威有力的控制之下,足以使其判决产生有效的社会制裁时,更可以这样地看。法律是以所谓正义得以伸张、争端得以避免或至少得以仲裁这样的方式来调节各个人行为之间的“耦合”过程的。因此,法律的理论和实践包括两类问题,一是关于法律的一般目的即关于正义的概念等问题;一是使这些正义概念得以生效的技术问题。

    经验他说,历史上关于正义的概念有过如此不同的主张,就象诅界上有过如此不同的宗教,或者就象人类学家承认有过如此不同的文化一样。我不相信我们能够找到一种比我们的道德信条自身更为高级的标准来评断这些概念,而道德信条的确就是我们的正义概念的别称。我自己是持着自由主义观点的,这种观点根源于西方传统,但也传播到具有强大智慧…道德传统的东方各国,并且它的确又从东方各国吸取了很多东西;正因为如此,所以我只能谈谈我自己和我周围的人们对于正义存在之必要条件的看法。表达这些要求的最恰当字眼就是法国革命的口号:自由、平等、博爱。它们意味着:每个人的自由就是最大限度自由地去发展体现在他身上的种种可能性;平等就是当甲、乙二人交换地位时,原来对二人公平合理的东西现在仍然公平合理;除了人性本身带来的限制外,人与人之间的善良愿望不受任何限制。这些关于正义的伟大原则意味着并且要求着任何人都不得利用个人地位来强迫别人接受苛刻的契约。社会和国家为了自身的存在可以采取强迫手段,但其实施方式必须对自由不引起不必要的侵犯。

    然而,即使是人类最大程度的礼让和自由主义,其自身都不足以保证一部法典公平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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