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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2章

小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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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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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的居民点,参照本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六条 本法自1990年4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发布的《城市规划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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